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专题之四 保证和定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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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培训PPT课件

• [问题]: • 1.丁某是否负有偿还款的责任? • 2.丁某应偿还多少借款? • 3.丁某偿还借款后能否向王某追
偿?
15
[分析]:
• 1.丁某负有替王某偿还借款的责任。依据我国《担保法 》的有关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债务时,保证 人应承担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义务。本案中,债务人无 力偿还借款,债权人胡某有权要求担保人丁某承担还款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
前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保法的概念、原则;保证与保证 人的条件;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的效力与 抵押权的实现;质押的特征与形式;留置担保的 条件、范围;定金合同。
•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 信用的原则。
•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 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 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2.丁某负有偿还2万元借款的责任。本案中,丁某所担保 债务的范围为第一次借款的4万元,当王某于1996年4月 偿还胡某2万元后,丁某的保证责任也随之减少为2万元。 至于王某的第二次借款,因丁某并不知晓,谈不上作保问 题,因而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丁某仅负有向胡某承担 2万元借款的保证责任。
• 3、可以。我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 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偿?
15
[分析]:
• 1.丁某负有替王某偿还借款的责任。依据我国《担保法 》的有关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债务时,保证 人应承担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义务。本案中,债务人无 力偿还借款,债权人胡某有权要求担保人丁某承担还款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
前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保法的概念、原则;保证与保证 人的条件;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的效力与 抵押权的实现;质押的特征与形式;留置担保的 条件、范围;定金合同。
•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 信用的原则。
•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 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 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2.丁某负有偿还2万元借款的责任。本案中,丁某所担保 债务的范围为第一次借款的4万元,当王某于1996年4月 偿还胡某2万元后,丁某的保证责任也随之减少为2万元。 至于王某的第二次借款,因丁某并不知晓,谈不上作保问 题,因而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丁某仅负有向胡某承担 2万元借款的保证责任。
• 3、可以。我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 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PPT

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 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 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 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
保证
•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 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 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 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 •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
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 追偿权。
证责任。
•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
•
•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 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 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 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 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 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 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 所有。
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
(六)交通运输工具;
第七章担保法24页PPT

(四)保证责任的认定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如果物的 担保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应优先执行物的担 保,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 责任。如果是由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 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 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者外,保证人不承担 民事责任,但是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除 外。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连带 保证。
三、保证的设立
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保证责任
(一)保证责任的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
二、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 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具有先诉抗辩权。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 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2.连带保证
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
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
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下列财产不可以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 土地使用权,但《担保法》第34条第5项、第36条第3 款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 公益设施;但以上述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该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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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白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
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 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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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抵押物的效力
关于抵押物的转让
对抵押物孳息的效力 抵押权的处分
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或担保 抵押权与债权同时存在
抵押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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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担保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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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的行为。
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一种约定,这种约定通 过签订保证合同的形式体现出来,因此保证是一种合 同关系。
• [问题]: • 1.丁某是否负有偿还款的责任? • 2.丁某应偿还多少借款? • 3.丁某偿还借款后能否向王某追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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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 1.丁某负有替王某偿还借款的责任。依据我国《担保法》 的有关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债务时,保证人 应承担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义务。本案中,债务人无力 偿还借款,债权人胡某有权要求担保人丁某承担还款责任。
•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 信用的原则。
(二)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白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
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 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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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抵押物的效力
关于抵押物的转让
对抵押物孳息的效力 抵押权的处分
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或担保 抵押权与债权同时存在
抵押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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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担保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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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的行为。
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一种约定,这种约定通 过签订保证合同的形式体现出来,因此保证是一种合 同关系。
• [问题]: • 1.丁某是否负有偿还款的责任? • 2.丁某应偿还多少借款? • 3.丁某偿还借款后能否向王某追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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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 1.丁某负有替王某偿还借款的责任。依据我国《担保法》 的有关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债务时,保证人 应承担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义务。本案中,债务人无力 偿还借款,债权人胡某有权要求担保人丁某承担还款责任。
•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 信用的原则。
担保法——经济法课件

