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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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作业

第一次作业:(第5周交)

一、简答:

1、什么是反担保、再担保和共同担保?

2、公司无效担保有哪些情形?如何界定各方的法律责任?

3、《担保法》对保证人作了哪些重要规定?

4、保证期间与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有何区别?

5、比较最高额保证与一般保证的异同。

二、案例分析:

(一)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企业和乙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

分析下列问题:

1、如果乙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如何起诉?

2、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二)2000年12月13日,L市神州旅游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公司)向该市的B银行申请一笔为期6个月的短期周转贷款150万元人民币。根据B银行的要求,神州公司约请市橡胶厂提供保证担保,市橡胶厂欣然同意。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的第6条明确载明:“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约偿还贷款本息,由保证人在借款到期之日起6个月内承担代为清偿的责任。在保证期间内,银行有权直接扣收保证人的存款偿还借款人所欠银行的贷款本息。”保证人市橡胶厂的厂长在该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的保证人签章处签名,并加盖市橡胶厂公章。借款人和贷款银行也以借贷双方主体的身份在该合同上签章。

2001年6月13日,神州公司贷款到期,因经营决策失误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为防止本案贷款本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丧失胜诉权,2001年11月23日,B银行向借款人神州公司发出催收贷款通知。神州公司在“贷款催收通知”的回执联上签章后交回B银行存档。2001年12月20日,为减少不良贷款占比,B银行在分析神州公司财务状况难以好转的情况下,以借款人神州公司和保证人市橡胶厂为共同被告提起了民事诉讼。

分析下列问题:

1、本案市橡胶厂提供的保证是何种保证?为什么?

2、市橡胶厂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三)张三和李四为王五担保向赵六借款7万元。借款日期为2008年5月10日,还款日期为2008年7月10日。在借款合同上张三和李四以保证人名义签章,但未明确各自的担保数额,也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该笔借款到期后,王五逃逸。由于赵六主张债权,保证人张三于2008年8月5日履行了全部保证责任。赵六给张三出具了归还欠款收条,并退回王五借款时的借据。之后张三一直寻找王五无果。无奈,张三只得找李四要求共同承担损失,李四借故推脱。2009年4月18日,张三向人民法院对王五和李四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王五偿还张三7万元,以超过了保证时效为由驳回张三对共同保证人李四的起诉。

分析下列问题:

1、如果王五已经死亡,无任何财产清偿债务,在不考虑时效因素的情况下,李四是否

应当分担担保责任?如果应当分担,李四应当分担多少责任?为什么?

2、考虑时效因素,李四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第二次作业:(第10周交)

一、简答:

1、在抵押关系中,当事人各有哪些权利?

2、什么是特别抵押权?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中对特别抵押权作了哪些规定?

3、股权质押应当注意哪些特别规定?

4、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发生竞合,应当按什么样的顺序行使权利?

5、我国《担保法》规定的定金属于何种性质的定金?为什么?

二、案例分析:

(一)居民赵庆有商品房一套,位于W市中华路98号。由于其妻李金莲娘家住房宽松,赵庆自己因担任万利电器公司总经理一职长年在外忙碌,遂将妻子和女儿安置在岳母家居住,以便特殊情况下有个照应,而将自己的中华路98号私房出租给影像个体户冯一舟。

1998年3月,赵庆与冯一舟订立房屋租用合同一份,双方在租用合同上载明租期3年,每月租金1200元。

同年7月,居民郭安娜向赵庆提出愿意购买其中华路98号住房,赵即将出卖房屋的情况告知冯一舟,冯在其后1个多月的时间内未作出是否购买的意思表示。同年8月16日,赵庆与郭安娜订立房屋买卖协议,郭当即向赵付清了18.6万元房款,并约定8月28日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

同年8月20日,个体服装店老板袁大清听说赵庆位于中华路98号住房要出售,遂找到赵庆提出愿以20万元价格购买其房屋。赵庆同意,当即订立买卖合同,交清房款,并于次日在W市港湾区房地产管理所办理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所有权人为袁大清,共有人一栏空白。

袁大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于1999年元旦前将房屋抵押给C银行,并在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筹得资金15万元购买服装。1999年7月贷款到期,袁大清因进货失误、服装积压滞销,无力偿还贷款本息。C银行要求袁大清将房屋变卖清偿贷款,但遭到租用人冯一舟的激烈反对。无奈之下,C银行遂向W市港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闻讯的郭安娜主张该房已被其买下,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名义申请参加了诉讼。

分析下列问题:

1、本案抵押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为什么?

2、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判本案?

(二)2001年6月5日,大地房地产公司以其开发的南湖区商品房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向甲银行申请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经评估该片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为4500万元,甲银行向大地房地产公司贷放资金4000万元,并就该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在A市土地管理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

同年6月27日,大地房地产公司又向A市乙银行申请贷款,以其在南湖区尚未售出的商品房设立抵押。经评估全部商品房市场价值为3800万元,乙银行向该公司贷款3000万元,并凭商品房所有权证明在A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

大地房地产公司向甲银行借贷的4000万元到期后,大地房地产公司不能偿还。遂向甲银行提出以其在南湖区的商品房若干套按市场出售价折价抵偿贷款,遭甲银行拒绝。2002年6月21日,甲银行向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大地房地产公司提起诉讼。数日后,乙银行发现大地房地产公司以同一房产分别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向两家银行抵押贷款,为了防范法律风险,乙银行也向省高院对大地房地产公司提起了诉讼。

分析下列问题:

1、如何认定大地房地产公司以其开发的南湖区商品房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甲银行抵押贷款的合同效力?为什么?

2、大地房地产公司以其在南湖区尚未售出的商品房设立抵押与乙银行订立的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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