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基础理论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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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讲义 第一章

教育法学,讲义 第一章

第一章绪论一、法律与教育(一)法律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法律与教育的关系法律与教育之间关系的产生;法律在教育以及现代教育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二、现代教育高度专门化的人才培养形式(一)教育的发展及现代教育发展的趋势18世纪前:教育主要是一种家庭的职能和权利,即使在出现了专门的教育机关和教师后,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仍负有全部的责任19世纪末:教育迅速普及和发展,成为对社会具有举足轻重意义的社会性事业,国家意识到控制和发展教育的重要性,国家开始对教育立法20世纪以来:教育制度日益完善,制定教育政策、法律;对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对教育领域中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司法调控,几乎涉及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

(二)国家教育权利产生的必要性1.教育需要国家从物资、人力以及教育教学活动的实施等方面对教育进行社会组织和调控2.国家能够全面组织和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教育权利不断扩大,内容越来越复杂:发展和管理教育是统一的国家权利的一部分,国家教育权利通过分工合作实现:国家权利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以及监督权)三、国外教育立法的发展阶段(一)零星立法阶段最早起源:西方国家;文艺复兴以后;《大教学论》:16世纪宗教改革运动:德国马丁路德,立法推行初等教育现代意义上的立法:《工厂法草案》中的教育条款可以说是最早的现代教育立法(二)专门对普及教育进行立法的阶段19世纪下半叶:资产阶级逐渐认识到劳动者的智力因素对于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作用,意识到普及教育的必要性开始干预教育,推行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强制性、免费性、世俗性(三)广泛进行教育立法阶段资产阶级国家加强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行政控制,法制建设渗入社会各个领域;30年代到50年代,加强了对教育的全面干预和控制,建立健全教育行政部门,对从初等教育直至高等教育的整个教育领域实施行政职能;教育立法内容和技术日益复杂化。

(四)教育的综合法治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现代科技迅猛发展;人们开始把教育看作是个人的一种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应将教育看作一个整体,教育要面向全体人,教育立法是一项综合性的法治工程教育立法的广度:教育法规的比重越来越大,宪法、法律、法规、司法原则教育立法的深度:深入到教育活动的各种内部和外部社会关系形成了一个上下有致、严密完整的教育法规体系,有效的发挥着综合调节作用;促进教育普及和发展,扩大了劳动人民的受教育机会四、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历史沿革(五)清末教育立法1902年,《钦定学堂章程》,未实施1904——1911,《奏定学堂章程》,学校系统、学校管理体制、教授法及学校设置办法,对推行“新教育”、统一学制有着重要的影响1906年,《强迫教育章程》,经费无处筹措清政府于1905年设立学部后,还制定了一些教育法规,内容涉及教育行政、学校制度、招生考试、文凭发放、毕业奖励、留学考选、教员培训等;取法日本,不符合中国国情;保留就教育的痕迹和封建主义色彩;确立了现代教育制度在中国的地位,促进了现代学校的发展,为民国时的学校教育奠定了基础。

教育法学,讲义 第三章

教育法学,讲义 第三章

第三章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讲义第一节教育法的制定一、立法权限的划分(一)立法的定义•广义的立法是指有关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特定的、具体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领会)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由于两者在性质和地位上存在差异,因此它们在立法权限上有不同的分工和侧重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是: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这种立法权是最高的,是法制统一的基本保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是: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的补充和修改,但这种补充和修改不得同该项基本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三)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限(领会)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又称中央人民政府。

它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主要职责是通过行政立法和其他行政措施保证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各项决定、决议和法律得以贯彻执行。

因此,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就是国务院的重要职权。

除了国务院,国务院的各部和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也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等。

(四)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领会)•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人会。

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

其中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是省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教育法学讲义

