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缺陷分类判断标准[详]
医疗缺陷判定标准

医疗差错、缺陷判定标准一、临床科室一般差错:1、应邀会诊科室接到会诊通知单8小时内、急诊会诊30分钟内未到申请科室会诊者;2、未及时执行上级医嘱指示,对诊断、治疗有影响者;3、体检遗漏重要阳性体征或未认真观察、记录病情变化,对比要得辅助检查不及时而导致误诊者;4、未记录有药物过敏史,或漏开过敏试验,而导致误用过敏药物;5、申请单书写不规范,申请目得不明确,导致误检、漏检者;6、检查、治疗中,因技术与责任因素造成斷针、断管等未取出,但对人体未造成影响者;7、伤口、体腔内留置引流条(管)未适时取出者。
严重差错:8、拒收、推诿病人,致使病情恶化,增加病人痛苦或延误病人检查、诊断、治疗者;9、各种诊疗操作(如胸、腹、穿刺等),未按《常见疾病诊疗规范》进行, 发生感染等并发症。
10、各种检查或术中误伤重要组织、器官者;1K因误诊或主观臆断而致治疗原则差错,延误治疗时间,影响治疗效果;12、对急症、危重病人未能优先诊治,对危重病人随意转送而延误诊治者;13、对危重病员实施抢救或特殊检查,出现危象时医师不在场者;14、用药过程中,出现明显得毒、副作用而未及时停用者;15、对术前检查准备不充分或手术指征掌握不准,而轻率地实施手术;16、外科手术止血不完善,导致术后继续出血较多,需经二次手术止血者;17、体腔或软组织内遗留纱布、器械等异物,但未在离手术室前发现而拆开伤口取出者;18、病理标本丢失,影响诊断治疗者;19、错下医嘱(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床位、药名、剂量、用法、部位)已执行;20、对院领导与上级医师得指示不执行,违反规定影响诊疗工作得;21、急诊、危重病人会诊、抢救中,接到会诊通知单或xx不及时参加会诊、抢救者。
二、诊断缺陷(一)重度缺陷1、主要疾病诊断错误、诊断不清、延误诊断、延长疗程、影响转归。
3、非疑难病人7日内诊断不明者。
4、实施诊断发生严重副损伤者。
5、丢失活检组织标本或有诊断意义手术标本,影响诊断或增加病人痛苦者。
病历医疗缺陷的分度及种类.

病历医疗缺陷的分度及种类一、分度标准临床病历的医疗缺陷根据其对患者形成的负面影响,可分为重、中、轻三度。
1、重度:严重影响到疗效,直接导致患者重要组织器官损伤,器官功能障碍,甚至直接导致病人残废、死亡的严重后果;或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诊疗常规造成严重后果者。
2、中度:影响及时诊断或治疗,延长疗程者;或违反医疗操作规程,导致患者组织器官功能的可愈性损伤,增加患者痛苦的不良后果;或者遗漏重要医疗记录,存在潜在的医疗安全或医疗纠纷隐患者。
3、轻度:虽存在医疗缺陷,但对患者不造成负面影响;或仅增加患者轻微痛苦,但不遗留不良后果者。
二、种类及分度判定标准临床病例(案)的医疗缺陷包括:病历书写、诊断、治疗、手术与麻醉、抢救、护理及其他方面的缺陷。
(一)病历缺陷重度:1、病史、体格检查、病程记录错误或遗漏重要记述,直接导致误诊或误治,或延误抢救造成重度后果者。
2、主管医师对住院或留观病例未及时记录病情演变、治疗的详细情况,导致重度后果者。
3、上级医师查房或会诊提出的指导性诊疗意见,在24小时内无医嘱执行,又无不执行理由的记录,造成重度后果者。
4、缺、漏影响诊疗的重要记录资料,或未能在《病历书写规范》中明确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各类医疗记录,造成重度后果者。
5、涂改、损毁、添加、篡改医疗资料,造成病历资料不真实者。
中度:6、病历(案)出现上述2-4项的缺陷,但未导致严重后果者。
7、主治医师在患者入院48小时内,未对入院记录中的病史、体征、诊断存在的遗漏、错误进行补充、修改并无签名者。
8、入院记录缺药物过敏史、输血史、传染病史者。
9、首次病志记录中缺有说服力的诊断依据;C、D型病例缺有分析的鉴别诊断;缺具体的诊疗计划者。
10、病志记录未能真实反映病情演变;病情变化时未能及时下病危;缺临床操作记录;缺重要医技检查报告结果及其临床意义分析;缺新补充诊断的明确依据或原诊断修改意见,缺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分析;缺重要医嘱的补充更改理由;发生上述的一项者。
