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离的法律风险防范及应对技巧
员工离职需防范的五大风险和应对措施

员工离职需防范的五大风险和应对措施员工离职对企业来说可能带来很多风险,包括财务风险、安全风险、声誉风险等。
企业需要做好应对措施,以最小化这些风险的影响。
下面是员工离职需防范的五大风险和相应的应对措施。
1.机密信息泄露风险员工离职后,可能将企业的机密信息带走或泄露给竞争对手,导致企业的核心技术和商业机密被滥用或泄露。
为了应对这种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员工离职前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和保密协议的签署,明确员工对企业机密的保密义务。
-及时收回员工离职前所持有的企业资料和设备。
-针对离职员工的权限进行及时关闭,以避免其在离职后访问企业敏感信息的能力。
2.客户流失风险一些员工可能有核心客户的关系网络,他们的离职可能导致这些客户流失,给企业带来商业损失。
为了应对这种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针对核心客户制定关系维护计划,确保他们的需求得到满足。
-通过员工培训和持续跟进,建立多对多的客户关系模式,减少个体员工离职对客户关系的依赖。
3.内部安全风险一些员工离职后可能利用他们对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和设备的了解,从内部进行攻击或破坏,给企业的运营和声誉带来损害。
为了应对这种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及时撤销员工离职前所持有的系统和设备的访问权限。
-定期对内部系统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漏洞扫描,及时修补可能存在的安全漏洞。
-建立完善的安全培训和教育计划,提高员工对安全风险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4.员工间接引起的法律风险员工离职后,可能会与企业发生纠纷,包括劳动法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等,给企业造成法律诉讼的风险。
为了应对这种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统一遵循适用的劳动法和常规合同法规定,明确员工离职后的权利和义务。
-与员工签订离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并制定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条款和保密义务。
5.员工离职对企业声誉的影响风险一些员工离职可能会给企业声誉造成损害,尤其是在离职员工利用社交媒体等渠道公开批评企业或泄露内部消息的情况下。
员工离职的防范五大风险和应对措施

员工离职:防范五大风险和应对措施不同类型的员工离职对企业的影响是不同的。
员工离职通常被分为两种类型:主动离职和被动离职。
主动离职是指离职的决策主要是由员工做出,包括辞职的所有形式;被动离职是指离职的决策主要由企业做出,包括解雇、开除等形式。
对于企业的管理者来说,被动离职往往是确定的,是可以被企业所控制的,但主动离职相对而言却往往是事先不可预测的。
大量的主动离职会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净影响(即不利影响超过有利影响)。
因此,对主动离职产生原因和防范策略的深入探讨得到了研究者们很多的关注。
虽然恰当的人力资源管理可以增加人们对组织内部的心理预期和产生良好态度,但是,人们对外部的心理预期远大于对内部的预期时,许多人仍可能会选择离开。
这时,企业的留人措施能否真正留得住人才,更多地取决于人才市场的供需状况,以及企业间的相互作用。
面对越来越活跃的离职行为,企业管理者所持有的态度愈加成熟和客观。
一方面,人们已经普遍认识到人才流动是社会和企业人力资源配置的重要形式,它可以调整人才构成比例、优化群体结构、保持人力资源队伍的活力;另一方面,对于造成企业人才流失的离职,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一些管理策略,将流失风险限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避免风险事故发生或将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降至最低。
以下针对员工离职给企业可能带来的风险,提出员工主动离职风险防范的策略建议。
风险一:关键技术或商业秘密泄露企业中掌握关键技术的人才跳槽,会将企业的关键技术带走;或者离职员工手上掌握着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帮助竞争对手,将对企业的业务造成冲击。
应时措施:(1)建立研发与技术团队,在可能的情况下不要过分依赖某一个或少数几个技术人员或工程师。
如果是多人共同发明的技术,申请专利时应将参加人员的名字都尽可能多地写上去,使专利权为大家所拥有;(2)对关键人才签订“竞业禁止”协定。
竞业禁止也称竞业限制。
它的主要内容是指企业的职工(尤其是高级职工)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或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
“两不找”员工自动离职处理地法律风险的防范

“两不找”员工自动离职处理的法律风险防范很多企业中都存在这样的员工,因为某些原因,他们长期脱离企业自谋生计,但又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因为疏忽或者认为没有必要对这些员工进行解雇,所以双方都乐于你我找我,我也不找你——即俗称的“两不找”。
然而,这种“两不找”的劳动关系潜在很大的劳动争议隐患。
虽然企业的员工手册中,都明确规定员工如果未经批准连续旷工或累计旷工超过多少天,当做自动离职处理,但是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会被员工“赖上”。
本文对“两不找”以及自动离职的两种情况,分别予以了说明,并且从实操的角度进行了技巧的提炼,除了案例本身的可借鉴性之外,其对技巧的提炼,也是十分可观的。
案例回放:九几年初,陆某在单位同意其固定职工身份不变并保留公职的情况下,下海创业去了。
眼看着到了退休的年龄,陆某发现人家都有社会养老保险,但是他却没有,这就意味着没人按时给他发放退休金了。
陆某找到原单位,可是单位却认为,自从他下海后,常年不与单位联系,单位早对他按自动离职处理了。
2007年底,陆某将某单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08年1月底,仲裁委作出裁决,认定陆某与该单位劳动关系成立,单位当为他补办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手续,并补交相应的保险金。