教育法学讲义

教育法学总纲●原理篇(一、二、三)●主体篇(四、五、六、七)●过程篇(八、九、十、十一)●实践篇(十一到十七)原理篇●第一章教育法学概论●第二章教育法的概念●第三章教育法的价值第一章教育法学概论一、教育法学的概念教育法学是研究教育法律及其问题的学科。

二、教育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开始走向成熟。

三、教育法学的性质可以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也可以是教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与教育管理学关密切。

四、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实践)依法治教的需要;(理论)促进教育法学发展的需要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含义学科的基本特点: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概念范畴、研究范式和学科边界;有一支专门的研究队伍;建立了独立的专业研究组织。

教育法学已经具备了一个学科的基本特点。

(一)教育法学定义(教育法学是什么)1、新兴独立学科说教育法学是以理论法学为指导,运用法学共用的方法,吸收邻近法律学科、一般法学以及其他特别法学的研究成果,并在教育法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一门新的独立学科。

(何瑞琨)这段话的前半段指明了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而后半句则指明了教育法学的来源与基础。

存在问题:一是定义过宽二是定义本身不明确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一)教育法学定义(教育法学是什么)2、综合性边缘学科说教育法学是一门以教育学和法学为基础,以教育问题为中心的多学科综合性的边缘学科。

(胡文斌)教育法学是一门新兴的综合性边缘学科,它以法学原理和教育学原理为基础,是法学和教育学相互渗透的产物,因此它又是法学原理和教育学原理的有机结合。

(李晓燕)理论基础:教育学原理和法学原理研究对象:教育问题学科性质:综合性的边缘学科存在问题:学科基础过于狭窄;“教育问题”提法过于宽泛;性质表述用词不准确。

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一)教育法学定义(教育法学是什么)3、交叉学科说教育法学,就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交叉学科。

(谭晓玉)优点:说明了教育法学的理念基础及其功能。

教育法学,讲义 第七章

教育法学,讲义 第七章

第七章学制讲义第一节学制概述一、什么是学制(一)学制的概念(识记)学制是由国务院及其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由国家颁布并保证实施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调整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的衔接、交叉、比例关系以及教育权利分配关系的教育基本制度。

它包括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国家、学校、公民教育权利的分配关系。

学制具有一定的历史性与时代性。

任何一个学制总是和一定时期、一定历史时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相伴随的。

(二)学制构成的基本要素(领会)•学校的类型:实施哪种性质的教育•学校的级别:学校在学制系统中所处阶段以及在同类性质的学校中所处的地位•学校的结构:(三)学制的类型(领会)•双轨制:英国;实际上是根据不同的教育对象规定了不同的受教育权利•单轨制:美国;确立了包括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完整的教育制度,“受教育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分支型学制:前苏联,学制的分支是在初中的教育阶段以后进行二、我国近现代学制发展的过程(领会)学制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体系。

一个完整的学制的产生需要有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客观上刺激了社会对教育所培养人才的需求,从而使得学校的发展量呈现潜在的势头;二是国家教育权的出现;三是学校的发展必须有一定的规模。

我国在古代社会初期,虽然有学校的产生但还没有构成学制系统1、近代学制①壬寅学制是由清政府管学大臣张百熙于1902年主持拟定的,名为《钦定学堂章程》。

它是中国近代教育史上最早由国家正式颁布的学校系统。

(未实施)②癸卯学制亦称1904年学制,由张百熙、荣禄、张之洞三人主持拟定。

它是中国近代教育史上第一部由国家颁布的,并在全国实行的学校学制。

壬寅学制和癸卯学制都是取法于日本明治维新时期的学制。

③壬子癸丑学制是1912年在蔡元培的主持下制定的中国近代第二部学制。

2、现代学制壬戌学制是中国现代教育史上的第一个学制。

1919年的“五四”运动是中国现代教育的起点,而壬戌学制是在“五四”运动影响下,随着外国教育理论的传入和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而产生的。

法学基础讲义 教案(全)

法学基础讲义 教案(全)

