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层高规范
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一、一般情况下,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计算建筑面积并按其实际面积计容积率。
二、特殊情况下的建筑工程按下列规定控制层高、计算面积、容积率:1、住宅建筑(包括公寓、排屋、别墅等)一般情况下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3.3米,特殊情况下也不得大于5.6米。
若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3米且小于4.9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若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9米且小于等于5.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错层式住宅的起居室(指客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不列入超层高控制范围。
2、办公建筑(含写字楼)一般情况下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4.5米,特殊情况下也不得大于6.6米。
若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等于5.1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若办公建筑标准层高大于5.1米且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可根据功能需要适当提高建筑层高,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3、商业建筑(含酒店和临街商铺)一般情况下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5.0米,特殊情况下也不得大于7.8米。
若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0米且小于等于6.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若商业建筑标准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等于7.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单层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空间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建筑层高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不列入超层高范围。
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的层高不受一般层高度控制,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层高

建筑(jiànzhù)高度、建筑间距与层高建筑高度相关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GBJ16—87(2001修订版)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
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3)2.3.1.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风景区附近的建筑物、在航线控制高度以内的建筑物,其高度系指建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
2.3.2在上条所指地区以外的一般地区。
其建筑高度,平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
坡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或屋脊的平均高度汁算。
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问、楼梯间、水箱、烟囱等。
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高度不超过4m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2.3.3特殊体形的建筑顶层设有景观构筑物或设有其他辅助设施的建筑高度(gāodù)的汁算,应由当地主管主管部门确定。
2.3.4消防要求的建筑高度,为律筑室外地坪(dì pínɡ)到其屋顶面或檐口的高度;2.3.5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qítā)无线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部门对净《民用建筑设计(shèjì)通则》4.3 建筑高度(gāodù)控制4.3.1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1 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2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3 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4 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1章第1.0.3条第8款所指的保护规划区内。
最新层高允许偏差规范标准

最新层高允许偏差规范标准
在建筑行业中,层高允许偏差是确保建筑物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标准之一。
最新的层高允许偏差规范标准如下:
开头:
随着建筑技术的发展和建筑规范的更新,层高的控制精度越来越高,以满足现代建筑对空间利用和结构安全的要求。
本规范旨在为建筑施工提供明确的层高偏差控制标准,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
正文:
1. 层高定义:层高是指从一层楼面到上一层楼面或屋顶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 偏差标准:根据最新的建筑规范,层高的允许偏差一般分为两个等级:普通建筑和高标准建筑。
普通建筑的层高允许偏差为±20毫米,而高标准建筑的层高允许偏差为±10毫米。
3. 测量方法:层高的测量应使用经过校准的测量工具,从楼面中心点向上或向下测量至上一层楼面或屋顶面。
4. 施工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层高的偏差,确保每一层的层高都符合规定的偏差范围内。
5. 验收标准:在建筑竣工验收时,应按照本规范对层高进行复核,确保所有层高的偏差均在允许范围内。
6. 偏差超标处理:若层高偏差超出允许范围,施工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整,直至符合规范要求。
7. 监管责任:建筑监理单位应负责监督施工过程中层高的控制,确保施工质量。
8. 规范更新:本规范将根据国家建筑行业的发展和国际标准的变化进行定期更新。
结尾:
层高允许偏差的严格控制对于确保建筑物的稳定性和使用寿命至关重要。
所有参与建筑施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本规范,共同推动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精确的施工控制和严格的质量监管,我们可以为社会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建筑产品。
楼房标准层高

楼房标准层高楼房标准层高是指在建筑设计和施工中所遵循的一种规范,它直接影响着建筑物的外观、结构、使用功能等方面。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于楼房标准层高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楼房标准层高是建筑行业中一个重要的技术参数。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楼房标准层高的定义。
楼房标准层高是指每层楼房的净高,也就是从地面到楼板顶部的高度。
在一般的住宅建筑中,标准层高通常在2.6米到3米之间,而在商业建筑或办公建筑中,标准层高可能会更高一些,一般在3米到4米左右。
这些标准层高的设定,既考虑了建筑物的实际使用需求,又考虑了建筑结构的稳定性和经济性。
其次,楼房标准层高的确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首先是建筑物的功能需求。
不同类型的建筑,比如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对于空间使用的要求是不同的,因此对于标准层高也会有所不同。
其次是建筑结构的考虑。
标准层高的确定需要考虑到楼板的厚度、梁柱的尺寸和间距等因素,以确保建筑结构的稳定和安全。
最后,还需要考虑到建筑物的外观设计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使得建筑在整体环境中更加协调和美观。
在实际的建筑设计和施工中,楼房标准层高的确定是一个复杂而又综合的过程。
建筑师需要根据建筑物的功能、结构、外观等方面的要求,结合当地的规范和标准,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
而施工单位则需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每一层楼的高度和空间的质量。
总的来说,楼房标准层高是建筑行业中一个重要的技术参数,它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结构安全、外观设计等方面。
在建筑设计和施工中,需要充分考虑到各种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标准层高,以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也需要不断地进行技术研究和实践探索,不断提高建筑物的设计水平和施工质量,为人们创造更加舒适、安全、美观的建筑空间。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层高