该单位对仲裁委的裁决不服,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单位与陆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无需为其办理任何保险手续。
法院最后判决为:确认该单位与陆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单位为其补办保险手续并补交单位应承担部分的保费。
案情分析:“两不找”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就这样莫名其妙地当了“冤大头”,问题主要集中以下两个环节:(一)员工长期不在岗,用人单位怠于处理有什么法律风险?上述案例中,员工长期不在岗,单位长期不处理,长期的“两不找”。
“两不找”员工有“用工”之名,无“用工”之实,但由于在员工离岗期间,用人单位并未依法及时行使管理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在形式层面上,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
鉴于此类事件频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长期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又未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双方“长期两不找”,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员工离职防范五大风险和应对措施(经典版)

员工离职防范五大风险和应对措施一、引言员工离职对企业运营和发展带来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为了有效管理员工离职过程,减少负面影响,本文提供了针对员工主动离职的五大风险和相应的应对措施,以帮助企业降低风险并保持稳定发展。
二、风险一:关键技术或商业秘密泄露1.风险描述:当关键技术人员或具有商业敏感信息的员工离职时,可能会将公司的关键技术或商业秘密带走,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2.应对措施:★建立知识保护制度:制定合同和保密协议,明确员工离职后仍需保守商业机密和技术信息。
★实施信息权限管理:限制员工在系统中访问敏感信息的权限,确保只有必要的人员可以获取关键技术和商业秘密。
★建立知识分享机制:鼓励员工进行知识分享和技术培训,降低过于依赖个别员工的风险。
三、风险二:客户流失1.风险描述:销售人员离职可能会导致客户流失,特别是与客户建立了密切关系的关键销售人员的离职对企业的影响更为严重。
2.应对措施:★建立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建立客户信息数据库,实施客户关系管理,确保客户信息的持续跟踪和管理。
★品牌建设和团队协作:注重品牌建设,提升企业品牌形象,使客户更加关注企业品牌而非个别销售人员。
同时,培养销售团队的协作能力,确保团队可以接替离职销售人员的工作。
四、风险三:岗位空缺1.风险描述:员工的主动离职会导致岗位空缺,特别是关键岗位的离职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和高层管理职位的连锁反应。
2.应对措施:★人力资源规划:制定全面的人力资源规划,提前储备和培养人才,确保合适的候选人可以快速填补空缺。
★职业发展和晋升机制:为员工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机会和晋升通道,增加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发展空间,减少离职的动力。
五、风险四:集体跳槽1.风险描述:某个关键管理层成员离职可能带动一批员工集体跳槽,导致企业关键人才大量流失,对企业造成巨大损失。
2.应对措施:★多元化管理和选拔:选拔具有不同背景和特长的员工,实施多元化管理,减少关键岗位人才的单一依赖。
离职员工权益保护法律风险与预防措施详解

离职员工权益保护法律风险与预防措施详解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离职员工的权益保护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离职员工在离开企业后,面临的法律风险与预防措施是每个企业都应该重视的问题。
本文将从离职员工的权益保护法律风险出发,详细解析与预防措施。
一、离职员工的权益保护法律风险1.1 不合规操作导致的劳动法纠纷在离职员工的权益保护中,不合规操作是导致劳动法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例如,公司在解雇员工时未按照劳动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或者未向员工支付相应的赔偿金等。
对于这种情况,离职员工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1.2 泄露商业机密离职员工离职后,有可能会泄露企业的商业机密,这是很大的法律风险。
离职员工在离职前和企业签订了保密协议,但如果员工违反了保密协议并泄露了商业机密,企业可以追究员工的法律责任。
1.3 不当竞业行为离职员工可能会在离职后从事与原公司相同或类似的工作,并且利用原公司的商业机密等信息获取商业利益。
这种不当竞业行为也构成了离职员工的法律风险,企业有权采取法律手段来制止员工的不当竞业行为。
二、离职员工权益保护的预防措施2.1 建立健全的离职机制为了避免因不合规操作而导致的劳动法纠纷,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离职机制。
这包括与员工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在进行解雇操作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向离职员工支付合理的赔偿金等。
2.2 加强保密协议的管理为了防止离职员工泄露商业机密,企业应加强对保密协议的管理。
在员工入职时,应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并向员工明确说明保密内容和保密义务。
在员工离职时,还应对员工进行离职培训,加强对商业机密的保护意识。
2.3 设立竞业限制条款为了避免离职员工的不当竞业行为,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设置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条款可以对员工从事与原公司相同或类似工作的时间、地点和行业范围进行限制,从而保护企业的商业利益。
三、离职员工权益保护实践案例为更好地理解离职员工权益保护的法律风险与预防措施,下面将结合实践案例进行解析。
如何预防和处理员工擅自离职

如何防范和应对员工擅自离职?昨天接到顾问单位一位HR朋友来电咨询,其所在公司又发生一起员工擅自离职,请假后一去不复返,不知道如何处理才能防止可能产生的风险?其实这样的事情在很多公司时有发生,往往造成公司很被动,轻则不但导致公司工作安排一时陷入混乱,可能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而且可能还会给公司带来用工风险。