医院医疗差错、缺陷界定标准

医院医疗差错、缺陷界定标准1、临床科室一般差错:(1)应邀会诊科室接到会诊通知单8小时内、急诊会诊30分钟内未到申请科室会诊者。
(2)未及时执行上级医嘱指示,对诊断、治疗有影响者。
(3)体检遗漏重要阳性体征或未认真观察、记录病情变化,对必要的辅助检查不及时而导致误诊者。
(4)未记录有药物过敏史,或漏开过敏试验,而导致误用过敏药物。
(5)申请单书写不规范,申请目的不明确,导致误检、漏检者。
(6)检查、治疗中,因技术和责任因素造成断针、断管等未取出,但对人体未造成影响者。
(7)伤口、体腔内留置引流条(管)未适时取出者。
严重差错:(1)拒收、推诿病人,致使病情恶化,增加病人痛苦或延误病人检查、诊断、治疗者。
(2)各种诊疗操作(如胸、腹、骨髓穿刺,内窥镜检查等),未按《常见疾病诊疗规范》进行,发生感染等并发症。
(3)各种检查或术中误伤重要组织、器官者。
(4)因误诊或主观臆断而致治疗原则差错,延误治疗时间,影响治疗效果。
(5)对急症、危重病人未能优先诊治,或对危重病人随意转送而延误诊治者。
(6)对危重病员实施抢救或特殊检查,出现危象时医师不在场者。
(7)用药过程中,出现明显的毒、副作用而未及时停用者。
(8)对术前检查准备不充分或手术指征掌握不准,而轻率地实施手术。
(9)外科手术止血不完善,导致术后继续出血较多,需经二次手术止血者。
(10)体腔或软组织内遗留纱布、器械等异物,但在未离手术室前发现而拆开伤口取出者。
(11)病理标本丢失,影响诊断治疗者。
(12)错下医嘱(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床位、药名、剂量、用法、部位)已执行。
(13)对院领导和上级医师的指示不执行,违反规定影响诊疗工作的。
(14)急诊、危重病人会诊、抢救中,接到会诊通知单或电话不及时参加会诊、抢救者。
2、麻醉科一般差错:(1)低位椎管内麻醉未按常规操作进行致平面过高,出现呼吸抑制,经处理未发生不良后果者。
(2)硬膜外麻醉未按常规操作进行,致穿破硬脊膜或麻醉导管遗忘体内带回病房。
医院产科医疗缺陷评定标准(标准范本)

产科医疗缺陷评定标准一、一级医疗缺陷:1、错开毒剧药品的床号、剂量及用途,未执行或执行后及时发现未造成后果的。
2、对有潜在性危险的药品的药物开错医嘱、治疗单或处方已执行。
3、院内急会诊接通知后10分钟内未去会诊。
4、进行各种穿刺、封闭治疗时做错部位。
5、接诊时未能详细询问病史和仔细体检或臆造症状、体征造成误诊、误治。
6、手术、检查或治疗中,纱布、棉球或器械等遗留患者伤口内(不包括遗留在颅内、胸腔、腹腔和盆腔内而再次手术者)。
7、由于工作不慎,造成病人化学性灼烧或电灼烧∏度及以上,面积大于3平方厘米;若颜面部损伤愈合后无疤痕形成或色素沉着。
8、对危、重、急患者,首诊医师片面强调分科界限,使病人辗转于科与科之间,延误治疗。
9、各种技术性操作(包括)准备不妥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漏作、重作。
10、错开治疗饮食,加剧病情经及时处理未造成后果的。
11、急危重病人入院后,已明确诊断,未及时进行处理。
12、因责任心不强、检查不细或技术不熟练至阳性手术探查的术式选择不当、术野暴露不良、操作不当。
13、闭合性骨折,在复位时因注意不够、用力不当等操作失误, 造成开放性骨折。
14、使用某些具有一定毒副作用的药品,应定期检查而未检查, 如长期使用激素、庆大霉素、氯霉素,超过规定时间(5—7天)不查小便及血象。
15、各种技术操作(含手术、麻醉、输血)前,未按规定进行前谈话或谈话有重大遗漏。
16、手术通知单开错床号或接错病人,已将病人推进手术室。
17、未按规定作相应的术前检查,而草率手术;门诊手术不书写门诊病历、不写手术记录。
18、夜间病人病情变化,值班医生未看病人即下医嘱,值班医生处理病人后未作病程记录。
19、术前准备失误(如损伤皮肤等)、麻醉器械药品准备不当,延长手术时间或被迫停止手术。
20、遗失病理标本、标本未及时送检、送错病理标本或其他特检标本,影响了对病员及时诊断和治疗。
21、应送检的病理标本丢失、错送或保存不当而损坏变样。
医疗缺陷认定制度

医疗缺陷认定制度一、目的1. 明确医疗缺陷的定义,规范医疗缺陷的认定流程。
