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合集下载

江西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江西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江西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园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应当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民办幼儿园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内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实施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第三章审批程序和举办条件第七条民办幼儿园的审批依法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合作举办民办幼儿园,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八条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幼儿园的设置符合本省和所在市、县(区)教育发展规划。

(二)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附件)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附件)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附件1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第一章说明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三章规模与设计第四章建设用地标准第五章园舍建设标准第一节园舍建筑组成第二节园舍建筑面积第三节园舍用房面积第四节园舍建筑标准第六章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三节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七章教职工配备标准附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2.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科学探索室配备基本标准4.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5.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6.江西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第一章说明第一条本标准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含县城,下同)幼儿园,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办园条件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三条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现有幼儿园改扩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新建城市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五条幼儿园规划布局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2.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

3.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附件1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第一章说明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三章规模与设计第四章建设用地标准第五章园舍建设标准第一节园舍建筑组成第二节园舍建筑面积第三节园舍用房面积第四节园舍建筑标准第六章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三节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七章教职工配备标准附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2.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科学探索室配备基本标准4.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5.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6.江西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第一章说明第一条本标准依据国家《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含县城,下同)幼儿园,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办园条件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三条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现有幼儿园改扩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新建城市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五条幼儿园规划布局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2.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

江西省标准化幼儿园认定:评审标准解读与指导

江西省标准化幼儿园认定:评审标准解读与指导

江西省标准化幼儿园认定:评审标准解读与指导近年来,江西省对幼儿园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全面升级,以提高教育质量和保障孩子们的健康成长。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江西省标准化幼儿园认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解读,并提供指导,以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这一主题。

一、认定标准的内涵1. 教育理念与教学目标江西省标准化幼儿园认定的第一项评审标准是对幼儿园的教育理念与教学目标进行评估。

教育理念应以“以人为本,全面发展”为核心,注重培养孩子的主体意识和创造性思维。

教学目标应明确、具体,符合幼儿成长规律。

2. 师资队伍幼儿园的师资队伍是关键因素之一。

认定标准要求幼儿园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包括教师和管理人员。

他们应具备良好的教育理念、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过硬的专业技能。

3. 教学环境教学环境对幼儿的成长至关重要。

评审标准要求幼儿园的教学环境整洁、安全,且符合幼儿成长发展的需要。

幼儿园应提供多样化的教学资源,包括玩具、图书、游戏设施等。

4. 教育活动评审标准要求幼儿园能够组织多样化的教育活动,如兴趣小组、主题活动、参观活动等,以拓展孩子们的视野、培养兴趣、促进成长。

5. 安全管理幼儿园的安全管理是评审标准中十分重要的一项内容。

安全防范措施、突发事件处理、食品安全、环境安全等方面都需要符合相关规定。

二、指导意见1. 加强教育理念的树立幼儿园应深入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注重培养孩子的品格、智慧、体魄、美感等多方面的素养。

2. 提升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幼儿园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与引导,使其具备更丰富的教学经验和更高的专业水准。

3. 打造优质的教学环境对教室、操场、卫生间等场所进行全面升级,提供更多元化的教学资源,丰富孩子们的学习体验。

4. 设计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创新教学方法,丰富教育内容,设计有益于幼儿成长的各类教育活动。

5. 加强安全管理意识幼儿园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

三、综述江西省标准化幼儿园认定的评审标准,对幼儿园的教育理念、师资队伍、教学环境、教育活动、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XX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一、总则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二)规模(三)规划设计三、建设用地标准(一)建设用地组成(二)建设用地面积四、园舍建设标准(一)园舍建筑组成(二)园舍建筑面积(三)园舍用房面积(四)园舍建筑标准五、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一)总体要求(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六、教职工配备标准七、经费保障附件: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2.XX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XX省城市幼儿园科学发现室配备基本标准4.XX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5.XX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6.XX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一、总则(一)为全面提高我省城市幼儿园办园水平,进一步优化学龄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广大城市居民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城市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

