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交银康人寿联团体安康A款(2021)重大疾病保险费率表

趸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30年交趸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30年交0132.6628.4415.5811.159.037.00120.8825.9114.1910.158.22 6.371136.7429.3216.0511.499.307.22124.6526.7214.6310.478.47 6.582141.0430.2316.5511.859.607.45128.5827.5615.0910.798.74 6.793145.5531.2017.0812.239.907.69132.7028.4415.5711.149.027.014150.2832.2117.6412.6210.227.94137.0129.3616.0711.509.317.245155.2133.2618.2113.0410.568.21141.5130.3216.6011.889.627.486160.3534.3718.8213.4710.928.49146.2131.3317.1512.279.957.747165.7035.5119.4413.9211.288.78151.0932.3717.7212.6910.288.018171.2336.7020.1014.3911.669.08156.1533.4618.3213.1110.638.289176.9637.9320.7714.8712.069.39161.3934.5818.9313.5610.998.5710182.8839.2021.4715.3812.479.72166.8035.7419.5714.0211.378.8811188.9940.5122.1915.9012.9010.06172.3936.9420.2314.4911.769.1912195.2941.8622.9316.4413.3410.41178.1638.1820.9114.9912.179.5213201.8043.2523.7016.9913.7910.77184.1139.4621.6215.5012.599.8614208.5144.6924.5017.5714.2711.15190.2540.7822.3516.0313.0210.2115215.4346.1825.3218.1714.7611.54196.5942.1423.1016.5713.4810.5816222.5847.7326.1818.7815.2711.95203.1343.5523.8817.1413.9510.9617229.9649.3327.0619.4315.7912.38209.8845.0124.6917.7314.4411.3618237.5950.9827.9820.0916.3412.82216.8446.5225.5318.3514.9411.7819245.1452.6128.8920.7516.8813.26223.8548.0326.3818.9715.4612.2020252.9254.2929.8221.4317.4413.72231.0649.5927.2519.6115.9912.6421260.9356.0230.7822.1318.0214.20238.4751.2028.1520.2716.5413.1022269.1757.8131.7822.8518.6214.69246.0952.8529.0820.9517.1113.5723277.6559.6532.8023.6019.2415.20253.9154.5630.0421.6617.7014.0624286.3661.5333.8524.3719.8815.74261.9356.3031.0222.3818.3114.5725295.3163.4834.9425.1720.5516.29270.1558.1032.0323.1318.9415.0926304.5065.4736.0525.9921.2316.87278.5759.9433.0823.9119.5915.6327313.9567.5237.2026.8321.9417.47287.1861.8234.1424.7020.2616.1928323.6669.6338.3927.7122.6718.10295.9763.7535.2425.5220.9516.7729333.6371.8139.6128.6123.4318.75304.9465.7236.3626.3621.6617.3630343.8774.0440.8729.5424.2219.44314.0967.7437.5127.2222.3917.9731354.3776.3342.1730.5125.0420.16323.4269.7938.6928.1023.1418.6032365.1478.6943.5031.5025.8920.91332.8971.8839.8929.0023.9019.2533376.1781.1144.8832.5326.7721.69342.5274.0041.1129.9224.6819.9134387.4583.5946.2933.5927.6822.51352.3276.1842.3730.8725.4820.5935399.0086.1347.7434.6928.6323.38362.2978.4043.6531.8426.3121.2936410.8088.7349.2435.8229.62372.4180.6544.9632.8327.1437422.8491.3950.7737.0030.64382.6582.9446.2933.8328.0038435.1194.1152.3438.2131.71392.9885.2547.6434.8528.8639447.6396.8953.9739.4632.82403.4587.6049.0135.8829.7440460.4099.7455.6540.7733.98414.0489.9950.4036.9330.6441473.40102.6657.3842.1335.20424.6992.3951.8137.9931.5542486.63105.6459.1643.5436.47435.4094.8053.2139.0532.4643500.07108.6961.0045.0037.80446.1597.2354.6240.1233.3844513.74111.8162.9046.5239.19457.0199.6856.0441.2034.3345527.59115.0064.8548.1140.65468.02102.1757.4942.3035.2946541.61118.2566.8649.75479.16104.6758.9443.4247555.78121.5668.9351.45490.47107.2060.4244.5648570.07124.9271.0553.22501.97109.7661.9245.7449584.50128.3473.2455.05513.76112.4163.4946.9750599.07131.8375.5056.97525.89115.1565.1148.2651613.73135.3877.82538.31117.9666.8052628.49138.9880.21551.04120.8468.5553643.31142.6482.67564.04123.8170.3754658.20146.3685.21577.36126.8972.2855673.14150.1587.84590.98130.0674.2756688.12154.00604.81133.3157703.10157.91618.84136.6358718.08161.88633.07140.0359733.03165.91647.49143.5160747.95170.01662.07147.11月交保险费=年交保险费×0.09年龄男性女性交银康联团体安康A 款(2021)重大疾病保险标准体保险费率表(每千元基本保险金额)趸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30年交趸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30年交043.369.35 5.15 3.70 3.01 2.3744.339.54 5.24 3.76 3.05 2.40144.379.55 5.26 3.78 3.08 2.4245.469.77 5.37 3.85 3.14 2.46245.489.79 5.39 3.87 3.15 2.4846.6610.03 5.50 3.96 3.21 2.52346.6910.04 5.53 3.97 3.24 2.5547.9510.30 5.65 4.06 3.30 2.60447.9910.32 5.67 4.08 3.33 2.6349.3210.59 5.82 4.18 3.40 2.69549.3910.63 5.85 4.20 3.43 2.7250.7910.91 5.99 4.30 3.51 2.78650.8610.93 6.01 4.33 3.53 2.8052.3311.24 6.17 4.44 3.61 2.88752.3911.27 6.20 4.46 3.65 2.9053.9611.59 6.37 4.57 3.74 2.98854.0111.61 6.39 4.60 3.77 3.0155.6511.95 6.57 4.73 3.86 3.10955.6711.97 6.59 4.76 3.89 3.1257.3912.33 6.78 4.88 4.00 3.221057.3712.34 6.79 4.90 4.03 3.2359.2012.727.00 5.04 4.13 3.341159.1312.727.01 5.07 4.16 3.3561.0513.127.22 5.22 4.28 3.471260.9313.117.23 5.23 4.30 3.4862.9513.537.46 5.39 4.43 3.611362.7713.517.46 5.41 4.46 3.6264.9013.957.70 5.57 4.59 3.761464.6613.927.70 5.59 4.61 3.7666.9114.397.95 5.76 4.77 3.931566.6014.357.95 5.78 4.77 3.9168.9714.848.21 5.97 4.94 4.091668.5914.798.21 5.99 4.95 4.0771.0915.318.49 6.19 5.13 4.281770.6415.258.49 6.19 5.14 4.2473.2715.808.78 6.41 5.33 4.471872.7415.758.77 6.42 5.33 4.4375.5016.319.08 6.65 5.56 4.681974.6516.189.02 6.61 5.51 4.6077.6516.799.36 6.88 5.76 4.892076.5916.629.29 6.82 5.70 4.7879.8417.299.677.12 5.99 5.112178.5617.079.567.03 5.89 4.9782.0617.799.987.38 6.23 5.342280.5817.529.837.26 6.09 5.1884.3218.3210.317.65 6.48 5.592382.6217.9910.137.49 6.30 