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管理制度汇编
就业部部门规章制度

就业部部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就业部的管理和运作,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员工的成长和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就业部是学校管理机构之一,负责学生就业和创业指导、校园招聘和校园企业合作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就业部的组织机构包括部长、副部长、干事等,具体职责由部门负责人确定。
第四条就业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积极为学生提供就业服务和指导。
第五条就业部的工作原则是以服务学生为核心,以促进就业创业为目标,以服务社会为宗旨。
第六条就业部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组织开展校园招聘活动,为学生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2. 开展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支持学生创业发展;3. 联合校外企业和机构,开展实习招聘活动,促进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4. 提供就业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发布服务,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就业服务。
第七条就业部的工作目标是:为学生提供更多更好的就业机会,助力学生实现人生价值和梦想。
第二章部门管理第八条就业部设立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名、干事若干名,具体人数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九条就业部部长由学校领导任命,负责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副部长协助部长开展具体工作。
第十条就业部部长负责制定部门工作计划、组织部门工作开展、协调部门内部关系、与其他部门联络合作等。
第十一条就业部副部长主要负责协助部长开展工作,分管具体事务,协调部门内部关系,协助部长开展领导工作。
第十二条就业部干事负责具体的工作任务,执行部门领导的指令,协助部门领导完成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就业部领导班子要团结一致,密切合作,共同致力于部门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就业部成立部门会议,定期召开,讨论部门工作进展、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制定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就业部要建立健全的工作考核机制,对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评价,以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十六条就业部各职位的职责如下:1. 部长(1)全面负责部门的工作,负责制定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2)组织召开部门会议,指导和协调部门内部工作;(3)与学校领导层保持良好沟通,向上级汇报工作进展和总结工作成果;(4)协调部门内部人员关系,维护部门的工作秩序和稳定。
管理制度汇编是什么意思啊

管理制度汇编是什么意思啊管理制度汇编是指一个组织或机构为规范管理行为、明确权责、促进工作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章制度的总称。
这些规章制度通过系统地整合、编纂,形成一本包含各种管理制度的汇编文件。
管理制度汇编是组织内部管理的基础,是实现管理目标、确保组织正常运转的重要工具。
管理制度的作用管理制度汇编不仅规范了组织内部的管理行为,还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1.明确责任权限:通过制定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限,避免权责不清、责任推诿等情况的发生。
这有助于提高管理效率,加强管理层级之间的联系和协调。
2.规范管理行为:管理制度明确了组织内部各类工作流程和管理要求,使组织成员在工作中遵守制度、规范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管理风险。
3.促进信息共享:管理制度汇编将组织内部的管理规章制度集中整合,有利于组织内部成员了解和共享管理政策、规定,促进信息的传递和沟通。
4.提升管理质量:管理制度汇编规定了管理的基本原则、方法和程序,有助于规范管理活动,提升管理质量和效能,推动组织持续发展。
编制管理制度汇编的原则在编制管理制度汇编时,需要遵循一些原则,包括:1.系统性原则:管理制度汇编应该具有系统性,包括组织结构、管理职能、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全面、连贯地规范管理行为。
2.综合性原则:要将各类管理制度整合为一个完整的体系,避免重复、矛盾的规定,实现管理规章的有效衔接。
3.适应性原则:管理制度汇编的编制应该结合组织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符合组织发展阶段、业务特点和管理需求,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4.持续性原则:管理制度汇编应随着组织的发展和变化不断进行更新和完善,保持与时俱进,适应环境变化和管理需求的调整。
编制管理制度汇编的流程编制管理制度汇编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确定编制目的和范围:明确编制管理制度汇编的目的、范围和主要内容,确定编制的基本框架和要求。
2.收集、整理管理制度:对组织内部各类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梳理、整理,选择性地增补、调整或删除不适用的管理制度。
就业咨询室规章制度范本

就业咨询室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就业咨询室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咨询师和咨询对象的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就业咨询室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坚持客观、公正、有序、保密的原则,对咨询内容进行保密管理。
第三条就业咨询室的领导班子负责全面统筹、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就业咨询室的工作。
本规章制度由领导班子负责修改并贯彻执行。
第四条就业咨询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就业咨询室的日常工作,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领导班子的监督。
主任由领导班子任命。
第五条就业咨询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努力工作,不得有违纪行为。
第六条就业咨询室设有业务部、宣传部、训练部和后勤部。
各部门负责具体的工作任务。
第二章服务对象第七条就业咨询室的服务对象为单位内部职工及外部求职者,提供就业咨询、职业规划、职业培训、择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第八条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电话预约或到就业咨询室进行现场咨询。
电话咨询时,需要提供姓名、联系方式以及咨询问题。
第九条服务对象的咨询问题应围绕就业、职业发展、职业规划、择业方向等内容。
就业咨询师应认真听取和解答服务对象的问题,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就业咨询师必须保证服务对象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在不泄露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的进行信息交流。