一、层高的定义层高是指建筑物中楼层与楼层之间的垂直距离。
在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中,层高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 结构层高:指建筑物中楼层与楼层之间的结构净高,即从楼板下表面到上一层楼板下表面的垂直距离。
2. 室内净高:指建筑物中楼层与楼层之间的室内空间高度,即从楼板下表面到吊顶下表面的垂直距离。
3. 使用层高:指建筑物中楼层与楼层之间的实际使用空间高度,即从楼板下表面到天花板下表面的垂直距离。
二、层高的规定1. 结构层高: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中,结构层高的规定如下:(1)住宅建筑结构层高宜为2.8m~3.0m,最大不应超过3.3m。
(2)公共建筑结构层高应根据使用功能、空间需求等因素确定,一般不宜超过4.5m。
2. 室内净高: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中,室内净高的规定如下:(1)住宅建筑室内净高宜为2.8m~3.0m,最大不应超过3.3m。
(2)公共建筑室内净高应根据使用功能、空间需求等因素确定,一般不宜超过4.5m。
3. 使用层高: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中,使用层高的规定如下:(1)住宅建筑使用层高宜为2.8m~3.0m,最大不应超过3.3m。
(2)公共建筑使用层高应根据使用功能、空间需求等因素确定,一般不宜超过4.5m。
三、层高的注意事项1. 层高应满足建筑物使用功能需求,确保室内空间宽敞、舒适。
2. 层高应考虑建筑物的承重结构、材料性能等因素,确保结构安全可靠。
3. 层高应满足消防、通风、采光等要求,确保建筑物符合相关规范。
4. 层高应与建筑物的装修风格相协调,提升建筑物的整体美观度。
总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中对层高有明确的规定,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以确保建筑物的质量与安全性。
同时,在设计阶段也要充分考虑层高的合理性与适用性,为用户提供舒适、实用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层高

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层高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与层高建筑高度相关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GBJ16—87(2001修订版)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
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3)2.3.1.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风景区附近的建筑物、在航线控制高度以内的建筑物,其高度系指建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
2.3.2在上条所指地区以外的一般地区。
其建筑高度,平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
坡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或屋脊的平均高度汁算。
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问、楼梯间、水箱、烟囱等。
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高度不超过4m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2.3.3特殊体形的建筑顶层设有景观构筑物或设有其他辅助设施的建筑高度的汁算,应由当地主管主管部门确定。
2.3.4消防要求的建筑高度,为律筑室外地坪到其屋顶面或檐口的高度;2.3.5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部门对净3.1.2 民用建筑按层数或高度分类是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来划分的。
超高层建筑是根据1972年国际高层建筑会议确定高度100m以上的建筑物为超高层建筑。
注中阐明了本条按层数和建筑高度分类是取决于防火规范规定,故其计算方法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执行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城市规划特别是在详细规划中对建筑间距有很严格的要求。
主要是根据日照(南北向建筑)、通风、采光、防止噪声和视线干扰、防火、防震、绿化、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综合考虑确定。
建筑规范

一、层高和室内净高常用建筑室内净高1、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
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厨房卫生间不低于2.2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4、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二、房间面积:套型分类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卧室、起居室(厅)1、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²。
2、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
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²。
厨房1、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2、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 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 ²。
3、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 ;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配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
卫生间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4m ²;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 ²;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 ²;4、单设便器的为1.10m ²。
5、单设淋浴1.2 m ²6、第一具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应小于0.55m ;7、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距不应小于0.70m ;8、单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m ; 9、双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 ; 10、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 ; 11、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65m ;12、单侧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及双侧隔间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13、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的外沿之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试行)