5.4086.6118.8510.647.92 6.74 5.852484.6918.4810.427.73 6.52 5.6288.9019.4010.998.227.01 6.122586.7718.9610.727.97 6.75 5.8791.2119.9411.358.527.29 6.412688.8819.4511.038.22 6.99 6.1393.5320.5011.718.827.59 6.712791.0019.9611.358.497.24 6.4195.8421.0712.099.157.907.022893.1520.4711.678.777.51 6.7198.1421.6412.479.478.217.342995.3220.9812.029.067.797.04100.4122.2112.859.808.537.673097.5021.5212.379.368.097.38102.6622.7713.2410.158.878.023199.7122.0612.739.678.407.75104.8523.3413.6410.519.218.3732101.9122.6013.1010.018.748.16107.0123.8914.0310.879.578.7333104.1023.1513.4810.359.098.60109.0724.4414.4411.249.929.1134106.3023.7213.8810.729.489.07111.1024.9914.8511.6110.309.5035108.4724.3014.2911.109.899.57113.0925.5615.2812.0010.679.9136110.6324.8814.7111.5210.32114.9926.1115.7112.4011.0637112.7525.4515.1511.9410.80116.8126.6416.1312.7911.4338114.8226.0215.6112.4011.30118.4727.1416.5313.1611.8239116.8426.6116.0812.9011.85120.0427.6516.9513.5612.2140118.8427.2116.5913.4312.46121.5228.1617.3713.9412.5941120.7927.8217.1314.0013.10122.8428.6317.7614.3112.9742122.6828.4417.7014.6313.82124.0129.0718.1314.6613.3543124.4929.0818.3115.3014.59124.9929.4418.4614.9913.7244126.2329.7618.9716.0415.44125.8429.8118.7915.3314.0945127.9130.4519.6816.8316.36126.6230.1619.1015.6714.4846129.4831.1520.4317.69127.2730.4719.4016.0047130.9231.8621.2118.61127.8330.7419.6716.3348132.2332.5722.0419.59128.2730.9819.9516.6749133.4133.3122.9320.68128.7131.2320.2517.0650134.4834.0823.8821.84129.1931.5220.6217.5051135.4134.8624.90129.6631.8221.0052136.1735.6625.99130.1032.1421.4253136.7836.4927.16130.4732.4721.8854137.2537.3628.42130.8532.8622.4255137.5738.2629.78131.2433.3123.0356137.7139.21131.5433.7757137.6940.19131.7134.2358137.4641.22131.8234.7459137.0542.30131.8235.3060136.4643.45131.7035.92月交保险费=年交保险费×0.09如果本主合同被保险人需按次标准体加费,加费金额按核保决定的额外风险加点乘以次标准体额外保险费。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新华保险

新化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疾病保险条款(1997年12月修订)第一章合同构成第一条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本保险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可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经被保险人同意,其配偶、直系亲属或其他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投保本保险,但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四条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事,本公司给付保险金全数,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一)因意外伤害身故;(二)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三)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后,被确诊初次罹患本保险所指的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脊髓疾病及冠状动脉绕道手术。
第四章除外责任第五条对因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患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斗殴、醉酒;(三)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内(含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四)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内罹患本保险所指的重大疾病;(五)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身体,或合同生效、复效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的自杀;(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机动交通工具;(九)被保险人患有性病、爱滋病(HIV);(八)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期间连续九十日以上(含九十日)。
被保险人发生第五条第(一)、(二)款的情事,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发生第(三)、(四)款的情事,本公司解除合同并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100_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23年版)(2023年)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23版〕〔2023〕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23版〕〔2023〕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其次条投保范围五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安康并能正常学习、工作或劳动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该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含百分之七十五〕。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头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商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头担当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商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商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投保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可向本公司提出续保一年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于保险期间届满前交付保险费后,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有效一年。
本公司保存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五条重大疾病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二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十八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标准》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把握的进展性增长和集中,浸润和破坏四周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集中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安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建行华康合作业务介绍5财大

一组数据
高昂的费用、政府缺位让仅有两成癌症患者能够接受治疗
根据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和中国癌症基金会2006年编写的《癌症的科学与实 践》,中国每年用于治疗癌症的医疗费用约800亿,占卫生总费用的20%;2001年, 美国用于治疗癌症的费用高达1570亿美元,人均16万美元。 据统计,仅有两成的中国癌症患者最终接受治疗,平均的治疗费用在30万元左右, 并且大部分“因癌致贫”。在欧洲的高福利国家,癌症的治疗费用由政府支付;在 低福利国家如美国,有免费的公立医院可以治疗癌症,但是需要排漫长的队伍,在 私立医院,治疗癌症主要靠商业保险。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 和国家控 股公司,目前是中国最具竞争力的钢铁联合企业, 自2004年起连续十年进入美国《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 强企业,其中2013年列第222位。
