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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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贷款结息方式将调整

存贷款结息方式将调整

存贷款结息方式将调整本报讯(记者刘英潮)记者昨日从工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多家银行获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已经陆续由各家银行总行下达到本市各银行分行。

本市银行已经开始着手做调整银行计息系统的准备。

从2005年9月21日起,多家银行将执行新的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方式:活期存款由按年计结息改为按季度计结息,六种存款计结息方式由银行自主选择,各银行结息将有差异。

据悉,目前银行的活期存款为按年结息,即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7月1日计付利息。

9月21日调整后,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付息。

按照新的规则结息,相当于活期存款利息每年多了三次“利滚利”的机会,考虑利息税的因素,10000元活期存款年本息由原来的10057.6元,增加到10057.72元,增长0.12元。

此外,央行下放了6种存款计结息方式的决定权。

除活期和定期整存整取两种存款以外,国内银行的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定活两便、存本取息、零存整取、整存零取等存款种类,只要不超过央行同期限档次存款利率上限,计结息规则由各银行自己把握。

除了按季度计结息使存款人收入有少许增长外,本市商业银行人士还补充介绍,其中的一些新规定使利息有增也有减。

对于每月有31天的月份来说,假设存款人在本月30日存款、下月1日取款,过去银行计息把每月30日、31日视为相同计息日,只按一日计息,而执行新规定后则多计算一天的利息。

但对于特殊的2月份来说,假设2月28日存款,3月1日取款时,过去会按3天的利息来支付,而新规定执行后,就只计算一天的利息。

尽管市民以后可通过利息差异来选择银行了,但银行人士透露,对于存款本金不大的市民来说,各银行之间利息差并不明显。

据了解,按近日下发到各商业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要求,从9月21日起,活期存款由按年计结息改为按季度计结息(部分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基层机构执行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的时间最迟是2006年1月21日);六种存款的计结息方式由银行自主选择。

贷款利率管理规定(5篇)

贷款利率管理规定(5篇)

贷款利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规范和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利率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政策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存贷款利率(以下简称利率)管理指开发银行人民币存款、贷款利率的确定、执行、调整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定利率指人民银行发布的存贷款利率。

第二章利率管理的职责、分工第四条开发银行总行综合计划局是开发银行主管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工作的职能部门,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1)根据国家利率政策、法规,制定本行利率管理的制度和办法。

(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法定利率和有关利率规定,提出开发银行存贷款利率种类、档次、水平和浮动幅度以及计结息规定的执行意见;根据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调整文件或政策,及时提出开发银行利率调整方案。

(3)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及时转发人民银行的利率文件,负责开发银行利率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处理利率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及问题。

(4)监督、检查分支机构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及本行利率管理规定情况,指导分支机构的利率管理工作。

对利率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负责向人民银行报告、反映。

第五条分行计划部门是分行主管利率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按总行的要求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1)在分行辖区内,组织实施国家利率政策和总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

(2)宣传国家利率政策,及时发送总行的利率文件,负责辖区内利率执行中有关事项的协调工作。

(3)监督、检查辖区内执行利率政策情况。

对利率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总行报告、反映。

第六条总行财会局负责根据人民银行和开发银行有关利率文件,制定开发银行计息、结息的会计核算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总行法律事务局负责根据开发银行利率文件规定,确定开发银行有关合同文本的利率条款。

第八条总行信贷管理局负责根据开发银行利率文件规定,审核开发银行借款合同文本中借款利率、展期利率、罚息等条款是否合规、正确;审批分行上报的有关利率下浮和提前还款的项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调整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调整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调整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12.11•【文号】银传[1997]70号•【施行日期】1997.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调整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银传〔1997〕70号1997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97〕434号)下发以后,各地相继就一些具体操作问题进行请示。

为进一步明确这些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同业往来存款按照单位活期存款利率和计息结息规则,从1997年10月23日开始执行,原有的同业往来存款计息以此日为界实行分段。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其注册资本20%提取的保证金,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业务的保险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缴存保证金存款,在特定区域内开办业务的保险公司向注册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一级分行缴存保证金存款,保证金存款利率统一按照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准备金存款利率执行。

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和有关规定提取的其他各项存款只能存在规模大、资信较好的商业银行。

从1997年10月23日开始,商业银行对其存款按照存款期限长短选择同期同档次的单位存款利率计息,其计息结息规则与单位存款一致。

商业银行应对以上存款单设科目反映,按一般性存款考核,按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

对此次利率调整日以前存入的此项存款,按原利率计息至今年10月22日,从10月23日开始转入相应科目,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从此次利率调整日开始,金融机构所有新发放的抵押贷款,都根据贷款期限选择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利率(含浮动)水平执行。

