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2
小明出走教育法律案例(2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小明,男,15岁,某中学八年级学生。
因其父母离异,家庭关系紧张,小明在学校学习压力大,人际关系复杂,导致学习成绩下滑,与同学关系紧张。
某日,小明因不满父母的教育方式和学校的管理,离家出走,独自一人来到城市,寻找生活出路。
二、法律问题1. 小明的父母是否尽到监护责任?2. 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责任?3. 小明出走后,相关部门是否及时采取救助措施?三、案例分析1. 小明的父母是否尽到监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小明的父母因离异导致家庭关系紧张,未能及时关注小明的心理需求,未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小明离家出走。
因此,小明的父母未能尽到监护责任。
2. 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在本案中,学校未能及时关注小明的心理状况,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小明解决学习、生活中的问题,导致小明离家出走。
因此,学校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责任。
3. 小明出走后,相关部门是否及时采取救助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教育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救助,并协助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找回。
在本案中,小明离家出走后,相关部门未能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导致小明在城市中面临生活困境。
因此,相关部门未能尽到救助责任。
四、法律后果1. 小明的父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赔偿小明的损失。
信息管理法律案例(2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管理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网络个人隐私泄露事件频发,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以某市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发生的网络个人隐私泄露事件为切入点,探讨信息管理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9年6月,某市某科技公司通过线上招聘平台发布了一则招聘信息,吸引了大量求职者。
在招聘过程中,科技公司收集了求职者的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学历、工作经历等个人信息。
然而,由于公司内部信息管理不善,导致部分求职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
泄露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学历、工作经历等,共计1000余人。
这些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电话诈骗、冒充求职者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受害者发现自己个人信息被泄露后,纷纷向科技公司及有关部门投诉。
三、法律分析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未对收集的求职者个人信息进行有效保护,导致个人信息被泄露,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科技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本案中,科技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求职者个人信息,违反了《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循公平原则。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收集求职者个人信息时,未明确告知信息收集的目的、用途、存储期限等,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四、处理结果1. 行政处理某市网信办对科技公司进行了调查,认定其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依法对科技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
法律模拟法庭案例库(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张三诉李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张三在自家院内种植了一棵大树,由于树木生长迅速,树枝伸入李四家院内,导致李四家房屋受损。
李四多次与张三协商解决,但张三未予理睬。
李四遂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张三赔偿房屋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因树木、建筑物等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三作为树木的所有人,未及时修剪树枝,导致李四家房屋受损,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张三赔偿李四房屋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案例启示】本案例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注意公共安全,对于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物品或设施,要及时进行维护和修剪,避免造成他人损害。
二、案例二:王五诉赵六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王五与被告赵六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赵六将房屋出租给王五居住,租赁期限为三年。
合同签订后,赵六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王五遂将赵六诉至法院,要求赵六支付违约金并交付房屋。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赵六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赵六支付王五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并交付房屋。
【案例启示】本案例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一旦发生违约,当事人可依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三、案例三:陈七诉刘八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陈七在网络上发现被告刘八侵犯其著作权,遂将刘八诉至法院,要求刘八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八未经陈七许可,在其网站上发表陈七的作品,侵犯了陈七的著作权。
10月11日晚发 法律社2-三弘公司-鄢答案

法律社案例2-三弘出资纠纷案1.根法据案情中所列事实,应当如何认定段某的股东资格?段某是三弘公司的股东。
根据案件事实可知,段某向三弘公司出具了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且曾经与三弘公司协商股权回购,可认定段某对三弘公司以代签名字的方式将其登记为股东,是授权且认可的。
2.沈某以道格拉斯公司所有的厂房出资,如何认定其股东资格?沈某是三弘公司的名义股东,道格拉斯公司是实际股东(实际出资人)。
该案案情显示,沈某出资的房产属于道格拉斯公司所有,而道格拉斯公司的法人意志由其法定代表人沈某表示,所以,道格拉斯公司是实际出资人,其法定代表人沈某为名义股东。