第三章就业咨询师第十一条就业咨询师是就业咨询室的核心。
就业咨询师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就业市场动态,具备跨文化沟通能力。
第十二条就业咨询师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咨询工作。
第十三条就业咨询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职业操守,不得与服务对象发生不正当关系,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四条就业咨询师在工作中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积极主动地为服务对象提供咨询服务,不得懒散敷衍。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五条就业咨询师在接待服务对象时,应先了解服务对象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并制定详细的咨询方案。
就业指导站规章制度

就业指导站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广大毕业生就业,提高就业质量,便于企事业单位招聘人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就业指导站是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机构,负责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
第三条就业指导站实行“服务毕业生,服务企业,促进就业”的宗旨,秉承“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理念,为毕业生提供全方位的就业服务。
第四条就业指导站的主要职责包括:开展就业政策宣传、搭建就业信息平台、组织就业指导活动、开展就业培训和提供就业咨询等工作。
第五条就业指导站设立专门的岗位,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确保工作顺畅。
第六条就业指导站应定期开展工作总结和评估,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就业指导站的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职业规范,保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毕业生有权利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接受就业指导站提供的服务,但在需要帮助时,可以向就业指导站寻求帮助。
第二章毕业生权利和义务第九条毕业生有权获得就业指导站提供的各类就业信息和服务,包括就业政策宣传、就业岗位发布、就业指导等。
第十条毕业生有义务如实向就业指导站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和求职需求,配合就业指导站开展就业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毕业生有义务遵守就业指导站的规章制度,如实反馈就业情况,维护就业指导站的正常秩序。
第十二条毕业生应积极参加就业指导站组织的各类就业培训和活动,提升就业竞争力。
第十三条毕业生不得利用就业指导站提供的信息和资源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不得损害就业指导站的声誉。
第十四条毕业生需积极配合就业指导站做好就业调查和统计工作,协助就业指导站改进服务质量。
第三章就业指导站服务内容第十五条就业指导站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就业政策解读,职业规划指导,简历制作辅导,模拟面试等服务。
第十六条就业指导站应及时更新就业信息,开展就业市场调研,为毕业生提供最新的就业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就业指导站组织开展各类就业培训活动,涵盖求职技巧、面试技巧等内容,帮助毕业生提升求职技能。
毕业就业服务规章制度汇编

毕业就业服务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管理,规范服务流程,确保毕业生顺利就业,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毕业生及相关就业服务人员。
第三条就业服务主要分为校内服务和校外服务两个阶段,校内服务是指学校对毕业生提供相应服务,校外服务是指学校协助毕业生与企业、机构对接工作。
第四条学校将为每位毕业生提供个性化就业指导服务,以帮助他们获得最适合自己的工作机会。
第五条学校将严格履行毕业生就业服务保密协议,确保毕业生的个人信息不会被泄露。
第六条学校将建立毕业生就业服务档案,形成长效服务机制,为毕业生提供持续的职业发展支持。
第七条学校将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鼓励毕业生积极参与就业服务,提高就业服务满意度。
第八条学校将与相关企业、机构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推进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第二章校内服务第九条学校将为每位毕业生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指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求职计划、完善简历、提高面试技巧等。
第十条学校将组织各类就业准备活动,包括简历撰写大赛、模拟面试等,帮助毕业生提升求职竞争力。
第十一条学校将邀请各领域的专业人士举办讲座或工作坊,为毕业生提供实用的职业发展指导。
第十二条学校将建立就业信息平台,为毕业生提供及时全面的就业信息,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市场动态。
第十三条学校将定期组织毕业生就业调查,了解他们的就业情况,及时改进就业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将建立就业服务反馈机制,收集毕业生对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优化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学校将定期评估校内就业服务工作的效果,总结经验,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第三章校外服务第十六条学校将建立校企合作平台,与各大企业、机构建立联系,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第十七条学校将组织校园招聘会、校企实习洽谈会等活动,促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对接。
第十八条学校将建立校友就业服务网络,充分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帮助毕业生找到合适的工作。
学生就业服务规章制度

学生就业服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就业服务工作,提高学生就业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生就业服务是高校推动学生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学生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实习实训等服务,帮助学生顺利就业。
第三条学生就业服务应坚持服务为先、服务为本的宗旨,充分发挥学校资源优势,积极搭建校企合作平台,为学生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第四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学生就业服务工作由就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各学院、各年级均要积极配合、支持学生就业服务工作。
第二章学生就业服务机构设置第五条学校设立就业指导中心,为学生提供综合性的就业服务。
就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学生就业规划,指导学生求职技巧,开展就业市场调研等。