在此之前已经发放的抵押贷款,其利率执行至贷款合同期满为止。

四、从此次利率调整日开始,金融机构新发放的集体、个体企业短期贷款和农村信用社的短期贷款,统一按照贷款的期限长短选择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利率水平(含浮动)执行。

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草案)一一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范本行各支行、分理(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处操作行为,实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和《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暨创建信用村镇(社区)乡(镇)管理暂行办法》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本乡镇行政范围管理区内的住户。

(一)包括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二)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农户;(三)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一一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式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本行各营业机构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无需抵押、质押和保证的贷款。

第四条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农户的资信状况、授信额度实行每两年进行调整,动态管理。

一一一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第六条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以下有关条件:(一)借款人必须是长期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长期居住,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违法乱纪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四)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能力。

(五)在贷款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

农商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农商行体制改革,拓宽信贷投放渠道,促进地域经济增长,充分发挥利率杠杆作用,建立科学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推进贷款利率市场化进程,达到优选客户、扩大营销、防范风险、提高效益的目的,增强农信社可持续发展能力。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金融政策,结合我行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利率定价是指我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省联社有关利率管理规定,综合考虑资金成本和供求,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贷款方式、信贷投向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贷款为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放和管理的贷款,包括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企业贷款。

第四条贷款利率定价原则。

(一)成本效益原则。

贷款利率的确定必须与本行付出的资金成本、费用成本和目标利润相匹配,最终达到实现效益目标。

(二)择优限劣原则。

贷款利率定价必须依据“不同客户、择优扶持”的信贷政策,发挥利率杠杆作用,引导信贷资金投向,进一步优化信贷服务对象结构。

(三)风险覆盖原则。

贷款利率定价必须依据不同区域、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状况和具体贷款项目的风险程度,低风险低利率,高风险高利率,从而通过利率杠杆手段促使借款人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各营业网点资金安全,促进经营的良性循环和发展。

(四)市场化原则。

贷款利率定价必须依据本县信贷市场实际,充分考虑区域其他金融机构竞争因素,使贷款利率定价管理适应市场需要,具备市场竞争力。

(五)合法合规原则。

贷款利率定价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

第二章定价机构及职责分工第五条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为贷款定价的日常决策机构,主任委员由总行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总行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总行其他副主任、业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财务会计部、稽核审计部、综合管理部、信息管理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定价委员会负责对我行贷款利率定价的领导和决策,审定批准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等。

中国农业银行省分行个人存贷积数挂钩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省分行个人存贷积数挂钩贷款操作规程

响水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存贷积数挂钩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存贷积数挂钩贷款管理,促进业务稳健发展,根据《响水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存贷积数挂钩贷款是指我行根据信贷风险管理办法,在综合评价借款申请人还贷能力的前提下,以借款人在我行产生的现金流量为参照,按照存款积数的一定比例核定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存贷积数挂钩是个人信贷业务额度、期限和综合定价的一种核定方式,也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的补充手段,存贷积数挂钩贷款基本的操作与管理仍需遵循相关个人信贷产品制度。

第四条存贷积数挂钩贷款主要适用于个人助业贷款,其他个人贷款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办理存贷积数挂钩贷款遵循“先存后贷、以存定贷、多存多贷、存贷双赢”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机构准入第六条开办存贷积数挂钩贷款的经营机构由各二级分行实施准入管理。

第七条经营机构准入条件。

开办存贷积数挂钩贷款的经营机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当地有形成规模、较为成熟的专业市场为依托,或当地个体经济发达、市场交易活跃,金融生态良好;(二)经营机构信贷管理规范,近三年以来未发生重大违规信贷事件或其他重大经济案件;(三)经营行(指一级支行)具备一定的存贷规模总量,个人贷款不良比例控制在1%以下;(四)配备持有信贷上岗资格证的专职信贷人员;(五)其他核准行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各二级分行要对辖内开办机构实施风险警戒线管理,对存贷积数挂钩贷款不良率超过1%的一级支行给予风险警示,连续三个月超过1%的,暂停该支行辖内所有机构办理该项业务。

整改后存贷积数挂钩贷款不良率连续三个月低于1%的,方可重新核准开办。

第三章客户准入第九条申请保证方式存贷积数挂钩贷款的借款人,除应符合相应产品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与贷款行发生存款业务结算时间原则上为6个月以上,最低不少于3个月;首次申请贷款时上一个计算周期内日均存款余额达到5万元以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

