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总分包模式涉税问题分析
浅议建筑业总分包工程差额抵扣营业税问题

浅议建筑业总分包工程差额抵扣营业税问题建筑业的总分包工程经常涉及到总分包间营业税的差额抵扣,总包代替分包扣缴营业税等问题,现就以上问题谈点个人的看法:一、建筑工程总分包抵扣营业税的税收风险(一)建筑工程转包行为不能抵扣营业税,需全额缴纳营业税;(二)总包把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是没有建筑资质的建筑公司,不能抵扣营业税;(三)实行核定定率的总包人发生的分包业务不能差额抵扣营业税;(四)一级分包和二级分包间不能差额抵扣营业税。
二、建筑工程总分包抵扣营业税的政策规定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24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
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由此可见,转包行为是我国法律禁止的,所以对于转包价款在营业税计算营业额时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只有建筑工程总承包人才可以将工程承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而不能分包给个人,同时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因此,只有总承包人才有可能差额纳税,而分包单位不能再分包,所以也不能差额纳税,因为再分包不仅违法,而且要全额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24号令)第八条规定,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因此,如果分包对象为个人,那么分包给个人所支付的分包款不得扣除。
三、建筑工程总包人要实现对分包差额抵扣营业税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总承包人必须是查账征税的企业。
即实行核定定率征收的总包人发生的分包业务不能差额抵扣营业税。
(二)分包人必须向总包人开具建安发票,而且总承包人必须向建筑劳务所在地地税局提供分包人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和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营改增后建筑行业总分包业务如何会计处理

营改增后,建筑行业总分包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营改增以来,建筑行业相关的税务问题是税企双方最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鉴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纳税人目前最关注的是总分包工程业务的财税处理,本文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1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合同成本是指为建造某项合同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但应注意:合同成本不包括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但是根据分包工程进度支付的分包工程进度款,应构成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即总包应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进度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与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样的处理,以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这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相吻合。
2税务处理1、营业税时代。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即差额纳税,税率为3%。
总承包人对分包不负有法定扣缴义务,由分包方自行缴纳。
2、增值税时代。
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建筑业采用简易计税,可扣除分包差额计税,一般计税时应全额纳税,但可以抵扣进项。
简易计税平移了营业税的差额纳税政策。
具体如下:案例山东的甲公司承包了山西一个合同值为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并把其中300万元的部分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乙公司,工程完工后,该工程项目最终结算值为 1000万元。
假设该项目属于老项目,甲乙公司均采取简易计税。
甲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500万元。
甲公司总包人会计处理:完成合同成本,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00贷:原材料等500《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对外签订合同财税风险辨析及对策

税务园地TAXATION FIELD176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对外签订合同财税风险辨析及对策文/秦长顺摘要: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着更为复杂的税收政策和更大的财税风险。
本文从合同管理的角度,对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财税风险进行辨析,并提出应对措施。
关键词:建筑企业;营改增;财税风险;对策根据财税〔2016〕34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因其自身业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成为此次“营改增”的重点和难点。
增值税制度下,价税分离、抵扣纳税、虚开发票刑事风险等为建筑施工企业经营带来了诸多的挑战和不确定性。
合同作为企业经营中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载体,“营改增”以后,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将显得尤为重要,一份高质量的合同,将使得建筑施工企业在业务开展中处于有利地位。
一、“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面临的财税风险增值税和营业税在计税依据、税率档次、税款计算方法和征纳管理要求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使用更多的计税方式、更复杂的税款计算方法和更多的税率档次。
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多种因素会影响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和成本。
分析起来,建筑施工企业在对外签订合同中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一)及时足额取得进项税额风险增值税作为价外流转税,采用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营改增”后,进项税额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最终税负。
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上,业主、建筑施工总包方、分包方、材料供应商间对税额的争夺和控制十分激烈。
如果拿不到足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建筑施工企业将面临着比原先高得多的税负。
一是建筑施工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工成本占施工成本比重高,此部分成本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二是建筑施工所使用的材料多而杂,上游供应商多为小规模纳税人甚至是个人,难以提供合规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是税务机关代开,税率也只有3%。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影响及应对措施“营改增”是指将增值税纳入营业税征收范畴,即增值税取代营业税,以增值税为主要税种,对生产活动中所增加的价值依照征税原则计征税费。
对建筑企业而言,这项改革的实行将对企业的经营模式、成本结构、现金流等都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本文将就此为从建筑企业的角度出发探讨“营改增”后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以供建筑企业参考。
一、影响1.劳务分包原税制下的劳务分包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在新税制下,劳务分包行业被划分为一般纳税人,需要按照一般纳税人的缴税比例纳税,增加了建筑企业的成本压力。
2.购置固定资产原税制下,建筑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只需要缴纳营业税,非常灵活,但在新税制下,企业购置固定资产需要缴纳较高的增值税,增加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3.现金流此次“营改增”改变了企业的纳税机制,从以前的销售额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在销售业绩巨大的建筑企业,此种结算方式不仅有益于企业避免了神秘计算的费用,但也会增加企业的风险,因为在前五年中企业可能无法获得增值税抵扣,从而反过来削弱现金流。
4.税负压力转变为纳税人的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等,对于小型的建筑企业而言,找到可靠的纳税师或者聘请会计的成本都会对企业造成一定的负担。
二、应对措施1.协调政策由于比较新的税制改革,政策上仍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建筑企业可以通过协调税务部门与政府的关系,谋划公司发展战略,并避免合规性问题的发生。
2.优化模式营改增后,企业需要主动理清自己的生产链条,厘清自己的纳税期,并形成简化化、高效化的纳税模式,这样可以从纳税期时间、税负压力等方面优化企业经营成本。
例如,建筑企业可以通过采取多元化的服务方式,降低现金流的风险。
3.完善财务管理行业技术人员对于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建筑行业有许多技术人员的花费都需要拿到合同,这就要求企业要理清合同的款项和赊账,建立合同档案,及时监管并处理合同款项。
企业需要通过课税减免、简政放权是的政策变革,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
建筑业总分包工程业务的帐务处理及涉税分析