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试行)一、通常情况下,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 /T 50353-2005)计算建筑面积并按其实际面积计容积率。
二、特殊情况下的建筑工程按下列规定控制层高、计算面积、容积率:1、住宅建筑(包括公寓、排屋、别墅等)通常情况下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3米,不得出现大于5.6米的住宅层高。
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3米且小于4.9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容积率。
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等于4.9米且小于等于5.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容积率。
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错层式住宅起居室(指客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不列入超高范围。
2、办公建筑(含写字楼)通常情况下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应大于4.5米,不得出现大于6.6米的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
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等于5.1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容积率。
当办公建筑标准层高大于5.1米且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容积率。
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可根据功能需要适当提高建筑层高,此类功能面积按层内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3、商业建筑(含酒店和临街商铺)通常情况下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应大于4.5米,不得出现大于7.8米的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
当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等于6.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容积率。
当商业建筑标准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等于7.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容积率。
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建筑层高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的层高不受一般层高度控制,此类功能面积按层内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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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试行)
一、一般情况下,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计算建筑面积并按其实际面积计容积率。
二、特殊情况下的建筑工程按下列规定控制层高、计算面积、容积率:
1、住宅建筑(包括公寓、排屋、别墅等)
一般情况下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3.3米,特殊情况下也不得大于5.6米。
若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3米且小于4.9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若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9米且小于等于5.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错层式住宅的起居室(指客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不列入超层高控制范围。
2、办公建筑(含写字楼)
一般情况下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4.5米,特殊情况下也不得大于6.6米。
若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等于5.1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若办公建筑标准层高大于5.1米且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可根据功能需要适当提高建筑层高,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3、商业建筑(含酒店和临街商铺)
一般情况下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5.0米,特殊情况下也不得大于7.8米。
若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0米且小于等于6.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若商业建筑标准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等于7.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单层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空间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建筑层高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不列入超层高范围。
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的层高不受一般层高度控制,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4、地下空间
四面土层围合的地下空间界定为地下室;一面、二面、三面土层围合不界定为地下室,其建筑面积按地面以上建筑计算,并计算容积率。
建筑物地下空间设计为停车场时,以室外地坪为基准,其顶板面高出就近室外地面大于等于1.0米的(不分面宽长度),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当其顶板面高出就近室外地面小于1.0米的,其建筑面积计入总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建筑物地下空间在满足小区停车泊位和面积情况下,若设计为商业、娱乐、居住等其它功能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5、架空层
建筑底层设计布置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觉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
架空层应计入建筑层次。
架空层建筑面积应计入总建筑面积;架空层内除电梯井、门厅、过道、楼梯间等围合部分须计算容积率外,开敞空间部分可不计算容积率,若设计用于停车功能,则须计算容积率。
6、小区配套设施
住宅小区出入口处的管理房(值班房)、单独设立的设备房、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及按规划条件配建的对外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建成后交由环卫部门管理的)、社区管理用房(建成后移交当地居委会管理的)、幼儿园等均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容积率。
7、建筑物阳台(含景观阳台)
建筑物南向或东西向主阳台(一户仅限一个)进深不大于2.2米、北向或东西向次阳台进深不大于1.5米的,无论是否封闭,无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超出此规定尺寸的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8、入户花园
入户花园须位于住宅入户处且有开敞面,其进深和面宽均小于等于2.4米的,按该入户花园水平投影全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任何一项的入户花园,按其水平投影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9、凸窗
当突出外墙的凸窗距离墙面不大于0.8米,窗高小于2.2米,窗台高度大于0.4米时,不计算建筑面积。
超出上述尺寸任何一项的,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10、结构转换层
有围护的结构转换层当其层高小于2.2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当其层高大于或等于2.2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无围护的结构转换层不计算容积率,当其层高小于2.2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应计算建筑面积,当其层高大于或等于2.2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1、屋顶层建筑
除《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规定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外,其它屋顶层建筑(如楼梯间、电梯间、设备间、水箱间等)按其投影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12、除以上特殊情况和《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明确的住宅基本功能外,新出现的其它功能的建筑空间,一律按其水平投影全面积计入建筑总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三、工业、仓储、体育、教育、医疗、文博、展览等类别的建筑层高、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计算建筑面积并按其实际面积计算容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