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法典
日本近现代刑法学的发展历程及其借鉴意义

日本近现代刑法学的发展历程及其借鉴意义近年来,在刑法学界,利用和借鉴日本刑法学的理论,分析探讨我国刑法问题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究其原因,除了日本刑法和我国刑法在形式上类似,互相可以交流对话之处甚多以外,主要恐怕还是因为承认了“日本近代刑法学的研究比我国的刑法学的研究要先进,具有借鉴参考的价值”这一事实。
但是,日本近代刑法学的发展,也不过是近一百多年来的事情。
在此之前,日本刑法以及刑法学研究一直是以我国为师的。
那么,在这短短的一百多年中,日本刑法学的研究为什么能够取得后来居上的骄人成绩呢?对此很少有人专门探讨。
当然,这是个涉及到多方面因素的问题,难以用一言两语把问题说清楚。
本文试对日本近代特别是战后刑法学研究发展史进行考察,总结出某些规律性现象,以期对我国当前刑法学的研究提供启示。
一、战前日本近代刑法是和明治维新同时起步的。
但是,维新之后所制定的《假刑律》和《新律纲领》以及《改定例律》,从内容上看,是日本德川刑法和中国古代刑法的折衷,不承认罪刑法定原则。
因此,在熟悉近代西欧法制的学者当中,就有了制定近代刑法典的强烈愿望。
同时,明治政府为了废除和诸外国所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也迫切需要建立近代法律体系。
这样,民间和政府在必须制定近代刑法的方向上达成了共识。
1.明治时期的刑法和刑法学起草新刑法的任务落在了1874年以来一直在明法宗教授法国刑事法的法国人波索纳德身上。
他以法国1810年刑法典为基础,并参考了法国新古典学派刑法理论,草拟了所谓“波索纳德刑法草案”。
这就是在1880年公布,188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旧刑法。
旧刑法是日本最初的近代刑法,其中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禁止溯及既往的原则,并从罪刑均衡的立场出发,整体上缓和了刑罚。
同时,还将犯罪类型作详细划分,规定与此相应的法定刑。
另外,旧刑法在总则中对故意、过失、法律错误、紧急避险等都做了详细规定,而这些都是作为其范本的法国刑法中所没有的内容。
因此,应当说日本的旧刑法是一部比较完备的近代刑法。
日本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宪法日本宪法是日本的最高法律,于1947年5月3日颁布实施。
宪法规定了日本的政治体制、公民权利和义务等基本内容。
1. 政治体制:日本实行君主立宪制,天皇是国家象征,不参与政治活动。
政府由内阁和议会组成,内阁对议会负责。
2. 公民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宗教信仰自由等。
同时,公民有义务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
二、民法日本民法是调整私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人法、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等。
1. 人法:规定了人的出生、死亡、姓名、住所、婚姻、家庭等法律关系。
2. 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原则,如所有权、用益权、担保物权等。
3. 债权法:规定了债权债务关系,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4. 继承法:规定了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如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
三、商法日本商法是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商法典、破产法等。
1.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等法律关系。
2. 商法典:规定了商行为、商业登记、商业账簿等法律关系。
3. 破产法:规定了破产程序、破产债权、破产财产等法律关系。
四、刑法日本刑法是调整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了犯罪、刑罚、诉讼程序等。
1. 犯罪: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如谋杀、伤害、盗窃、欺诈等。
2. 刑罚: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如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
3. 诉讼程序:刑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如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
五、行政法日本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责任法等。
1. 行政组织法:规定了行政组织的设立、职权、职责等。
2. 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如公开、公正、合法等。
3. 行政责任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劳动法日本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劳动保护的法律,主要包括劳动基准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劳动争议调解法等。
1. 劳动基准法:规定了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劳动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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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の二 支払用カード電磁的記録に関する罪 (第百六十三条の二-第百六十三 印章偽造の罪(第百六十四条-第百六十八条) 偽証の罪(第百六十九条-第百七十一条) 虚偽告訴の罪(第百七十二条・第百七十三条) 賭博及び富くじに関する罪(第百八十五条-第百八十七条) 礼拝所及び墳墓に関する罪(第百八十八条-第百九十二条) 汚職の罪(第百九十三条-第百九十八条) 殺人の罪(第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三条) 傷害の罪(第二百四条-第二百八条の三) 過失傷害の罪(第二百九条-第二百十一条) 堕胎の罪(第二百十二条-第二百十六条) 遺棄の罪(第二百十七条-第二百十九条) 逮捕及び監禁の罪(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
これらの規定の例により処断すべき罪並びにこれらの罪の未遂罪
書等行使) 及び前条第五号に規定する電磁的記録以外の電磁的記録に係る第百六十一条の
