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合集下载

幼儿园设立标准

幼儿园设立标准

幼儿园设立标准
标题:幼儿园设立标准
一、前言
为了确保幼儿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接受优质的教育,我们制定了以下的幼儿园设立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提供一个全面、综合的指导框架,以帮助幼儿园创建和发展成为高质量的学前教育机构。

二、场地和设施
1. 场地:幼儿园应设在人口密集区或居住区附近,方便家长接送孩子。

园所建筑面积应满足一定规模,以适应幼儿的学习和生活需求。

2. 设施:幼儿园应设有教室、活动室、午睡室、餐厅、卫生间等基本设施,并且设施要符合儿童的安全要求。

三、师资力量
1. 师资配置:每个班级应配备足够的教师和保育员,保证每个孩子的学习和生活都能得到充分的关注和照顾。

2. 教师资格:所有教师必须具备学前教育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四、课程设置
1. 课程内容:课程设计应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包括语言、科学、艺术、社会、健康等领域,注重培养孩子的全面发展。

2. 教学方法:采用游戏化教学,尊重儿童的个性差异,鼓励探索和创新。

五、安全管理
1. 安全制度: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2. 应急预案: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家园共育
1. 家长参与:鼓励家长参与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增进家园沟通,共同促进孩子的成长。

2. 定期反馈:定期向家长反馈孩子的学习和生活情况,与家长共同关注孩子的成长。

七、总结
以上是幼儿园设立的基本标准,希望能为幼儿园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我们将持续关注并更新这些标准,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教育环境和需求。

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为加强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促进幼儿园办园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满足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所指幼儿园是对3—6周岁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本标准共分为设置与规模、园舍建设、设施设备、教职工配备、经费保障、保育教育、园务管理等7个部分46条。

本标准是我省幼儿园要求达到的基本标准(本标准中涉及相关内容,凡国家出台相关最新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是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管理幼儿园的重要依据。

小规模幼儿园、幼儿班的基本办园标准由各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一、设置与规模1、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和分布以及生变动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独立设置。

2、幼儿园设置需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原则上城市每5000人设置1所6个班的幼儿园,10000人设置1所12个班的幼儿园。

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

城镇幼儿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一般不超过360人。

人口较少的农村地区幼儿园可结合实际适当减小办园规模。

人口密度大、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单独建园;人口密度小或偏远地区行政村可依托乡镇中心幼儿园举办分园;人口较少、距离较近的行政村之间可联合办园。

有条件的农村小学可附设幼儿园(班)。

农村幼儿园规模一般应在3个班以上。

适龄幼儿数不足3个班的可举办独立幼儿班。

3、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绿色植被丰富、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

(2)必须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的区域等不安全的地带,避开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办幼儿园标准

办幼儿园标准

办幼儿园标准办幼儿园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事业,对于幼儿的成长和教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办幼儿园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以确保幼儿能够在安全、健康、快乐的环境中得到全面的成长和发展。

以下是办幼儿园的标准要求。

首先,办幼儿园需要满足场地和设施的要求。

幼儿园的场地应当宽敞明亮,空气流通良好,且安全无隐患。

设施应当齐全,包括教学用具、游戏设备、餐具等,保证幼儿在学习和生活中能够得到良好的支持和保障。

其次,办幼儿园需要配备合格的教师和保育人员。

教师应当具备相关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能够根据幼儿的特点和需求进行教学和指导。

保育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护理技能和责任心,能够照顾幼儿的生活起居和健康成长。

另外,办幼儿园需要制定健全的教育教学计划和管理制度。

教育教学计划应当符合幼儿的认知发展规律和兴趣特点,能够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管理制度需要健全,包括安全管理、卫生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等,以确保幼儿在园期间的安全和健康。

此外,办幼儿园还需要与家长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

家长是幼儿成长过程中重要的参与者,幼儿园应当主动与家长沟通,了解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共同为幼儿的成长和发展努力。

最后,办幼儿园需要注重团队建设和教育质量的提升。

团队建设能够提高教师和保育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为幼儿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教育质量的提升需要持续不断地进行评估和改进,以确保幼儿园的教育质量能够持续提高。

总之,办幼儿园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要求。

只有做好了各个方面的工作,才能够为幼儿提供一个安全、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希望所有的幼儿园都能够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办园,为幼儿的成长和未来奠定坚实的基础。

