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 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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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专题讲座与案例分析

担保法专题讲座与案例分析

案例2
2002年6月9日,某县农机公司与县农行签订贷款合 同一份,农机公司向县农行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 为6个月。次日县农行要求农机公司为该笔贷款提 供财产抵押,农机公司找到县机械厂。机械厂遂于 6月14日与县农行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机械厂 以15间厂房为农机公司向县农行贷款50万元提供担 保。6月15日,县农行向农机公司发放了50万元贷 款后,机械厂拒不同意办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 农机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本息,为此,县农行以农机 公司及机械厂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6.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 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 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 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 3万元。如果上 B 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多大数额内承 担保证责任?(2004) A.7万元 B.6万元 C.5万元 D.4万元
案例
红星学校是某市一所技术学校,1999年该校出 资兴办了一家加工厂.1999年6月,加工厂向当 一银行借款,找到学校要求提供担保.学校校长 无奈之下,为该厂出具了一份保证函,并同银行 签订了抵押协议,约定以校长配备使用的富康 车作为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借款到期后,加工 厂无法还清欠款,银行遂要求学校承担担保责 任 问:保证函是否有效;学校应否承担责任
各国对保证期间的规定
第一种立法体例以日本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为代表,不采用保证期间制度,原则 上保证债务不受期限的限制,赋予保证人催告和检索的抗辩权。日本民法典第四 百五十二条规定,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可以请求先向主债务人 进行催告,但主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或去向不明时,不在此限。第四百五十三条规 定,虽然债权人于前条规定对主债务人进行催告后,如保证人证明了主债务人有 清偿资力且容易执行时,债权人应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予以执行。 第二种立法体例以德国、我国台湾为代表,规定了约定保证期间,但不规定 法定保证期间。台湾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约定保证人仅于一定期间内为 保证者,如债权人于期间内,对于保证人不为审判上之请求,保证人免其责任。 德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七条也有类似规定。对于没有约定期间的,则并不明确规 定一个法定期间,而是视为无期限保证,但赋予保证人以催告权以及特殊情况下 的保证责任除去权。台湾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三条规定,保证未定有期间者,保证 人于主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得定一个月以上之相当期限,催告债权人于期限内, 向主债务人为审判上之请求。债权人不于上述期限内为审判上之请求者,保证人 免其责任。德国民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 第三种立法体例以瑞士为代表。对未约定期间规定保证人的催告权和保证责 任除去权外,还规定了自然人最长的保证时间。根据瑞士债务法第五百零九条规 定,自然人提供的保证自保证成立之日起满20年的消灭,保证人可以书面延长保 证合同,但延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四种立法体例以我国为代表

《担保法教案》课件

《担保法教案》课件

一、教案基本信息教案名称:《担保法教案》课件课时安排:45分钟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担保法的定义和基本概念。

2. 使学生掌握担保法的分类和主要形式。

3. 培养学生理解担保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和重要性。

教学方法:1. 采用讲授法,讲解担保法的基本知识和相关概念。

2. 利用案例分析法,分析实际案例,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担保法。

3. 开展小组讨论,培养学生的合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教学准备:1. 课件:包括担保法的定义、分类、形式等内容。

2. 案例资料:挑选与担保法相关的案例,用于分析和讨论。

二、教学过程1. 导入新课(5分钟)利用课件展示担保法的定义,引导学生了解担保法的基本概念。

2. 知识讲解(15分钟)讲解担保法的分类,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形式,并简要介绍各种形式的特点。

3. 案例分析(10分钟)分发案例资料,让学生分组讨论案例中涉及的担保法问题,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实际问题。

4. 课堂互动(5分钟)邀请学生分享讨论成果,回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巩固所学知识。

5. 总结与布置作业(5分钟)三、教学反思本节课结束后,教师应认真反思教学效果,针对学生的掌握情况,调整教学策略,以提高学生对担保法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关注学生在课堂上的参与度和互动情况,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四、课后作业1. 查阅相关资料,深入了解担保法的具体规定和案例。

五、教学评价1. 学生对担保法的基本概念和分类的掌握程度。

2. 学生在案例分析中的参与度和问题解决能力。

六、教学内容与目标教学内容:1. 担保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2. 担保权的实现与消灭。

