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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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物业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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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物业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师生员工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规范我校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后勤管理部门通过选聘物业服务单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家属区及教学区域内的住宅楼、教学楼、实验楼、其他公共用房及公用设施设备、场地进行管理、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绿化等活动。

第三条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负责学校教学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

鼓励物业服务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第四条后勤管理处负责协调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部门对各家属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单位与辖区街道、社区服务对接,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等关系。

第五条后勤管理部门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单位.第二章后勤管理处职责第六条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单位,制定、修改物业服务合同。

第七条负责监督、检查物业服务单位的物业服务活动。

第八条宣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九条了解师生员工、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促进物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十条代表学校与选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制定绿化、环卫、出租房屋等相关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协调财务、保卫、基建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关系,为物业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用房,以保证物业管理顺利实施。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二条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接物业服务,做好物业管理人员的选聘、培训和管理工作,规范物业服务,提升服务质量。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着装整洁,服务规范。

第十三条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与物业服务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有条件的家属区通过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家属区物业。

大学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大学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大学公有房屋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对公有房产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提高公有房产的使用效率,促进教学、科研和学校各项事业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有房屋系指产权属XX大学的各种房屋、场馆会堂、地下室、受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管理的人防空间及其附属配套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

上述所有房屋无论其经费来源(包括引进校外资金、校内单位自筹资金)及所处地域如何,概属XX大学公有房屋。

第三条资产处是代表学校对全校公有房屋实施管理的职能部门,是代表学校的甲方单位,对全校公有房屋行使管理权、支配权、经营权等权利并承当相应的义务,并与学校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各类用房定额面积的核算、用房的分配审批和使用期间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公有房屋的使用者通过资产处并履行一定的手续取得公有房屋使用权。

使用者对所使用的公有房屋负有保护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公有房屋,不得擅自转让使用权,不得利用公有房屋从事非法活动和获取非法利益。

第五条公有房屋按照使用者的工作性质和工作需要进行配置、调换和管理。

学校各类用房的调整配置要优先满足学院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求,解决教学科研用房紧张的突出矛盾,改善办学条件。

重点向办学效益好、用房条件差的教学单位和教学科研管理部门、学生管理服务部门倾斜。

学校各教学单位以学院为建制单位,整体调整配置所需各类用房,基本形成各学院相对独立完整的用房格局,为进一步整合学科资源、调整院系管理体制奠定基础。

第六条房屋资源使用效益是评价办学效益的重要因素之一,各单位要合理有效利用学校房屋资源,使用房屋应符合学校总体开展规划,坚持勤俭节约,合理使用。

第七条本方法与其配套发布的实施细那么、行政办公用房、导师研究室、青年教师公寓(周转房和单身教工宿舍)等公房管理文件配合使用。

第二章公有房屋的分类第八条学校公有房屋分为居住用房和公用房屋两个大类。

第九条居住用房包括:周转房和单身宿舍。

大学公用房屋管理办法

大学公用房屋管理办法

大学公用房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公用房屋的管理,更好地适应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建立科学管理、优化配置、资源共享、提高效率的公用房屋管理机制,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公用房屋(以下简称“公房”)指除职工住房以外的大学拥有产权或长期使用权的各类房屋及附属配套建筑物。

学校公房管理遵循“统一领导,统筹调控,分级管理,明确责任,规范使用,提高效益,有偿使用”的基本原则。

建立房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配置房屋资源,提高公用房屋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房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校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责。

第二章公房分配第四条根据房屋的使用性质,学校公房可分为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商业用房、后勤生活保障用房及其他配套用房等。

根据类别实行定额管理和租赁管理。

第五条行政办公用房是指学校机关各部、处、室使用的房屋,包括办公室、档案资料室、会议室、接待室及专项业务用房等。

各单位行政办公用房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教学科研用房是指各院、部等教学科研单位使用的房屋,包括教学实验用房、科研用房、教师工作用房和研究生用房。