2. 保障患者权益,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3. 促进医疗人员自我提升,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内所有医疗活动。
三、医疗缺陷定义医疗缺陷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医务人员的疏忽、错误或不足,导致患者受到不必要的伤害或延误治疗。
四、认定标准1. 违反医疗操作规程。
2. 未按规定进行患者评估。
3. 诊断错误或治疗不当。
4. 用药错误或剂量不当。
5. 手术操作失误。
6. 医疗记录不完整或错误。
7. 忽视患者知情同意权。
五、认定程序1. 患者或家属提出缺陷认定申请。
2. 医疗机构设立专门的缺陷认定委员会。
3. 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4. 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和证据收集。
5. 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
6. 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和证据作出认定。
六、认定结果1. 确认为医疗缺陷的,医疗机构应向患者或家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补救措施。
2. 不构成医疗缺陷的,应向患者或家属说明理由。
3. 对于认定结果,患者或家属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复核。
七、后续处理1. 根据认定结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或教育。
2. 总结经验教训,修订和完善医疗操作规程。
3. 加强医疗人员培训,提高医疗质量。
八、记录与档案所有医疗缺陷认定的申请、调查、听证、认定结果及相关处理措施应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以备查询。
九、监督与改进1.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医疗缺陷认定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不断改进和完善制度。
十、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医疗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
医疗缺陷判定标准

医疗差错、缺陷判定标准一、临床科室一般差错:1、应邀会诊科室接到会诊通知单8小时内、急诊会诊30分钟内未到申请科室会诊者;2、未及时执行上级医嘱指示,对诊断、治疗有影响者;3、体检遗漏重要阳性体征或未认真观察、记录病情变化,对比要的辅助检查不及时而导致误诊者;4、未记录有药物过敏史,或漏开过敏试验,而导致误用过敏药物;5、申请单书写不规范,申请目的不明确,导致误检、漏检者;6、检查、治疗中,因技术和责任因素造成断针、断管等未取出,但对人体未造成影响者;7、伤口、体腔内留置引流条(管)未适时取出者。
严重差错:8、拒收、推诿病人,致使病情恶化,增加病人痛苦或延误病人检查、诊断、治疗者;9、各种诊疗操作(如胸、腹、穿刺等),未按《常见疾病诊疗规范》进行,发生感染等并发症。
10、各种检查或术中误伤重要组织、器官者;11、因误诊或主观臆断而致治疗原则差错,延误治疗时间,影响治疗效果;12、对急症、危重病人未能优先诊治,对危重病人随意转送而延误诊治者;13、对危重病员实施抢救或特殊检查,出现危象时医师不在场者;14、用药过程中,出现明显的毒、副作用而未及时停用者;15、对术前检查准备不充分或手术指征掌握不准,而轻率地实施手术;16、外科手术止血不完善,导致术后继续出血较多,需经二次手术止血者;17、体腔或软组织内遗留纱布、器械等异物,但未在离手术室前发现而拆开伤口取出者;18、病理标本丢失,影响诊断治疗者;19、错下医嘱(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床位、药名、剂量、用法、部位)已执行;20、对院领导和上级医师的指示不执行,违反规定影响诊疗工作的;21、急诊、危重病人会诊、抢救中,接到会诊通知单或电话不及时参加会诊、抢救者。
