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

合集下载

边境管理条例

边境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边境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持边境地区的安宁与稳定,妥善处理边境事务,促进边境地区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增进与邻国的睦邻友好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边境地区居住、通行、生产或从事其他活动的组织和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边境地区系指沿国界的市(州)行政区域。

第三条中国的组织和公民都有保卫国界、保护国界标志和设施、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秩序和安全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由各级边防委员会负责协调边境管理工作。

外事部门、公安机关、边防部队为边境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第二章国界管理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移动、拆除国界标志。

发现国界标志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边境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国界标志的恢复、修理或重建,按我国与邻国达成的协议或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界通视道的清理,必须按照我国与邻国达成的协议及时进行。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改变或可能改变国界走向、影响或可能影响界江稳定的活动。

第八条建设跨越国界的交通、通信、水利、电力、测绘、环保及其他工程设施,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议进行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三章出入国界管理第九条对外开设、关闭口岸和边境通道,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出入国境的人员、行李物品、货物及交通运输工具,须具备合法有效的有关证件和手续,经国家规定的口岸或与邻国商定的边境通道通行,按国家规定接受口岸联检单位的出入境检查检验。

第十一条边防会谈、会晤人员和其他因公务需临时出入国界的人员及交通工具,出入国界的地点和办法,依照与邻国达成的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外国飞行器、空飘物、漂浮物及交通工具和人员非法进入我省境内时,均应及时报告当地边境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邻国人员及其乘用的交通工具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进行我国境内避险时,应立即向当地边境管理部门报告,并在指定的范围内活动。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21修正)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21修正)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58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实施日期】2021.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自然保护为目的,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陆地、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对保护、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作为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积极保护、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方针;妥善处理好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自然保护区实施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拟订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按照管辖权限组织相应的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及规划的审查(审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重大事件。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边境经济贸易管理条例(试行)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边境经济贸易管理条例(试行)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边境经济贸易管理条例(试行)【发布部门】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9.25【实施日期】1992.09.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边境经济贸易管理条例(试行)(1992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边境经济贸易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方针,从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出发,积极发展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边境贸易,繁荣民族经济,加强民族团结,稳定边疆,增进与邻国的睦邻友好关系。

第三条自治州边境经济贸易贯彻执行本州“以贸易为先导,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依托,依靠教育和科技进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贸工农全面发展”的指导方针。

第四条自治州所辖瑞丽市、畹町市、潞西县、梁河县、盈江县、陇川县作为边境经济贸易区。

鼓励外商、华侨和港、澳、台胞到本州各地进行贸易和经济合作。

鼓励州内外,省内外工商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州边境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

第五条自治州边境贸易执行“自找货源、自找销路、自行谈判、自行平衡、自负盈亏”的原则。

自治州边境贸易享受国家和云南省政府规定的小额贸易进口商品减税免税和进出口商品免领许可证等优惠政策。

第六条自治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成立进出口公司,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享受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的优惠政策,在边境口岸开展转口贸易,在沿海口岸开展进出口业务,促进边疆民族经济发展。

第七条自治州实行边境贸易与对外经济、技术和劳务合作相结合,边境地区与内地协作相结合,利用国内国外原料,面向国内国外市场,发展加工工业,增加出口创汇产品,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1、(单选题)根据《云南边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边防检查的,公安边防部门有权()。

A.协助、运送他出境入境B.不准其出境入境C.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货物D.驱逐出境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B2、(单选题)根据《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的规定,(),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A.持有效证件未从规定口岸、边境通道出境入境B.协助、运送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或者为非法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便利的C.逃避边防检查以及持伪造、变造、骗取或者冒用他人证件的D.私自开通或者扩建边境通道、便道,在界河上私开渡口、私设码头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B3、(单选题)根据《云南边境管理条例》对于保障服务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及边境州(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规划、计划时,应当有推动边境地区加快发展的目标、任务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应当加强督促落实。

A.边区农牧业发展B.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C.人口素质发展D.提高边区经济实力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B4、(单选题)根据《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对于进出边境地区管理的规定,公安边防部门在进出边境地区的交通要道设立边境检查站,实施边防检查,应当经()批准。

