公用房管理办法
公用房管理办法

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学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公用房规范、有序管理,依据《普通高校建设规划面积指标》《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公用房指房屋产权或使用权归属XX所有,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的各类房屋及附属建筑物。
第三条各学院、部、处、室、直属单位等(以下简称“二级单位”)树立用房成本意识,转变无偿使用的观念,提高公用房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是公用房管理的议事决策机构,其职责如下:(一)讨论研究提交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的公用房相关制度;(二)讨论决定公用房配置、调整方案(重大事项讨论通过后提交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三)讨论研究违反学校公用房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理意见;(四)其他需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五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用房配置、调整、使用监督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二级单位对学校配置的公用房行使日常管理、使用监督等具体工作。
—2—第三章分类与调配第七条学校公用房分为基础工作用房、教学用房、科研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后勤保障用房、校办企业用房和其他用房七大类。
(一)基础工作用房基础工作用房包括党政办公用房、教师工作用房。
党政办公用房指校级、二级单位党政管理人员的用房(含办公室、档案室、会议室等办公及附属用房),面积按人员编制数、党政职务计算定额。
教师工作用房指学校教学、科研二级单位的教师(含教辅人员)的用房,面积按人员编制数、专业技术职称计算定额。
(二)教学用房教学用房包括公共教室、专业教室和实习实践场所。
公共教室指供学校各类学生公共使用的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及其附属用房。
专业教室指用于学生进行专业实验课程教学的用房。
实习实践场所指用于学生开展实习实践、创新创业活动的用房。
教学用房由教务处、研究生部、创新创业学院等按照学校人才培养任务的要求统一安排使用。
南昌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南昌大学文件南大资字〔2015〕3号南昌大学关于印发《南昌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内各单位:《南昌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15年1月4日校长办公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昌大学2015年1月14日南昌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公用房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切实提高公用房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全校公用房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公用房(不含附属医院、校属企业、共青学院、科技学院、抚州医学院、医科院等单位公用房)是指产权或使用权属于南昌大学所有的非住宅性房屋、场地及其附属建筑,以及在南昌大学拥有长期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公用房房屋。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管理原则第三条公用房实行学校统一调控、校院(部门)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国资委”)是学校公用房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核公用房管理规章制度,审议各单位公用房定额面积和公用房资源使用费额度,决定公用房资源的分配与调整。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用房的一级主管部门,代表学校统一管理公用房,负责拟订公用房管理办法,对各类公用房行使定额核算、分配调整、监督使用、签订使用协议等管理职权,并负责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使用单位是学校公用房的二级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本单位的公用房分配、调整并实施管理和维护。
公用房使用单位为学校批准设置的、有固定编制并纳入学校财政预算的机构,其它机构由挂靠单位安排用房。
第四条公用房按照“分类管理、动态配置、定额核算、超额收费”的管理原则,利用经济杠杆建立公用房管理的自我调节、自我约束机制,以提高房产资源的使用效益和促进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
学校将公用房划分为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学院和科研单位用房、公共服务体系用房、经营性用房等四类,实行分类管理。
公用房管理办法

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和“双一流”建设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资产管理,科学配置和高效使用公用房资源,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2018〕32号)《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用房是指产权或使用权属于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配套建筑,分为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用房、科研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基础条件用房、其他服务性用房等六个类别。
(一)行政办公用房是指学校设置的各类机构管理人员的办公室及配套服务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二级单位自用的教工和学生活动场所等。
(二)教学用房是指学校公共教室和学校批准设立的教学、创新实验室等实验教学用房。
(三)科研用房是指为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培养研究生服务的用房,包括院系建设的科研实验室、院级公共科研平台及依托学校建设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用房、教师工作室和研究生用房。
(四)公共服务用房是指图书馆馆舍、档案馆馆舍、公共会堂(会议室)、学术活动中心、教工活动中心、学生活动中心、体育场馆、学生宿舍(公寓)、教师周转房、学生食堂、学生浴室、医院(医务室)、物业保障等用房,以及产权属于学校的教工住宅。