性 反担保 为实现本担保中担保人的追偿权而设定的担保
2020/11/25
担保的性质
• 担保是一种合同关系,它是债权人与债务人 或者第三人约定,以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 ,担保债权实现的合同。
• 《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 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物权法》第172条也有相同规定。
2020/11/25
担保的独立性
• 随着市场经济国际化和信用化的发展,担保制 度的独立性日益增强,担保合同所约定的权利 的性质呈现出由保全债权的性质向独立价值权 性质的转变。
• 针对担保制度的独立性发展趋势,《担保法》 第5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 约定。《物权法》第172条也有类似规定。
第九章 担保法律制度
• 一、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 二、保证 • 三、抵押 • 四、质押 • 五、留置与定金
2020/11/25
一、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 担保的概念 • 担保的适用、种类和性质 • 担保活动的基本原则 • 我国的担保法律制度 • 我国《担保法》的特点
2020/11/25
担保的概念
• 担保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 实现的一种法律手段(狭义的债的担保 )。
• 保证合同 • 最高额保证 • 保证方式 • 保证人的抗辩权
2020/11/25
保证合同
• 保证合同的概念 • 保证合同的形式要件 • 保证合同的内容
2020/11/25
最高额保证
• 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 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 同和某项商品交易行为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 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限度内进行 交易,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2020/11/25
2020/11/25
担保的性质
• 担保是一种合同关系,它是债权人与债务人 或者第三人约定,以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 ,担保债权实现的合同。
• 《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 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物权法》第172条也有相同规定。
2020/11/25
担保的独立性
• 随着市场经济国际化和信用化的发展,担保制 度的独立性日益增强,担保合同所约定的权利 的性质呈现出由保全债权的性质向独立价值权 性质的转变。
• 针对担保制度的独立性发展趋势,《担保法》 第5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 约定。《物权法》第172条也有类似规定。
第九章 担保法律制度
• 一、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 二、保证 • 三、抵押 • 四、质押 • 五、留置与定金
2020/11/25
一、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 担保的概念 • 担保的适用、种类和性质 • 担保活动的基本原则 • 我国的担保法律制度 • 我国《担保法》的特点
2020/11/25
担保的概念
• 担保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 实现的一种法律手段(狭义的债的担保 )。
• 保证合同 • 最高额保证 • 保证方式 • 保证人的抗辩权
2020/11/25
保证合同
• 保证合同的概念 • 保证合同的形式要件 • 保证合同的内容
2020/11/25
最高额保证
• 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 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 同和某项商品交易行为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 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限度内进行 交易,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2020/11/25
担保法专题之四 保证和定金

202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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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保证人的权利
• (保证人可以享有)主债务人享有的抗辩 权以及一般保证人特有的抗辩权
• 如:债权人履行自己的义务不符合合同约 定条件的,债务人得主张拒绝给付价金而 不主张时,保证人得提出拒绝给付价金的 抗辩。
• (保证人)作为一个普通债务人所享有的 权利
23
共同保证
• 共同保证,是指数人共同担保同一债务
人的同一债务履行而为的保证。 因此,
在共同保证中发生保证人之间如何承担
保证责任的问题。
• 《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
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
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
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
其代债务人还本付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利康酒
店提出,原告应先找林某要求其还债,即使林某
不能还,也应将保利商行列为被告,因为利康酒
店曾与保利商行达成协议,若林某不能还款,双 方各分担50%。而且保证书写明“代为履行”,
因此即使有责任,也仅限于偿还本金,不能承担
支付利息的责任和违约责任。
202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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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
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 保证人为自然人 的,应当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
• 国家机关一般不得担任保证人。 • 还有哪些主体不适合担任保证人?
202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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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禁止做保证人的主体
• 1、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 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 外;
《担保法培训》PPT课件

• 连带责任保证: • 1.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 2.可以一并起诉,也可 以单独起诉
• 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 (1)一般保证 • (2)连带责任保证
•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责任
(一)保证范围
即保证担保的范围,是指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所承担 的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范围包括当事人约定的保证范围和法定的保证范围, 约定优先,法定补充。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限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保证方式
• 1一般保证:
• .享有先诉抗辩权(债 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 产强制执行而不能清偿 之前,保证人可以拒绝 承担责任)
• 2.诉讼中,不能单独起 诉保证人
(二)动产质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动产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2)动产质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标的物移交给债权人 占有 3)动产质权的标的——质物必须为特定的、可处分的动 产。 4)质权人有权就质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动产质押合同
1、质押合同的形式、内容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主债中的债权人(质权人)签订
•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
除外。
(三)留置权人权利义务
• 1、留置权人权利: 占有动产、必要费用求偿权、优先受偿权
• 2、留置权人义务: 妥善保管留置物、不得擅自适用留置物、返还留置物
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
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为担保合同的履行,由 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款或酬金的一定比例, 先行向对方支付的金钱。
担保法第三章定金