法学基础讲义教案(全)目标本教案旨在为学生提供法学基础知识的讲解,帮助他们建立对法学的基本理解和认识。

教学内容1. 法学的定义和特点2. 法律的分类和层级3. 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4. 法律的解释和适用5.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程序6. 法学研究的方法和途径7. 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教学目标通过本课程的研究,学生应该能够:- 理解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辨别法律的分类和层级- 掌握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概念- 理解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原则- 了解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程序- 掌握法学研究的方法和途径- 了解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教学方法- 讲授:通过讲解和示范演示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讨论: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讨论,促进思维的碰撞和知识的共享- 实践:设计案例分析和模拟法庭等实践活动,提高学生对法学的应用能力教学评估- 课堂参与度:学生积极参与讨论与互动的情况- 作业完成情况:学生按时完成课后作业的情况- 考试成绩:期末考试对学生对法学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进行评估教学资源- 教材:《法学基础教程》- 多媒体设备:投影仪、电脑、音响设备等时间安排共计10周,每周2节课。

教学大纲- 第一周:导论,介绍法学基础知识的重要性和研究方法- 第二周:法学的定义和特点- 第三周:法律的分类和层级- 第四周: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第五周: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第六周: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第七周:法律的解释和适用- 第八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程序- 第九周:法学研究的方法和途径- 第十周: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和总结参考文献- 张三,法学基础教程,人民出版社,2020年以上为《法学基础讲义教案(全)》的内容。

教案涵盖了法学基础知识的重要内容和教学方法,旨在帮助学生全面了解法学并具备一定的应用能力。

教育法律法规(讲义)

教育法律法规(讲义)

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学生权利保护教育相关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法规(讲义)第一节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讲义P59一、教师的权利1.教师作为一般公民的权利公民的政治权利宗教信仰和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2.教师作为教育者的权利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指导评价权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讲义P60一、教师的权利1.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一、教师的权利2.学术交流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一、教师的权利3.指导评价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报酬待遇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民主管理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代表大会6.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和其他方式的培训【2020下中学】1.寒假期间,某中学要求所有教师加班两周,对于不加班的教师予以扣发工资处理。

学校的做法()。

A.正确,学校有权给教师布置工作任务B.正确,学校可以合理使用教师的时间C.不正确,学校侵犯了教师自由发展权D.不正确,学校侵犯了教师带薪休假权【2018下中学】(讲义无)2.某中学规定,教师因休产假不能工作的,其工资由学校扣除用作其他代课教师的代课费用。

该学校的做法()。

A.不合法,侵犯了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权利B.不合法,代课教师的工资应由学校自筹经费予以保障C.合法,学校享有对教师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D.合法,学校享有按照章程进行自主管理的权利讲义P61拓展延伸-教育惩戒权(了解-不用背)讲义P61-62拓展延伸-教育惩戒权(了解-不用背)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①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②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③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④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⑤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⑥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⑦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⑧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教育法学基础理论讲义

教育法学基础理论讲义

笫三部分教育法学—、法与教育法(-)120.法的含义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具有普遍约束力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

以权力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121 •法的特征:规范性(调整人们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的规范,有可为模式、勿为模式和应为模式)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法产生的途径),体现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国家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法实施的最后保障手段),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强迫人们遵守)普遍性(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包括效力对象的广泛性(法针对任何人)和效力的重复性(法可以反复适用)程序性(是强调程序、规定程序和实现程序的规范,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基石)★★122•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法源”,有多种解释,但是所有诠释的共同点是:认为法的渊源主要指法的效力来源,亦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不同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分为:正式法的渊源与非正式法的渊源意义:区分法和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标志;有助于解决什么样的国家机关有权产生什么形式的法的问题;有助于采取适当的法的形式表现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不同法的渊源适合于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