第六条学院设置专职就业指导老师,协助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开展学生就业服务工作。
各学院就业指导老师要及时了解就业市场动态,帮助学生解决就业问题。
第七条学生可在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进行咨询、求职辅导,也可通过学院就业指导老师进行一对一服务。
就业指导中心和各学院就业指导老师要维护学生的就业权益,保障学生顺利就业。
第八条学生可以选修相关的就业指导课程,学习求职技巧,提高个人职业发展能力。
第九条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实习实训活动,为学生提供实战锻炼机会,提升学生就业竞争力。
第三章学生就业服务流程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可通过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了解就业信息,制定个人就业规划。
第十一条学生毕业前,应及时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提交个人简历,注册求职信息,以便学校为学生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第十二条学生毕业后,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将组织招聘会、就业洽谈会等活动,为学生提供面对面的就业服务。
第十三条学生如果遇到就业问题,可随时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或学院就业指导老师寻求帮助,学校将尽最大努力解决学生的问题。
第十四条学校将建立学生就业档案,记录学生就业情况,为学校提供数据支持,为学生提供跟踪服务。
第四章学生就业服务保障第十五条学校将建立专门的就业服务基金,用于支持学生就业服务工作。
学校就业工作管理制度

学校就业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就业工作,提高毕业生就业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就业工作管理制度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就业工作。
第三条学校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服务学生就业为宗旨,以提高学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和率为目标,以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提升为使命,以加强学校与用人单位合作交流,促进双方互利共赢为基本原则。
第四条学校设立就业服务中心,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就业服务,包括就业信息发布、职业指导、职业规划、实习实践等服务。
第五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学校就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开展就业工作。
第六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应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合作交流,积极为学生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和职业指导。
第七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应及时了解学生的就业需求和意愿,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为其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服务。
第二章学生就业服务第八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应定期组织就业招聘活动,邀请用人单位来校招聘,帮助学生找到合适的就业机会。
第九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应为学生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他们提升就业竞争力和就业能力。
第十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学生就业档案,并对毕业生的就业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掌握毕业生就业情况。
第十一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应为留学生提供特殊的就业服务,帮助他们顺利就业。
第十二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应定期开展就业调研和就业分析,为学生提供就业规划和指导。
第十三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应建立师生互动的平台,鼓励学生参加各类就业活动,提高就业意识和就业能力。
第三章用人单位合作第十四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应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合作,建立稳固的合作关系。
第十五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应开展用人单位调研和需求分析,及时了解用人单位的就业需求。
第十六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应为用人单位提供优质的人才资源,帮助他们解决用人难题。
第十七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应定期邀请用人单位来校举办讲座和招聘会,促进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互动。
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为加强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范就业流程,保障毕业生的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开展高校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学校、学院、学生自身的作用,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保障高校毕业生的知识与能力的发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学生、毕业生以及用人单位。
第三条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各学院、学生会等相关单位配合开展工作。
第四条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要建立为毕业生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就业服务的机制,确保毕业生的就业需求得到妥善满足。
第五条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要充分了解用人单位对人才的需求,积极为用人单位提供毕业生推荐、人才培养等服务,并做好与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
第六条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要定期组织开展就业信息发布会、招聘会、创业指导等活动,为毕业生提供广泛的就业渠道和机会。
第二章毕业生就业服务第七条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要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包括就业咨询、职业规划、招聘推荐等服务。
第八条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要开设毕业生就业指导课程,培养毕业生的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
