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听力筛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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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听力筛查工作方案.

儿童听力筛查工作方案.

儿童听力筛查工作方案一,工作意义新生儿听力障碍是新生儿常见的出生缺陷,正常新生儿中听力障碍发生率为1—3 ‰,在重症监护室发病率可达2—4% .新生儿听力筛查与救治使听力障碍得到早发现,早干预,减少听力残疾的发生.二,工作规范(一)筛查对象:出生3—5天的新生儿.(二)筛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或设置儿科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各妇幼保健机构.(三)筛查人员:经兰大二院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培训,取得考核证的人员方可上岗.(四)筛查仪器:筛查型耳声发射仪(DPOAE)和/或自动听觉脑干诱发电位仪(AABR).(五)诊断机构:由省卫生厅认定的儿童听力障碍诊治中心进行确诊.(六)异常儿童转诊:具有听力损伤高危因素者,听力初筛未通过者均开具转诊单到兰大二院儿童听力障碍诊断中心进行复查,确诊.(七)信息管理1.各助产机构在分娩登记册上注明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情况,并进行详细的登记,填写《甘肃省新生儿听力筛查月报表》(附表6),每月10日将上月数据上报到区(县)妇幼保健机构.2.省妇幼保健院每月统计全省42天儿童听力复查情况,以市(州)为单位,将儿童听力复查情况反馈到市(州)妇幼保健机构.(八)质量控制1.质控内容:筛查率,42天儿童听力复查率.2.质控方法:(1)筛查率:一级质控:县(市,区)助产机构,依据出生证发放信息,听力筛查报告单,计算筛查率,与报表核对,其误差率小于±2%.二级质控:省级,以县(市,区)为单位,抽取20%助产机构,方法同一级质控,其误差率小于±1%.(2)42天儿童听力复查率:由省妇幼保健院复核区(县)42天儿童听力复查人数,时间,复查结果,与报表核对,其误差率为"0".三,评估内容(一)筛查率:以县(市,区)为单位,辖区内助产机构新生儿听力初筛人数占同期活产数百分比,筛查率达50%.(二)阳性儿童检出率:年度内筛查出听力障碍人数占全部听力筛查人数的百分比.(三)管理率:以县(市,区)为单位确诊的患儿,在确诊1个月内得到干预的人数与同期确诊人数百分比,管理率达100%.附表6甘肃省新生儿听力筛查月报表报表单位: 县(市,区) 年月医院名称活产数7天以内死亡数听障碍高危儿人数筛查情况阳性情况备注筛查数其中高危儿筛查数阳性人数其中高危儿数合计注:筛查单位于每月10日前上报到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各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汇总后于15日前上报到省妇幼保健院.报表人 : 报表时间: 年月日。

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制度

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制度

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制度前言新生儿听力筛查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其目的是在新生儿出生后尽早发现和治疗听力异常,以避免听力发育障碍及其他相关影响。

在此背景下,建立完善的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一、工作目的制定本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规范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流程,提高筛查工作质量,保护新生儿听力健康,落实国家关于新生儿听力筛查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各级医疗机构及与之合作的社会卫生服务机构。

三、工作流程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流程如下:1.宣传教育:向孕期和产前孕妇、家庭医生和医院干部、职工及社会公众普及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重要性和好处,提高筛查工作的知晓和参与程度。

2.提前预约:与孕妇在末次产前检查或预约诊疗时告知筛查内容、采用的方法和时间、费用及其支付方式等,并提前预约筛查时间和地点。

3.筛查实施:由专业人员对新生儿于出生后3-7天采用听觉诱发电位(ABR)和自发性耳电图(OAE)等现代检查方法,完成听力筛查并记录筛查结果。

4.筛查结果分析与反馈:医疗机构应及时将筛查结果告知孕妇、新生儿家庭、家庭医生或相关部门,并进行随访检查或转诊治疗。

四、人员配备新生儿听力筛查应由具备相关专业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医疗技术人员和常规医疗服务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协同完成。

五、工作条件医疗机构应有完备的检测仪器设备和专业条件,同时要加强对职工的培训,提高医护人员技术水平和筛查工作效率。

六、工作计划与监督每年应在新生儿听力筛查方面制订详尽的工作计划,此外还要定期评价检查效果,从而不断提高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