那么,HR人员应如何应对呢?一、从招聘环节开始,在制度层面设计相关规定来预防擅自离职的发生。
1、让其在入职时应当让他在入职登记表上确认通讯地址,并注明注明通讯地址变动的,员工有义务他告知单位,否则后果自负。
2、在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上规定,员工离职之前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3、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因员工擅自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员工应予赔偿并约定赔偿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员工赔偿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4、如果是核心员工,应注意以下10个方面:一是核心员工准入严格化,加强对核心员工准入时背景调查,选择适合于本企业的员工;二是薪酬制度渐进化,在核心员工薪酬设计上,避免一次到位,要逐渐增加,以此加强企业对员工的吸引力;三是福利特殊化,对核心员工的休息休假,住房、子女上学、配偶就业等方面有别于普通员工的特殊待遇;四是工作时间不定时化,便于对核心员工的管理和作用的发挥,避免因加班费等引发争议的发生;五是保密义务化,在员工手册或其他规章制度中赋予核心员工的保密义务,使其离职后仍然负有保密的义务;六是雇佣长期化,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期限应当尽量长一些,使企业和员工之间都有一个和谐的长远发展目标;七是义务对等化,避免权利义务不均衡状态的发生;八是和同书面化,把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都用书面形式固定下来,不仅有利于以后取证,也有利于避免纠纷的发生;九是履约的严肃化、规范化,增强双方的诚信度。
员工自离的法律风险防范及应对技巧

员工自离的法律风险防范及应对技巧LELE was finally revised on the morning of December 16, 2020员工自离的法律风险防范及应对技巧一、劳动者不辞而别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技巧有些劳动者干着干着,人就走了,电话联系,有的接,有的不接,有的连短消息也不回,有的干脆联系不上,跟MH370一样,失联了。
对于劳动者直接不辞而别的处理,很多单位的做法是在规章制度里规定,算是劳动者自动离职或劳动者自动解除,然后单位后面就不管了,因为单位觉得反正已经自动解除了,就与单位没有关系了。
这种不管了的做法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大的风险,我们甚至看到有的案件劳动者离开单位十多年后又回来告单位,不少案件就判单位败诉了。
劳动者自离,法院是如何认定的?法院认为劳动合同不能自动解除。
劳动合同怎么能自动解除呢?劳动合同的解除情形包括劳动者提出解除或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这两种,根本没有自动解除的情形。
关于自动离职,自动离职这个词最早出现在1983年《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其中的第六条、"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
这里出现了自动离职这个字眼。
但是如果按照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来处理的话: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也就是说现在的做法是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需要用人单位送达解除或终止的通知,即使是按自动离职处理,你也要送达自动离职的通知书,如果用人单位直接视为自动离职不管了,如果没有送达通知书,存在法律上的风险,可能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没有解除。
员工自离的法律风险防范及应对技巧

员工自离的法律风险防范及应对技巧员工自离是指员工在未经雇主同意或合同期满之前主动离职的行为。
员工自离可能会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雇主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防范这些风险,并对员工自离做出适当应对。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法律风险防范及应对技巧。
1.建立清晰的劳动合同雇主应当与员工签订明确的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工作内容、薪资待遇、离职程序等条款,从而为员工自离时的风险应对提供依据。
2.约定解除合同的程序雇主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解除合同的程序,并告知员工有关程序的处置,从而规范员工自离的程序和流程。
3.制定离职手续雇主应制定离职手续,明确员工自离时需要进行的工作交接、财务结算、资产归还等程序,从而确保员工离职时能够顺利进行必要的操作。
4.保护公司机密雇主应向员工明确告知公司的商业机密和保密政策,并要求员工在离职前签署相关的保密协议,离职后也要进行必要的保密监督和处理。
5.进行员工培训雇主应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公司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认识,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减少员工自离的可能性。
6.提供有竞争限制的协议对于关键岗位的员工,雇主可以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限制其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工作,以减少员工自离后的竞争风险。
7.加强员工福利与激励雇主可以加大对员工的福利和激励力度,例如提供有竞争力的薪资待遇、股权激励、职业发展机会等,以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和留任意愿。
8.建立有效的员工沟通渠道雇主应建立有效的员工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员工的意见和需求,及时解决员工的问题和困难,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减少员工自离的可能性。