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含县城驻地,下同)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举办的各类幼儿园。

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规划指标要求,其它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或扩建。

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1.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

(2)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的地段。

幼儿园办园条件

幼儿园办园条件

幼儿园办园条件办理民办幼儿园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社会组织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个人必须具备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筹设或正式设园需要提交各种材料,如审办报告、举办者资格证明、办园可行性报告等。

办理程序包括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筹设申请、进行资质评估、获得筹设批准、正式设立申请、评估后批准正式设立并颁发办园许可证。

办理时限为三十天或三个月。

民办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包括园舍、规模、人员、设施等方面。

园舍必须独立、安全、清洁,无危房和噪音影响,且场地干燥、排水通畅。

活动室必须宽敞明亮、通风洁净,每班面积必须达到56平方米以上。

儿童厕所必须坚固安全、清洁卫生。

园内必须配备园长、教师办公室、资料室、音体室、保健室、盥洗室、厨房等设施。

户外活动场地必须安全、平坦,每个幼儿人均面积必须达到3.5平方米以上,绿化用地面积必须达到2.5平方米以上。

此外,还要开辟沙地、嬉水池、种植园地、动物饲养角。

规模方面,民办幼儿园的规模应适宜,班额应符合要求。

按年龄分小、中、大班,小班(3—4岁)班额应为25人左右,中班(4—5岁)班额应为30人左右,大班(5—6岁)班额应为35人左右。

人员方面,民办幼儿园的编制应合理,每班教师应为2人,保育员应为1人(寄宿制园2人),三个班以上的园应配备专职保健员1人,寄宿制园还应增设专职医师1人,三个班以上的园应开设园长1名。

此外,根据本园实际情况,还应配备会计、出纳、炊事员及其它勤杂人员。

工作人员中不得有传染病患者和生理缺陷人员。

设施方面,民办幼儿园必须为每个幼儿提供合乎标准的桌椅,每个班级必须配备风琴、录音机、玩具柜、图书架,设置自然角、儿童作品角。

园内必须有大型活动器械3件以上,每班小型活动器械7种以上,幼儿人均玩具5件以上,每班必须有各种教具10种以上。

幼儿人均图书必须达到5册以上,教师人均业务书刊必须达到3种以上。

在幼儿园里,严格执行作息时间非常重要,这有助于确保幼儿得到充足的睡眠。

这是因为睡眠对于幼儿的身心发展非常重要。

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xx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一)总体要求
1.应适应不同年龄儿童的生活能力、学习方式差异和行为、反应水平,充分体现儿童主动探索、自主构建的主体地位,满足保育、教育和儿童主动活动的需求,克服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2.园内应安装安保设施、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并设有易于儿童识别的标识和意外事故紧急出口和通道。

室内过道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装修及新添置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3.室内活动区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所使用的电源插座应为安全型,并安装在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

环境布置及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儿童使用家具的边角应为圆弧形。

幼儿活动区域的窗台边不得放置幼儿可攀爬的物体。

4.室外活动场地上的大中型运动器械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提倡幼儿园参照本标准的要求,就地取材,利用各种无毒无害、安全卫生的自然物和废旧材料自制玩教具。

幼儿园不接受生产企业的试用产品。

6.招收特殊儿童的幼儿园,应考虑特殊儿童的需要。

特殊儿童所需要的具有医疗及康复功能的器械与玩具,应在教师指导、监护下使用。

7.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强制性标准和规定。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和《江西省示范幼儿园复评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和《江西省示范幼儿园复评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和《江西省示范幼儿园复评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5.17•【字号】•【施行日期】2006.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和《江西省示范幼儿园复评标准(试行)》的通知(2006年5月17日)各设区市教育局:我省开展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和复评工作以来,各级各类幼儿园以创建省示范性幼儿园为契机,在加强幼儿园管理、提高教师综合素质、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保教质量和科研水平等方面进行了扎实有效的工作,一大批幼儿园脱颖而出,管理水平、办园质量和教育教学水平等方面得到明显提高,办园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并在当地幼儿教育工作中起到了示范、辐射作用,有力地推动了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地发展。

