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办法
供水管理办法

供水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供水管理,保障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的供水管理活动,包括供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水质管理、用水管理、水费收缴等方面。
二、供水设施规划与建设供水设施的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相协调,充分考虑用水需求、水资源条件和环境保护等因素。
新建、改建、扩建供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并按照规定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
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理,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供水设施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供水设施运行与维护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供水设施正常运行。
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尽量减少对用户用水的影响。
抢修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正常供水,并向用户通报抢修情况。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或者损坏供水设施。
因工程建设等确需拆除、改装、迁移或者损坏供水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由供水单位组织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水质管理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设备和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检测标准,对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检测,并定期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结果。
发现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查明原因,消除污染,并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用户有权对供水水质进行监督。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9.14•【字号】公告第21号•【施行日期】1991.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1991年9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公告第2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工矿区以及1990年1月底以前设立的建制镇。
上述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或者以自备井取用地下水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规划设计部门应当根据《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要求,将节约用水纳入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五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对新增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严格限制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对各行业和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定额管理。
第六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节约用水设施、设备、器具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用水单位应当积极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努力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现有水资源,积极养蓄地下水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不同层次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资源化水平。
第八条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城市节约用水的主管机关,由市公用局组成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设立节约用水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指导。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文章标题: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找文章到网更多原创-()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实现区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__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__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用水及其相应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利用、突出效率和效益的原则,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价格调控相结合的制度,保障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
第四条__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负责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控制取水总量,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水资源节约的有关工作。
__节约用水办公室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能:(一)拟定全县的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二)贯彻并指导实施国家的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督促落实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三)负责全县水资源量的分配,计划取用水量和节约用水计划的制度;(四)负责__工业、农业、生活及服务业等节水产品、器具的认证、准入、推广和普及;(五)负责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计划、统计的上报工作;(六)负责全县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腹,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建立节水型社会的要求,县对乡(镇)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__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年度用水计划。
第七条各取用水户必须按分配的取用水量编制年度(月、季)用水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取用水计划。
对超计划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对浪费水资源的,实行惩罚性水价。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办法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办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147号)等规定要求,为扎实推进我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要以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为前提,以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型社会建设。
二、主要内容(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实施范围为全市范围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用水定额。
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非居民用水定额(计划)的核定、调整和考核工作。
用水定额(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按年核定、按月下达、按月计费,核定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用水定额(计划)核定主要采用定额法和统计法两种方法:— 1 —1.定额法是根据国家、省或本市确定的用水定额标准,结合用户的节水管理水平,核定用户每月的用水定额(计划)。
定额法主要适用于国家、省或本市发布有用水定额标准,且用水结构相对稳定、具备考核条件的用户。
计算公式为:月用水定额(计划)=用户各月被考核指标的数量×用水定额标准×用户节水水平系数。
2.统计法是根据用户前三年各月加权平均(权重分别为前一年50%、前二年30%、前三年20%)用水量,结合用户的节水管理水平,核定用户每月的用水定额(计划)。
统计法主要适用于国家、省或本市没有用水定额标准规定,或者用水结构不稳定、不具备定额法考核条件的用户。
计算公式为:月用水定额(计划)=用户前三年各月加权平均用水量×用户节水水平系数。
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1991年11月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人民生活和首都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水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本市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市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开源与节流相结合、地表水与地下水相结合,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五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并采取措施涵养水源。
第六条本市水资源管理,贯彻执行《水法》规定的“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水利局是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水资源综合管理工作。
市地质矿产局、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公用局和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区、县水利局(含水资源局)是本区、县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发利用第七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农业生产用水,控制城市规模,限制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其他建设项目的发展。
计划部门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对直接从河流、地下取水的,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矿部门参与意见,对取水方案有重大争议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决定。
第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评价。
全市水资源综合评价,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地质矿产局及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考试知识题库(选择题+答案)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考试知识题库(选择题+答案)(50题,单选46题,多选4题)1.《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自()年1月1日起施行。
A.1985B.1987C.1989D.1990答案:C.1989关键词:节约用水法律法规依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23条2.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A.公共供水B.地下水C.自建设施供水D.地表水答案:A.C.关键词:节约用水法律法规依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1条3.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不包括热电厂用水)的城市,新建供水工程时,未经上一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新增()。
A.取水量B.排污量C.工业用水量D.用水量答案:C.工业用水量关键词:规划法律法规依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7条4.《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适用于城市()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A.建设区B.规划区C.绿化区D.老城区答案:B.规划区关键词:节约用水法律法规依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2条5.在城市()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A.建设区B.规划区C.绿化区D.老城区答案:B.规划区关键词:水源与供用水法律法规依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2条6.《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提倡实行()用水和节约用水。
A.针对性B.计划C.限制性D.市场化答案:B.计划关键词:节约用水法律法规依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3条7.《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提倡实行计划用水和()用水。
A.针对性B.节约C.限制性D.市场化答案:B.节约关键词:节约用水法律法规依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3条8.国家鼓励城市节约用水()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A.历史文化B.文化艺术C.管理理念D.科学技术答案:D.科学技术关键词:节约用水法律法规依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4条9.()低于40%(不包括热电厂用水)的城市,新建供水工程时,未经上一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
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11.09•【字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1991年11月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人民生活和首都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水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本市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市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开源与节流相结合、地表水与地下水相结合,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五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并采取措施涵养水源。
第六条本市水资源管理,贯彻执行《水法》规定的“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水利局是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水资源综合管理工作。
市地质矿产局、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公用局和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区、县水利局(含水资源局)是本区、县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发利用第七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农业生产用水,控制城市规模,限制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其他建设项目的发展。
计划部门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对直接从河流、地下取水的,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矿部门参与意见,对取水方案有重大争议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决定。
2023年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四条国家鼓励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第七条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不包括热电厂用水)的城市,新建供水工程时,未经上一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
第八条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依照国家规定申请取水许可。
第九条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第十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第十一条城市用水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制定,并下达执行。
超计划用水必须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应当从税后留利或者预算包干经费中支出,不得纳入成本或者从当年预算中支出。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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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水资源
【批准部门】北京市政府
【批准日期】1989.11.14
【发布部门】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1989.11.30
【实施日期】1989.11.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批复》(发布日期:1994年4月6日实施日期:1994年4月6日)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废止
北京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1989年11月14日批准,北京市
市政管理委员会1989年11月30日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计划用水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建设部发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市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城镇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城区、近郊区和无效区的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或自
建设施取用地下水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市、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下达的用水计划。
对超过计划用水指标的,其超过部分,均按本办法征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