第七条教学实验用房以各院、部的学生数、实验教学任务量和学科专业属性综合核算;科研用房按国家相关规定核算;教师工作用房按各院、部在编教学人数核算,教授12平方米,其他教学、教辅、科技人员每人6平方米;研究生用房按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人数核算,博士3平方米,硕士1.5平方米。

博士与硕士用房要独立分配,独立使用,不得与其他用房合并分配和使用。

第八条公共服务用房是指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服务使用的房屋,如公共教室、图书馆、档案馆、报告厅、体育馆等。

第九条后勤生活保障用房及其他配套用房是指为师生员工提供生活保障及配套服务的房屋。

包括学生宿舍、食堂、校医院、配电房、水泵房等。

学校对此类用房不核定定额面积,但对其合理规划、控制规模。

兰州大学公用房屋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兰州大学公用房屋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兰州大学公用房屋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附件兰州大学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公用房管理~规范公用房出租出借行为~保障学校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根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92号,、《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教〔2009〕495号,及《兰州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校国资字〔2008〕1号,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公用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出租出借的公用房,是指学校所辖范围内产权属于学校并经学校同意出租出借的沿街公用房及校园内为师生工作、生活提供服务的公用房(含临时性用房).第三条公用房的出租出借~需在优先保证完成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任务~在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校园治安秩序的前提下~通过正常的审批程序方可进行.第四条兰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公用房出租出借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用房实施出租出借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一,制定学校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负责学校公用房出租出借的审批,,三,负责公用房出租出借合同,协议,的规范管理,,四,负责公用房出租出借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出租出借公用房实行有偿使用~承租承借方,以下简称承租方,应按协议规定向学校按时交纳房地产资源条件占用费。

第七条房地产资源条件占用费收费标准根据出租出借公用房的数量及质量、资产的属性等因素确定~以占用建筑物及土地的面积为基本核定依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处等依照市场价格水平共同核定.具体缴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为保证学校校园秩序、支持学校校办产业发展~学校出租出借的公用房暂委托兰州大学资产经营公司和后勤集团管理。

原则上沿街出租出借公用房委托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校园内出租出借公用房(含临时性用房)委托后勤集团管理。

x大学学生宿舍楼内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x大学学生宿舍楼内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x大学学生宿舍楼内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x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保证学生宿舍的合理使用,确保学生工作部门、物业服务单位办公的基本条件,确保学生宿舍正常的生活、学习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学生宿舍,是指在x大学所属土地上建造的用于安排学生住宿的楼舍。

本办法中所称学生宿舍楼内的公用房(以下简称“公用房”),包括书院、学院及相关部门的学生管理办公室、会议室等;学生社团活动室;宿舍物业服务单位的办公室、值班室、储物间等;电力、网络、服务等公共设施用房;以及用于在职在岗辅导员值班、休息的寝室等。

第三条学生宿舍管理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宿管中心”)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书院建设、学生工作的总体规划,负责对学生宿舍楼内的公用房进行统一管理,建立公用房使用档案并在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四条公用房的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广大学生及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二章公用房管理第五条需要在学生宿舍使用公用房的校内单位,可填写《x大学学生宿舍楼内公用房使用申请表》,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经学校决策,确有需要的由宿舍中心根据用途负责统筹安排。

第六条公用房使用单位必须在所分配的公用房内办公,不得擅自占用其它学生宿舍,使用年限到期后应及时搬离学生宿舍。

第七条公用房使用单位如需改变其原有的用房用途,须向宿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宿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核准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公用房使用单位如需对公用房进行房屋结构改变,须报规划与基建管理中心和宿管中心批准,经过消防安全、建筑安全等论证通过后,可组织实施,使用年限到期后必须恢复学生宿舍原样。

第九条为保障辅导员全身心地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第一时间掌握学生生活、学习动态,宿管中心在学生宿舍楼内设置辅导员寝室,寝室按两人一间配置。

辅导员在职在岗期间,由个人填写《x大学辅导员寝室申请表》,经所在学(书)院、学生处审核在岗、在编情况,宿管中心根据具体房源情况分配辅导员寝室。

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

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

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大学公用房的管理,规范公用房的使用,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公用房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顺利进行,合理利用公用房资源,保证公用房的正常使用和资产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学公用房是指大学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学生生活等而设立、库存或租赁的房屋,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教工宿舍楼、教师公寓、图书馆、档案馆、车库、食堂、医院等。