通过几年来评估工作的实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组织有关人员对《江西省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附件一)和《江西省示范幼儿园复评标准(试行)》(附件二)(以下简称“《试行标准》”)再次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并就进一步做好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和复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试行标准》的修订说明。

此次对两个《试行标准》的修订,主要是在维持原有基本框架基础上的进一步完善。

修订的重点:一是对部分评估指标进行了适应性调整和精简,修订后的《评估标准》共有46条指标,《复评标准》为9条指标;二是为提高评估和复评工作的效率,设置了核心指标,《评估标准》的核心指标为15条,《复评标准》的核心指标为5条。

二、评估要求及程序。

(一)凡申报的各类幼儿园须是各设区市示范幼儿园或一级一类幼儿园两年或两年以上。

(二)申报的各类幼儿园应按《试行标准》自查,写出自评报告,并填写《江西省示范幼儿园申报表》(附件三),向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第一章说明第二章规划和布局第三章规模和设计第四章建设用地标准第五章园舍建设标准第一节园舍建筑组成第二节园舍建筑面积第三节园舍用房面积第四节园舍建筑标准第六章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三节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七章教职工配备标准附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2.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科学探索室配备基本标准4.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5.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6.江西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第一章说明第一条本标准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含县城,下同)幼儿园,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办园条件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三条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现有幼儿园改扩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新建城市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第二章规划和布局第五条幼儿园规划布局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2.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

3.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4.不应和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噪音污染严重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堆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运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会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

5.符合其他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规模和设计第七条新建住宅区应规划建设和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

第八条幼儿园规模应以6-12个班为宜。

班级规模:小班(3-4岁),25人。

中班(4-5岁),30人。

大班(5-6岁),35人。

混合班30人。

有条件的可设托班(2-3岁),每班20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第九条城市幼儿园规划设计应符合如下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关设计规范标准。

1.幼儿园应独立设置,有围墙、大门和传达室,以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随便进入。

2.幼儿园建筑抗震等级应和当地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等级相同。

建筑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

3.幼儿园建筑应合理组合,建筑形式和风格力求体现儿童化特点。

4.园内主要道路应根据师幼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设。

幼儿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有利于交通疏散,不宜设在交通主干道。

园门外侧必须留有缓冲地带和家长接送幼儿时停留的空间。

5.幼儿园应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

幼儿活动室应保证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6.室外给排水、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采用地下管暗设。

应按照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

安全、防噪声、防火和疏散、给排水、采暖通风、电气、通讯等要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第四章建设用地标准第十条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

1.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基底占地面积,校园道路及广场,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化和分班游戏场等用地。

分班游戏场地不小于2㎡/生。

幼儿园建设用地应按容积率计算(即建筑面积和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幼儿园容积率不宜大于0.60。

2.室外活动场地宜集中设置,场地内设置活动器械、沙坑、嬉水池及30㎡直跑道等。

室外游戏场地应设置软质地坪(草地、沙土地等)。

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2㎡/生。

3.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园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等,绿地率不小于30%。

绿化用地面积应不低于校园建设用地面积的10%,不小于2㎡/生。

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不低于表1的规定。

表1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试行)单位:㎡规模6班(180人)9班(270人)12班(360人)项目用地面积270037804320生均用地面积151413第五章园舍建设标准第一节园舍建筑组成第十二条幼儿园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组成。

1.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和共用活动用房。

班级活动用房含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及教具储藏室(兼教师办公室)等,每个班级应成套设置,其中活动室和寝室也可合并设置。

共用活动用房主要指多功能活动室和专用活动室。

专用活动室应根据儿童兴趣、办园特色设置。

一般应设置科学探索室和图书阅览室。

有条件的可依据实际情况设置建构教室、音乐教室、美工教室和亲子活动室等。

2.办公及辅助用房应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教研室、图书资料档案室、保健室、玩教具及器材室、仓库、传达室和教工厕所等。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网管(监控)室、晨检兼接送室。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隔离室。