二、诊断缺陷(一)重度缺陷1、主要疾病诊断错误、诊断不清、延误诊断、延长疗程、影响转归。
3、非疑难病人7日内诊断不明者。
4、实施诊断发生严重副损伤者。
5、丢失活检组织标本或有诊断意义手术标本,影响诊断或增加病人痛苦者。
县级医院医疗缺陷判定考核标准(新标准)

**县人民医院医疗缺陷管理考核标准本标准根据卫生部相关规定及二级综合医院评审要求,结合我院质量控制和绩效考核制定。
按照缺陷程度的不同将医疗缺陷分为:轻度缺陷、中度缺陷、重度缺陷三个等次。
(扣罚标准:轻度缺陷:每项扣分0.5分;中度缺陷:每项扣分1分,并扣罚月绩效50元;重度缺陷:每项扣分3分,并扣罚月绩效200元。
医院质控制科每月按照缺陷标准考核执行)1、病历书写缺陷重度缺陷(1)首页空白;(2)缺入院记录;(3)缺手术记录;(4)缺麻醉记录;(5)缺死亡记录;(6)危急值未及时处臵和未在病程中记录分析,造成严重后果;(7)病历病案丢失或缺张少页;(8)病历评分等级为丙等病历;(9)具有三条中度缺陷者。
中度缺陷(1)出院诊断错误;(2)由实习医师代替住院医师书写入院记录;(3)首次病程记录缺诊断依据和鉴别诊断;(4)病危、病重病人缺主(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查房记录;(5)病危患者,病情变化未按要求随时记录,每天至少一次(时间具体到小时、分钟);(6)缺法定传染病的疫情报告记录;(7)抢救病人缺抢救记录;(8)抢救记录记述不清(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或缺参加抢救医务人员的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9)缺死亡讨论综合意见记录;(10)缺交接班记录;(11)缺转科或接收记录;(12)缺特殊检查、病情告知、病危通知、输血、治疗同意书等(缺患者或法定代理人签字);(13)自动出院,放弃治疗、放弃抢救者,无特殊原因缺患者或法定代理人签字;(14)死亡通知书未通知死者家属尸体解剖事宜及死者家属未签字;(15)缺手术同意书或缺患者及法家代理人签名;(16)缺麻醉同意书或缺患者法定代理人签名;(17)新开展的手术及大型手术缺少由科主任或授权的上级医师审签;(18)入院48小时内或手术病人术前无上级医师查房意见;(19)对诊断不清、疑难、疗效不佳的病例,缺副主任以上医师或科主任的查房记录;(20)住院未超过24小时,缺入院记录死亡记录;(21)产科无婴儿出院记录;(22)缺对诊断治疗起决定性作用的辅助检查报告;(23)凡作病理检查者,缺病理报告;(24)病历中有涂改、刀刮、粘贴、涂黑,或医嘱有涂改。
医疗缺陷判定标准剖析

医疗缺陷判定标准一、病历书写缺陷1. 重度缺陷(1)首页空白;(2)缺入院记录;(3)缺手术记录;(4)缺麻醉记录;(5)缺出院(死亡)记录;(6)具有三条中度缺陷者;(7)住院20天以上无打印病历;(8)病危患者一日无病程记录。
2 中度缺陷(1)出院诊断错误;(2)病人治疗、抢救或死亡时间记录不一致。
(3)首次病程记录缺诊断依据和鉴别诊断;(4)病危、病重病人缺主(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查房记录;(5)病危患者,病情变化未按要求随时记录。
每天至少一次(时间具体到小时、分钟);(6)缺法定传染病的疫情报告记录;(7)抢救病人缺抢救记录;(8)抢救记录记述不清(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或缺参加抢救医务人员的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9)缺死亡讨论综合意见记录;(10)缺交接班记录;(11)缺转科或接收记录;(12)缺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缺患者或法定代理人签字);(13)自动出院,放弃治疗、放弃抢救者,无特殊原因缺患者或法定代理人签字;(14)死亡通知书未告知死者家属尸体解剖事宜及死者家属未签字;(15)缺手术同意书或患者及法定代理人签名;(16)缺麻醉同意书或患者及法定代理人签名;(17)新开展的手术及大型手术缺少由科主任或授权的上级医师审签;(18)入院48小时内或手术病人术前无上级医师查房意见;缺手术医师查看患者记录;(19)对诊断不清、疑难、疗效不佳的病例,缺副主任以上医师或科主任的查房记录;(20 