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暂行)黑龙江省教育厅2011年5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标准 (2)第一节建设规划标准 (2)第二节建设用地标准 (4)第三节园舍建筑标准 (5)第三章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8)第四章教职工配备标准 (12)第五章保教管理标准 (13)附件:1.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园舍建筑有关标准 (16)2.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基本标准 (17)3.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22)4.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 (23)5.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24)附录:术语说明 (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11〕20号)精神,加强幼儿园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优化幼儿成长环境,满足广大城市居民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全面提高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整体水平,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委令第4号)、《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年3月9日国家教委令第25号)、《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教基字1988年〔108〕号)、《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1987〕城设字第466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和《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国家教委1992年12月)、《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等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城市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

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含县城驻地,下同)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以及新建实验性、示范性、有特殊要求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可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特殊需要。

幼儿园设置标准

幼儿园设置标准

幼儿园设置标准
幼儿园是孩子们接受教育的第一步,其设置标准直接关系到孩子们的健康成长
和学习效果。

因此,对于幼儿园的设置标准,我们必须要严格把关,确保每一个细节都符合规范,给孩子们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首先,幼儿园的场地和设施要符合相关标准。

场地面积应该足够宽敞,能够容
纳足够的孩子,同时还要有室外活动场地,保证孩子们有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

室内设施也要配备齐全,包括教室、卫生间、餐厅、活动室等,每个区域都要符合卫生、安全的要求,保证孩子们的健康和安全。

其次,幼儿园的师资队伍也是至关重要的。

幼儿园的老师需要具备相关的教育
背景和专业知识,能够有效地引导孩子们学习和成长。

同时,老师们的素质和教育理念也要符合幼儿园的办学宗旨,能够给孩子们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情感支持。

再者,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也要符合标准。

教育内容要符合国家相关
教育法规,能够促进孩子们的全面发展,包括智力、情感、体能等方面。

教学方法要符合幼儿的认知特点和学习方式,能够激发孩子们的学习兴趣,培养他们的学习能力和自主性。

最后,幼儿园的管理和服务也是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幼儿园要建立健全的管理
制度,保证教育教学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还要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饮食、保育、医疗等方面,给家长和孩子们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帮助。

总之,幼儿园的设置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需要从场地设施、师资队伍、
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全面考虑,确保每一个细节都符合规范,给孩子们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幼儿园的教育使命,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打下坚实的基础。

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暂行)黑龙江省教育厅2011年5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标准 (2)第一节建设规划标准 (2)第二节建设用地标准 (4)第三节园舍建筑标准 (5)第三章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8)第四章教职工配备标准 (12)第五章保教管理标准 (13)附件:1.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园舍建筑有关标准 (16)2.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基本标准 (17)3.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22)4.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 (23)5.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24)附录:术语说明 (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11〕20号)精神,加强幼儿园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优化幼儿成长环境,满足广大城市居民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全面提高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整体水平,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委令第4号)、《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年3月9日国家教委令第25号)、《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教基字1988年〔108〕号)、《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1987〕城设字第466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和《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国家教委1992年12月)、《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等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城市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

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含县城驻地,下同)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以及新建实验性、示范性、有特殊要求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可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特殊需要。

办幼儿园标准

办幼儿园标准

办幼儿园标准办幼儿园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事业,对于幼儿的成长和教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办幼儿园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以确保幼儿得到良好的教育和照顾。

下面将就办幼儿园的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办幼儿园的场地设施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

幼儿园的场地应当宽敞明亮,空气流通良好,有足够的自然光线和通风设施。

同时,幼儿园应当配备适合幼儿活动的各种设施和器材,如游戏区、图书角、益智玩具等,以满足幼儿的学习和娱乐需求。

其次,幼儿园的师资力量也是办园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幼儿园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教育经验的教师,他们应当具备丰富的幼儿教育知识和教学经验,能够关爱幼儿,引导幼儿健康成长。

此外,幼儿园还应当有专业的保育人员,负责幼儿的生活照料和安全保障。

再者,办幼儿园的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也是办园标准的重要内容。

幼儿园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注重幼儿的全面发展,包括智力、情感、社交、身体等各个方面。

教师应当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如游戏教学、体验教学等,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培养其主动学习的能力。

此外,办幼儿园还应当注重家园合作,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的家长委员会或家长学校,定期开展家长会、家访等活动,加强家长对幼儿教育的参与,形成幼儿园与家庭共同育人的良好氛围。