(五)基础条件用房是指按相关规范标准和强制性要求配套设计的变电所、配电房、水泵房、强弱电间、风机室、消防控制室、卫生间、人防工程用房(地下车库)等专门用房。
(六)其他服务性用房是指按学校规划可用于科技企业孵化、出租出借等业务的用房。
第三条学校公用房的管理原则是“定额配置管理、有偿使用”,通过经济杠杆对公用房资源进行调节,努力提高公用房资源使用效益,促进节约型校园建设,推动学校公用房资源管理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学校公用房的管理任务是建立公用房资源动态合理配置机制,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公用房使用指标体系,建立“谁使用、谁付费”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用房机制,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城市房屋需求量也在不断上升。
为了更好地管理城市公有房屋,建设部出台了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以规范公有房屋的建设、分配、租赁和管理,保障公共利益,促进城市社会和谐发展。
以下将从公有房屋的建设、分配、租赁和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一、公有房屋的建设根据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公有房屋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建设单位需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开展建筑工程,确保房屋建设质量。
公有房屋建设过程中,要加强质量监管,确保建筑工程安全稳定。
二、公有房屋的分配城市公有房屋的分配应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建设单位应制定公有房屋分配方案,明确分配对象和程序,并公示相关信息。
分配对象应符合规定条件,分配程序应合法规范。
分配公有房屋时,不得有任何人身或经济歧视。
三、公有房屋的租赁城市公有房屋的租赁应遵循市场化原则,租金应合理定价,租约应公平签订。
租赁方和承租方需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证租赁交易合法有效。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公有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防范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四、公有房屋的管理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建立完善的公有房屋管理制度,保障房屋资源的合理利用。
管理单位应加强房屋维护保养,保证房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公有房屋的管理要做到规范、透明,做好房屋使用情况的统计和报告工作。
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的指导下,各地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建设、分配、租赁和管理工作,为广大市民提供安全、舒适的住房环境,促进城市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建设部将继续加强对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监督和指导,推动公有房屋管理工作不断完善,更好地服务于城市建设和发展。
大连海事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海事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一、指导思想为加强我校公用房管理,合理配备与有效使用房产资源,依据国家教委、计委、建设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1992]2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公用房实行划块管理,有偿使用,以促进办学效益的提高。
二、公用房含义及分类本办法所指公用房系指产权归属大连海事大学的除家属住宅和教工集体宿舍以外的各种用房及其配属建筑,无论其经费来源及所处地域如何。
依据上述定义,将校内公用房分为院、系(所、中心)用房;党政机关用房;后勤用房;产业用房等。
面向全校的公共基础课教室、实验室,用于海上训练的航海训练与研究中心,用于培训学生实操技能的实验室和培训中心、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属专建专用的场所按实有面积计入单位用房指标,不在本办法测算之列。
三、管理机构学校公用房实行校、院(系)分级管理体制。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对公用房实施全面管理。
各学院(系)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使用范围内的房屋调配、管理和维护。
四、管理办法(一)贯彻优先保证教学使用的原则,各单位在额定用房面积内,首先要满足本科教学需求,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教学用房,按照教学、科研、行政用房的顺序统筹安排。
(二)实行定额核算制。
学校依据文件规定精神核定各单位用房定额(定额面积为房间使用面积,不含门厅、走廊、楼梯、值班等公共使用面积,单位为平方米),签订“公用房使用协议”,单位实际用房面积在定额总面积的±2%范围内视为达标。
(三)建立超标有偿使用机制。
单位用房面积超出定额的部分,学校按每年120元/平方米的标准核收资源占用费。
资产管理处按季度进行核算,财务处从学院发展基金中扣缴。
单位用房面积不足部分,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以补充。
(四)利用专建专用设施进行创收的均应考虑所使用资源因素,计入创收成本,按《大连海事大学经济管理分配办法》规定以利润形式上交学校。
西南政法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

西南政法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公用房的统一管理,优化配置公用房资源,更好地保障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用房,是指产权属于学校所有的各种房屋。
第三条公用房按用途分为党政办公用房、教学教辅用房、科研用房、保障用房及其他类型的公用房等五类。
(一)党政办公用房:指学校党政领导、职能部门、群团组织及学院党政办公用房。
(二)教学教辅用房:指实际用于完成教学任务与教学辅助工作的各类用房,包括:教室、教学实验室、教学实训室、教师工作室、教员休息室、教学用计算机房、资料室、体育馆、图书馆、档案馆、展览室、陈列室、学生文体活动室、学生心理咨询室等用房。
(三)科研用房:指学校为研究机构配置的工作用房。
(四)保障用房:指用于公共服务事业和生活保障的各类用房。
包括:校医院、学生食堂、学生宿舍、校园管理用房、水房、配电房、教职工活动中心等用房。