A.省人民政府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C.市级人大常委会D.边境各级人民政府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A5、(单选题)违反《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持有效证件未从规定口岸、边境通道出境入境,处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A.50元B.500元C.200元D.100元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A6、(单选题)根据《云南边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所在国签发的入出境证件,符合与我国签订的双边协定规定的入出境事由,确需入境的,应当向入境口岸或者边境通道的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接受边防检查后入境A.边境通道通过证B.签证C.境内边民出入证D.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出境证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D7、(单选题)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持边境地区入出境证件入境后,符合规定事由,停留的时间需要超出规定期限的,应当在()内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应证件。

云南省边境地区公安边防管理规定

云南省边境地区公安边防管理规定

云南省边境地区公安边防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17•【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边防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云南省边境地区公安边防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7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省长徐荣凯2006年8月17日云南省边境地区公安边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边境地区公安边防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边境地区稳定,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边防部门对进出本省边境地区和从本省边境口岸或者边境通道出入国境的人员以及交通运输工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实施管理。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边防部门举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边境地区,是指本省沿国界线一侧的县(市)行政区。

本规定所称边境口岸,是指设在本省边境地区的国家级口岸和省级口岸。

所称边境通道,是指由公安边防部门管理的供边境居民出入国境探亲访友、求医治病、从事商品交易以及参加传统民族节日联谊等活动的道路和渡口。

第四条公安边防部门负责边境地区出入境边防检查、进出边境地区检查和边境地区治安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

省公安边防部门主管全省公安边防管理工作。

边境地区州(市)、县(市)公安边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边防管理工作。

边防检查站、边境检查站、边防派出所负责所管辖区域的公安边防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公安边防部门在进出边境地区的交通要道设立边境检查站,下列职责:(一)对进出边境地区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二)查控、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进出边境地区的人员须持合法有效证件,并接受边境检查站的检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02]14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02]14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12.02施行日期2002.12.02文号云政办发[2002]142号主题类别区划地名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02]142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自1996年开始,我省开展了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

经过5年多时间的艰苦努力,省内县界和乡(镇)界线已全部勘定,并分别经省人民政府和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成为法定界线,为依法治界、依法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全面勘定行政区域界线1年多以来,各地认真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积极开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有效维护了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促进了边界地区的团结和经济发展。

但是,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对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处理边界地区资源纠纷的部门职责不明确,一些行政区域界线日常管理工作未能有效开展,等等。

为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巩固勘界成果,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对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领导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是一项经常性的、长期性的任务,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巩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促进边界地区的民族团结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重视和支持界线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工作力度,确保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1、(单选题)根据《云南边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边防检查的,公安边防部门有权()。

A.协助、运送他出境入境B.不准其出境入境C.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货物D.驱逐出境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B2、(单选题)根据《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的规定,(),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A.持有效证件未从规定口岸、边境通道出境入境B.协助、运送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或者为非法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便利的C.逃避边防检查以及持伪造、变造、骗取或者冒用他人证件的D.私自开通或者扩建边境通道、便道,在界河上私开渡口、私设码头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B3、(单选题)根据《云南边境管理条例》对于保障服务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及边境州(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规划、计划时,应当有推动边境地区加快发展的目标、任务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应当加强督促落实。

A.边区农牧业发展B.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C.人口素质发展D.提高边区经济实力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B4、(单选题)根据《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对于进出边境地区管理的规定,公安边防部门在进出边境地区的交通要道设立边境检查站,实施边防检查,应当经()批准。

A.省人民政府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C.市级人大常委会D.边境各级人民政府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A5、(单选题)违反《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持有效证件未从规定口岸、边境通道出境入境,处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A.50元B.500元C.200元D.100元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A6、(单选题)根据《云南边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所在国签发的入出境证件,符合与我国签订的双边协定规定的入出境事由,确需入境的,应当向入境口岸或者边境通道的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接受边防检查后入境A.边境通道通过证B.签证C.境内边民出入证D.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出境证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D7、(单选题)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持边境地区入出境证件入境后,符合规定事由,停留的时间需要超出规定期限的,应当在()内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应证件。