最后,办幼儿园还应当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办园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加强对教师和保育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教职工的素质和水平。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办园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幼儿园的办园质量。

综上所述,办幼儿园标准涉及到场地设施、师资力量、教育内容和方法、家园合作、管理与监督等多个方面,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确保幼儿园的办园工作达到一定的标准要求,为幼儿的成长和教育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希望各地相关部门和幼儿园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办园标准,共同推动幼儿园事业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

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

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幼儿园是孩子们学习和成长的重要场所,对于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标准,我们需要严格要求,以保障孩子们的健康和安全。

首先,幼儿园的场地和建筑要符合相关规定,保证孩子们有足够的活动空间和安全的学习环境。

其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要具备专业的教育背景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能够为孩子们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另外,幼儿园的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也要齐全,能够满足孩子们的学习需求。

首先,幼儿园的场地和建筑是保障孩子们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

幼儿园的场地要宽敞明亮,有足够的室内和室外活动空间,能够满足孩子们的活动需求。

同时,幼儿园的建筑要符合相关安全规定,保证孩子们在学习和活动中不受到任何伤害。

另外,幼儿园的卫生条件也至关重要,要保持干净整洁,定期进行卫生消毒,确保孩子们的健康。

其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是保障教育质量的关键。

幼儿园的教师要具备专业的教育背景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能够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孩子们制定合适的教学计划和教学方法。

此外,幼儿园的保育人员也要经过专业培训,能够照顾好孩子们的生活起居,保证他们的安全和健康。

另外,幼儿园的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也是不可忽视的条件。

幼儿园要配备先进的教学设施,如多媒体教室、图书馆、游戏室等,为孩子们提供多样化的学习环境。

同时,幼儿园还要有丰富的教学资源,如教学用具、教育玩具、图书、音像资料等,能够满足孩子们的学习需求,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

综上所述,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标准是多方面的,包括场地和建筑、教职员工、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等。

只有严格要求,确保幼儿园的办园条件达标,才能为孩子们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成长环境,让他们健康快乐地成长。

希望各地的幼儿园能够重视办园条件标准,为孩子们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暂行)黑龙江省教育厅2011年5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标准 (2)第一节建设规划标准 (2)第二节建设用地标准 (4)第三节园舍建筑标准 (5)第三章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8)第四章教职工配备标准 (12)第五章保教管理标准 (13)附件:1.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园舍建筑有关标准 (16)2.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基本标准 (17)3.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22)4.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 (23)5.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24)附录:术语说明 (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11〕20号)精神,加强幼儿园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优化幼儿成长环境,满足广大城市居民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全面提高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整体水平,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委令第4号)、《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年3月9日国家教委令第25号)、《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教基字1988年〔108〕号)、《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1987〕城设字第466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和《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国家教委1992年12月)、《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等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城市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

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含县城驻地,下同)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以及新建实验性、示范性、有特殊要求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可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特殊需要。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举办的各类幼儿园。

各地在使用本标准时,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分类要求,分层指导。

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规划指标要求,改建或扩建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本标准中基本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

必备指标是城市幼儿园办园必须达到的基本标准,选配指标是城市幼儿园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添加的指标。

第五条中外合作幼儿园(所)、民办幼儿园(所)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标准第一节建设规划标准第六条幼儿园布局幼儿园布局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七条园址选择(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周边绿色植被丰富、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

(二)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三)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以及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

(四)符合其他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建设规模(一)新建住宅区应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

原则上每5000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所规模为6—9个班的幼儿园;每10000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所规模为9—12个班的幼儿园。

(二)幼儿园规模应以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确定,不宜过大,以6—12个班为宜。

幼儿园规模原则上不应超过12个班。

(三)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 20—25人;中班(4周岁) 26—30人;大班(5周岁)31—35人。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早期教育中心,托儿班(2周岁)每班16—20人,亲子班(18个月)每班10—15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适当酌减。

第九条规划和建设(一)新建、改扩建的幼儿园,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

(二)幼儿园(包括依托中小学举办的幼儿园)应因地制宜,独立设置,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大门和传达(警卫)室,以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随便进入。

(三)幼儿园建设规划应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扰,有利于人流疏散。

(四)园内建筑间距及园内建筑与园外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标准及规划、消防、抗震、卫生、环保等有关规定。

建筑耐火等级,楼房应不低于二级,平房应不低于三级。

抗震等级应与当地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等级相同。

幼儿园总平面布置应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

幼儿活动室、寝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3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五)幼儿园建筑应合理组合,建筑形式和风格力求体现儿童特点。