(五)其他类型的公用房。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校公用房实行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全校公用房行使统一管理职责,校属其他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使用的公用房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公用房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公用房的权属登记工作;(二)拟订学校公用房分配及使用方案;(三)依据本办法规定核算各单位公用房使用面积,安排或调整配置公用房;(四)加强公用房管理档案和使用台账管理;(五)对各二级单位公用房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六)负责公用房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一)人事处负责及时将人员变动情况书面告知国有资产管理处;(二)保卫处负责公用房安全使用的指导工作;(三)基建后勤管理处、服务保障中心负责公用房及附属设施使用的安全检查、维修维护等工作。
第七条校属其他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使用的公用房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负责根据本单位和部门对公用房的需求情况提出用房申请;(二)负责按照学校确定的用途使用公用房;(三)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离岗、退休及工作调整后的房屋回收及交还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四)负责本单位公用房的安全使用工作。
社区公共房管理制度

社区公共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区公共房的管理,维护社区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保障社区公共房的安全和整洁,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社区内的公共房,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厕所、社区活动室、健身房、游乐场等。
第三条社区公共房是社区居民共同使用的场所,属于社区的公共资源,所有社区居民都有使用权和义务维护管理的责任。
第四条社区公共房管理委员会是对社区公共房进行统一管理的组织,负责公共房装修、维护、安全等事务。
第五条社区居民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共同维护社区公共房的安全和整洁。
第二章社区公共房的使用第六条社区居民可根据自己的需求使用公共房,必须遵守公共房的使用规定和时间安排。
第七条社区居民使用公共房时,应当保持公共房的整洁,不得随意丢弃垃圾,不得私自改装公共房。
第八条社区居民使用公共房时,应当爱护公共设施,禁止任何形式的损坏行为。
第九条社区居民在使用公共房时,应当注意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保护环境。
第十条严禁在公共房内吸烟、酗酒、斗殴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社区公共房的维护第十一条社区公共房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对公共房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公共房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若公共房设施发生故障,社区居民可以向社区公共房管理委员会提出维修申请,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安排维修,并向申请人通报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禁止将社区公共房用作非法活动场所,禁止在公共房内进行赌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社区居民发现公共房内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社区公共房管理委员会报告,协助管理委员会排除隐患。
第四章社区公共房的安全第十五条社区公共房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公共房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公共房的安全档案。
第十六条社区公共房管理委员会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公共房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社区公共房内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并定期检查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禁止在公共房内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私拉电线、私接电源等违反电气安全规定的行为。
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精品)

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公用房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科学管理,依据教育部等三部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用房是指产权归属学校,用于公共用途的各类房屋、场地及其附属配套建筑。
第三条学校公用房实行“统筹规划、定额配置、超标有偿、科学管理”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公用房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学校负责公用房配置和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公用房管理制度的制定及其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各类公用房进行管理,负责建立健全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公用房分配与调整等工作。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分类指导。
第六条校内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学校核定的用房总定额内,按照用房类别标准对本单位内部公用房进行具体的分配、调整和日常的管理、维护。
第三章配置管理第七条学校公用房实行“保证基本、择优助强、标配特配相结合”的配置方式。
第八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公用房分为以下六种类型:学校机关办公用房、学院用房、公共教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后勤保障用房、经营用房。
第九条学校制定《XX大学公用房定额标准》,规范公用房配置。
超额部分有偿使用,不足部分由学校视情调配。
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条学校公用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统一调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占用、外借和相互调换,不得私自转手出租或投资经营,不得私自拆除或改建。