3. 反担保的概念与作用。

教学目标:1. 使学生了解担保合同的订立条件和效力。

2. 培养学生掌握担保权的实现和消灭方式。

3. 引导学生理解反担保的概念和作用。

七、教学过程1. 导入新课(5分钟)回顾上节课的内容,引导学生了解本节课将学习担保合同的订立与效力、担保权的实现与消灭以及反担保的概念与作用。

第八章 担保法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八章  担保法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3)根据《物权法》第189条的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 生产经营者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抵押的, 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 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根据《物权法》第190条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 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 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8.3.2抵押的财产 1)可以抵押的财产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 承包经营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 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抵押与租赁的关系
抵押与租赁的关系,实际是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问题,抵押权 属于担保物权,租赁权属于用益物权,二者均属于物权,都具有 优先效力,因此在同一物同时存在着这两种物权时,如何处理二 者之间的冲突?
(1)租赁在先、抵押在后。 (2)登记抵押在先、租赁在后。
3
抵押物孳息是指由抵押物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 和法定孳息。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孳 息。这是由于抵押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设立抵押后的 财产仍由抵押人行使使用权和收益权,因此,抵押物 所产生的孳息应归抵押人所有。
8.3.4抵押合同
1)抵押合同的一般规定
(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 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 权归属;
(4)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 全具备上述内容的,可以补正。设立抵押权,当事人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担保法律知识讲座(一)

担保法律知识讲座(一)
• 1、变更了原《担保法》中效力性的规定 • ※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必然无效还是独立有效? • 原《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 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 定。” • 《物权法》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 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 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四、担保法律关系
• (一)主债关系与担保法律关系
•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形成的关系是债的关系。为了保 障债权的实现,使债的关系能够安全运转,就出现了担保 行为。因为担保行为的实施,产生了担保法律关系,尽管 这种担保关系的主体有可能与债的关系的主体重合,但由 于他们具有不同的内容甚至不同的主体,担保法律关系是 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法律关系,它同债的关系之间有密切的 联系,但也有区别。 • 由于担保法律关系的发生是为了债的关系运转的安全, 担保法律关系具有从属的特点,所以,学理上有时又称债 的关系为主债关系。而担保法律关系也具有债的关系的性 质,为了二者不相混淆,我们称前者为主债关系,后者为 从债关系。在主债关系中,债权人为主债权人,债务人为 主债务人。
• (一)担保法的概念和历史沿革
• 1、担保法概念: • 广义上是指调整担保活动中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 的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 狭义上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一、担保法和担保的概念
• 2、担保法历史沿革


• •

担保制度最早起源于公元前七世纪的古希腊,经历了罗马法与日尔曼法的培育 之后,在近现代最终得以确立,包括保证、定金、质押、抵押、留置和让与担 保、所有权保留等担保方式。 我国现行的担保体系的初步形成是由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的《经济合同法》的实 施到九十年代中期的《担保法》的发布。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对担保问题作了进一步拓展规定。《民法通则》 在“债权”一节中笼统规定了保证、抵押、定金、留置等四种担保方式。 进入90年代以后,针对社会生活中严重存在的“三角债”现象,政府在先后 两次采用行政手段予以清理仍不见效后,决定制定担保法。1995年的《担保 法》对担保物权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规定了保证、押权、质权、留置权、定 金等其他担保方式。以一个单行法的形式概括了所有的担保种类,这在大陆法 系国家是绝无仅有的。它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比,无论在担保的种类设置 上,还是在可操作性上都前进了一大步。 2007年,《物权法》的制订更完善了担保法律体系,其中“担保物权”章节 对以往担保法进行了大篇幅修改。此外,《合同法》、《海商法》、《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也相应地规定了担保制度,从而形 成了我国现行的担保体系。

担保法PPT. 共35页

担保法PPT. 共35页

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担
保法第9条)例外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对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例外
做了相应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
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
权 • 法与担保法担保物权各章(总则、抵押、质押、留置)并不是简单的 • 新旧法的关系,物权法的施行并未废止担保法担保物权各章的规定, • 担保法将继续有效,但在法律适用上物权法优先于担保法,担保法与 • 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物权法。
所谓担保
• 通常我们所说的担保包括人保、物保、钱保,人 保实际上指的是担保法中的保证,物保包括担保 物权,包括抵押、质押、留置,另外还有定金。
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法》第八 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 方向对方给付定金 作为债权的担保。
保证
1、保证的概念:
《担保法》第六条: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பைடு நூலகம்
2、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1)绿灯——谁可做保证人