3.生活用房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幼儿餐厅(也可和活动室共用)、辅助用房(开水间兼消毒间、炊事员更衣室、配电间等)。

第二节园舍建筑面积第十三条城市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试行)单位:㎡规模项目6班9班12班建筑面积1773 2481 3182生均建筑面积9.9 9.9 9.9第三节园舍用房面积第十四条城市幼儿园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见表3、4、5)。

表3 江西省城市幼儿园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试行)单位:间、㎡规模面积用房名称每间使用面积6班9班12班间数面积小计间数面积小计间数面积小计活动室60 6 360 9 540 12 720 寝室54 6 324 9 486 12 648 卫生间15 6 90 9 135 12 180 衣帽及教具储藏室9 6 54 9 81 12 108 多功能活动室 1 120 1 140 1 160 专用活动室40 2 80 3 120 4 160 小计1028 1512 1976 注:1.幼儿园活动室和寝室合并设置时,其面积按不低于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算。

2.在办公用房中已设置教师办公室的,不再重复设置。

3.专用活动室在不低于规定面积前提下,由幼儿园根据情况设置。

面积小计中按90m2计算。

表4 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办公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试行)单位:㎡规模面积用房名称6班9班12班办公室75 115 150会议室(接待室)※20 25 30图书资料室(档案室)20 25 30保健室20 25 30仓库20 25 30传达室18 18 18教工厕所16 20 24其他用房26 31 36小计195 259 318注:带※的为选配指标。

表5 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生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试行)单位:㎡规模面积6班9班12班用房名称厨房77 90 102辅助用房20 26 32小计97 116 134第四节园舍建筑标准第十五条幼儿园园舍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必须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见附件1)。

第十六条幼儿园活动室及辅助用房不宜超过3层,托班、小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二层以下(含二层),中班、大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办公及辅助用房所在楼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园舍主要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1.活动室、寝室、兴趣活动室等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1m。

2.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6m。

3.办公及辅助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m。

4.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根据使用要求及面积大小确定。

第十八条本建设标准未包括室内游泳池、民防工程、连接廊、自行车棚、花房及教职工机动车停车场等,对上述建筑物及场地有需要的,可另行增加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第六章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一节总体要求第十九条幼儿园应有和规模、场地相适应的各类设施设备。

园内的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幼儿的身心发展水平和个体差异,满足保育教育和幼儿主动发展的需求,防止小学化倾向。

第二十条幼儿园应安装安保设施、配备消防设施设备,设置易为儿童识别的标识和意外事故紧急出口或通道。

室内过道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装修及新添置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235)。

第二十一条室内活动区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所使用的电源插座应为安全型,并安装在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

环境布置及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儿童使用家具的边角应为圆弧形。

幼儿活动区域的窗台边不得放置幼儿可攀爬的物体。

第二十二条室外活动场地上的大中型运动器械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三条提倡利用自然或废旧材料自制玩教具,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材料。

幼儿园不得接受生产企业的试用产品。

第二十四条招收特殊儿童的幼儿园,应考虑特殊儿童的需要,特殊儿童所需要的具有医疗及康复功能的器械和玩具,应在教师指导、监护下使用。

第二十五条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强制性标准和规定。

第二节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二十六条玩教具按照国家《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等有关要求配备(配备目录见附件2)。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依据本园办园特色增配相应的玩教具和器材。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以及玩沙池、种植园地等场地所需设施。

沙池深为0.3-0.5m,蓄水深度不超过0.3m,面积大小和办园规模相适应,池中沙(不得使用工业用沙)、水应经常更换,保持清洁卫生。

室外活动器械包括具有攀、爬、滑、钻、荡、平衡、投掷等功能的运动器械。

禁止使用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

运动器械上的装饰物,不能遮挡教师和儿童的视线。

室外活动场地应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应根据各类用房的不同功能,按需配备防暑、取暖和消毒设施,并安装遮光窗帘(不得使用红色)。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