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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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四害管理制度

除四害管理制度

除四害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消除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社区居民身体健康,结合我社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除四害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集中统一除四害与日常除四害相结合;社区干部与专职人员队伍相结合开展除四害工作;治理环境消除四害孳生条件与直接消杀四害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除四害工作实行责任制。

各小区物业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各小区、单位应当按照社区统一布署开展和参加除四害活动,采取科学、安全、有效的方法控制和降低四害密度,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各小区、单位应当采取改善环境、控制四害孳生等综合性防治措施杀灭鼠、蚊、蝇、蟑螂。

第六条各小区、单位应当有防鼠灭鼠措施,可以采取投鼠药、堵鼠洞、设置地漏、等方法防鼠灭鼠。

第七条各小区、单位应当做好清除前后院积水、平整洼地等工作,控制和消除蚊虫孳生条件,采取各种有效方法,消灭幼虫和成蚊。

第八条各小区、单位应当使用防蝇门窗,加强废弃物的管理,采取诱捕、拍打和喷洒药物等方法防蝇灭蝇。

第九条各小区、单位应当消除蟑螂栖息孳生条件,采取堵洞抹缝、修补门窗、网盖洞口,放置毒饵、粘捕和喷洒药物等方法防蟑灭蟑。

第十条各小区、单位不得使用剧毒、高毒除四害药物。

除四害消杀管理规章制度

除四害消杀管理规章制度

除四害消杀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预防疾病传播,提高环境卫生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城镇、乡村各类单位和居民区(以下简称单位)除四害消杀管理工作。

第三条除四害消杀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整治、科学防控、群众参与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级爱卫会(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除四害消杀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环保、农业、建设、房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除四害消杀管理工作。

第二章任务与目标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除四害消杀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目标任务,保证除四害消杀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各单位应定期开展除四害消杀活动,主要包括:(一)老鼠、蟑螂、蚊子、苍蝇等四害的防治;(二)病媒生物孳生地的治理;(三)四害密度监测和防治效果评估;(四)四害防治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制定除四害消杀工作计划,明确消杀时间、范围、方法、药物等,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对四害密度进行监测,评估防治效果,及时调整消杀措施。

第三章措施与方法第九条各单位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包括环境治理、生物防治、化学防治等方法。

第十条环境治理:(一)保持环境卫生,及时清理垃圾、污水、食物残渣等,减少四害孳生地;(二)封堵孔洞和缝隙,防止四害进入室内;(三)合理设置防鼠、防蚊、防蝇、防蟑设施;(四)定期检查和清理下水道等隐蔽部位,消除四害孳生地。

第十一条生物防治:(一)利用天敌生物防治四害;(二)采用生物农药等生物防治方法;(三)推广四害生物防治技术。

第十二条化学防治:(一)选择安全、高效、低毒的杀虫剂和鼠药;(二)严格按照药物使用规范和方法进行消杀;(三)对特殊场所和重点区域采取有针对性的消杀措施;(四)加强对药物储存、运输和使用的管理。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2012―2020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2012―2020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12]168号【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2.04【实施日期】2012.1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常政办发〔2012〕16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常州市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2012-202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4日常州市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2012-2020年)为推进我市麻风病防治进程,消除麻风病危害,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江苏省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2012-2020年)》,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麻风病是一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慢性传染病。

过去,我市曾经是麻风病流行较为严重的地区。

新中国成立后,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推行“积极防治,控制传染”的方针,采取宣传、普查、隔离、治疗、管理等措施,通过60多年的努力,共发现和治疗麻风病人1494例,其中治愈1302例,麻风病疫情从60年代1.95/十万下降到现在稳定控制在0.5/十万以下,麻风病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十一五”期间,我市将麻风病作为重点防治的疾病,进一步强化和落实防治措施,将麻风病的患病率控制到了一个较低水平。

然而,麻风病还未完全消灭。

近十年来,我市每年都有新的麻风病人发生,除本地人外,外来人员麻风病人已占发病总数的41%。

而且新发现患者中,延误诊断平均在2.5年,Ⅱ级畸残者占23.8%。

目前,我市还有500多名麻风病治愈存活者,他们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畸残,仍需要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给予医疗、康复、生活等方面的关怀和帮助。