第三条大学公用房的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择优使用、守法合规、公用公害、文明和谐的方针。

第四条各学院、部门应当制定公用房管理制度,并按照本条例执行;办事处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则,并向学校宣传。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的公用房管理规定,不得损坏学校公用房设施。

第二章大学公用房的管理原则第五条大学公用房必须执行严格的管理制度,仪表堂堂,保持干净、整洁、安全、协调的状态。

第六条各学院、部门应当以公用房使用的需要为出发点制定合理计划,守法用房,根据公用房的实际需要,严格按照计划管理和使用,合理分配和利用公用房的资源。

第七条大学公用房的管理应当以提高使用效率和降低资源消耗为出发点,合理配置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科学、经济、高效的管理。

第三章大学公用房的租赁第八条大学公用房的租赁必须按照有关法规办理,经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价形式进行。

租赁学期内,双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大学公用房的租赁采取长期、短期、一次性使用等形式。

(一)长期租赁:指租用时间一年以上的企业或个人到学校或外租学校租用公用房。

学校和租户之间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租用时间、租金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短期租赁:指租用时间不超过一年,但超过一周的企业或个人到学校或外租学校租用公用房。

学校应当在确保自身使用及需求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询价、拍卖等形式进行租赁,以保证租赁公正、公平、公开。

(三)一次性使用:指一次性活动或展览等需要在专用场所进行的单位或个人到学校或外租学校租用公用房。

大学公用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公用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公用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学校教学、科研、生产及行政办公用房(简称公共用房)的管理,合理使用现有公用房屋,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一.公用房屋、产权均属学校所有。

学校责成总务处和系(部、处、所、院、厂)分级进行管理。

二.现有公用房屋由总务处按确定的分配方案核实并办理房屋使用分配单,各单位之间旧房调剂,必须经总务处同意,并验收房屋及各种设施,然后签发房屋使用分配单。

三.新竣工的公用房屋,由总务处会同基建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联合进行验收后,再经总务处办理房屋使用分配手续。

四.各类教室(包括系公用或专用的教室)及其附属用房,均由教务处统安排使用,但不许作为他用。

五.学校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核定、调配。

校长办公室经校长批准,有权将超出定额部分的办公用房从有关部、处调出。

六.后勤办公用户由总务处统核定、调配。

总务处经主管校长批准,有权将有关超出定额部分的办公用户调出。

七.现有办公用户超定额核定面积的单位,不能再增加用户面积;超出定额部分的办公用户,由总务处统调剂使用(公用房屋定额面积标准由学校根据教委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确定)。

兰州大学后勤集团公有住房管理办法(定稿)

兰州大学后勤集团公有住房管理办法(定稿)

兰州大学后勤集团公有房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后勤集团公有房屋管理,合理、有效地利用现有公有房屋,维护集团公有房屋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后勤保障,根据兰州大学相关规定,结合后勤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有房屋(简称公房)是指学校分配给后勤集团的各类工作用房,其包括:办公室、值班室、库房以及工作人员住房等。

第三条集团公有房屋分配的指导思想是:有利于保障后勤事业科学、高效、稳定的发展,有利于调动各方面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公有房屋分配基本原则是:按各部门在校区工作实际需要以及长期在岗人员核定使用;公有住房分配方向是各部门在各校区无居所的长期在岗员工及值班人员使用,其他任何员工不予分配。

第四条集团公房由集团公有房屋领导小组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调配和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后勤集团管理的所有公有房屋。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为加强公房的管理,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为副组长及各部门主任为组员的公有房屋管理领导小组。

总经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并落实集团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总经理办公室是公有房屋的主管部门,代表集团统一管理房屋,其职责是:制定公有房屋管理规章制度;拟定公有房屋调整和配置方案;核算各部门应使用的房屋间数或面积;检查各部门公房使用情况,防止公房资源的流失、闲置及浪费。