七、工作验收与评估医疗机构应制定笑意听力筛查质量评估标准并进行定期总结和评估,对达标和未达标的医疗机构及时反馈并加强指导。

八、工作责任在新生儿听力筛查过程中,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其它参与人员均应遵守筛查工作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保证筛查工作质量和效果,对新生儿听力健康负责。

新生儿听力筛查实施方案

新生儿听力筛查实施方案

新生儿听力筛查实施方案一、引言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指通过一系列听力测试,早期筛查婴儿和幼儿是否存在听力障碍。

早期发现和干预对于儿童听力和语言的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制定一套有效的新生儿听力筛查实施方案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目的本实施方案的目的是早期筛查新生儿的听力,以及及早发现和干预可能存在的听力问题,确保儿童的听力和语言发展得到充分关注和支持。

三、实施方案1. 筛查对象新生儿及幼儿2. 筛查方法a. 家庭询问和观察:与家长进行沟通,了解新生儿的听力情况,观察幼儿的听觉反应和注意力。

b. 听觉行为反应:通过观察幼儿对声音(例如噪音、语音)的反应,判断其听力水平。

c. 听觉生理检测:运用听觉诱发电位(ABR)和耳脑干制约反应(ASSR)等技术,测量婴儿和幼儿的听觉功能。

3. 筛查时间新生儿出生后的第24小时内进行初步筛查,如果结果异常,则在出生后1个月内进行复查。

4. 筛查地点筛查可以在医疗机构、儿童保健中心及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地进行。

四、结果分析和处理1. 正常结果:表明儿童听力正常。

2. 异常结果:如果筛查结果异常,需要进一步评估,包括专业医生的详细检查和听力诊断。

必要时,进行听力干预和康复。

3. 结果跟踪:对筛查结果进行记录,并随时跟踪儿童的听力和语言发展情况,必要时提供持续的支持和干预。

五、实施策略和推广1. 健康教育宣传:通过宣传册、海报、互联网等方式,向公众普及新生儿听力筛查的重要性和方法。

2. 培训和培训指导:培训医护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了解筛查方法,以及如何与家长有效沟通。

3. 优化筛查流程:通过优化筛查流程,提高筛查效率和准确性。

4. 建立检测设施和团队:建立专业的听力筛查团队,配备先进的检测设备,确保筛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六、结论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早期发现和干预听力问题的重要手段,对于儿童听力和语言的发展具有关键作用。

本实施方案为新生儿听力筛查提供了一套科学、有效的实施方法,有助于推动早期听力筛查工作的开展和普及。

XX省新生儿听力免费筛查项目实施方案

XX省新生儿听力免费筛查项目实施方案

XX省新生儿听力免费筛查项目实施方案为提高人口素质,保护儿童身心健康,对儿童的听力障碍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减少因听力障碍影响儿童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省各级医疗助产机构对新生儿听力筛查做到100%告知。

到2020年,以市县为单位的听力筛查率达到90%以上,对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的新生儿筛查率应达到95%以上,对未通过听力筛查的儿童进行早期诊断和干预。

建立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管理体系。

逐步实行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全面信息化管理。

二、筛查、诊断对象(一)筛查对象。

全省所有活产新生儿(含外省户籍)实行免费听力筛查(初次筛查)。

⒈出生48~72小时(或出院前)新生儿。

⒉出生时在医院未接受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初次筛查未通过的或者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定期进行复查和监测,在婴儿出生30-42天内健康检查时应补筛查或复查。

⒊3周岁以下婴幼儿有下列高危因素之一者,列为重点筛查、复查和监测对象,并跟踪随访至3周岁:(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住院超过5天;(2)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族史;(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病等引起的宫内感染;(4)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5)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6)高胆红素血症达到换血要求;(7)病毒性或细菌性脑膜炎;(8)新生儿窒息(Apgar评分1分钟0-4分或5分钟0-6分);(9)早产儿呼吸窘迫综合征;(10)体外膜氧;(11)机械通气超过48小时;(12)母亲孕期曾使用过耳毒性药物或袢利尿剂、或滥用药物和酒精;(13)临床上存在或怀疑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征或遗传病。

