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备案)[2009]N107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合集下载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门(急)诊团体医疗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门(急)诊团体医疗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门(急)诊团体医疗保险条款(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 合同构成本附加险合同附加于本公司一年期各类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所附条款及主险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构成。

“附加门(急)诊团体医疗保险”简称“附加团体门(急)诊”。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 投保范围投保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投保人在职人员,可以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处于全休或半休的投保人员工,不能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出生满90天至18周岁(含18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的被保险人子女,以及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生活的被保险人配偶,经本公司同意可作为共同被保险人,由投保人统一向本公司投保本附加险。

除特别指明外,本条款以下所称“被保险人”均包括共同被保险人。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在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门(急)诊治疗(不包括急诊留院观察期)而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中超过免赔额的费用在约定限额内按约定给付比例进行补偿。

具体的免赔额、给付比例以及每次门(急)诊给付的最高限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则其应先向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机构申请赔付,本公司在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中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医疗费用按本条前三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太平洋保险09商业险条款

太平洋保险09商业险条款

附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为基本险。

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推定全损、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非营业用车的自燃;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坠落;4、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5、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台风、海啸、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雪灾、冰凌、沙尘暴;6、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太保团体定期寿险条款6页

太保团体定期寿险条款6页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定期寿险条款(2009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等构成。

“团体定期寿险”简称“团定寿”。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三条 投保范围一、投保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64周岁以下(含64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给付保险金额的10%,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给付保险金额全数,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疾病;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太保(备案)[2009]N78号-附加扩展被保险人承保年龄保险条款

太保(备案)[2009]N78号-附加扩展被保险人承保年龄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扩展被保险人承保年龄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所附合同”)。

所附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所附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

所附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所附合同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人员,不受所附合同被保险人年龄范围的限制。

被保险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必须取得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所附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保险人依照所附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如下:一、所附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所附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五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其身故保险金额应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能变更。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第六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同所附合同,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本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情形, 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保险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投保人已付保险费占保险单中载明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太保(备案)[2009]N142号-团体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附加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扩展条款

太保(备案)[2009]N142号-团体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附加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扩展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扩展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附加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扩展条款
对于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报销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本附加险扩展承保。

本附加险特殊病种指保险单签发地政府核准的某些病程较长,需连续治疗或长期服药,符合住院条件而又可在门诊治疗的病种,申请给付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的被保险人事先需向当地社会医疗主管部门申报相应资格并获得其审批同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太保寿(2009)111号附件12万全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太保寿(2009)111号附件12万全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全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质押贷款的权利……………………………………………………………………5.2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减额交清的权利…………………………………………………………………………5.4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2)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2020重疾新规下太保重疾定义切换及择优理赔方案

2020重疾新规下太保重疾定义切换及择优理赔方案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
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 级(含)以下,或
不能随意运动;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且已经留置胃管90 天(含)以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
•圈中人寿险资源网收集整理制作,未经圈中人寿险资源网授权请勿转载转发,违者必究
▐ 癌症发生率病种构成
➢ 甲状腺癌:中青年高发,男性峰值为25-29岁占48%,女性峰值为20-24岁占62% ➢ 乳腺癌:女性中老年高发,峰值为45-49岁占28% ➢ 肺/肝/胃/肠癌:老年高发,在60-64岁,男性占74%,女性占41% ➢ 生殖系统癌症:男性占比不足2%,成年女性占10-20% ➢ 脑/骨/血/淋巴癌:0-14岁高发,男性占比70-85%,女性占60-80%
疾病名称
最终修订
恶性肿瘤——轻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 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 的国际统计分类》(ICD)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 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严重恶性肿瘤”保障范围的疾病。 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 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TNM 分期为T1N0M0 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细胞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癌; (4)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Ann Arbo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 分级为G1级别(有丝分裂数<2/10 HPF 和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心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 癌)范畴的疾病,如: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非侵袭性,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 变等,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目录第一条保险合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目录第一条保险合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目录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1)第二条投保范围 (1)第三条保险责任 (1)第四条责任免除 (2)第五条保险责任开始 (2)第六条保险期间 (2)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2)第八条续保 (2)第九条如实告知 (2)第十条身体检查 (3)第十一条受益人 (3)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 (3)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3)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的变动 (3)第十五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3)第十六条重要事项变更处理 (4)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4)第十八条争议处理 (4)第十九条释义 (4)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加盖公章(详见释义)的书面协议构成。

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对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正式在职员工及其身体健康的亲属(仅限其配偶及子女)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含三十日,保险期间届满时按本合同第八条续保的,不受本条规定的三十日限制)经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3周岁(含)至65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30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患本保险合同所附重大疾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30日(含)内(续保除外)初次患本保险合同所附重大疾病,保险人对投保人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第九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年龄计算与错误处理如下: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或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九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

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如减少的被保险人属于已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其在职人员75%或人数低于5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二十二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诉讼时效期间第二十三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四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费交付凭证;(4)投保人身份证明或投保单位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释义第二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医院:指保险人指定医院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区(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次患的下列疾病:(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