住院未超过24小时,缺入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21)缺对诊断治疗起决定性作用的辅助检查报告;(22)凡作病理检查者,缺病理报告;(23)在病历中模仿或代替他人签名;(24)病历中有涂改、刀刮、粘贴、涂黑,或医嘱有涂改;(25)缺整页病历记录,造成病案不完整;(26)住院30天以上无阶段性小结。
(27)三级医师查房未按规定时限记录(副主任及以上医师至少每周1次、主治医师至少每周2次)。
(28)住院10天以上无打印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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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质量缺陷判定标准医疗工作缺陷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各种主观、客观原因造成诊疗工作中的不足,甚至产生一定的不良后果;根据其对患者的影响程度,分为轻、中、重三度。
本缺陷判定标准仅适用于我院部的医疗质量管理,具体行为是否构成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根据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由相应的鉴定部门裁定。
轻度缺陷:对患者不造成影响或对患者有轻微影响而无不良后果。
中度缺陷:影响疗效,延长疗程,造成组织器官的可愈性损害;或违反操作规程,增加患者痛苦与医疗费用,但无严重后果。
重度缺陷:严重影响疗效或造成重要组织器官损害致功能障碍;甚至造成残废、死亡等严重不良后果。
1、病历书写缺陷轻度缺陷:(1)首页、楣栏及相关表格填写不全;(2)整份病历有3处以上无上级医师签名;(3)病历排列顺序或检查单粘贴不规;(4)医学术语不当或有明显文字错误;(5)连续三天以上(慢性病五天)无病程记录;(6)除上述缺陷外的其他书写不规;(7)各项检查不及时;(8)上级医生查房不能指导病例诊断与治疗,对住院医师不能起到指导作用;(9)未及时打印住院病历(普通患者满页打印,危重病人随时打印)。
中度缺陷:(1)既往史、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缺一项;(2)入院48小时或手术病人术前无上级医师查房意见;(3)本科室连续住院超过30天无阶段小结;(4)新入院患者及手术后三天无连续病程记录;(5)首次病程记录无诊断依据、鉴别诊断或诊疗计划;(6)专科患者病历无专科情况记录;(7)转科患者无转科及接收记录;(8)会诊单和各种检查单有缺失;(9)缺交接班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和特殊治疗记录之一项;(10)病危、病重患者未及时下病危、病重通知或过早停病危、病重医嘱者;(11)申请单书写不规,申请目的不明确,导致误检、漏检者;(12)不规修改三处及以上,或关键点不规修改一处者;(13)病历记录缺页造成病历不完整;(14)出院诊断错误;(15)由实习医师代替住院医师书写入院记录;(16)病历中有涂改、刀刮、粘贴、涂黑,或医嘱有涂改;(17)病危、病重病人缺主(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查房记录;(18)病情变化未按要求随时记录(时间具体到小时、分钟),病危患者每天至少记录一次,病重患者每两天至少记录一次;(19)缺法定传染病的疫情报告记录;(20)抢救病人缺抢救记录;(21)抢救记录记述不清(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或缺参加