沈某自房屋交付日(2016年2月1日)起享有股东权利。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0条,出资人以房屋等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之后补办了权属变更手续的,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故本案沈某有权主张从厂房实际移交占有给三弘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3.朱某以其持有的专利使用权来出资,如何认定其出资的效力?如何处理其股东资格的争议?【答】朱某以专利使用权出资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27条,股东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需要该财产满足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
但朱某用以出资的专利使用权无法转移完整的财产权利到公司,所以出资违法。
朱某的股东资格不受出资瑕疵的影响。
根据《公司法》第28条可知,股东出资瑕疵,其处理是该股东朱某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并向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刘某出资的股权是否合法?三弘公司对该瑕疵出资,有权以何种方式进行处理?【答】刘某出资的股权是否有瑕疵,需依赖其和山阳公司的出资协议来确定。
情形一,若刘某已经超过山阳公司规定的出资期限,则刘某以该股权出资设立三弘公司是有瑕疵的,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逾期未补正的,应当认定刘某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情形二,若刘某持有的山阳公司的股权,尚未超过山阳公司规定的出资期限,则刘某以该股权出资设立三弘公司时没有瑕疵的。
宪法真实案例故事和解析

宪法真实案例故事和解析宪法真实案例故事和解析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规范国家机构行使职权、公民享有权利和义务的基础。
在实际运用中,宪法的具体实施需要符合实际情况,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
本文将通过真实案例,介绍宪法实施中的一些案例,深入解析宪法中的规定,探讨如何更好地推进宪法的实施。
一、案例介绍1.案例1:某市政府工作人员涉嫌违法收取费用某市政府工作人员李某,因涉嫌违法收取费用被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禁止非法歧视任何人或者任何组织。
国家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在公共场所非法歧视任何人或者任何组织。
”最终,法院判定李某犯有违法收费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2.案例2:某公司员工劳动纠纷某公司员工张某,因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纠纷,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仲裁部门认为,张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公司的劳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劳动权利和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最终,仲裁部门判定张某获得赔偿人民币十万元。
二、案例分析1.案例1中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禁止非法歧视任何人或者任何组织。
国家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在公共场所非法歧视任何人或者任何组织。
”该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也体现了平等原则。
在实践中,如果政府或公司工作人员涉嫌违法收取费用,或存在歧视行为,均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案例2中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劳动权利和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该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也体现了国家对于劳动的管理和保障。
在实践中,如果公司存在劳动纠纷,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国际法案例(2)

1.美国参议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案情:一九八七年九月十日至二十八日,西藏达赖十四世喇嘛出访美国,在美国国会讲坛的发言中提出了所谓"五点和平建议":……及时地着手解决西藏的人权问题"。
决议还呼吁里根会见达赖,建议美国向十万藏民提供二十万美元的援助。
问题:请分析,美国参议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一)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它是指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
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
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
别国是无权干涉的。
而美国国会的少数人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
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人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
事实上,一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爪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
(二)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
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
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土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土完整,侵犯我国领土主权。
(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1972年2月28日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
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民法案例分析(2)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王某与华某(女)于1982年结婚。1995年王某的父亲在老家去世,王某一 人奔丧回家,将父亲的后事料理完之后,王某将变卖房屋的18000元 钱,连同父亲遗留的5000元钱一起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1997年, 夫妇俩想在家乡开饭馆,华某主张租房,而王某则想买房,最后两人 决定让刘某先给他们租三间房,如果有价格合适的房再通知他们。刘 某得知一家饭馆正好要出卖,价钱也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2/3,于是 刘某没有通知王某夫妇就自己垫付2万元钱以王某的名义先买了下来。 知道此事华某坚决反对,认为刘某的行为没有得到他们的授权,应由 他自己承担后果;但是王某却同意,并从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钱汇给刘 某,并委托刘某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夫妇俩回家经营饭 馆一年后,由于两人关系恶化,王某提出离婚。华某同意离婚,但主 张房屋应有其一半产权。