财产独立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且财产可被强制执行就可做保证人担保
• 问:建材厂是否应该承担还款责任?为什么?
保证的种类
(一)一般保证
主债务不能清偿
诉讼或仲裁 强制执
行 仍未得到满足(先诉抗辩权)
甲欠乙债100万元,主合同约定6月1日前甲还款。丙为 保证人,保证合同中约定:“若甲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丙 承担保证责任。”6月1日过后,甲未清偿。乙于6月2日找 到丙,要求丙还款100万元。问:丙应如何应对乙的要求 ?为什么?

《担保法教案》课件

《担保法教案》课件

《担保法教案》PPT课件第一章:担保法概述1.1 担保法的定义1.2 担保法的性质和作用1.3 担保法的适用范围1.4 担保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担保方式2.1 人的担保2.2 物的担保2.3 金钱担保2.4 信用担保2.5 其他担保方式第三章:担保合同3.1 担保合同的定义和性质3.2 担保合同的种类3.3 担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3.4 担保合同的内容和效力3.5 担保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章:担保物权4.1 担保物权的定义和性质4.2 担保物权的种类4.3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生效4.4 担保物权的行使和限制4.5 担保物权的消灭和转移第五章:担保责任5.1 担保责任的定义和性质5.2 担保责任的范围5.3 担保责任的期限5.4 担保责任的免除和减轻5.5 担保责任的具体规定第六章:反担保6.1 反担保的定义和性质6.2 反担保的种类6.3 反担保的设立和生效6.4 反担保的效力6.5 反担保的解除和终止第七章:担保纠纷的处理7.1 担保纠纷的定义和性质7.2 担保纠纷的处理程序7.3 担保纠纷的诉讼解决方式7.4 担保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方式7.5 担保纠纷的法律责任第八章:担保法的适用司法解释8.1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定义和性质8.2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8.3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8.4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效力8.5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第九章:国际担保法9.1 国际担保法的定义和性质9.2 国际担保法的适用范围9.3 国际担保法的主要内容9.4 国际担保法的国际惯例和规定9.5 国际担保法的发展趋势第十章:担保法的实践应用10.1 担保法在实践中的应用10.2 担保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10.3 担保物权纠纷的案例分析10.4 担保责任纠纷的案例分析10.5 担保法在企业融资中的应用重点和难点解析1. 担保法的定义和性质2. 担保方式的种类和特点3. 担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条件4.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行使规则5. 担保责任的范围和期限6. 反担保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情况7. 担保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法律后果8.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9. 国际担保法的适用范围和主要规定10. 担保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案例分析对于每个重点环节,进行详细的补充和说明:1. 担保法的定义和性质:担保法是调整担保关系和解决担保纠纷的法律规范。

担保法律专题知识讲座

担保法律专题知识讲座

要点记忆 名词: 留置、动产质押、担保协议
简答: 哪些法律主体不能够作确保人? 哪些主体能够作确保人? 哪些财产能够成为抵押物?
确保人旳范围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旳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能够 作确保人。
不得成为确保人旳范围
1.国家机关不得为确保人,但经国务院同意为使用外国政 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旳除外。
2.学校、幼稚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旳旳事业单位、社会 团队不得为确保人。
3. 企业法人旳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确保人。企业 法人旳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旳,能够在授权范围内提 供确保。
3.1995年某市甲厂与某县乙厂签订一份吊车买卖协议, 价
款十五万元,且如一方违约,应支付一万元旳违约金,
期间甲厂要求乙厂提供担保,乙厂找到丙企业希望提供
担保,丙企业与甲厂签定了一般确保旳担保协议。后来,
甲厂按时发货,但乙厂以吊车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
并全部退还。下列正确选项旳是(
)。
A、甲厂应该要求乙厂承担违约责任
权利义务
法律实现:2个月以上推行期
定金
本质特征:事先、金钱、处罚 类型:立约、成约、解约、违约 效力:生效、数额 罚则:双倍
1.下列财产中能够作为抵押物旳是( )。 A、房屋 B、被查封旳财产 C、支票 D、专利权
2.下列财产或权利凭证能够用作质押担保旳( )。
A、房产 B、金银首饰 C、支票 D、股票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别 人提供确保;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别人提 供确保旳行为,有权拒绝。
确保协议:形式与内容 确保方式:一般确保与连带确保
先诉抗辩权之有无 确保旳范围 确保期间:主债务推行期满6个月 债务变动 人保与物保 追偿权