抢救人员的及专业技术职称;(22)缺死亡讨论综合意见记录;(23)缺交接班记录;(25)缺整页病历记录,造成病案不完整;(26)缺特殊检查、治疗、麻醉及手术同意书(缺患者或法定代理人签字);(27)自动出院,放弃治疗、放弃抢救者,无特殊原因缺患者或法定代理人签字;(28)死亡通知书未告知死者家属尸体解剖事宜及死者家属未签字;(29)在病历中模仿或代替他人签名;(30)缺对诊断治疗起决定性作用的辅助检查报告;(31)新开展的手术及大型手术缺少由科主任或授权的上级医师审签;(32)凡做病理检查者,缺病理报告;(33)对诊断不清、疑难、疗效不佳的病历,缺副主任以上医师或科主任的查房记录;(34)住院超过24小时,缺入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35)产科无婴儿出院记录,无新生儿脚印;(36)对上级医师查房、会诊、术前记录不及时,病情变化无分析者; (37)符合乙级病历一票否决者。
重度缺陷:(1)主诉、现病史、体检有重要遗漏或主观臆断编造,造成诊断错误或影响治疗、抢救;(2)具有三条中度缺陷者;(3)死亡病历无死亡抢救、死亡讨论等记录;(4)缺病历首页、住院病历、入出院(死亡)记录、病程记录之一项;(5)手术无术前谈话签字记录、术前小结、麻醉记录、手术记录、术前术中护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术后医嘱之一项;(6)致残手术、首次开展的重大手术,无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的手术未报告医院领导批准者;(7)有明显篡改病历痕迹者;(8)缺注册医师书写或签名的入院记录;(9)对上级医师指示医嘱未能执行或执行错误对病人造成不良后果者;(10)符合丙级病历一票否决者。
2、诊断缺陷轻度缺陷:(1)疑难病例未及时会诊,但未影响治疗者;(2)次要诊断或合并症遗漏,未影响治疗者;(3)次要诊断依据不全者;(4)应邀会诊科室接到会诊通知单未按规定时间完成会诊,急诊会诊10分钟未到申请科室会诊者;(5)申请单书写不规,申请目的不明确,导致误检、漏检者。
中度缺陷:(1)因常规药品缺乏或设备故障而贻误诊断时机;(2)非疑难病症超过一周诊断不明,未上报上级医师或按诊断规组织会诊或上报;(3)主要诊断确立,遗漏并发症诊断而影响治疗者;(4)因实施诊断措施失败造成患者痛苦;(5)主要疾病诊断依据不足,导致诊断不确切。
重度缺陷:(1)主要疾病诊断错误或遗漏,导致延误治疗;(2)疑难、急、重症病例未请示上级医师或会诊而延误诊断治疗者;(3)因实施诊断措施失误而损伤重要脏器者;(4)因仅依赖医技科室检查报告而导致错误诊断;(5)未及时实施关键性检查措施而延误诊断;(6)各类标本丢失,影响诊断治疗者;(7)住院过程中,病情变化未能及时发现而影响病人治疗,造成后果者。
3、治疗缺陷轻度缺陷:(1)用药不合理而增加副作用,未影响疗效或造成损害;(2)辅助治疗不当,未影响疗效;(3)滥用不必要的药物或治疗手段;(4)治疗措施正确,但未按规程序审批;(5)无菌诊疗操作后发生感染并发症。
中度缺陷:(1)用药不当、处理失误或错下医嘱已执行而影响疗效,但未造成损害;(2)非重症患者明确诊断后未及时采取治疗措施;(3)因常规药品或设备准备不足而延长疗程;(4)未记录有药物过敏史,或漏开过敏试验,而导致误用过敏药,未造成严重后果;(5)用药过程中,出现明显的毒、副作用而未及时停用者;(6)检查、治疗中,因技术和责任因素造成断针、断管等未取出,但对人体未造成影响者。
重度缺陷:(1)治疗原则和关键性治疗措施错误;(2)处理失误或用药不当造成患者严重痛苦或损害患者;(3)重症患者诊断清楚而未及时采取治疗措施导致增加患者痛苦;(4)住院过程中患者病情恶化,医生未及时发现,以至错过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5)对急症、危重患者未能优先诊治,或对危重患者随意转送而延误诊治者;(6)拒收、推诿患者,致使病情恶化,增加患者痛苦或延误患者检查、诊断、治疗者。
4、抢救缺陷轻度缺陷:(1)抢救病例无上级医师指导;(2)抢救记录及医嘱不规、不完善;(3)抢救药物设备准备不当,但未直接影响抢救效果。