7
2.陈某可以要求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 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这种无效 自始无效。也就是说,陈某可以要求吴某退还钱款,并将西瓜拉回。如果西 瓜有腐烂,损失由吴某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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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Fact of the case: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 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 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 现在父亲已不在,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 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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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s
1.A的代理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2.Y是否有权要求A和B两人赔偿?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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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Analysis
合同法案例新编(二):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事先达成的协议违反了市工商局、物价局、公安局《关于旧机动车买卖的规定》,属于违法的合同,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后来经旧机动车交易市场重新作价,弥补了合同的瑕疵,应当按照重新作价的合同执行。
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8、1999年11月到2000年5月间,滨海市电信局开设的滨海市永大通信科技公司因在经营中缺乏资金,以集资形式分数次向其职工及社会人员协议借款450万元,并约定月利2.5%。
后因其经营不善,于2000年6月被滨海市电信局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
原永大通信科技公司职工及其他被集资人共50余人要求滨海市电信局归还集资款。
电信局认为,集资并非电信局所为;永大通信科技公司是独立法人,电信局只是其主管部门。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不论该法人有无实际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都不能在法人之外由其主管部门承担法律责任。
被集资人遂以滨海市电信局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电信局承担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归还集资款和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水大公司系滨海市电信局注资设立的全资国有公司,认为原永大公司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即向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集资,其行为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民事行为。
永大公司注销后,滨海市电信局接管其财产,故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在接管财产范围内向被集资人返还集资款,而不应直接承担民事责任。
29、李某(15周岁)为买运动服,欲将自己的录音机出卖。
后找到王某,两人商定转让价格为1 000元人民币。
李某告知了王某其年龄,并称要等其父母不在家时把录音机交给王某,王某表示同意。
后李某父母得知这一情形,便亲自将录音机送到王某处。
但王某认为1000元太贵,并表示不买了。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并诉之法院。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出让录音机的行为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其与王某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但该合同得到了李某父母的同意,因此合同有效,王某应当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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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案例:确立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
唐勇军在2001年因无力缴纳学费而被迫辍学。
经历过痛苦的煎熬之后,他决定以旁听自学的方式继续他得高中课程。
为了方便旁听,他在县城租房居住。
为了交房租和维持自己的生活,唐勇军找了一份在建筑工地做电焊工的活。
忙一天下来,眼睛累得见光就流泪。
有段时间,唐勇军没有多余钱买米做饭,就把萝卜从中间切开,一顿吃半个。
尽管如此,他仍然坚持学习。
在自学的一年里,唐勇军跑遍了县城的3所高中,见缝插针地旁听。
一次,在一所中学旁听时,他穿着仅有的一双拖鞋,违反了学校规定,被校长缴了。
唐勇军不敢说出真相,只好光着脚回到了租住的房间。
2002年高考前夕,出租屋被小偷“光顾”,他的身份证、好不容易积攒下来的100多元现金和仅有的一支钢笔被盗走。
他欲哭无泪。
所有的这些痛苦,他无人倾诉,都留在了自己的日记本里。
苦心人,天不负。
2002年夏,他以“社会考生”的身份参加高考,以超出本科线30多分的成绩考上了广西工学院计算机工程系。
他仅仅带着1070元钱来到学校,此后再也没有向家里要过1分钱。
发新书了,别人把书抱回宿舍,他却一直守到最后,收集包书的纸皮拿去卖。
第一次卖,他就得了30多元钱。
后来,他看到教室里别人丢下的纸张也收集了起来;学校招人在夜里守自行车,看到信息后他立即报了名,从晚上10点守到凌晨2点;双休日,别人去逛街、在宿舍打游戏,他在学校附近的建筑工地搬砖头、灌砂浆……刚开始的日子,唐勇军就是这样过来的。
去年,他父亲生病,他将自己积攒的2200元寄给父亲治病。
唐勇军想要让校园里更多的贫困生能够通过自身的努力读完大学,他要创办一个“贫困生互助协会”。
因为贫困,他是不幸的;正是因为贫困,锻炼了他的能力,让他更加自信地面对今后的生活。
唐勇军努力生活着、学习着,贫困让他比别人懂得了更多的东西。
把苦难理解为人生的另一种幸福,这体现了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
你认为大学阶段如何才能做到用积极进取的态度指导人生?
123案例:作为一名共产党员的钱学森
已公开的美国联邦调查局档案曾这样记载一次审讯钱学森的情况:经过多次正面审讯,钱学森均不承认自己是共产党员。
检察官想转着弯地引钱学森上钩,突然问他忠于什么国家的政府。
钱学森略作思考,回答说:“我是中国人,当然忠于中国人民。
所以我忠心于对中国人民有好处的政府,敌视对中国人民有害的任何政府。
”检察官追问:“你说的‘中国人民’是什么意思?”钱学森答:“四亿五千万中国人。
”检察官说:“这四亿五千万人现在分成了两部分,那么我问你:你是忠于在台湾的国民党政府,还是忠于在大陆的共产党政权?”钱学森答:“我认为我已经说过我忠于谁的原则了,我将根据自己的原则作出判断。
”……检察官又问:“你现在要求回中国大陆,那么你会用你的知识去帮助大陆的共产党政权吗?”钱学森说:“知识是我个人的财产,我有权要给谁就给谁。
”检察官又说:“那么你就不让政府来决定你所应当忠心的对象吗?”这一下钱学森可抓住了他的把柄,义正辞严地回答说:“不,检察官先生,我忠于谁是要由我自己来决定的。
难道你的意愿都是美国政府为你决定的吗?”检察官狼狈不堪。
第二天洛杉矶报纸上的大字标题是:“被审讯的不是钱学森,而是检察官!”