(二)诊断对象。

筛查或复查未通过者应转诊到诊断机构进一步检查以明确诊断。

三、筛查、诊断方法与要求(一)方法。

⒈筛查(初筛):采用耳声发射法。

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方案

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方案

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方案•相关推荐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方案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就需要我们事先制定方案,方案的内容和形式都要围绕着主题来展开,最终达到预期的效果和意义。

那么优秀的方案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方案,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方案1为提高人口素质、保护儿童身心健康,对儿童的听力障碍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减少因听力障碍影响儿童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发育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卫生部《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及《全国新生儿听力筛查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20XX—20XX)》,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筛查对象凡在我市出生3天后的新生儿,均为筛查对象。

具有下例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列为重点筛查对象:(一)在新生儿重症监护室中住院超过24小时;(二)有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庭史;(三)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螺旋体或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的患儿;(四)细菌性脑膜炎;(五)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六)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七)高胆红素血症具备临床换血治疗指征;(八)母亲孕期曾使用过耳毒性药物;(九)Apgar评分1分钟4分内或5分钟6分内;(十)机械通气时间5天以上;(十一)临床上存在或怀疑有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症或遗传病。

二、初筛单位的确定按照卫生部《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要求,凡经长春市卫生局审批获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行许可证》(助产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在达到《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后,均应开展新生儿听力障碍初筛工作。

三、筛查单位设施基本要求(一)初筛单位需配备筛查型耳声发射仪(OAE);复筛单位需配备快速脑干诱发电位仪(AABR)。

(二)初筛单位要求在产科疗区设一间相对安静、整洁、单独用于听力筛查的诊室,不需要做特殊的隔音处理,能够保持室内安静,配备诊查床和办公桌椅,面积应在15平米以上。

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方案

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方案

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方案一、筛查内容1.听力筛查:通过对新生儿进行听觉能力的测试,早期发现听力障碍或聋哑儿童。

可以采用自动听觉脑干反应筛查法(ABR)或自动耳脑计算机辅助诊断系统(OAE)等。

2.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筛查:通过对新生儿的血液中甲状腺激素水平的检测,早期发现甲状腺功能低下,并进行干预治疗。

可以采用TSH和T4的血液检测法。

3.先天性半透明白内障筛查:通过对新生儿眼球透明度的检查,早期发现白内障,并进行手术治疗。

可以采用眼底光反射检查法或蓝光筛查法等。

4.先天性脉管性心脏病筛查:通过对新生儿心脏进行听诊和心脏超声检查,早期发现心脏病变,并进行相应的药物治疗或手术干预。

5.酮症性低血糖筛查:通过对新生儿血糖水平的检测,早期发现低血糖症状,并给予及时的补救治疗。

6.先天性代谢性疾病筛查:通过对新生儿的血液中特定代谢产物的检测,早期发现代谢性疾病,并进行饮食、药物或其他治疗手段。

二、筛查方法1.听力筛查:新生儿出生后即可进行,可以在医院、社区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院等进行。

操作人员可以是护士、听力师或相关专业人员。

操作方法根据不同的筛查工具和设备有所不同。

2.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筛查:新生儿出生48-72小时内进行,可以在医院、妇幼保健院或社区医疗机构等进行。

通过在新生儿的脚跟或指尖获得一滴血液样本,进行TSH和T4的检测。

3.先天性半透明白内障筛查:新生儿出生后可以进行,可以在医院、眼科诊所或妇幼保健院等进行。

通过对新生儿眼睛进行检查,包括观察瞳孔对光反应和眼底光反射等。

4.先天性脉管性心脏病筛查:新生儿出生后可以进行,可以在医院、儿科诊所或妇幼保健院等进行。

通过进行听诊和超声心动图检查,确定心脏是否有异常。

5.酮症性低血糖筛查:新生儿出生后即可进行,可以在医院、儿科诊所或妇幼保健院等进行。

通过对新生儿的血液样本进行血糖检测。

6.先天性代谢性疾病筛查:新生儿出生后即可进行,可以在医院、儿科诊所或妇幼保健院等进行。

医院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安排策划方案

医院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安排策划方案

医院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安排策划方案方案名称:医院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安排策划方案1. 目标:通过对新生儿进行听力筛查,早期发现和干预听力问题,提高新生儿听力水平。

