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大地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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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损失清单(人伤部分)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损失清单(人伤部分)

责任保险损失清单(人伤部分)
保险单号: 报案编号: 被保险人
伤亡 人员
保险险别
项目
损失金额 剔除 金额 剔除原因
核定 金额 备注 人身伤亡损失费用
死亡、伤残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 丧葬费 误工费 交通费、住宿费 小计 医疗损失费用
医疗费 护理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必要的营养费 康复费 后续治疗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 小计 其他
诉讼费用
合理、必要费用 小计
合 计
审核情况说明:
经办人: 审核人: 日期:
被保险人签章:
联系人及电话: 日期:。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分类表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分类表

2
H19
2
H20
4
H21
3
H22
2
I01
1
I02
1
I03
1
测量员
工程员
监工
业务员
引导参观工地及工地之服务人员
经理人员(不亲自作业,不在现场)
经理人员(不亲自作业,需偶尔到
工地指导)
领班
模板工
木匠
泥水匠
混凝土混合机操作员
油漆工
水电工 土木工程
钢骨结构人员
鹰架架设人员
焊工
建筑工程车辆驾驶员
建筑工程车辆机械操作员(用机械
F43
3
F44
4
交通运输业
航运 航运 空运
电工 修炉厂厂长 修炉厂一般内勤人员 修炉厂工程师 修炉厂技工 修路工 铁路维护工 平交道口看守人员 铁路货运领班 铁路货运搬运工人 仓库管理员 火车乘警 客货轮、游览船及小汽艇全体工作 人员 码头工人及领班(陆上作业) 码头工人及领班(上船作业) 吊车操作员 堆高机操作员 仓库管理人 领航员 引水员 关务人员 稽查人员 缉私人员 拖船驾驶员及工作人员 渡船驾驶员及工作人员 救难船员 垃圾船工作人员 服务台人员 一般内勤人员 塔台工作人员 关务人员、检查人员、运务人员 缉私人员 站内清洁人员 机场内交通车司机 行李货运托运工人 加添燃料员 飞机洗刷人员 清洁工(登高、高墙及天花板但不 超过 2 层 楼高) 清洁工(高空作业) 跑道维护工
海上作业 所有作业人员(潜水人员拒保)
采砂石业 采石业工人
矿业采石业
采砂业工人
行政人员
工程师
陆上油矿 技术员
开采业 油气井清洁保养修护人员
钻勘设备安装换修保养工

大地财险百万医疗个人版条款

大地财险百万医疗个人版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端住院医疗保险条款【注册编号:C00001032512017082500541】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或者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他有关书面约定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主被保险人。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生活的主被保险人的子女、配偶及其双方父母,经保险人同意,可作为本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

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统称“共同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以下简称“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 本保险条款分设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特殊门诊医疗保险责任、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保险责任和门诊手术医疗保险责任,其中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责任为必选保险责任,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保险责任和门诊手术医疗保险责任为可选责任。

第六条 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或者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经过三十日的等待期后(在身体健康的条件下连续续保的或者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患疾病,并经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由此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医学必需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合理医疗费用”),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按照“(合理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计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等。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出院之时或者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三十日二十四时(以先发生者为准)止。

第七条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或者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经过三十日的等待期后(在身体健康的条件下连续续保的或者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患疾病,并因此在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特殊门诊(不含特需门诊)治疗,由此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按照“(合理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计算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pdf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pdf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大地财险)(备-意外)[2014](主)20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声明、批注、附贴批单以及其他有效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时年龄在三周岁至七十周岁间(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者组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合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应当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对因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当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而身故或者伤残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大地全家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大地全家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保险期间
第十五条 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起讫时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保险人同意承保的,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七条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 十 八 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本保险条款“保险金申请与给付”部分约定的保险金申请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
被保险人因遭受该意外而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比例×《比例表一》中与该意外发生之日该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但若该被保险人生还,保险金申请人应当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然后本 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应当视为未因该次宣告死亡而终止;保险金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退还的,保险人有权追索。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所有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累计以本合同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约 定的对所有被保险人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第八条 本合同的亲友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如下: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的亲友在被保险人户籍资料地址所在地的居室内遭受意外,并在两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的 (同一次事故以三人为上限),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五)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第十二条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任何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黄海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海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海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2【案件字号】(2020)湘03民终17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任莉周粤曾波毅【审理法官】任莉周粤曾波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海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冯冬明;冯冬海;冯东玉;冯东玲;周高枫;湘潭市韵达快运有限公司【当事人】黄海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冯冬明冯冬海冯东玉冯东玲周高枫湘潭市韵达快运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黄海龙冯冬明冯冬海冯东玉冯东玲周高枫【当事人-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湘潭市韵达快运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黄海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被告】冯冬明;冯冬海;冯东玉;冯东玲;周高枫;湘潭市韵达快运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周雪梅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是否有关联,其自身疾病与损害后果参与度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同侵权第三人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周雪梅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是否有关联,其自身疾病与损害后果参与度的问题。

周高枫驾驶三轮电动车在小区内倒车时,与车后行人周雪梅相撞,造成周雪梅受伤的事故,周雪梅住院13天后。

病情恶化,医院下达了病危通知,出院后第二天周雪梅即死亡。

故周雪梅的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关联性。

因交通事故参与度鉴定被退回,一审法院综合周雪梅入、出院记录及病危通知书,除交通事故导致的外伤原因外,与其自身年龄大,同时患有脑梗死、脑水肿、肺源性心脏病、脑梗死后遗症、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病3级等明显加重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疾病亦有关联,酌情按交通事故参与度占60%,周雪梅自身患有疾病参与度占40%予以认定,并无不当。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糖尿病并发症疾病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糖尿病并发症疾病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糖尿病并发症疾病保险条款(网销专用)【注册编号:C00001032612018071702962】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附贴批单以及其他有关约定书等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时年龄在十八周岁(含)至七十五(含)周岁之间,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或者经保险人同意的在接受血糖疾病控制管理的患者,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经过六十日的等待期后(连续续保的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首次出现症状,并经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为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糖尿病并发症中列明的任意一种或者多种疾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糖尿病并发症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糖尿病并发症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保险人给付糖尿病并发症保险金后,此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约定的糖尿病并发症种类(共七种)具体包括:(一)急性心肌梗塞;(二)脑中风后遗症;(三)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四)深度昏迷;(五)双目失明;(六)心力衰竭;(七)足部截肢。

责任免除第六条由于下列任何原因,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者进行手术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或者注射药物;(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恐怖袭击、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五)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第七条在下列任何情形下,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者进行手术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酗酒或者受酒精影响,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期间;(二)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大地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大地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 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及时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者 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的,应当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和资料。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未 能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 导 致 保 险 人 无 法 核 实 该 申 请 的 真 实 性 的 , 保 险 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本合同,但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解除合同通知书;
2.保险合同原件;
3.投保人身份证明;
4.保险费发票或者收据;
5.保险人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
本合同的效力至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二十四时或者通知书上载明的合同终止时间(以较晚者为准)终止。自收到前款约定的证 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保险人退还相应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和有关医疗机构等进行调查和检查,投保人、被保险 人、保险金申请人等应当予以充分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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