公司愿景:中国最优秀的以全方位寿险业务为核心的金融服务集团。
公司简介-分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以下简称 “新华保险内蒙古分公司”)是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设立在内蒙古地区的省级分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
目录
公司简介 产品介绍
谁动了我们的健康
家族遗传 高辐射 高龄孕妇怀孕期间 长期慢性病 不良嗜好
空气污染—无处可逃
水体污染—甚至喝不上一杯干净的水
细菌、病原体、铁锈、铜锈…..
食品安全---病从口入
每个人都受疾病威胁
---重疾有多可怕?
•我国每24小时就会有3835人死于癌症 •我国每6.64秒就会有1人死于心脑血管等慢性疾病 •我国每3个小时就会有1人死于高血压疾病 •我国每年就有20万名妇女身患乳癌 •我国每年会有4万名妇女死于乳癌
人保寿险团体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

人保寿险[2018]疾病保险088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人保寿险团体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 款)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1.关于本合同6.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1.1 合同构成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2 投保范围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6.3 被保险人变动6.4 年龄错误 2.本合同提供的保障6.5 地址变更 2.1 基本保险金额6.6 失踪处理 2.2 保险期间6.7 争议处理 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7.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7.1 团体 3.如何交纳保险费7.2 保单生效对应日 3.1 保险费的交纳7.3 周岁7.4 意外伤害 4.投保人权利7.5 重大疾病 4.1 犹豫期7.6 特定疾病 4.2 合同内容变更7.7 毒品 4.3 权益转让7.8 酒后驾驶 4.4 宽限期7.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4.5 合同效力的恢复7.10 无有效行驶证 4.6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11 战争7.12 军事冲突 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7.13 暴乱 5.1 受益人7.14 现金价值 5.2 保险事故通知7.1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3 保险金申请7.16 遗传性疾病 5.4 保险金的给付7.17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5.5 诉讼时效7.18 利息7.19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人保寿险团体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合同1.1 合同构成人保寿险团体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1.2 投保范围团体(见7.1)可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该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该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该团体中的自然人。
阳光人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final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09年9 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条款目录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5保险费的交纳9 释义1.1 合同构成 5.1 保险费的交纳9.1周岁1.2 合同生效9.2团体1.3 投保范围9.3意外伤害9.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9.5专科医生9.6毒品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6.合同解除9.7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2.1 保险金额 6.1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9.8遗传性疾病2.2 保险期间及风险9.9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2.3 保险责任异常2.4 责任免除9.10酒后驾驶9.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12无有效行驶证3 重大疾病7 如实告知9.13净保险费3.1 重大疾病的范围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9.14未满期净保险费3.2 重大疾病的定义7.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9.15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制9.16肢体机能完全丧失9.17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4 保险金的申请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完全丧失4.1 受益人8.1年龄错误处理9.18永久不可逆4.2 保险事故通知8.2 被保险人变动9.19条款约定利率4.3 保险金申请8.3 合同内容变更9.20未满期保险费4.4 保险金给付8.4 联系方式变更4.5 诉讼时效8.5 争议处理阳光人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其他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A型条款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A型)条款第一部分 基本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A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大病保险协议,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的参保(合)人作为被保险人,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部分地区建立的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参保人也适用本条款。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成立日期、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可根据大病保险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办理续保。
每一保险年度的保险责任起止日期与基本医保责任起止日期一致。
第五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当地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或者经当地基本医保主管部门批准后转至其他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诊疗,本公司对其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保规定的或本公司与当地基本医保主管部门协商后认可的合规医疗费用,可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并支出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中经当地基本医保支付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本公司扣除住院起付金额后,按本合同约定的住院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但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住院保险责任终止。
住院起付金额、给付比例及合规医疗费用给付范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现金价值表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现金价值表【最新版】目录1.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概述2.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范围3.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4.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的现金价值表5.结论正文一、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概述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一款健康保障类保险产品。
该保险产品旨在为投保人提供全面的健康保障,确保投保人在面临重大疾病或身故时得到相应的保险金赔付。