园内绿化用地应结合使用功能、特点及建筑景观等要求,与园舍建筑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充分体现儿童化、生态化、教育化、立体化等特点,形成优美的育人环境和人文景观。

(六)园内主要道路应根据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设。

园内道路布置应便捷通畅,道路的高落差处宜设坡道,主要道路宽度及转弯半径应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要求;主要出入口的位置不宜设在交通主干道,应有利于交通疏散。

园门外道路必须留有缓冲带及家长接送幼儿时停留的空间。

(七)室外给排水、燃气、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

污水应接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应按照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栓;用电负荷应留有余量;室外管线应采用地下管暗设;安全、防噪声、防火与疏散、给水与排水、采暖与通风、燃气、电气、通讯等要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八)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必须确保师幼安全,应具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和应对措施。

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第二节建设用地标准第十条建设用地组成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

新建幼儿园用地应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

(一)园舍建筑用地1.园舍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基底占地、建筑物周围通道。

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

2.幼儿园建设用地应按容积率计算(即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二)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共用活动场地、分班活动场地。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场地、活动器械场地、30m直跑道、沙池、戏水池、饲养区、种植区等,生均不少于1.5㎡。

其中游戏场地包括硬化场地及草地、沙土地(塑胶场地)等软场地。

分班活动场地生均不少于1.5㎡。

(三)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种植园地以及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

生均不应低于1.5㎡。

有条件的幼儿园要扩大绿化面积,绿地率不低于30%。

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面积根据《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教基字1988[108号])的有关规定,从我省省情和经济发展水平出发,本着既要保证幼儿园保教工作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勤俭办园、提高园舍使用率的原则制定。

根据幼儿园的不同规模,其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标准不宜低于表2-2-1的规定指标。

表2-2-1 建设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指标表(m2)第三节园舍建筑标准第十二条园舍建筑组成幼儿园园舍建筑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组成。

(一)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共用活动用房。

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间等。

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间尽量做到成套设置。

其中活动室与寝室也可合并设置。

共用活动用房包括多功能活动室和专用活动室。

专用活动室一般设置科学发现室和图书阅览室,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依据实际情况设置建构室、美工室、音乐室、亲子活动室等。

(二)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办公室(园长室、财务室、档案室、教师办公室、后勤办公室等)、图书资料室、会议室、保健及隔离室、活动器械储藏室、总务储藏室、门卫室、教职工卫生间等。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网管(监控)室、晨检兼接送室。

(三)生活用房包括厨房(前处理间、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消毒间和主副食库)、开水及消毒间、炊事员更衣休息室、洗衣房、其他生活用房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淋浴室。

(四)本建设标准未包括室内游泳池、民防工程、连接廊、自行车棚、花房及教职工机动车停车场地等,对上述建筑物及场地有需要的,可另行增加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第十三条园舍建筑面积园舍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可参考表2-3-1,生均建筑面积应不低于8.8平方米。

表2-3-1园舍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表(m2)(一)办园规模小于6班时,可参照6班的生均指标适当提高。

办园规模大于12班时,可参照12班的生均指标适当降低。

寄宿制幼儿园可在本建设标准各类用房面积指标基础上增加或扩大保健室、隔离室、浴室、洗衣房、更衣休息室、教工卫生间、厨房、教师值班室等。

(二)本建设标准各类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均按240mm厚计算,大于240mm时,建筑面积可相应增加。

(三)黑龙江省位于高寒地域,幼儿园宜结合园所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共用活动用房的间数和面积,每增加1㎡室内面积可相应减少2㎡室外游戏场地面积。

第十四条园舍用房面积(一)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2-3-2的规定。

表2-3-2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表(m2)注:1.平面利用系数=0.6。

2.全日制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时,其面积按不低于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算。

(二)办公及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2-3-3的规定。

表2-3-3办公及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表(m2)注: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平面利用系数K=0.6。

(三)生活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2-3-4的规定。

表2-3-4 生活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表(m2)注: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平面利用系数K=0.6。

第十五条园舍建筑标准(一)幼儿园园舍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二)新建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必须满足各项用地指标、城市建设规划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三)幼儿园活动室及辅助用房的层数应为三层及以下(托班、小班用房宜在二层以下,中班、大班用房宜在三层以下),办公及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的层数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