云南省旅游局、公安厅发布关于云南省中越、中老、中缅边境旅游管

云南省旅游局、公安厅发布关于云南省中越、中老、中缅边境旅游管

云南省旅游局、公安厅发布关于云南省中越、中老、中缅边
境旅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云南省旅游局云南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1993.02.25
【实施日期】1993.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旅游局、公安厅发布关于云南省
中越、中老、中缅边境旅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2月25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2)158号、179号颁发了《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出入境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中越、中老、中缅边境地区人员出入境管理规定》,并以云政发(1992)145号、203号《关于开展中越、中老边境旅游的请示》、《关于开展中缅边境旅游的报告》同意上报国家旅游局在我省河口县、勐腊县、畹町市、瑞丽市开展中越、中老、中缅边境旅游。

省政府的上述决定,对我省进一步改革开放,发挥区位优势,发展旅游事业,实现变末端为前沿,促进边疆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对中越、中老、中缅边境旅游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边境旅游证件及证件办理。

1.中方人员出境参加中越、中老、中缅边境旅游,统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

2.中方人员参加旅游部门组织的出境边境旅游,按云政发(1992)158。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03-24《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2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欢迎大家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边境管理,保持边境地区安全稳定,促进边境地区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界管理、出境入境管理、进出边境地区管理以及保障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边境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严守国界、维护稳定、服务开放、促进发展、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及边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

外事部门负责国界标志及边界设施的勘查、维护和管理,根据授权组织开展边界联检。

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负责边境地区社会治安、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以及进出边境地区的边防检查;结合任务管理界河治安,开展界河水上巡逻;防范和打击边境地区跨界违法犯罪活动。

海关、检验检疫、口岸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边境管理和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边防委员会应当建立成员单位定期联席会议、军警民联防、重大情况通报和对外联系、合作等制度。

外事部门、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建立部门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等制度;并加强与驻地解放军边防部队的合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边境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有关协议、协定,开展国际执法合作。

第二章国界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国界线的清晰稳定,保持界碑(桩)以及其他国界辅助标志物、方位物的完好,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外事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国界标志的恢复、修理或者重建,应当由外事部门按照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议、协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提供协助。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移动、损毁、涂改、刻划界碑(桩);(二)破坏有国界辅助标志物、方位物或者界河护岸作用的树木、植被和相关设施;(三)改变或者可能改变国界线走向、影响或者有可能影响界河稳定的;(四)在界河进行炸鱼、毒鱼、淘金、采沙、超标排污,或者在界河中的沙洲、岛屿上砍伐树木、挖沙取石;(五)私自开通或者扩建边境通道、便道,在界河上私开渡口、私设码头;(六)在与邻国签订的协议、协定禁止范围内设置危险化学品存储设施及危险废物处置场所;(七)在中越国界线我方一侧30米、中老国界线我方一侧100米、中缅国界线我方一侧10米范围内新建永久性建筑或者设施,与邻国商定同意的除外;(八)在中越国界线我方一侧1000米、中老和中缅国界线我方一侧500米范围内烧荒;(九)其他改变边界现状的行为。

第九条在国界线附近发现无主物体或者不明来源的飞行器、空飘物、漂流物等进入我国境内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下列情形应当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一)在中越或者中老国界线我方一侧2020米、中缅国界线我方一侧500米范围内爆破作业的,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当地外事部门、公安边防部门意见,按照规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二)在国界线我方一侧500米范围内进行地面测绘、勘探或者探矿、采矿的,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省外事部门和省公安边防部门的意见,按照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三)在界河进行护岸、通航、引水作业的,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省外事部门和省公安边防部门的意见,按照规定上报批准;(四)在国界线我方一侧25000米范围内进行航测、航摄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规定上报批准;(五)在边境地区修建跨界工程或者设施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规定上报批准。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向外事部门咨询的,外事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帮助;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航测、航摄、护岸、通航、引水作业或者修建跨界工程设施的,外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邻国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在界河通行、从事生产作业或者其他活动的中国籍船舶,除依法领取有关证件外,还应当向船籍港或者作业地的公安边防部门备案。

第三章出境入境管理第十二条在口岸、边境通道设立的边境检查站,对出境入境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实施边防检查;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对口岸或者边境通道限定区域进行警戒;必要时,可以对出境入境的交通工具载运的货物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出境入境人员应当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从规定的口岸或者边境通道出境入境,并接受边防检查;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边防检查的,公安边防部门有权不准其出境入境;对有关部门依法作出不准出境入境决定的,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根据其通知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协助、运送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或者为非法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及其业务代理单位应当配合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并协助调查处理违法行为。