(二)123.教育法的含义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力保证其实施,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是国家意志的结果,制定或认可是教育法的形成方式(2)Ill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强制性是教育法的本质特性(3)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理解124•教育法规的含义:指国家权利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教育法律基础

教育法律基础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 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 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 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 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 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 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 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 行政工作人员。
(3)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
国家最高 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 行政机关
制定全国范围的教育政策
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教育政策
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二、教育法的地位、功能及作用
1、教育法的层级 2、教育法的效力 3、教育法体系
1、教育法的层级 各种形式的教育法律法规是由不同地位的 国家机关制定的,这些制定机关的性质和 法律地位决定了教育法律法规的不同层级。 按照制定教育法的国家机关的层次,教育 法从高到低分为以下六个层级;
解决问题 不同 稳定的、 需要严格 界定的问 题
教 育 法
国家机 关制定
教 育 政 策
国家机 关、政 党制定
主要靠组织 范围特定, 暂时的、 与宣传,启 有一定的 尚未定型 的问题 发人们自觉 时间性 遵循
教育政策的制定机关
(1)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和地方各级领导机关 党的最高 领导机关 党的地方各 级领导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5号公布 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2)基本法以外的单行法律 国家根据宪法和基本法的原则制定的规范 和调整某一类或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 法律。 我国的教育单行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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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教育法学一、法与教育法(一)120.法的含义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具有普遍约束力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

以权力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121.法的特征:规范性(调整人们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的规范,有可为模式、勿为模式和应为模式)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法产生的途径),体现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国家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法实施的最后保障手段),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强迫人们遵守)普遍性(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包括效力对象的广泛性(法针对任何人)和效力的重复性(法可以反复适用)程序性(是强调程序、规定程序和实现程序的规范,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基石)★★122.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法源”,有多种解释,但是所有诠释的共同点是:认为法的渊源主要指法的效力来源,亦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不同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分为:正式法的渊源与非正式法的渊源意义:区分法和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标志;有助于解决什么样的国家机关有权产生什么形式的法的问题;有助于采取适当的法的形式表现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不同法的渊源适合于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

(二)123.教育法的含义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力保证其实施,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是国家意志的结果,制定或认可是教育法的形成方式(2)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强制性是教育法的本质特性(3)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理解124.教育法规的含义:指国家权利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是兴办教育所遵循的准则、依据和规范;是促进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教育法律关系(一)125.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特征、类型:125.1含义: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形成的社会关系(2)以权力和义务为核心(3)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而存在★★★125.2特征:(1)首先是由法律规范所明确规定的社会关系;(2)也是一种思想关系;(3)规定的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25.3类型:(1)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外部的法律关系;(2)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关系;(3)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126.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1)产生。

是指主体按照(或违反)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活动,从而形成的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变更。

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发生了变化而导致的双方关系发生改变;(3)消灭。

指的是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

(二)127.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实际参与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

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自然人,二是机构和组织,三是国家。

128.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三种:完全行为能力人16或18周岁以上、限制行为能力人(10岁)、无行为能力人)(2)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指组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行为能力是指组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三)129.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30.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1.物,物资、财产、设施、场所、资金等,2.教育行为,指作为和不作为;3.精神财富。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等。

(四)131.教育法律关系内容的含义: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134.权利和义务的含义:(1)权利: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

包含权力和利益两方面。

★(2)义务: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应承担的某种责任。

变现为主体必须做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135.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相互依存,不可互缺;(2)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人对义务的承担;(3)主客体双方之间不可能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不能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4)其主体的数量上来看不一定是对等的,即可能不是一对一的,有时一个主体享有权利,多个客体承担义务。

★★136.权利和义务的类型:(1)权利分类:据权利主体不同分为公民权利、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国家的权利;据权力内容分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社会权利和诉讼权利;据行使范围不同分为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

(绝对权和相对权)★(2)义务分类(对应权利):主体不同( 公民义务、国家机关和组织的义务、国家的义务)内容不同(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义务使用范围不同(一般义务和特殊义务)。