建筑业总分包工程业务的帐务处理及涉税分析随着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建筑企业在进行总包工程业务时,往往会涉及到大量的帐务处理和涉税分析。
正确处理和分析这些事务对于企业的发展和盈利能力至关重要。
下面将详细介绍建筑业总分包工程业务的帐务处理及涉税分析。
一、帐务处理1.收入核算在进行总分包工程业务时,建筑企业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工程的施工和安装等服务,其核算方法如下:(1)根据签订的合同,确定工程的价格和支付条件。
(2)根据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分期和验收条件,确定收入确认的时点,将工程完工确认为所得收入。
(3)收入确认后,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收款核算和会计处理。
2.成本核算成本核算是建筑企业管理的重要环节,正确的成本核算能够为企业提供准确的成本信息,帮助企业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
建筑企业的成本主要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部分。
(1)直接成本包括劳动成本、材料成本、机械设备使用费用等。
建筑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将每个项目的直接成本进行明细核算,并合理分配到各个工程项目中。
(2)间接成本包括企业管理费用、办公费用、销售费用等。
企业应根据成本费用的性质,按合理的分配基础进行间接成本的核算和分配。
3.资产核算建筑企业的资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
在总分包工程业务中,建筑企业应合理核算和管理这些资产,确保其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
(1)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机械设备等。
企业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入账和折旧核算。
(2)无形资产主要包括技术专利、商标权等。
企业应按照实际情况确定无形资产的价值,并进行入账和摊销核算。
(3)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建筑设计费、工程勘察费等。
企业在进行总分包工程业务时,应将这些费用逐年摊销至工程完工后。
二、涉税分析1.税收优惠的申报建筑企业在进行总分包工程业务时,可能存在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如增值税抵扣、企业所得税优惠等。
企业应根据相关税法和政策规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为税收优惠。
建筑企业总分包之间的3个财税疑难问题处理

建筑企业总分包之间的3个财税疑难问题处理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总分包之间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涉税问题:一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分包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发票开具及账务处理;二是建筑企业老项目营改增后发生的分包业务,分包人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三是总分包之间预收账款预交增值税的税收风险及规避策略;具体分析如下。
(一)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分包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发票开具及账务处理1、总分包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与抵扣增值税的区别总分包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是指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包,在发生分包的情况下,为了规避总包重复纳税而选择的一种增值税征收方法。
总分包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分为三种:一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发生跨省建筑服务或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域内的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而且发生分包业务时,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差额预交增值税;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域内的跨县(区)发生建筑服务而且发生分包业务时,在总包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差额预交增值税;三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发生分包业务时的总分包在总包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差额申报增值税。
由于简易计税的总分包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按照3%的税率差额预交了在增值税,所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发生分包业务时的总分包在总包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实质上零申报增值税。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分包之间差额预交增值税的公式是: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总分包之间抵扣增值税是指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总包,在发生分包的情况下,依照总包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去分包向总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因此,总分包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与抵扣增值税的区别主要体现为:总分包之间抵扣增值税制度是专门应用于总包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总分包业务之间的增值税申报制度,而总分包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制度是专门应用于总包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总分包业务之间的增值税申报制度。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务筹划问题梳理