第九条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要建立健全就业信息发布系统,每年及时发布就业信息,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
第十条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要重视与企业、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不断扩大就业资源,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第十一条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要开展创业指导服务,帮助有创业意愿的毕业生进行创业规划,并提供必要的创业辅导和支持。
第三章毕业生就业管理第十二条学校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情况的跟踪和监督,及时了解毕业生的就业动态,做好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要建立健全毕业生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存档毕业生的就业信息和相关材料,便于用人单位的查询和核实。
第十四条学校要建立就业纪律管理制度,明确毕业生的权责和用人单位的权责,确保就业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学校要加强对就业市场的调研,及时获得就业动态,为毕业生提供准确的就业指导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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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篇劳动就业工作劳动就业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扩大就业、降低失业水平和实现充分稳定就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经济指标之一,也是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施政目标。
劳动工作是指协调和完善人们在社会生产过程中有关劳动关系各项工作的总称。
就政府而言,劳动工作主要是指促进就业和加强劳动行政管理。
做好工会的劳动工作,就是要在维护职工的就业权利、积极促进就业、提高就业质量、提高职工素质和依法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本篇重点介绍劳动就业方面的基础知识,我国涉及劳动就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会劳动工作的基本内容,工会推动积极就业政策落实的实践及当前的主要任务。
第一节劳动就业基本知识一、劳动就业的概念、方针、形式、历史沿革和我国劳动就业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一)劳动就业的概念、方针和原则及劳动就业权1.劳动就业的概念。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运用生产资料从事合法社会限、劳动时间的长短和工资的最低限度。
凡在劳动年龄之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算是就业:(1)在规定时间内从事有报酬的劳动;(2)有职业而由于疾病、事故、劳动争议、度假、旷工或气候不良、设备损坏临时停工等原因而暂时没有工作;(3)自己当雇主或营业,包括协助家庭经营企业或工厂,工作时间相当于正常工作时间的1/3以上,没拿报酬,也算就业。
下述情况不属于就业范畴:(1)童工;(2)不以获得收入或营利为目的的公益劳动、家务劳动等。
2.我国劳动就业方针。
我国劳动就业方针是指党和国家制定的指导劳动就业工作的总原则。
它是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劳动力供求情况以及社会经济、政治状况,为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和实现劳动力供求基本平衡所确定的指导劳动就业工作的总原则。
《就业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
就业是民生之本。
要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增强就业稳定性。
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调解仲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者自主择业”是指劳动者个人是市场就业的主体,到什么岗位就业、以什么方式就业都由劳动者个人来选择和决定,以充分发挥个人在就业中的积极性。
“市场调节就业”是指通过培育与发展劳动力市场,以市场价格调节各类劳动力供求,引导劳动者个人的择业行为,实现用人单位自主用人和劳动者自主就业的双向选择。
“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是指一方面政府要在促进经济发展、经济结构调整和制定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就业服务等方面采取措施,增加全社会总的就业岗位数量,以促进劳动者就业并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另一方面,政府积极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3.我国劳动就业原则。
我国劳动就业原则是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就业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我国的劳动就业应遵循以下原则:(1)国家促进就业。
国家将就业作为衡量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主要指标,通过发展经济、调整产业结构、深化改革、协调发展城乡经济以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就业,并采取财政、税收、收入分配等各种政策,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2)平等就业。
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
平等就业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享有的宪法平等权在劳动领域的延伸和具体化。
同时,我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有义务遵守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反对就业歧视、保护平等就业权的国际标准。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选择。
在劳动就业中,劳动者有权自由选择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也有权自由选择劳动者。
(4)竞争就业。
劳动者应通过用人单位考试或考核竞争而获得就业岗位。
(5)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
对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实行特殊保护。
特殊群体人员是指谋求职业有困难或处境不利的人员,包括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人员、下岗职工等。
(6)禁止未成年人就业。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限制未成年人就业年龄是非常必要的。
因此,国家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对于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劳动法》规定:“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劳动就业权。
劳动就业权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就业权作为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又被称为工作权或狭义的劳动权。