钱学森是我国著名科学家。
他的爱国主义情操,他对新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和“两弹一星”事业的贡献众所周知。
然而,让钱老引以为自豪的是,他是一名共产党员。
钱学森早年虽不是共产党员,但他一贯追求进步。
由于他参与了美国导弹、武器等高度机密性工作,曾使得美国右翼势力相当紧张。
1950年,当他提出要回到新中国时,立即受到严酷的政治迫害。
1955年经中国政府和周恩来总理的营救,他才回到日夜思念的祖国。
在学习了有关党的知识以后,他深深地认识到,党的事业是非常伟大的。
如果不依靠党组织,他所追求的祖国强盛梦想是无法实现的。
通过学习他逐渐懂得了马克思主义,懂得了政治,更懂得了没有明确的政治方向,技术工作也会迷失方向,失去动力,所以他回国不久就萌生了入党的愿望。
1959年1月5日,钱学森被接收为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同年11月转正。
他对自己的政治生命十分珍视,激动得彻夜难眠。
入党以后,不管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上,他总是以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钱学森党性原则极强。
只要是党组织决定的事,他从不说二话,坚决执行。
比如他一直坚持不准给他写传,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之坚决真是达到令人敬畏的程度。
然而,当他听说《中共党史人物传》是经中央批准的,他已被列入,就不再坚持己见了,完全服从组织的决定,并嘱咐说:“一切成就归于党,归于集体,我本人只是恰逢其时,做了该做的工作,仅此而已。
”钱学森同志在放弃个人意见,服从党组织决定时,他的态度绝不是消极的,这就是钱老的党性原则。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钱学森同志的可贵之处还在于他不仅始终坚信党的事业,坚持党的基本理论,而且十分注意学习党的方针政策。
党的理论刊物《红旗》(后改名为《求是》)1958年创刊以来他每期必读。
他一生订阅《人民日报》等党刊党报,几十年来他一直坚持亲手剪报,粘贴整齐,注明日期,分类装袋归档。
钱老就这样活到老,学到老,前进到老,从早年的一位爱国者,成长为一名共产党员,并进而成为一名优秀党员,科技界的楷模。
大学是追求理想树立信念的大好年华,你是怎样定位个人的理想与信念的?你认为当代大学生应当怎样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
543案例:请求返还房屋纠纷案
马某家住城郊,15岁时,父母在一起事故中双亡,马某与爷爷共同生活。
马某高中毕业后没有考上大学,就与爷爷一同以修鞋为生。
后来爷爷去世,马某一个人生活,亲戚朋友经常接济他。
不久,与马某一同长大的在深圳打工的李某从深圳回来过春节,马某对李某描述的深圳生活非常向往。
春节过后,马某决定与李某去深圳打工。
临行前,马某对前来送行的村里人表示,自己在城郊的两间土房不要了,等自己赚钱回来,盖更好的房子。
六年后,马某在深圳意外受伤,全部积蓄都用来治伤了。
在此期间,马某深感城市的人情淡漠,非常怀念家乡。
伤好后,马某决定回家乡生活。
回来后,发现自己的两间土房被同村人张某占有了。
马某要求张某返还房屋,张某认为,马某已经抛弃了该房屋,无权要求返还。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问:该纠纷如何处理?
543案例:纪某刑事责任认定案
纪某,1984年8月26日出生,素有小偷小摸恶疾。
1998年8月26日是纪某14岁生日,这天纪某邀朋友在海天楼吃饭庆祝,后在结帐时与酒店老板发生争执,纪某掏出随身携带的瑞士军刀乘着酒意朝老板的心脏刺了一刀后逃跑,酒店老板当场死亡。
第二天纪某在逃亡的途中,路遇一手提黑包的男子,纪某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军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五千余元。
逃亡的第五日纪某在一小镇上看到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三人撞伤。
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
当日下午,纪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请对纪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其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