商贸与税务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务筹划问题梳理□成都宁然”营改增”,就是将缴纳营业税的项目由缴纳增值税取代,以往通常是卖方负责营业税,在计税中考虑企业所有价款与价外费,现在买方应承担增值税,根据产品、服务等产生的增值情况进行纳税。
“营改增”的实施为建筑企业税务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也让建筑行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存。
面对新的税制,建筑企业应该主动适应市场环境变化,深度解读“营改增”政策,科学合理开展税务筹划工作,才能最大限度降低税务风险,为自身的稳定长远发展打牢基础。
一、营改增的概述”营改增”简单来讲就是由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站在税收政策角度来说,企业过去缴纳的营业税应税项目由现在的缴纳增值税应税项目所取代,为现代企业的发展起到一定支持作用,有利于企业采取多种技术措施进行避税,不出现违法行为。
对税务筹划来说,主要特征表现在其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专业性和风险性等方面,国家加快“营改增”的改革步伐,主要是帮助企业减税,不用承担过大的税赋负担,为企业经济建设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营改增”背景下,营业税的价内税转变为增值税的价外税,能够防止出现营业税重复征税的现象,解决了其无法抵扣与退税等问题,形成增值税进项与销项的抵扣关系。
如此一来,能够让相关行业领域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对整个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有促进作用。
二、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务筹划面临的影响在“营改增”实施后,为建筑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带来了较大影响,重点之处在于促使企业税负增加。
第一,“营改增”为施工材料费用带来的影响。
对原材料费用来说,在整个工程建设与施工投入中占据的比例达到了60%,包括混凝土、水泥、钢筋和劳保用品等,一般实行集中采购模式。
在“营改增”政策中,施工材料应该根据3%税率计算后进行纳税,企业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对其中3%税款进行抵扣。
而以前可以抵扣10%增值税税率,这导致建筑企业需要承担更大的税负。
第二,对机械租赁来说,建筑施工中需要用到很多大型机械设备,企业若采取自行采购的方式,这些机械设备是企业的固定资产,当然更多的企业会考虑租赁的方法。
营改增税收政策培训会第二讲(涉税风险)剖析讲解

三、扩大了原来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和其他工程的总分 包之间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的范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9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 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扩大到了所有的 建筑服务。36号文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 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 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建筑工程的转包不可以差额抵扣增值税
• 上述凭证是指: •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
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 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 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 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 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建筑工程的转包不可以差额抵扣增值税
• 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
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 则不得扣除。 • 上述凭证是指: •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 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 基于这些政策法律规定,在建筑工程总分包之间,如果总承包方把工程转包 给个人还是建筑企业(无论有无建筑资质),则总承包方必须全额缴纳增值 税,而不能差额抵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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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总分包模式涉税问题分析
营改增后总分包模式涉税问题分析
关于总分包模式,想必在建安行业的朋友们都应当比较熟悉。
实务中,合同的签订一般是总承包方与建设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总承包方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在营业税条件下,一般开票缴税的流程是由分包方先开票给总包方,然后总包方按照与建设方的合同约定,按合同总价开具发票,在营业税申报时按照“差额征税”的原则进行计缴,总结起来就是“先分后总、见票抵扣、差额申报、全额开票”。
营改增后,根据36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
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依据相应的税率或征收率进行计征。
但是由于配套细则还未出台,小编的疑问在于:在营业税条件下,由于总分包方的税率是一致的,且营业税不涉及进销项抵扣问题,差额征税下并不涉及双方税负差异。
假设在营改增后,仍然参照营业税时,总包方全额开票的模式,总分包模式下,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四种分包组合形式,且其总包方的税负水平会因此而不同。
咱不妨举个例子看看总包方全额开票税收效果:如果建设方与总包方签订100万元的总包合同,总包方与分包方签订40万元的分包合同。
注:根据“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总包方为一般纳税人,分包方为一般纳税人。
总包方:100/*—40/*=万元
注:此种情况下,总包方进项税额为万元,销项税额为万元,应交增值税万元,此时建设方的进项税额为万元。
2、总包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分包方为小规模纳税人。
总包方:/*=万元
注:此种情况下,与营业税条件下的处理一致的,只是因为营业税为价内税,所缴税额有所不同,如果小规模纳税代开专票,此时建设方的进项税额为万元。
3、总包方为一般纳税人,分包方为小规模纳税人。
总包方:100/*—40/*=万元
注:此种情况下,总包方进项税额为万元,销项税额为万元,应交增值税万元,此时建设方的进项税额为万元。
4、总包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分包方为一般纳税人。
总包方:/*=万元。
注:此种情况下,处理方式与上述第2种情况税收效果一致。
从上述四种情况可以看到,不同类型的总分包企业,在处理同一个总分工程时,总包方的增值税缴纳情况是有差异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分包方增值税身份的选择,或者注意工程造价上税金问题的区别对待。
而对于建设方而言,在总包方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其进项税额都为万元;而总包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下,如果代开专票,建设方的进项税额为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