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至入境检查前,未经公安边防部门同意,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货物。

第十五条边境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在口岸、边境通道所在地,可以划定一定范围的限定区域,用于维护正常的出境入境秩序,由公安边防部门实施管理。

限定区域包括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现场、候检区域以及需要限制非出境入境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通行、停留的其他区域。

第十六条边境地区居民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从规定的口岸和边境通道进入邻国的,应当在限定范围内停留并在规定期限内返回。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入境后,应当在出境入境证件规定的区域和有效期限内停留。

第十七条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所在国签发的入出境证件,符合与我国签订的双边协定规定的入出境事由,确需入境的,应当向入境口岸或者边境通道的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出境证,接受边防检查后入境。

第十八条边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边境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发生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向我方请求援助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备案,边境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可以组织人员进入邻国救灾,处置完毕后立即返回我方境内,公安边防部门应当给予出境入境便利。

第四章进出边境地区管理第十九条公安边防部门在进出边境地区的交通要道设立边境检查站,实施边防检查,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公安边防部门可以根据边境维稳、反恐、禁毒等任务需要,经上一级批准,在边境地区或者进出边境地区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检查点,实施边防检查,任务结束后,应当及时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进出边境地区的人员应当持有效证件,并接受公安边防检查。

未持有效证件或者拒不接受公安边防检查的,不得进入或者离开边境地区。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入境后,从边境地区前往非边境地区,其所持证件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符合的,不得离开边境地区前往非边境地区。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协助、运送未持有效证件的人员进出边境地区;不得为未持有效证件人员进出边境地区提供便利;不得在边境地区收留、雇佣、安置未持有效证件的人员。

第五章保障服务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及边境州(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时,应当有推动边境地区加快发展的目标、任务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应当加强督促落实。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及边境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边境地区产业发展和有利于开展边境贸易的优惠政策;加大对边境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加大对边境地区交通、通信、水利、电力、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农村安居房和边防、海关、检验检疫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第二十四条开设口岸、边境通道,设立跨境经济合作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边民互市点,或者开发、建设边境旅游线路、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或者备案。

在边境地区从事互市贸易、旅游的我方人员和毗邻国家人员,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活动,并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口岸、边境通道各查验机关应当加强信息互通、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升综合执法效能,改善通关环境,制定便民利民措施,提供咨询信息服务,提高服务水平,促进通关便捷高效。

第二十六条口岸、边境通道各查验机关对边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到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的对外经贸合作、教育科技文化交流等涉及人员、物资出境入境的,应当提供出境入境便利。

边境地区居民前往毗邻国家边境地区探亲、旅游及进行贸易活动,按照国家与邻国达成的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口岸、边境通道各查验机关应当提供出境入境便利。

口岸、边境通道各查验机关应当为边民互市点和边境旅游提供便民利民的管理和服务,对合法组织的边民劳务输出输入活动提供出境入境便利。

口岸、边境通道各查验机关对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儿童入境参加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可以提供入境出境便利。

第二十七条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持边境地区入出境证件入境后,符合规定事由,停留的时间需要超出规定期限的,应当在入境后3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应证件;为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留宿提供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在24小时内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登记信息。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进入我方边境地区进行临时劳务用工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用工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日内,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

边境地区居民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通婚的,应当办理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边境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教育引导,将其纳入规范管理,并提供婚姻登记便利,外事部门应当加强与邻国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边境地区居民办理跨国婚姻登记提供帮助。

第二十八条边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边境地区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军警民联防、区域联防、群众联防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推行社区(村)网格化服务管理,开展群防群治,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加强辖区内的治安工作,推行社区警务,落实工作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涉恐、涉毒等边境地区跨界违法犯罪活动。

边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加强边境管理的举报奖励制度,并依法保护举报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外事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至第九项、第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公安边防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筑及设施、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持有效证件未从规定口岸、边境通道出境入境,处警告,可以并处50元罚款;逃避边防检查以及持伪造、变造、骗取或者冒用他人证件的,收缴证件,处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协助、运送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或者为非法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便利的,处20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