★137.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教育权利是教育法规赋予人们所享有的有关教育的权益,它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的愿望选择作为或不作为某种教育行为;教育义务是教育法规要求人们应履行的有关教育的责任,它规范人们必须作为或者不得作为某种教育行为。

教育权利的分类:学生的受教育权(最基本,三种观点:生存权、公民权、学习权)家长的教育权(影响因素:国家教育权力、学校的教育权力、家长的权力意识及维护和争取自己权利的努力)三、教育法律规范(一)138.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类型:138.1含义: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变现形式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138.2类型:(1)按基本职能:调整性规范和保障性规范;(2)按专门职能:一般性、概念性、原则性、规则性、技术性规范;(3)按调整方式: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4)按法律行为产生基础:调控性规范、构成性规范;(5)按内容弹性程度:确定性规范、非确定性规范。

★★(二)139.教育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教育法律规范内容的各个部分的有机组成,包括假定(法定条件,什么情况下生效)、处理(是主体明确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及要求做什么)、制裁(违法后法律规范后导致的法律后果)三部分。

★★(三)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辅导书没有,但要求掌握):140.教育道德的含义:对受教育者有目的地施以道德影响的活动。

内容包括提高道德觉悟和认识,陶冶道德情感,锻炼道德意志,树立道德信念,培养道德品质,养成道德习惯。

141.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的比较:(1)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之间存在共性,也有区别;(2)教育法规和教育道德相互联系:一方面两者相互交叉并可以实现相互转化;另一方面两者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

表现在道德价值判断对制定教育法律规范起指导作用,法律是道德价值判断实现的保证;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道德规范在调整教育关系,规范有关教育行为过程中有互补作用。

★★★142.教育道德的作用…..★★143.教育政策的含义:是政策主体对不同的教育利益关系进行价值选择的过程,是政党、政府等政治实体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目的和任务而规定的行动依据和准则。

★144.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关系:(1)联系:①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都决定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②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③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具体内容体现教育政策,④教育政策是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保证。

(2)区别:①两者的制定主体不同,法规必须是国家权利机关和行政机关,政策还可以是政党组织。

②两者的执行方式不同,法规是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每个人都必须遵守;政策靠的是行政力量或者党的纪律,强制力是有限的。

③两者的规范效力不同,法规是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政策的效力比较复杂,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有普遍的约束力,政党机关制定的则只在政党内部具有约束力。

④两者调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政策具有广泛性几乎渗透到教育领域方方面面;法规范围相对小,主要是在教育活动的根本方面和教育的基本关系。

⑤两者所要解决的问题性质不同,急于解决、暂时的、尚未定型的教育问题一般采用政策;需要严格界定的、严肃对待的、比较稳定的教育关系一般采用法规。

二者是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辩证关系,一方面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必须以教育政策为指导,另一方面,教育政策被制定为及爱与法规后,也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四、教育法制过程145.教育立法的含义、原则:★★★145.1教育立法:是由特定的立法主体按照一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所从事的制定教育法的活动。

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有关教育方面法规的活动。

狭义的教育立法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讨论和通过有关教育方面法律的活动145.2原则:(1)必须坚持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则,(2)必须放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3)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4)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5)必须借鉴国外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

★★★146教育立法体制:我国目前的教育立法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立法两大内容,实行的是分类立法体制,学历教育部分的立法基本上由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进行。

而非学历教育,特别是职业技术培训方面的立法权由国家和地方劳动行政部门行使。

147教育立法主体权限:(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2)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有权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有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地方性规章,地方性规章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5)民族自治地区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县的报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6)特别行政区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外,在不违背国家宪法的前提下有独立的立法权,但所立之法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148.教育立法的程序:(一)议案的提出;(二)议案的审议;(三)表决和通过;(四)公布 149.教育法规实施的含义:指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实践过程中的具体运用和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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