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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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鱼农商银行风险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风险贷款管理,严格防控信贷风险,根据《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分账经营操作指引》、《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风险贷款是指贷款本金到期(包括全额到期和分期到期)、利息逾期90天以上及出现其他重大风险,拟采取司法等强制性手段清收或保全债权的表内贷款(以下简称风险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风险贷款管理包括风险贷款移交程序、日常管理、工资计价及相关责任等方面。

第二章风险贷款移交程序

第四条风险贷款移交由承贷行根据贷款风险状况向信贷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借款人经营情况、借款人联系方式、贷后管理情况、贷款逾期原因、贷款风险状况及已采取的风险处置措施。

第五条信贷管理部对承贷行提交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移交条件的风险贷款填制《风险贷款管理处置表》报送合规部,合规部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风险管理委员会,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获准移交的风险贷款由稽核监察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责任追究程序。

第六条对审批同意移交的风险贷款,合规部应在3个工作日内协调安排不良资产事业部指定专人到承贷行对风险贷款相关信贷资料进行移交。

第七条信贷资料移交前,风险贷款承贷行应安排双人对风险贷款借款人经营情况,抵、质押品现状等进行核实,并形成移交前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抵质押品现状及借款人、担保人、抵质押权人经营地址、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信贷资料移交时,不良资产事业部应安排双人对承贷行出具的移交前调查报告进行核实,核实无异议的,可直接在移交前调查报告上签署核实意见。核实存在异议的,由核实人员重新撰写风险贷款调查报告,由承贷行双人签署意见。风险贷款移交前形成的调查报告一式四份,承贷行、不良资产事业部各保管一份,向信贷管理部、合规部各报备一份,每份由双方双人签字以明确移交前后相关调查责任。

第九条风险贷款相关资料原件应移交不良资产事业部管理,承贷行可根据资料的重要程度复印全部或部分资料留存。对风险贷款相关资料的移交要注明资料名称和页数,并填制信贷资料移交表一式三份,移交人(承贷行信贷资料管理人员)、接交人(不良资产事业部风险贷款信贷资料专管员)、监交人(合规部监督移交人员)各一份。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条合规部对移交的风险贷款要建立监测台账、逐笔制定处置计划、按旬监测并向分管领导汇报清收进度。

第十一条落实日常管理责任。风险贷款清收责任人是日常管理责任人。不良资产事业部要指定专人对移交的风险贷款进行清收和贷后管理。对百万元以上贷款(含百万元)按月进行贷后检查,百万元以下贷款按季开展贷后检查。

第十二条实行日常管理报告制。及时报告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对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总行分管领导或合规部报告,并记录入档留存。

第十三条风险贷款债权及担保权利的日常维护,要围绕尽职催收、权利保全、现场检查、信息收集等工作进行。

(一)尽职催收。定期向借款人催收不良贷款本息,督促其在催收通知书签章后作回执留存。

(二)权利保全。对拟采取司法手段清收的风险贷款,应在移交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主张权利,保全贷款诉讼时效、保证及抵、质押担保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资产查封期限等法律效力。

(三)现场检查。及时了解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及抵、质押品情况,真实反映贷款风险变化。

(四)信息收集。密切关注借款人、担保人、抵质押权人的动向,掌握相关信息,及时采取措施防控贷款风险。

第四章工资计价及风险贷款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风险贷款在移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不良资产事业部落实管户人,并向信贷管理部提交更改管户人和管户单位的申请,由信贷管理部负责变更信贷系统中相关风险贷款的管户人和管户单位。

第十五条移交的风险贷款清收本息的工资全部计价

到不良资产事业部,不良资产事业部按月向信贷管理部抄送移交的风险贷款清收进度表,信贷管理部门在审核承贷行工资计价时予以扣除。

第十六条移交后的风险贷款原责任人的责任不变,不良资产事业部清收责任人承担移交后的贷后管理责任,移交的风险贷款要在2个月以内审结。已移交的风险贷款仍纳入承贷行到期贷款收回率考核,原贷款责任人、承贷行对各自已移交风险贷款应负责协助不良贷款事业部开展清收。

第十七条对发现存在重大违规线索的风险贷款,报经行领导同意,由稽核监察部开展专项检查,查实问题,落实各环节责任人,并开展责任追究直至贷款收回。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嘉鱼农商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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