部分人员对麻风病的歧视和偏见依然存在。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常政发[2007]81号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常政发[2007]81号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常政发〔2007〕8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常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保障市民身心健康,提高社会卫生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政府组织领导,动员全民参与,增强公共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疾病,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社会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各单位应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日常计划,健全落实卫生制度,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开展单位内部卫生达标活动。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地方负责、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所辖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使城乡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市、辖市(区)、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作为议事协调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所辖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常州市打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常州市打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常州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09]1号【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1.04【实施日期】2009.0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常州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09〕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常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农林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常州检验检疫局制定的《常州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四日常州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常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经贸委、公安局、监察局、农林局、工商局、质监局、常州检验检疫局)为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十部门制定的《江苏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苏政办发〔2008〕132号)要求,结合常州实际,制订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本着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整治与规范相结合、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确保不发生因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导致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重点环节(一)种植养殖环节。

继续做好奶站整顿工作,规范奶站管理,严厉打击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指导并督促各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生产、销售企业对饲料中添加和使用非饲料物质、不规范使用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打击在饲料中违法添加和滥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强化监管,着力解决在畜禽饲养、水产品养殖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使用违禁药物等突出问题。

除四害工作管理制度

除四害工作管理制度

除四害工作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除四害工作的管理,有效控制四害(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的密度,预防和减少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除四害工作目标通过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使本区域内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确保不发生因四害传播而导致的传染病疫情。

三、职责分工1、除四害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以_____为组长的除四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除四害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组织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2、卫生管理部门负责除四害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技术指导,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培训和宣传工作。

3、各部门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工作区域内的除四害工作,落实各项防治措施,配合卫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4、员工个人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除四害工作,保持工作和生活环境的清洁卫生,遵守除四害工作的相关规定。

四、防治措施1、环境治理(1)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垃圾日产日清,定期清理卫生死角,消除四害孳生地。

(2)完善排水设施,保持排水畅通,防止积水滋生蚊虫。

(3)加强食品管理,做好食品储存、加工和销售环节的卫生防护,防止四害污染食品。

2、物理防治(1)采用纱窗、纱门、风幕机、粘鼠板、灭蝇灯等物理设施,阻止四害进入室内。

(2)定期检查和清理这些物理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3、化学防治(1)根据四害密度监测情况,合理选用杀虫剂、灭鼠剂等化学药物进行防治。

(2)严格按照药物的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进行施药,确保用药安全和防治效果。

(3)施药后要及时清理药物残留,防止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4、生物防治(1)利用天敌、微生物等生物手段控制四害种群数量。

(2)在适宜的场所种植具有驱避四害作用的植物。

五、监测与评估1、建立四害密度监测制度定期开展四害密度监测工作,掌握四害种群动态和分布情况,为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2、监测方法采用粘捕法、诱捕法、目测法等方法进行监测,监测点应涵盖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和常州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和常州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和常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16]134号【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9.23【实施日期】2016.09.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和常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6〕13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和《常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3日常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科学评议考核各辖市、区食品安全工作,认真落实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切实提高全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国办发〔2016〕65号)、《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苏政办发〔2016〕5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对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

第三条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在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下,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食品安全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一)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二)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经费保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落实情况;(三)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立运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机制建设情况;(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五)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制定落实、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实施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情况;(七)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八)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情况;(九)将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的情况;(十)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情况。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1]12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1]12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1〕1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违反规定制定的或者依法应当公布但没有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行政机关(含组织,下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市下列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市、辖市(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二)市、辖市(区)政府部门;(三)市、辖市(区)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五)依法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其他机关或者组织。

行政机关的非常设机构、内设机构、下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依法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制定机关),由市、辖市(区)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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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常政发[2007]82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5.16
【实施日期】200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7〕8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常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除四害工作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害是指鼠、蚊、蝇、蟑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辖市建制镇的建成区,上述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消灭四害的义务。

第四条除四害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专业队伍与群众防制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以治本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防制措施。

第五条市、辖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领导、宣传发动、统筹协调所辖行政区域的除四害工作。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所辖行政区域除四害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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