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PPT
担保法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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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证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同一债务人的同一 笔债务进行担保。 《担保法》第12条规定: 1、共同保证人应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 任; 2、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 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 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3、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 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李四 担保人
保证人 100万
债务人 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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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债权人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 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负 连带责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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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具有从属性,必须 以书面形式签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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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 (五)
《担保法解释》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 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 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 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 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 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 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 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培训课件(ppt 32页)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1)
• 一、担保与担保法的含义 – (一)担保的含义 – (二)分类 • 债的担保根据信用基础的不同可以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 担保。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 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 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 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五种形式的担保:保证、抵押、 质押、留置、定金。
• 《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的, 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 约定。”
• 司法解释
–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 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 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 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二节 保 证(1)
• 一、 保证的含义 • 二、 保证人
– (一)保证人的资格 – (二)不能为保证人的主体 –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
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的担保除外。 –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 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授权不得为保证 人。
– 4.不得强令具有资格的主体作保证人。
第二节 保 证(2)
经济法课件第五章担保法

❖ E、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合同的内容,但未实 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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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甲公司向乙工厂订购一批价值10万元的产 品,合同约定如甲公司不能按时付款,则支付货款 5%的违约金,并由丙企业为甲公司提供连带担保。 后乙工厂领导认为违约金偏低,就私下与甲公司将 订货合同的违约金修改为货款的10%.如果甲公司不 能按期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此种情形所 有人丧失了处分权)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违
法、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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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题
❖ 一中学生为修理教育设施向银行贷款,银行 要该学校提供担保,学校有自有财产向银行 抵押,以下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 1)该学校的教学大楼
❖ (二)保证责任 ❖ 1、保证范围。 ❖ 保证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 ❖ 没有约定,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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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主合同转让、变更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 (1)主合同债权转让。
❖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 证责任不发生变化,保证人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 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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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合同
❖ (一)保证合同的概念 ❖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
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 债务的协议。
❖ 思考: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 无偿合同还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还是实践 合同?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
第八章 担保法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4)根据《物权法》第190条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 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 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8.3.2抵押的财产 1)可以抵押的财产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 承包经营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 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抵押与租赁的关系
抵押与租赁的关系,实际是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问题,抵押权 属于担保物权,租赁权属于用益物权,二者均属于物权,都具有 优先效力,因此在同一物同时存在着这两种物权时,如何处理二 者之间的冲突?
(1)租赁在先、抵押在后。 (2)登记抵押在先、租赁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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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孳息是指由抵押物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 和法定孳息。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孳 息。这是由于抵押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设立抵押后的 财产仍由抵押人行使使用权和收益权,因此,抵押物 所产生的孳息应归抵押人所有。
8.3.4抵押合同
1)抵押合同的一般规定
(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 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 权归属;
(4)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 全具备上述内容的,可以补正。设立抵押权,当事人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担保法-PPT精品

无需转移
是否登记ຫໍສະໝຸດ 不需不动产,需要转让要求→ 无需质权人同意 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不同意,无效
买受人清偿债务→ 同左,有效
孳息要求 作为质押物 扣押后成为抵押物
处分不同 可设转质权
第二目 权利质权
一、概念
债务人以特定的财产权利质押,当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 可以实现财产权利优先受偿。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 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的,预告登记失效。
质权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一、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
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 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 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 出质人——→质权人
、收益的权利。 4、买受人享有期待权。 ——形成权说。 ——兼具债权与物权两种性质。
买受人期待权的保护
1、出卖人再卖标的物情形;
2、所有权保留买卖已经登记;
3、所有权保留买卖未经登记;
——不动产情形:A.第三人为善意;
B.第三人为恶意。
——动产情形
4、买受人期待权的让与
5、所有权保留的风险承担。
三、不动产的让与担保
(一)对内效力 1、担保债权范围; 2、标的物的利用关系; 3、标的物的保管义务; 4、标的物之保险利益; (二)对外效力 1、清偿期届至前,担保物的处分与第三人 2、设定人与担保权人的债权人。
四、动产让与担保
(一)设定方式 占有改定 (二)集合动产的让与担保 1、与最高额抵押比较; 2、设定人的债权人对担保动产声请强制
意,甲将车出租给丙,月租2000千。乙可 否收取租金质押?
担保法PPT. 共35页