2. 任务分解:a. 筛查方法选择:确定使用客观筛查方法,如自动听性脑干反应(ABR)或耳声发射筛查(OAE)。

b. 资源准备:准备听力筛查设备,购置所需设备,并进行相关培训。

c. 人员安排:确定负责听力筛查的专业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和听力师等,并制定具体的工作职责和岗位要求。

d. 流程制定:制定标准化的流程,包括预约安排、受检儿童登记、筛查步骤和结果记录等,确保筛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e. 宣传推广:开展宣传活动,向妇产科医生、产科护士和家长等推广新生儿听力筛查的重要性,并提供相关信息和咨询服务。

f. 数据分析和评估: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对筛查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反馈评估筛查工作的效果。

g. 合作与协调: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合作,如儿童保健机构、听力康复中心等,共同推进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

3. 时间计划:a. 准备阶段:购置设备、培训人员和准备宣传材料等(1个月)。

b. 实施阶段: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建立数据管理系统并持续完善(每季度进行筛查)。

c. 评估阶段:对筛查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和提高(每年进行评估)。

4. 风险分析:a. 设备故障:定期检测设备的运行状态,建立维修和替换机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b. 人员流动:提供相关培训和激励措施,留住优秀的专业人才。

c. 宣传推广效果不佳:加大宣传力度,提供更多的信息和材料,积极与相关方进行合作,提高宣传推广效果。

5. 成果评估:通过与儿童保健机构和听力康复中心等部门的合作,进行跟踪随访,评估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效果和成果。

6. 资金预算:根据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宣传推广和评估等各项费用进行预算,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7. 实施监督与控制:成立专门的管理团队,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和推进工作进程,定期对工作进行监督和控制,落实责任和任务。

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制度(本院)

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制度(本院)

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制度一.按照《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规定》,对在本院出生和接诊的所有新生儿实施听力筛查。

二.对象:在本院出生和接诊的所有新生儿,均列为检测对象。

具有高危因素之一的新生儿,为重点筛查对象。

听力高危因素包括:1.母亲在怀孕期间使用过耳毒性药物;2.母亲患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3.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4.出生后1分钟Apgar评分4分;出生后5分钟Apgar评分6分;5.新生儿重症监护室中住院超过24小时;6.机械通气时间超过5天;7.患高胆红素血症;8.患细菌性脑膜炎;9.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10.有听力障碍家庭史;11.临床上怀疑存在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症,如常见的Usher综合症等。

三.筛查方法及适用范围:1.耳声发射法(OAE):适用于无听力高危因素的所有新生儿。

2.耳声发射法+快速脑干听觉诱发电位法(OAE+AABR):适用于有听力高危因素的新生儿。

四.筛查时间:1.初筛:新生儿出生后2-5天至出院前进行初筛;2.复筛:初筛未通过者于出生后42天内进行复筛;3.转诊:复筛仍未通过者转诊到本院耳鼻喉科门诊或广州市儿童医院听力保健中心进一步检测。

五.管理要求:1.检查前履行告知义务:由新生儿父亲或母亲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按照规定时间,由专人对检测对象实施检查。

3.测听室环境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通风良好,配备诊床和办公桌椅,环境噪音低于45分贝A声级设专用房间(dBA)。

4.信息登记与录入:1)填写《新生儿听力筛查情况登记本》及《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报告单》,其中:一联存入新生儿住院病历保存,报告联交新生儿监护人保存。

2)信息录入:由产科专人将筛查结果录入《围产保健-产时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软件》的“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模块”,按规定要求及时传送到广州市妇幼保健处。

每季完成专项报表。

5.信息反馈和追踪:1)对筛查未通过者,通知其监护人于婴儿出生后42天回院复筛;2)对复筛仍未通过的婴儿转诊到本院耳鼻喉科门诊或广州市儿童医院听力保健中心进一步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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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听力筛查实施方案
长春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提高人口素质、保护儿童身心健康~对儿童的听力障碍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减少因听力障碍影响儿童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发育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卫生部《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及《全国新生儿听力筛查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
,2009—2015,》~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筛查对象
凡在我市出生3天后的新生儿~均为筛查对象。