二、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所保障的重大疾病种类达到了 29 种,其保障范围更加全面。
在 2007 年 8 月 1 日推出的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 版)是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实施之后开办的,保险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的定义更加具体和明确,能够更好地维护参保人的权益。
三、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身故和重大疾病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额可以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在 1 万元至 50 万元之间选择。
同时,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还提供同等保险金的重大疾病保险保障,只要身故和重大疾病其中之一发生,保险合同将立即终止。
四、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的现金价值表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的现金价值表是投保人在退保时可以获得的现金价值。
每位客户的现金价值表不同,因为现金价值会受到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年龄等因素的影响。
一般来说,重大疾病保险的现金价值会随着保险期限的延长而增加。
如果投保人想退保,可以参考现金价值表计算退保金额。
五、结论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是一款具有较高保障范围和保险责任的保险产品。
在面临重大疾病或身故风险时,投保人可以得到相应的保险金赔付。
同时,该保险产品还提供了现金价值表,让投保人在退保时了解可以获得的现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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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人重要权益提示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投保人注意的事项提醒投保人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第1.5条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3条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1条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投保人注意……………………第 6 条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4.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的申请 4.4 保险金的给付5.基本条款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及解除被保险 人资格的限制 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5.4 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的变动 5.5 地址变更 5.6 争议处理1.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内容变更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6 合同终止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3.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续保6.释义6.1 保险凭证 6.2 本公司公章 6.3 周岁 6.4 现金价值 6.5 认可医院 6.6 专科医生 6.7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6.8 毒品 6.9 酒后驾驶 6.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11 无有效行驶证 6.12 机动车 6.13 遗传性疾病 6.14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15 感染艾滋病病毒 或患艾滋病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2.1条、2.3条、2.4条、4.1条、4.2条、4.3条、4.4条、5.1条、5.2条、5.3条、6.1条中关于“被保险人”的规定同时适用于“连带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详见释义)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加盖本公司公章(详见释义)的书面协议构成。
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对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
1.2 投保范围 1.投保人范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2.被保险人范围:凡16周岁(详见释义)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投保人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投保时,参保人数和参保比例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3.连带被保险人范围:经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的配偶(最大年龄为65周岁)、未成年子女(6个月至18周岁),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加盖投保人公章,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投保人已通知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事宜的有效证明。
2.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
投保人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6 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为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
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6.遗传性疾病(详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详见释义);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
♦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3.1 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3.2 续保保险期间届满前30日内,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可续保本保险。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4.1 保险金受益人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保险金的申请1.申请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领取连带被保险人保险金时,除应提供上述材料以外,还应提供连带被保险人与其所属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4.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4.4 保险金的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基本条款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合同和申请增加被保险人时,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被保险人的资格。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对于解除被保险人的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对于解除被保险人的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或投保人申请增加被保险人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被保险人的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及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和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权利,自本公司知道有该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被保险人人名清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解除被保险人资格。
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对于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和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权利适用本合同第5.2条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如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