五、其他有关规定
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制定的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区域性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法人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法人可根据所在县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由农村信用社法人告知客户。《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和《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中有关计、结息条款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存贷款利率换算和计息公式
(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
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
月利率(‰)=年利率(%)÷12
(二)银行可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三)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5]12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人民银行按照利率改革和管理的要求对涉及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了适当修改。现就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计、结息规定
(一)金融机构的法定准备金存款和超额准备金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二)邮政汇兑资金在人民银行贷方余额执行超额准备金利率,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公式逐笔计算利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90年8月)-银传[1990]3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90年8月)-银传[1990]3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90年8月)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银传〔1990〕38号1990年8月20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197号文《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下发后,各地相继提出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对固定资产贷款中的基本建设贷款,实行按年结息,不计复利;对技术改造贷款,仍然按季结息,对不能按季支付的利息,要计收复利。

人民银行专项贷款中的基本建设贷款,实行按年结息,不计复利;技术改造贷款实行按季结息,对不能按季支付的利息,要计收复利。

二、对国家计委计资〔1989〕383号文《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基本建设银行贷款差别利率的有关规定》中确定的能源、交通、通信、原材料工业等十三个行业及农业、盐业的基本建设银行贷款,继续实行差别利率,其利率水平详见附表。

对实行差别利率的贷款,也实行按年结息,不计复利;对已经挂帐的利息,不再计收复利。

三、粮棉油贷款(从收购贷款到库存贷款,不论平价、议价)一律执行同一的优惠贷款利率,即:年利率8.28%。

对粮食财务挂帐所占用的贷款,不加息(挤占挪用的除外)。

粮食贷款在合理库存期内不加息。

合理库存期由人民银行省分行会同粮食部门协商确定。

粮棉油贷款,由人民银行按年利率0.72%的利差,给予补贴,补贴办法不变。

补贴时间从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一日起执行(下同)。

四、外贸企业出口超亏挂帐所占用的贷款,按外贸出口产品收购贷款年利率8.28%执行,一律不加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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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加强全行存贷款利率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和《ⅩⅩ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规则》的文件要求,统一存贷款计结息规则,现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存、贷款包括个人存贷款和单位存贷款。

第三条制定存、贷款计结息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一)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存、贷款利率规定的原则;(二)以中国人民银行计结息规定为依据,遵循维护客户利益、统一规范的原则;(三)严禁出现违反计结息规定,进行任何形式的违规操作。

第二章存、贷款利率换算和计息标准第四条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第五条我行存、贷款计息标准自ⅩⅩ年9月21日起,对所到期的存贷款,统一采用积数计息法计算利息。

第六条活期存款计息方式为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

计息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第七条定期存款计息方式为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第三章存、贷款计结息规定第八条个人活期存款实行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利率执行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

未到结息日销户的,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到销户前一日止。

第九条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实行分段计息。

第十条保证金存款按单位活期存款、定期存款计结息规则执行。

第十一条整存整取定期存款计结息规则。

以现行的居民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的期限档次和利率水平为标准,统一个人存款、单位存款的定期存款期限档次。

整存整取定期存款未到期,可部分或全部提前支取,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部分按原存入日挂牌利率计息。

部分提前支取只允许一次,超过一次,未支取部分转为活期存款。

整存整取定期存款逾期支取的,逾期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约定自动转存的,到期后自动转存成原存期定期存款,利率按转存日挂牌的同期限档次的定期利率执行,到期转存次数不限。

第十二条零存整取存款计结息规则零存整取存款是指开户时约定存期,约定每月存入金额,本金分次存入,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存款方式,分1、3、5年3个档次。

1、零存整取存款的计息。

到期支取:按约定存期连续存满的按存款日挂牌的对应档次零存整取利率计算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

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次月未补存或补存不足的视同违约,对违约及以后存入的部分,到期支取时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逾期支取:逾期期限低于3个月的,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逾期期限超过3个月(含3个月),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的同期限档次的定期利率计息。

提前支取: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2、计息公式:到期支取应付利息=累计积数1×相应档次的零存整取日利率+累计积数2(违约及以后存入的部分)×支取日活期存款日利率;未到期提前支取应付利息=累计积数×支取日活期存款日利率;逾期支取:(1)期限低于3个月的,应付利息=截止存款到期日累计积数×相应档次的零存整取日利率+到期日存款金额×逾期天数×支取日活期存款日利率;(2)期限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应付利息=截止存款到期日累计积数×相应档次的零存整取日利率+到期日存款金额×逾期天数×支取日同档次期限定期存款日利率。

第十三条整存零取存款计结息规则。

整存零取是一种事先约定存期,整数金额一次存入,分期平均支取本金,到期支取利息的定期储蓄。

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开户日挂牌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整存零取分1、3、5年3个档次。

整存零取的取款次数可选择按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约定,取款日不要求对年对月对日。