具有下例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列为重点筛查对象:
,一,在新生儿重症监护室中住院超过24小时,
,二,有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庭史,
,三,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螺旋体
或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的患儿,
,四,细菌性脑膜炎,
,五,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六,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
,七,高胆红素血症具备临床换血治疗指征,
,八,母亲孕期曾使用过耳毒性药物,
,九,Apgar评分1分钟4分内或5分钟6分内,
,十,机械通气时间5天以上,
,十一,临床上存在或怀疑有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症
或遗传病。

二、初筛单位的确定
按照卫生部《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要求~凡经长春市卫生局审批获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行许可证》,助产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在达到《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后~均应开展新生儿听力障碍初筛工作。

三、筛查单位设施基本要求
,一,初筛单位需配备筛查型耳声发射仪,OAE,,复筛单位需配备快速脑干诱发电位仪,AABR,。

,二,初筛单位要求在产科疗区设一间相对安静、整洁、单独用于听力筛查的诊室~不需要做特殊的隔音处理~能够保持室内安静~配备诊查床和办公桌椅~面积应在15平米以上。

四、人员要求
从事听力障碍筛查的人员~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在取得技术考核合格证后方能上岗操作。

五、筛查程序和要求
,一,初筛
1、新生儿出生3-5天内~产科的听力筛查人员对其进行听力障碍筛查~由新生儿家长填写“知情同意书”,见附件1,~筛查后将“长春市新生儿听力筛查报告、转诊单”,附件2,一联粘贴在产妇病历,“粘贴辅助检查结果”,位置~并在《长春市新生儿听力筛查登记本》,见附件3,中做好相关登记~妥善保存~另一联由新生儿家长保存。

2、初筛未通过者~筛查人员应及时告知新生儿家长在新生儿出生后42-49天内到复筛单位进行复查~并做好耐心、
细致的解释工作。

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初筛结果即使正常~也要告知家长应密切注意新生儿听性行为发育情况~,主要观察婴幼儿对不同频率、强度声音做出的
反应~可在小儿背后两侧无规律的发出声响~观察小儿是否转头向给声侧。

将给小儿的声刺激与另一种特定的无关刺激在时间和空间上适当结合~经多次训练后形成听觉条件反射~以此判断其听力,。

出生后3年内每6个月到长春市妇幼保健所随访一次。

3、没有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助产机构应告知新生儿家长~新生儿出生后3-5天内带转诊卡片,附件4,,最迟不超过42天,~到长春市妇幼保健所进行听力障碍筛查的初筛。

,二,复筛
指定长春市妇幼保健所为全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复筛单位~承担全市的新生儿听力筛查复筛工作~并将复筛阳性的新生儿转诊到上级医疗机构确诊。

1、复筛人员需填写:长春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复查报告单~一联粘贴在《长春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复查登记本》上~并做好相关登记~另一联由新生儿家长保存。

2、复筛未通过的~复查人员应告知新生儿家长于出生后 3个月内进一步诊断~并填写《长春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复查报告单》~并在《长春市新生儿听力诊断筛查复查登记本》上详细登记相关信息~由复查单位保存。

六、保证措施
,一,组织管理
1、长春市卫生局负责全市新生儿听力障碍筛查工作的监督管理与综合协调工作。

2、长春市妇幼保健所负责全市听力障碍初筛、复筛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信息管理等工作。

3、各级助产单位要按规定要求~开展新生儿听力障碍筛查工作~并做好登记、报告、转诊和宣教工作。

,二,健康教育及培训
各地应有计划的在报纸、电视等有关媒体宣传新生儿听力筛查的重要意义及有关医学常识~要在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儿科及社区等处设立宣传栏或张贴宣传画~介绍新生儿听力筛查相关知识。

基层儿保医生应利用新生儿访视的机会将印有新生儿听力筛查相关内容的情况简介、宣传单发放到孕妇及家属手中~并做好咨询及健康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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