节 约须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
收受定金的一方如违约亦得以双倍
定 金
返还为代价而解除合同。此种定金 是以当事人一方保留解除合同权利 为代价。《担保法解释》117条对此
概 作了规定。
述
第
二
节
第二节
定
定金的设立
金
的
设
立
第 一、定金的标的物
二 节
定金合同的标的物一般都是以金钱 的形式表现出来。有很多学者主张 定金的标的除了金钱之外还可以是
节 又具有成约定金的性质。
违约定金这是我国大多数学者及司
定 金
法实践对定金性质所持的观点。 本人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即证约定
金与违约定金说。因为从性质上讲,
概 尽管证约定金并不属于一种独立的
述 担保方式,但从功能上讲定金具有
证明合同存在的功能。
第 一
三、定金的类型 1. 订约定金
节 订约定金又叫立约定金,是当事
金钱的替代物,如粮食、食油等。
定 但非替代物一般不能作为定金的标
金 的
的物,因为第一,非替代物会出现 无法双倍返还的问题;第二,非替 代物如果也能成为定金的标的,就
设 无法与质权担保与让与担保区分。
立
第
二 二、定金合同 节 1. 定金合同的当事人
定金合同的当事人为主债权债务的
定 金
当事人双方,主合同之外的第三人 不能作为当事人。
如不交付定金则合同不能成立。
定 金
《担保法解释》第116条对此作了规 定。
成约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
概
述
第 一
3. 证约定金 证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交付作为证
节 明合同成立的证据。此种定金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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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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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相关法条
• 第115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 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 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 还定金。
为实践合同,通说认为,定金合同自交付时起成 立。 • 2.须主合同有效。 • 3.定金数额须在法定的数额以内。
201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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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定金的数额
• 不能超过主合同金额的20%,否则超过的部 分无效。
201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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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定金罚则
•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 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 务的,无权要求返还 定金;收受定金的一 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 金。
实设款 践定的 性区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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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定 金 的 知 识 点
3
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 第一,作用不同。定金的主要作用为担保合同债 务的履行,是担保方式;而预付款的主要作用其 履行合同债务创造条件,是合同履行的一部分。
• 第二,地位不同。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 ,依 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并不构成对主合同 的违反;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为主合同的一部分, 依约定应交付预付款而未交付时,构成对主合同 义务的违反。
的保证方式。
201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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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 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 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 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
担保法专题之四
定金和保证
2019/11/30
•
另由定定 一一的金 方方,, 的当为是 一事确指 定人保合 款预合同 项先同当 。支的事
付履人 给行约 , 北师大珠海分校王健版权所有
定 金
2
2019/11/30
• • • • • •
定定定定定定 金金金金金金 的罚的合合和 种则数同同预 类 额的的付
• 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 违约时, 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 第89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
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
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
20债19/1务1/30的,应当双倍北返师大还珠海定分校金王健。版权所有
201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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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定
• • • • •
解违证成立 约约约约约
金 的
定定定定定
种
金金金金金
类
201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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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违约定金,这种定金是作为违约的赔偿,即交付 定金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合同,则收受 定金的一方得没收其定金 而不予返还;收受定金 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 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 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01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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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019/11/30
• •
连一 保
带般 证
责保 的
任证 保 证
• 解约定金,这种定金是作为一方保留合同解除权 利的代价,即交付定金的一方得以丧失定金为代 价而解除合同; 收受定金的一方也得以双倍返还 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
201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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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案例分析
原告与被告于8月5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其中规定
由原告供给被告某种型号的摩托车300辆,单价6350 元,总计货款190.5万元。被告须在同年10月底以前将 货款汇入原告账户,款到10日内由原告将货供完,到 期不履行合同,承担货款的4%的违约金。在合同订 立后,被告须于5日内交付20万元定金。同年10月20日, 原告向被告发去传真,要求被告付款。被告复电声称: 因资金短缺,希望先发货,再付款,原告予以拒绝。 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于同年11月20日复函正式表 示,被告自愿放弃20万元定金,作为解除合同的代价。 原告遂于同年11月底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 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其一切损失。被告则辩称, 其已放弃20万元定金,不应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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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 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7 条 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 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任的, 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 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 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 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一般保证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 第三,法律后果不同。交付定金和收受定金的双 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适用定金罚则。而 交付和收受预付款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
201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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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的设定
定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定金合同除应当具备合同有效成立的一般条件外,
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 1.应交付定金的一方向对方交付定金。定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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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 债务保证人为自然人 的,应当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
• 国家机关一般不得担任保证人。 • 还有哪些主体不适合担任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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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做保证人的主体
• 1、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 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 外;
的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 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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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的责任重于一般 保证保证人的责任。
• Tips • 签订保证合同时要特别注意用词,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