第八条后勤集团公有房屋管理领导小组应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管理办法和程序,增强公房管理工作的力度和透明度。

第九条总经办依照本办法和集团的有关规定,行使安排公有房屋的权利;各部门及居住员工有服从统一调整安排的义务。

第十条总经办根据各部门房屋需求量和集团公房的情况进行统一调整分配,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调换、转租、转借、占用或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总经办要秉公办理,做到透明、公正,严格执行本办法。

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解决的,必须说明具体情况,提交集团公有房屋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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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项服务用房㎡㎡
根据各部门服务的范围、内容等需求,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校部机关各类专项服务用房额度进行单独核定。

(三)校部机关用房定额面积
总定额面积=∑(各类人员数×定额面积)+专项服务用房面积
第六条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定额标准
(一)教学科研人员办公用房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D=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H=预留面积(九)专用教室用房
1、专业学位研究生专用教室
定额计算公式:
(1)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数(R)500人以内:
面积I1=R×1㎡/人
(2)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数(R)500-1000人:
面积I1=500×1㎡/人+(R-500) ×0.6㎡/人
(3) 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数(R)1000人以上:
面积I1=500×1㎡/人+500×0.6㎡/人+(R-1000) ×0.3㎡/人
2、艺术类学生专用教室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I2=本科生人数×6㎡/人+研究生人数×8㎡/人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I=I1+I2
(十)学术活动室用房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J=各单位在岗人数×1㎡/人。

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定额总面积=A+B+C+D+E+F+G+H+I+J
第七条学校统一管理、公共使用的大型仪器设备平台用房,根据学校资源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算,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定用房面积,暂不收取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

第八条各楼宇中实行定额配置后剩余的公用房,一律由学校统筹调配,优先满足相关单位的学科发展和引进人才的需求,也可用于联合实验室、交叉学科平台、创新平台等需求的临时用房。

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学校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的收取和管理
第九条学校公用房实行有偿使用,各单位按标准向学校缴纳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

第十条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以使用单位为核算对象,按“定额内预算安排,超定额自行负担”的方式收取。

第十一条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纳入学校财务预算,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方式管理。

下拨预算时,对实际使用面积小于定额面积的单位,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对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定额面积的,按定额面积计算。

第十二条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核定各单位公用房定额指标和实际使用面积;负责与各单位签订《兰州大学公用房使用协议》;负责催缴各单位超定额使用公用房应缴纳的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的预算指标下达及会计核算;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催缴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

第十三条各单位上缴的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定额内面积×定额内收费标准+超定额面积×超定额收费标准。

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的收费标准实行分段累进比例法,具体标准为:
(一)定额内面积,按15元/月·㎡计算;
(二)超出定额面积10%之内的(含10%),超出部分按45元/月·㎡计算;
(三)超出定额面积10%—20%之间的(含20%),超出部分按60元/月·㎡计算;
(四)超出定额面积2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90元/月·㎡计算。

第十四条超定额使用公用房的单位,在签订《兰州大学公用房使用协议》时,需填写《兰州大学公用房超定额使用缴费单》,明确缴纳超定额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的经费来源,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登记。

第十五条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在当年的11月30日前缴纳,其中,定额内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由财务部门根据标准统一扣缴;超定额房屋资源条件占用费,由财务部门按照《兰州大学公用房超定额使用缴费单》扣缴;逾期未足额缴纳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的,财务部门将扣减该单位相关经费的预算指标。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公用房维修改造基金,专项核算各单位缴纳的超定额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统筹安排用于学校公用房的维修、改造等支出。

第十七条超额使用公用房面积不超过20%的单位,在其按期、足额交清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的前提下,将其缴纳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的50%返还给该单位,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等公用性支出。

对实际使用面积不足定额的单位,学校在安排预算经费时将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根据地域差异,计算实际使用面积时,对各单位在榆中校区所占公房面积设置调节系数0.9。

第十九条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公用房定额面积,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单独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重点研究基地的公用房根据其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涉及的各项定额及收费标准今后将视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第二十二条校内各单位可参照本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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