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太平盛世悦享健康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8款)条款
太平福禄倍至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十条
宽限期 ...................................................................................................................................................................... 6
第二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9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7
第六条
等待期 ...................................................................................................................................................................... 3
第十五条
保险金给付............................................................................................................................................................... 7
太平洋太平盛世长健医疗保险条款(A)

太平洋太平盛世长健医疗保险条款(A)太平盛世长健医疗保险(A)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凡16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后180天内,初次进行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或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初次进行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或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患或进行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的,或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时已患有的重大疾病或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而进行的重大手术;二、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及武装叛乱;六、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所患重大疾病或进行的重大手术;七、先天性疾病;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引起的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
发生第一项情形时,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发生其余各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如为趸缴方式的,保单生效未满2年,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保单生效已满2年,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为年缴方式的,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太平盛世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对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四条 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第十九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第五条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第七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八条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十条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九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二十一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三条 投保范围第四条 保险责任第五条 责任免除第六条 保险期间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九条 受益人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 第十二条 保险金给付第十三条 诉讼时效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第十六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第十七条 资料提供第十八条 年龄错误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第二十一条 释 义(以下简称本公司)太平盛世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0年6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阅读提示:一、 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中所述第四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二、 在部分情况下,本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请留意第五条;三、 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十九条。
太平盛世综合系列寿险长乐健康

太平盛世综合系列寿险――长乐健康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及其声明或批注,以及和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书,投保告知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都是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年龄在十五周岁以上(不含十五周岁),六十五周岁以下(不含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符合投保条件的个人可为本人投保本保险;经被保险人同意,其配偶、直系亲属或其他有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但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三章保险期限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保险。
第五条本保险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时开始生效,至本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或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时止。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六条本保险按保险责任的不同分别设置有甲(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乙(重大疾病住院补贴)两款,以供投保人选择。
第七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一)甲款:1、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两年内,患本保险合同所列重大疾病,本公司给付保险金额的10%予受益人,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两年后,患本保险合同所列重大疾病而住院治疗,其每次住院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区别费用不同程度按下列比例累进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3、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无论患本保险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累计以保险金额为限,当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乙款:1、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两年内,患重大疾病住院,本公司给付保险金额的10%予受益人,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本公司在被保险人住院期间给付住院补贴金,每天人民币100元。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住院补贴金给付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泰康悦享中华B款高端医疗保险》条款

2.8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载明于保险单上的保险区域内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 通常惯例的,且医学必需的合理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殊门诊医疗保 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统称为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因疾病必须住院治疗的,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学必需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 和膳食费(见 7.14 )、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药品费(见 7.15 )、材料费(见 7.16 ) 、 医 生 费 ( 诊 疗 费 ) ( 见 7.17 ) 、 治 疗 费 ( 见 7.18 ) 、 护 理 费 ( 见 7.19 ) 、 检 查 化 验 ( 见 7.20 ) 费 、 手 术 费 用 ( 见 7.21 ) 、 器 官 移 植 费 ( 见 7.22),我们按照本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在上述各项医疗费用的每 日限额及年限额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1围
在中国境内(见 7.2)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士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持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颁发的工作签证或者拥有中国境内居留证或者长期居住 权,并提供中国境内固定居住地址的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士亦可作为本合同的 被保险人。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7.3)计算。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 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 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7.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 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太平无忧长期健康保险(分红型)条款

发生上述第五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 告终止。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时,投保人已交足两年或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投保人未 交足两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被保险人首次罹患重大疾病或身故时年龄
给付比例(占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不足 1 周岁
20%
满 1 周岁但未满 2 周岁
40%
满 2 周岁但未满 3 周岁
60%
满 3 周岁但未满 4 周岁
80%
本公司在兑现上述保险责任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
第五条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将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根据上一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
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未满四周岁,
本公司按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0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的零时仍生存,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祝寿金,同 时本公司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
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若被保险人首次罹患本合同内的重大疾病时未满四周岁,
本公司按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福享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福享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 2012 年 3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附加福享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附加福享安康重疾” 。在本附加险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 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福享安康重大 疾病保险合同” 。 1. 1.1 1.2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合同订立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的投保人与我们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附加险条款、 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 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3 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 单作为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4 2. 2.1 投保年龄 我们提供的保障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投保年龄、保险期间、交费方式及交费期 间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2.3 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 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 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天内,若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 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根据主险合同及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天后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 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1) 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①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附加 险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与主险合同一致。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未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2倍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三、免交保险费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继续有效。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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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也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见释义)参加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 定内容执行。
二、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 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团体中的自然人。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盛世悦享健康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8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
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 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 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 准。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见释义)
导致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六条中所指的重大疾病(见释义),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 构(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见释义)明确诊断,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该被保险 人对应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对.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四条
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退保会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四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第五条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第八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十二条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十五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二十六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四条 受益人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后因非意外伤 害,导致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所指的重大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 科医生明确诊断,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责任终止。
二、轻症疾病保险金
太平盛世悦享健康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8 款),第 1 页,共 29 页
第十条 效力恢复
第二十三条 年龄错误
第十一条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二十五条 争议处理
第十三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释义
太平养老[2018]疾病保险 051 号
(以下简称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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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盛世悦享健康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8 款)条款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后因非意外伤 害,导致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 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未达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 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阅读提示:
一、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中所述第四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二、在部分情况下,本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请留意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 条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三、本合同为客户预留了犹豫期,请留意第六条; 四、 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二十四条。
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六次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 六次,该被保险人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三、 身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身故,本 公司按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后因非意外 伤害身故,且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见释义),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该被保险 人对应的保险费或保单现金价值(见释义)(两者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 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后因非意外 伤害身故,且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对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如果按照本合同约定本公司应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的,本公司豁免该被保险人自确诊 该轻症疾病之日起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在不同日期罹患符合本合同第二 十六条所指的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对于初次确诊日期相邻的前后两种轻症疾病,且前后两种轻症 疾病的初次确诊日期之间的间隔天数(见释义)超过 90 日(含),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 险金额的 20%分别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导致首次 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六条中所指的轻症疾病(见释义),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 医生明确诊断,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 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三条 投保范围
第十六条 保险金申请
第四条 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保险金给付
第五条 责任免除
第十八条 诉讼时效
第六条 犹豫期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第七条 保险期间
第二十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八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九条 宽限期
第二十二条 资料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