9.及时调整管理方式雇主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和完善公司的管理方式,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职业发展机会,从而减少员工自离的可能性。
10.充分了解法律法规雇主应充分了解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明确员工的权益和义务,确保在员工自离时能够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防范风险。
总之,对于员工自离的法律风险,雇主应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在员工离职时按照合同和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以确保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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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离的法律风险防范及应对技巧一、劳动者不辞而别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技巧有些劳动者干着干着,人就走了,电话联系,有的接,有的不接,有的连短消息也不回,有的干脆联系不上,跟MH370一样,失联了。
对于劳动者直接不辞而别的处理,很多单位的做法是在规章制度里规定,算是劳动者自动离职或劳动者自动解除,然后单位后面就不管了,因为单位觉得反正已经自动解除了,就与单位没有关系了。
这种不管了的做法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大的风险,我们甚至看到有的案件劳动者离开单位十多年后又回来告单位,不少案件就判单位败诉了。
劳动者自离,法院是如何认定的法院认为劳动合同不能自动解除。
劳动合同怎么能自动解除呢劳动合同的解除情形包括劳动者提出解除或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这两种,根本没有自动解除的情形。
关于自动离职,自动离职这个词最早出现在1983年《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其中的第六条、"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
这里出现了自动离职这个字眼。
但是如果按照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来处理的话: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也就是说现在的做法是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需要用人单位送达解除或终止的通知,即使是按自动离职处理,你也要送达自动离职的通知书,如果用人单位直接视为自动离职不管了,如果没有送达通知书,存在法律上的风险,可能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没有解除。
劳动关系如果没有被认定为解除,因为劳动者没有工作,单位可以不发工资。
但要为一个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这是很多地方在法律上的一个起码的基本要求。
劳动者不辞而别,用人单位应该怎么做首先要想办法证明劳动者是自己不辞而别,自己解除合同的,如何证明最有效的证据是给劳动者打电话,直接问他,把整个过程录音,如果做得到,在这个录音中,能够听到劳动者自己说不干了、我走了,这点是完全可以证明劳动者不辞而别,自己提出解除合同的。
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因为实践中劳动者原来的手机号码不用了,不接单位的电话或不接单位所在地区号的手机或电话,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给劳动者发催告函了,催告他回来上班。
如果基于管理的话,用人单位也要这样去做。
你说一个员工不辞而别,单位就不管了,单位有管理的职责,劳动者有人身的依附性,作为你单位的一个员工,不见了,不来上班,单位不闻不问,这个也是不太恰当的,因此用人单位发催告函,这个会被裁判机关认定为用人单位的管理职责。
催告函上一定要写明如果劳动者不按期回来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如果劳动者不回来,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章制度当旷工处理。
一般劳动者不辞而别的情形,多数都不会回来,不管你怎么催告,劳动者是不会理你的,因此当催告函上的限定日期一过,单位接下来马上发出第二份通知,也就是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这样从管理职责上,首先单位已经催告了,单位有管理,从法律职责上来说,也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且解除的情形是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解除的,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证据链,这样做比较到位,在实践中单位不会存在法律上的风险。
自离扣一个月工资的问题不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了并没有提前30天通知,都是说今天想走就走,单位你不批是吧好,你不批我也走,这种情况下单位制定了规章制度,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辞工没有提前30天通知单位需要承担一个月工资的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或约定是否有效主流意见认为是无效的,因为这里说的赔偿一个月的工资,实际上是约定了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那么《劳动合同法》讲得很清楚,违约金只适用于竞业限制或者是服务期二种情形,而本案的这种情况肯定不是这两种情形,所以说约定的违约金是无效的。
也就是说实践中用人单位想在这里去限制劳动者的话,就一定要有证据证明单位具体的损失存在,就是到底损失了多少钱但是在实践中,要去证明到底存在多少损失是很难的。
如何证明用人单位的损失建议在劳动合同中最好是明确下来什么样的情况下属于用人单位的损失,比如说,乙方没有依法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为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乙方应对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该赔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此前给甲方造成的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损失、甲方招录乙方所支付的费用、甲方招录顶替乙方的人员所支出的费用,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以及给甲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等等。