《担保法培训》课件

《担保法培训》课件

担保权实现的概述
担保权实现的概念
担保权实现是指担保权人在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 定,通过担保物的变价或拍卖等方式 实现担保权,以保障债权得到清偿。
担保权实现的意义
担保权实现是担保制度的核心,有助 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 风险,维护交易安全。
担保权实现的程序
担保权实现的先决条件
约束力
担保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 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责任。
抗辩权
担保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抗辩权,如债权人未按照约定方式使用借 款,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特点
定金应当在合同签订时支付,且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
分之二十。
03
责任
定金应当在合同履行后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债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则应当
双倍返还定金。
03
担保合同的要素和效力
担保合同的要素
01
02
03
04
05
担保人
被担保的主债权 种类和数额
,因此产生了纠纷。
质押权纠纷案例
总结词
质押物权利负担
VS
详细描述
甲、乙两人签订借款合同,甲向乙借款 100万元,并以自己名下的股权作为质押 。后因甲未能按时还款,乙要求行使质押 权。但该股权上存在其他权利负担(如已 设定其他质押),导致乙方无法完全行使 质押权,因此产生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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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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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于人保。 2保证人为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3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信誉 和不特定财产。
(二)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的概念 保证合同的种类
保证合同成立的条件 1、保证人的禁止性规定: 国家机关;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有例外; 不得强令金融机构提供担保。 2、保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3、保证合同应当包括法定的内容。
4、抵押人的权利
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抵押物的处分权 就抵押物的价值余额再次设立抵押权 抵押物的出租权 用益物权的设定权
抵押权与抵押权共存于同一财产时, 效力顺序为
对于登记要件主义的抵押权 --登记在先原则,同天登记效力顺序相 同,按债权比例实现抵押权 对于登记对抗主义的抵押权 登记的>未登记的; 登记在先的>登记在后的; 同天登记的或者均未登记的--效力相同


抵押期间转让,抵押人应尽到2个 义务,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经过抵押权人同意,转让价款提前
清偿债务或提存。
未经同意不得转让,但受让人代为
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抵押权的顺序与债权的履行期限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 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 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 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 担保债权。 前手的抵押权与抵押物的所有权混同时,新所有权人 仍可保留抵押权,以此对抗后顺序的抵押权
(2)抵押登记的效力
《物权法》采取了以登记要件主义为主,
以登记对抗主义为辅的原则: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
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 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 记时设立。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交通运输工具、 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 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不得抵押的财产
《物权法》第184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① 土地所有权;
②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 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抵押登记 (1)登记机构
① 无地上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②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 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③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④ 以航空、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主管部门; ⑤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财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 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⑥ 以其他财产抵押的,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担保法
讲座
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黄元春
担保法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二、担保的种类 三、担保的形式
担保的形式:



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
人的担保
物的担保
钱的担保
担保的形式:



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
约定担保
法定担保
一、保证担保
(一)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保证的概念
(四)保证责任
保证范围
约定范围 法定范围:
主债权 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 实现债权的费用
(五)主债的转让、变更和保证责任
债权转让无须债务人、保证人同意; 债务转让须债权人、保证人书面同意;
主合同变更须保证人书面同意。
(六)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2年 连带责任保证
按约定 没约定的6个月
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限。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三)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额保证 共同保证人内部的权利义务 按约定 按法定 承担按份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
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
权人有权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
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抵押物
抵押物是指抵押人用以 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关于抵 押物的范围,我国《物权法》 从正反两个方面作了规定。
(1)可以抵押的财产
《物权法》第180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 抵押: ①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 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 经营权;(注意: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 ④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 交通运输工具; ⑦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七)保证责任的消灭
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债务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合同约定或法定保证期间届满,债 权人未向保证人请求履行其保证债 务,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二、抵押权
抵押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 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
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
3、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 用 抵押物的范围 是否及于从物: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从物的,及于。 是否及于孳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 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 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 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 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是否及于代位物:是 是否及于分割或者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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