第十一条学校各类公用房管理服从校园整体规划。
各类公用房使用期间,如学校需要重新调整,相关单位应服从学校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实行定额配置后剩余的公用房,一律由学校统筹安排。
有关单位如有需要,可向学校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实行有偿使用,按超面积收费标准执行。
借用到期后,应按时交还学校。
第十三条退休、离岗、离校人员使用的公用房由原单位按《XX大学固定资产交接管理的补充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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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用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公用房产资源的使用效益,促进本单位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建设部《普通本单位建设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教育部《普通高等本单位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及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单位公用房是指由国家投资,或经批准由本单位或单位自筹资金以及接受捐赠建造,产权属本单位所有的各种用房及建筑物。
第三条本单位对公用房实行货币化管理,收支两条线。
按照“定额配置、动态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实行“统一配置、二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通过公用房的有偿使用,倡导节约房产资源,提高使用效益的理念,形成房产资源使用的自我约束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公用房配置和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检查、监督公用房管理制度的贯彻和实施。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本单位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在主管本单位领导的领导下,代表本单位对校内所有公用房进行配置和管理,监督公用房的日常使用。
第六条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负责统筹规划本单位的公用房分配、调整并实施管理和维护。
第三章分类管理
第七条公用房按使用方向,分为校部机关用房、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等四类,实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校部机关用房的管理:
(一)校部机关用房根据本单位核定的部门人员编制数、人员的职务级别和部门专项服务特殊需要等指标,量化核算,核定面积,定额配置,有偿使用。
(二)在定额配置内,按照定额配置收费标准缴纳条件占用费;超过定额,超出部分按定额配置收费标准的3倍缴纳条件占用费。
第九条教学科研单位用房管理:
(一)教学科研单位用房指各学院、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基地等单位用于教学、科研和管理的各类实验室、党政办公用房、专用教室等。
以学生人数、在岗教职工人数、科研业绩、实验教学时数等为计量指标,兼顾学科差异,进行面积核定,定额配置,有偿使用。
(二)定额配置内,按照定额配置收费标准缴纳条件占用费;超过定额,超出部分按定额配置收费标准的3倍缴纳条件占用费。
第十条公共服务用房管理:
(一)公共服务用房是指各直属单位用房、各类公用教室、图书馆、档案馆、校史博物馆、后勤保障用房、校医院、体育活动场所、会议场馆等用房。
公共服务用房的使用,本单位参照国家规划建设指标,结合各单位实际承担的服务任务进行核定、配置和调控。
(二)公共服务用房必须首先满足本单位公共事业的需要,不收取条件占用费。
经本单位批准,完成公共事业任务之外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收入按本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经营性用房管理:
(一)经营性用房指校办企业、驻校服务单位等使用的公用房。
依照效益优先原则,根据经营性用房的数量和质量,以租赁协议方式进行管理。
由本单位授权的管理部门代表本单位与租赁方签订《用房租赁协议》。
(二)经营性用房实行有偿使用。
凡属经营性用房都必须收取条件占用费或租金,租赁方按协议规定向本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收费标
准按本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本单位公用房的使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调配。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占用、调换和外借,不得私自转手出租或投资联营,不得私自拆除或改建。
第十三条各类用房使用期间,如因本单位总体规划调整需要重新确定有关部门或单位用房,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服从本单位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单位确需对房屋进行改造、扩建或拆除的,需事先写出书面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改造、扩建或拆除工程完成后按规定验收并增加或核销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各类新建房屋完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基建处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移交手续。
国有资产管理处参与房屋竣工验收,并建立房屋档案。
第十六条为保证公用房信息的实时性和准确性,各单位公用房的房间编号、用途等如发生变更,须在一周内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五章罚则
第十七条严禁将本办法所涉及的非经营性公用房出租或用作与本部门职责无关的盈利性活动。
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本单位视情节按下列条款进行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用房的单位,限期搬出,同时根据占用时间按定额配置收费标准的3倍收取条件占用费。
(二)擅自改变公用房结构的单位,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并按定额配置收费标准的3倍处以罚金。
造成房屋内外管网线路损坏的,须承担全部修复费用。
(三)擅自租、借公用房的单位,本单位收回房屋,违规所得全部上缴本单位,按转租、转借期间定额配置收费标准的3倍处以罚金,
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