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担
保法第9条)例外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对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例外
做了相应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
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
权 • 法与担保法担保物权各章(总则、抵押、质押、留置)并不是简单的 • 新旧法的关系,物权法的施行并未废止担保法担保物权各章的规定, • 担保法将继续有效,但在法律适用上物权法优先于担保法,担保法与 • 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物权法。
所谓担保
• 通常我们所说的担保包括人保、物保、钱保,人 保实际上指的是担保法中的保证,物保包括担保 物权,包括抵押、质押、留置,另外还有定金。
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法》第八 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 方向对方给付定金 作为债权的担保。
保证
1、保证的概念:
《担保法》第六条: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பைடு நூலகம்
2、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1)绿灯——谁可做保证人
•
财产独立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且财产可被强制执行就可做保证人担保
• 问:建材厂是否应该承担还款责任?为什么?
保证的种类
(一)一般保证
主债务不能清偿
诉讼或仲裁 强制执
行 仍未得到满足(先诉抗辩权)
甲欠乙债100万元,主合同约定6月1日前甲还款。丙为 保证人,保证合同中约定:“若甲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丙 承担保证责任。”6月1日过后,甲未清偿。乙于6月2日找 到丙,要求丙还款100万元。问:丙应如何应对乙的要求 ?为什么?
《担保法教案》课件

《担保法教案》PPT课件第一章:担保法概述1.1 担保法的定义1.2 担保法的性质和作用1.3 担保法的适用范围1.4 担保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担保方式2.1 人的担保2.2 物的担保2.3 金钱担保2.4 信用担保2.5 其他担保方式第三章:担保合同3.1 担保合同的定义和性质3.2 担保合同的种类3.3 担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3.4 担保合同的内容和效力3.5 担保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章:担保物权4.1 担保物权的定义和性质4.2 担保物权的种类4.3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生效4.4 担保物权的行使和限制4.5 担保物权的消灭和转移第五章:担保责任5.1 担保责任的定义和性质5.2 担保责任的范围5.3 担保责任的期限5.4 担保责任的免除和减轻5.5 担保责任的具体规定第六章:反担保6.1 反担保的定义和性质6.2 反担保的种类6.3 反担保的设立和生效6.4 反担保的效力6.5 反担保的解除和终止第七章:担保纠纷的处理7.1 担保纠纷的定义和性质7.2 担保纠纷的处理程序7.3 担保纠纷的诉讼解决方式7.4 担保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方式7.5 担保纠纷的法律责任第八章:担保法的适用司法解释8.1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定义和性质8.2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8.3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8.4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效力8.5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第九章:国际担保法9.1 国际担保法的定义和性质9.2 国际担保法的适用范围9.3 国际担保法的主要内容9.4 国际担保法的国际惯例和规定9.5 国际担保法的发展趋势第十章:担保法的实践应用10.1 担保法在实践中的应用10.2 担保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10.3 担保物权纠纷的案例分析10.4 担保责任纠纷的案例分析10.5 担保法在企业融资中的应用重点和难点解析1. 担保法的定义和性质2. 担保方式的种类和特点3. 担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条件4.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行使规则5. 担保责任的范围和期限6. 反担保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情况7. 担保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法律后果8.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9. 国际担保法的适用范围和主要规定10. 担保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案例分析对于每个重点环节,进行详细的补充和说明:1. 担保法的定义和性质:担保法是调整担保关系和解决担保纠纷的法律规范。
《担保法培训》课件