每次取款金额=本金÷约定取款次数未到约定取款期要求部分提前支取,可提前支取一次,但须在以后月份停取相应次数。

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整存零取存款的计息。

(1)到期支取应付利息=累计积数×相应档次的整存零取日利率;(2)未到期提前支取应付利息=累计积数×支取日活期存款日利率;(3)逾期支取应付利息=截止存款到期日累计积数×相应档次的整存零取日利率+到期日存款金额×逾期天数×支取日活期存款日利率。

第十四条通知存款计结息规则。

通知存款指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须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存款金额和日期方能支取的存款方式。

通知存款划分为1天和7天两个档次。

1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1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7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7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

通知存款支取时按支取日挂牌的同期同档次通知存款利率计息,支取日一次还本付息。

通知存款如遇以下情况,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1)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2)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3)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4)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不足或超过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5)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通知存款如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或在通知期限内取消通知的,通知期限内不计息。

第十五条协定存款计结息规则协定存款是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存款人)与存入行签订单位协定存款协议书,在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户之上开立具有结算和协定存款双重功能的协定存款账户,并约定基本存款额度,协定存款账户中超额度的部分按协定存款利率单独计息的一种存款方式。

单位协定存款账户余额一般不低于所约定基本存款额度。

协定存款的存期由双方自行约定。

协议期满,如未书面提出终止或修改协议,即视为自动延期。

延期期限不超过原存期。

协定存款的延期次数不限。

协定期限内存款人的存款余额累计X个工作日或连续Y个工作日(由双方自行约定)低于约定的基本存款额度视为存款人违约,自违约当日起协定存款账户中的协定存款积数全部转入活期存款户。

开户单位如需重新开立协定存款账户,应重新签订协议。

协定存款的计息:(1)协定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2)基本存款额度以内的存款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3)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挂牌协定存款利率计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实行分段计息。

第十六条定活两便计结息规则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是一种不确定存款期限,利率随存期长短而变动的储蓄存款。

定活两便存款的计息:(1)存期不满三个月的,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2)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不满半年的,整个存期按支取日整存整取定期三个月的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3)存期半年以上(含半年)不满一年的, 整个存期按支取日整存整取定期半年的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存期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无论存期多长, 整个存期按支取日整存整取定期一年的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

折后低于活期存款利率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计息公式:应付利息=本金×存期(天数)×开户日至支取日对应档次整存整取存款年利率×0.6÷360。

第十七条存本取息存款计结息规则。

存本取息是指一次存入本金,分次支取利息,到期支取本金的一种存款。

分1、3、5年3个档次,取息次数可选择按一个月、三个月、半年约定,取息日不要求对年对月对日,不能提前支取利息,如到取息日而未取息,以后可随时取息,但不计算复息。

存本取息存款的计息。

(1)到期支取:存本取息存款,存期内无论利率是否调整,均按原存入日挂牌利率计算利息;存入本金时与办理存款的营业网点约定存款期限和支取利息的次数,计算每次须支取的利息;每次支取利息数=本金×存期(天数)×日利率÷存期内支取利息的次数。

(2)逾期支取:存本取息存款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3)提前支取:存本取息存款提前支取时,须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存款活期利率计算应付利息,同时将已支付利息扣回;应付存款本金、利息合计=本金+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应付利息-每次支取利息额×已领取次数;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应付利息=本金×存期(天数)×活期存款日利率。

第十八条教育储蓄存款计结息规则。

教育储蓄是指开户时约定存期,本金分次存入,到期时存款凭存折及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证明(必须是当年有效证明,且一份证明只能享受一次利率优惠)一次支取本息,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一种储蓄存款方式,存期分为1、3、6年3个档次。

教育储蓄存款的计息。

教育储蓄实行优惠利率,一年期按开户日挂牌一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存款计付利息;三年期按开户日挂牌三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存款计付利息;六年期按开户日挂牌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存款计付利息。

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开户日挂牌利率计息,不分段计息。

教育储蓄存款方式:(1)开户时存款人与存入行约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额,分次存入,途中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存。

对未补存或补存不足视同违约,对违约及以后存入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并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2)开户时存款人与存入行约定存款期限并一次性存入固定金额。

教育储蓄存款的支取。

(1)到期支取:存款人凭存折(存单)及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享受国家规定的教育储蓄优惠利率,并免征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一份“证明”只能享受一次利率优惠。

不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挂牌同期同档次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六年教育储蓄按五年零存整取执行),同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2)提前支取:存款人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挂牌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并免征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不能提供“证明”的,一律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3)逾期支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十九条个人、单位贷款实行按日计息,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

计息期间如遇贷款利率调整,则按合同约定计息。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二十条各支行(部)应严格执行本规定。

对违反本规定给全行造成较大影响的,总行将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总行审计部、计划资金部将不定期对利率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于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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