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就业权,是其所谓“限定劳动权”。
这种“限定劳动权”的特点为:劳动者的就业行为是通过劳动力市场流动来解决的,国家不再直接限制或包办,只有在劳动者自行寻求劳动机会或确保劳动机会有所不能时,国家始补充提供劳动者以适当机会或提供其维持生活必要之资金。
即国家负有促进或保障就业的责任,但这种责任不同于计划经济下的劳动就业的统包统配,而是要创造就业机会和实行失业救济。
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就业权,一般包含两重含义:一重含义是自由工作或就业的权利,这一权利包含两个内容,一个是平等就业权,另一个是自由择业权。
再一重含义是请求提供有报酬的工作机会的权利,又称职业保障权。
(二)劳动就业的形式与途径1.劳动就业的形式。
劳动就业的形式可以从不同角度去理解。
从宏观上讲,就业形式可从两个方面表示,一是从社会分工上看,就业形式分为从事农业劳动(包括农、牧、渔、林业劳动),从事工业劳动(包括工业原料的开采、产品加工和交通运输等),从事商业、流通劳动(包括商品交换、金融和服务业),从事脑力劳动(包括机关、科研、教育、宣传)等。
二是从经济类型上看,劳动就业形式可分为国有和集体企业劳动就业、股份制企业劳动就业、个体私营企业劳动就业、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就业等。
从微观上讲,劳动就业的具体形式(职业)则是千变万化的,而且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不断出现新的劳动就业形式。
从劳动关系的角度划分,可分为正规就业和灵活就业。
近年来,各种灵活就业形式在我国大量出现。
这里所称的灵活就业,是指劳动者从事社区服务、家政服务、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等各种临时性劳务的人员,不包括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建立劳动关系的私营企业就业人员。
目前,我国的灵活就业形式主要有临时工、季节工、劳务工、派遣工、小时工以及自由职业者等。
国际上一般把非全日制就业、短期就业、派遣就业、季节就业、兼职就业、远程就业、承包就业、独立就业、自营就业、家庭就业等就业方式统称为灵活就业。
2.劳动就业的途径。
解决劳动就业的途径主要有:(1)发展生产,扩大经济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2)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3)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扩大就业领域;(4)发展职业培训事业,提高后备劳动力就业素质;(5)采取多种办法,安置企业分流的富余人员;(6)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小城镇建设,吸纳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
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地区间和国际间的劳务输出来扩大劳动就业等。
(三)我国劳动就业制度的历史沿革及政策措施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发展变化,我国的劳动就业制度也有一个逐步转变的过程。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劳动就业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对劳动力实行计划配置、统包就业、行政调配、城乡分割。
具体表现在:(1)国家对城镇劳动力实行统一计划;(2)国家对城镇劳动力实行统包就业;(3)国家对单位用人实行统一招收;(4)国家对劳动力调剂实行统一调配;(5)城镇是国家劳动就业工作的重心,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合理流动的正常渠道不畅通。
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这套就业制度在一个时期内对于促进经济建设、加快工业化进程、扩大劳动者就业、保障社会安定曾经发挥过积极作用。
但是其弊端也十分明显。
企业无法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吞吐劳动力,经济效益不好。
劳动者没有选择职业的自由,加上一次工作分配定终身,“铁饭碗”、“大锅饭”的消极作用十分普遍。
国家作为用人与就业的双重主体,虽然竭尽全力为劳动者提供就业岗位,结果仍不能满足需要。
与城镇就业相分割的农村就业,同样是高投入、低产出,劳动力资源浪费严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展开,国家不失时机地改革了劳动就业制度,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提出了“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三结合”就业方针。
围绕贯彻“三结合”就业方针所进行的劳动就业制度的改革,突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就业制度的束缚,为建立新的就业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79年年初,在上海出现了一种新型的社会经济组织——劳动服务公司。
这是一种由劳动部门倡导,集安置就业和培训于一体的组织形式,受到社会各方面的欢迎,并在全国普及开来。
劳动服务公司从创办集体经济事业开始,逐步承担起组织管理社会劳动力、促进就业的多种职能,成为就业服务体系的雏形。
其后,就业服务发展成由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险、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项内容组成的完整体系。
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生产力各要素相继进入市场,促进了劳动就业制度的进一步改革。
在这种形势下,劳动力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也继续在探索中前进。
它主要是把企业和劳动者推向市场,从市场的角度重新认识劳动就业工作,建立就业服务体系并发挥积极作用。
为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政府部门注重职能转变,积极发展就业服务事业,地方各级劳动部门都成立了融行政与就业服务于一体的就业服务机构,促进就业。
2002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随后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在全面总结我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实践的基础上,针对新时期就业的新形势和新特点,围绕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研究制定了一整套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政策措施,确立了积极就业政策的基本框架。
2003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再一次召开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对就业、再就业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推动,进一步充实完善了积极就业政策的有关内容。
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围绕贯彻落实2002年中央12号文件精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25个配套政策文件,各地也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和操作措施,初步形成了一整套积极的就业政策。
2012年2月20日,中央政治局就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行第三十二次集体学习。
胡锦涛同志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关系亿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