担保权实现的概述
担保权实现的概念
担保权实现是指担保权人在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 定,通过担保物的变价或拍卖等方式 实现担保权,以保障债权得到清偿。
担保权实现的意义
担保权实现是担保制度的核心,有助 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 风险,维护交易安全。
担保权实现的程序
担保权实现的先决条件
约束力
担保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 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责任。
抗辩权
担保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抗辩权,如债权人未按照约定方式使用借 款,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特点
定金应当在合同签订时支付,且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
分之二十。
03
责任
定金应当在合同履行后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债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则应当
双倍返还定金。
03
担保合同的要素和效力
担保合同的要素
01
02
03
04
05
担保人
被担保的主债权 种类和数额
,因此产生了纠纷。
质押权纠纷案例
总结词
质押物权利负担
VS
详细描述
甲、乙两人签订借款合同,甲向乙借款 100万元,并以自己名下的股权作为质押 。后因甲未能按时还款,乙要求行使质押 权。但该股权上存在其他权利负担(如已 设定其他质押),导致乙方无法完全行使 质押权,因此产生了纠纷。
THANK YOU
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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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钱担保。是债务人在约定给付以外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返还与丧失与债务履
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促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
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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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担保
1 反担保的概念及特征
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有利于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顺利 实现其追偿权。反担保特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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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证责任
1 保证责任的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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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证责任
2 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
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 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 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 保证合同的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的方式;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的期间;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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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期间
▶ 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期
限。超过了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执行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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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证责任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
任。
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 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 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 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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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保合同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
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 分之一。
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
务提供担保的,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 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
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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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 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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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
了变动,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 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 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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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的分类
保证: 人的担保 留置: 财产担保
银行贷 款担保
抵押: 财产担保
定金: 财产担保
质押: 财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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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
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 担保。保证最常见的分类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 特别担保,即通常意义上的担保,在现代法上主要包括人的 担保和物的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
定,遵循法定保证期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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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期间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
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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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合同
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机关及社会组织不得担任保
证人,否则保证合同无效: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
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
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 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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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证责任
4 保证责任的免除
一般保证中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
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中,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自身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物的担
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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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保。保证是人的担保的典型。
▶ 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
▶ 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
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并从中优先受偿的制度,主要有抵押、质押、留置等。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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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合同
2 保证合同的形式 保证合同应当具备书面形式,可以在主合同之外单独订立保 证合同,也可以在主合同中订立保证条款,可以是保证人单 方面出具担保书或保函,也可以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具有 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文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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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合同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自身提供物的担保的,应当优
先执行物的担保,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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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证责任
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
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
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 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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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通常是指为预防债务的不履行所事先采取的确保债权实现的手段。
担保根本的作用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担保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具有威 慑力量,在合同订立时,由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可以迫使债务人及时清偿 债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已经发生,则担保可以提供挽救手 段,以保证债权的实现。 ▶ 在借贷关系中,担保是债权人保护债权的第二道防线。加强对借款人的 审查是第一道防线。
反担保中的债权人为原担保人,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
的其他人
反担保以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有效存在为前提,具有从属性 反担保具有自愿性
反担保所担保的实际是原担保人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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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担保
2 反担保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 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担保法基本概念学习
担保法概述 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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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担保法概述
▶ 担保的概念、特征、作用 ▶ 担保的分类 ▶ 反担保 ▶ 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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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的概念、特征、作用
担保是一种财产法律制度,其基本内容是在涉及财产权利关系的经济 活动中,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保证或者财物作为履行合同的 信用帮助和金钱帮助,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 并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债权人能够使用债务人提供的信用帮助履行 合同,或利用金钱帮助补偿自己在合同中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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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保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转移质权人占有或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之
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
的财产权出质的,须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 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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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gram
主合同无效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
担保合同无效
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 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 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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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保合同
4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 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而言 :
第二节:保证
▶ ▶ ▶ ▶ ▶ ▶
保证概述 保证合同 保证期间 保证的诉讼时效 保证责任 保证人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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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概述
1 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 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是一种合同。
保证是担保他人履行债务的合同。 保证不是以第三人的人身作为担保标的物,而是以第三人的信用及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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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证人的追偿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
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不申报债 权的,应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各连带 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债权人若 申报了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 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