有了这样一个约定,用人单位的举证可能就会比较明确一些,你比如说甲方招录乙方所支付的一切费用。
这样的举证是比较有针对性,包括说甲方招录顶替乙方所支出的费用,我招录一个顶替乙方的人,我可能去人才大市场上去找,那么可能会开些发票,那么这些可以看得到的,这也是实践中裁判机关可能会接受的这种证据。
二、员工自离是否可以不发放工资,如果不发放,有什么风险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
撞一天钟,庙里就要管这一天的斋饭。
至少,和尚是这么认识的。
同样的道理。
做一天员工,干一天活,干一天活,公司就要发这一天的工资。
至少,我们HR也要这样认识。
所以,员工自离,楼主的公司就规定了可以不付工资,说实话,这种霸王规定吓坏宝宝了,这么缺乏专业素养的事情,你们怎么干得出来呢当然,你们已经干出来了。
那么干出来这样的事情来,有没有风险呢那我们就要知道,这个事情,在性质上属于什么东东很显然,这种情况下不发工资,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上就规定为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不发工资,风险是什么我还是直接上法律条文吧。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
所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风险是:1、一旦劳动者主张被迫离职的,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2、一旦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责令加付赔偿金。
回到楼主的案例本身,风险1是不存在的,因为劳动者已经提出辞职了,也就是公司是有证据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因劳动者的提出而解除,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不会获得支持。
风险2也不用担心,大不了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劳动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了,公司再支付好了,这时,也不会存在着加付赔偿金的问题。
结论是:虽然不发工资这事做得不地道,但还没什么无法控制的风险。
三、离职证明的性质离职证明是我们HR习惯的叫法,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之所以要求单位必须在离职时为劳动者出具证明书的原因在于:1、离职证明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2、离职证明往往是新公司为规避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承担连带责任风险而要求劳动者提供的文件。
需要说明的是:单位出具离职证明只是一个程序性的文件,证明对象仅仅是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的事实,并没有涉及该解除是否属于合法解除的实质性内容。
四、离职证明的内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的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但是,我发现,实践中收到的大多数离职证明,都没有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这个是不规范的。
虽然我也不明白,离职证明要写明劳动合同期限干甚啊,有的时候,立法就是让你不明白。
谁能告诉我,这是为什么要写明合同期限呢五、不出具离职证明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不出具离职证明可能给劳动者的损害包括:1、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实务中,如单位不按规定出具离职证明,可能会造成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这种情况下,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自主创业、再就业优惠损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自主创业时,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财政等优惠政策,而享受这些优惠政策首先是需要通过出具离职证明,证明自己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所以,如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可能会造成劳动者无法享受这些优惠政策,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这种情况下,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3、未能就业的工资损失:离职证明往往是新公司为了规避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承担连带责任风险要求劳动者提供的文件,因此,一旦劳动者无法提供离职证明,可能会导致新公司不录用劳动者,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原单位承担相关的未能就业的工资损失,实践中,这样的判决也是不少的。
六、劳动者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单位能否不出具离职证明《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只要双方存在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实,单位就应该出具离职证明,单位不能以劳动者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为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
当然,如果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因劳动者未办离职交接,单位可以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