中度缺陷:(1)抢救不及时或措施不力;(2)抢救药物、设备、能源出现障碍影响抢救;(3)需要多科协作的抢救中,科间配合不力影响抢救效果;(4)抢救操作不当造成组织损伤;(5)抢救病人没有上级医师指导。
重度缺陷:(1)抢救不及时、延误抢救时机,导致严重损害或死亡;(2)错误判断病情或未按抢救常规操作而致失误;(3)抢救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重要脏器损害;(4)对危重病员实施抢救或特殊检查,出现危象时医师不在场者;(5)住院过程中患者病情恶化,医生未及时发现,以至错过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
5、手术缺陷轻度缺陷:(1)切口遗留异物而延迟愈合时间;(2)化脓性病灶切开引流不畅需再次扩大引流或延期愈合;(3)器械使用不当造成患者损伤;(4)术后因伤口处理不妥影响切口如期愈合;(5)对术前检查准备不充分或手术指征掌握不准,而轻率地实施手术,未造成严重后果;(7)应用失活剂后未向患者文字交待复诊时间,造成延误复诊者;(8)修复中因模型或修复体丢失而致病人再次复诊者;(9)因操作不慎,在治疗过程中使患者误服修复体,但未引起严重后果者;(9)拔牙时遗留残根未加记录,或错戴假牙者;(10)需充填绝缘体而未充填,引起牙髓炎者。
中度缺陷:(1)手术粗暴造成过度组织损伤,但无后遗症;(2)操作不当或止血不完善,导致过量失血或需经二次手术止血者;(3)操作不当导致感染、血肿、瘘管、窦道形成而影响愈合;(4)违反手术分级管理的越级手术;(5)无正当理由所致择期手术术前等候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特殊病例除外);(6)体腔或软组织遗留纱布、器械等异物,但在未离手术室前发现而拆开伤口取出者;(7)体腔关闭前未认真查对清点敷料、器械,导致延长手术时间30分钟以上;(8)对术前检查准备不充分或手术指征掌握不准而轻率地实施手术;(9)手术标本保存不当、送检不及时,影响病理诊断的准确性、及时性;(10)根管治疗中扩孔针折断,导致拔牙者;(11)在治疗修复中,未按常规操作造成舌、腭、龈组织较重的机械损伤者;(12)因工作粗疏,致失活剂不密合,造成牙组织灼伤者;(13)基牙预备中磨错牙或多切割牙体组织者;(14)用腐蚀药物治疗(如硝酸银、麝香草酚、碘酚)引起周围软组织严重溃烂者。
重度缺陷:(1)手术方式、部位、时间选择错误导致手术失败者;(2)手术操作不当损伤重要脏器,影响患者生理功能;(3)违反操作规程直接或间接造成大出血休克;(4)手术操作不当或术前准备不足而致不能达到手术目的;(5)术后体遗留非治疗性异物,造成严重后果;(6)术中遇到复杂情况,未及时报告上级医生或会诊讨论而未得到妥善处理,造成不良后果;(7)术中出现术前未预料到的情况,需改变手术方式而未与患者及其家属办理告知签字手续,造成严重后果。
6、麻醉缺陷轻度缺陷:(1)因麻醉本身原因,麻醉不全,效果不佳,严重影响手术进行;(2)急诊抢救手术通知单送达后,无特殊原因30分钟麻醉医师未做好麻醉准备;(3)麻醉科医生术前(急诊手术除外)术后未看病人,未造成后果。
中度缺陷:(1)低位椎管麻醉未按常规操作进行致平面过高,出现呼吸困难,经处理未发生不良后果者;(2)硬膜外麻醉未按常规操作进行,致穿破硬脊膜或麻醉导管遗忘体带回病房;(3)因麻醉插管未按常规进行,致患者牙齿松动、脱落,咽喉部严重损伤;(4)麻醉科医生术前(急诊手术除外)、术后未看病人,造成后果。
重度缺陷:(1)麻醉科医生临床抢救患者时,因抢救器械、抢救药品准备不充分或操作不熟练影响抢救者;(2)麻醉科医生因术中违反《临床技术操作规》,致患者出现呼吸循环骤停,经抢救顺利恢复者;(3)因麻醉穿刺未按正规操作造成气胸或血胸者;(4)麻醉科医生因疏忽造成患者缺氧或二氧化碳潴留者,经积极处理,未发生严重后果者;(5)麻醉科值班人员无故停止、拖延或推诿手术,或擅离职守影响手术按时进行,造成严重后果;(6)麻醉科医生术前(急诊手术除外)未访视患者并签署麻醉术前知情同意书,造成严重后果;(7)麻醉科医生临床抢救病人时,遗忘重要器械、药品影响抢救者。
7、手术室缺陷轻度缺陷:(1)手术患者因体位固定或摆放不当及保护不全,使皮肤轻度压伤或出现水泡者;(2)因责任心不强、护理不当,用热水袋或电极造成轻度灼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