強姦、集団強姦等、未遂罪)、第百八十一条(強制わいせつ等致死傷)及び第百八十四条 (重婚)の罪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第百九十九条(殺人)の罪及びその未遂罪 第二百四条(傷害)及び第二百五条(傷害致死)の罪 第二百十四条から第二百十六条まで(業務上堕胎及び同致死傷、不同意堕胎、不同 第二百十八条(保護責任者遺棄等)の罪及び同条の罪に係る第二百十九条(遺棄等 第二百二十条(逮捕及び監禁)及び第二百二十一条(逮捕等致死傷)の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から第二百二十八条まで (未成年者略取及び誘拐、 営利目的等略
八十八条(予備及び陰謀)の罪
正証書原本不実記載等)、第百五十八条(偽造公文書行使等)及び公務所又は公務員によ って作られるべき電磁的記録に係る第百六十一条の二 (電磁的記録不正作出及び供用) の 罪 六 七 八 第百六十二条(有価証券偽造等)及び第百六十三条(偽造有価証券行使等)の罪 第百六十三条の二から第百六十三条の五まで (支払用カード電磁的記録不正作出等、 第百六十四条から第百六十六条まで (御璽偽造及び不正使用等、 公印偽造及び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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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之二 本法适用于在日本国外对日本国民犯下列各罪的 日本国民以外的人:
一、第一百七十六条至第一百七十九条( 强制猥亵、强奸、准强制 猥亵和准强奸、集团强奸等、未遂罪) 和第一百八十一条( 强制猥亵等 致死伤) 的犯罪;
二、第一百九十九条( 杀人) 的犯罪及其未遂罪; 三、第二百零四条( 伤害) 和第二百零五条( 伤害致死) 的犯罪; 四、第二百二十条(逮捕和监禁) 和第二百二十一条( 逮捕等致死 伤) 的犯罪; 五、第二百二十四条至第二百二十八条( 略取和诱拐未成年人、营 利目的等略取和诱拐、勒索赎金目的略取等、移送至所在国外目的略 取和诱拐、人身买卖、移送被略取者等至所在国外、移交被略取者等、 未遂罪) 的犯罪;
( 国民的国外犯)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在日本国外犯下列各罪的日本国民: 一、第一百零八条( 对现住建筑物等放火) 和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 (对非现住建筑物等放火) 的犯罪,以及应依照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 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处断的罪以及这些犯罪的未遂罪; 二、第一百一十九条( 浸害现住建筑物等) 的犯罪; 三、第一百五十九条至第一百六十一条( 伪造私文书等、制作虚伪 诊断书等、行使伪造的私文书等) 以及与前条第五项规定的电磁记录 以外的电磁记录有关的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二的犯罪; 四、第一百六十七条( 伪造和不正当使用私印等) 的犯罪和同条第 二项犯罪的未遂罪; 五、第一百七十六条至第一百七十九条( 强制猥亵、强奸、准强制 猥亵和准强奸、集团强奸等、未遂罪)、第一百八十一条( 强制猥亵等致 死伤) 和第一百八十四条( 重婚) 的犯罪; 六、第一百九十九条( 杀人) 的犯罪及其未遂罪; 七、第二百零四条( 伤害) 和第二百零五条( 伤害致死) 的犯罪; 八、第二百一十四条至第二百一十六条( 业务上堕胎和业务上堕 胎致死伤、不同意堕胎、不同意堕胎致死伤) 的犯罪; 九、第二百一十八条( 保护责任者遗弃等) 的犯罪以及与同条犯罪 相关的第二百一十九条( 遗弃等致死伤) 的犯罪; 十、第二百二十条(逮捕和监禁) 和第二百二十一条( 逮捕等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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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日本刑法典又称《刑法》,是日本最基本的刑事法律。
该刑法典于1907年颁布实施,历经多次修订,最新版于2017年生效。
日本刑法典包括了刑罚的适用、犯罪类型及其刑罚、共犯和试图等内容。
下面是该刑法典的主要内容:
犯罪及其刑罚:日本刑法典规定了众多犯罪类型,包括谋杀、盗窃、诈骗、强奸等。
对于这些犯罪,该法典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共犯:日本刑法典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刑罚。
如果多人参与同一犯罪行为,每个人都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试图犯罪:日本刑法典规定了试图犯罪的刑罚。
如果有人企图犯罪但未能成功,该人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罚的适用:日本刑法典规定了刑罚的适用原则。
判决时需考虑犯罪人的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社会影响等因素。
值得一提的是,日本刑法典对死刑的适用非常严格,只有在极为严重的罪行(如杀人、恐怖主义等)中才会适用死刑。
此外,该刑法典还规定了死刑执行的程序和条件。
总之,日本刑法典是日本最重要的刑事法律之一,为日本的法律体系提供了基本框架。
及其评析日HAI本刑法对HAI隐私权的保护

日本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及其评析【内容提要】隐私权是现代社会最为重要的新兴基本人权之一,日本虽然是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但其在隐私权刑法保护方面气力之单薄超乎想象。
日本隐私权刑法保护条款稀少,无从形成以私人生活为轴心的隐私权刑法保护体系。
同时,其隐私权刑法保护规范缺乏时代性,且隐私权刑法保护规范存在漏洞。
种种不足使得日本刑法难以对隐私法益形成有效之保护。
【关键词】日本隐私权刑法保护评析隐私权刑法保护是当今刑法学界一个热点学术问题,尤其是正值隐私法益频遭严重侵犯,隐私权价值骤然凸现之际,如何保护公民隐私权也成为各国和地区刑法所普遍关注的重要议题。
作为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的日本,其刑法怎样保护隐私,其隐私权刑法保护效果是否理想,存在何种缺憾与不足,将是一个饶有趣味且具有理论与实践价值的重要问题。
一、隐私权的产生及其发展“隐私权是民事侵权行为法和美国宪法上的一个概念。
在侵权行为中,隐私权是一种不受这样一些行为给与的精神上的伤害的权利;这些行为的目的是要通过将被害人的私生活向公众曝光或通过侮慢和骚扰他人的宁静使他处于极度紧张的状态”。
⑴1890年美国波士顿著名律师沃伦与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路易阿斯·D·布兰代斯合作著文《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
该文指出:“政治、社会及经济的变革不断提出承认新权利的要求,而青春永驻的普通法也在发展中回应着社会的需求。
”⑵二人呼吁社会对隐私权保护与尊重,倡导每个人都有“不受别人干涉的权利。
从而在人类法制史上首次提到了隐私权的概念。
该文之发表在美国迅速激发了研究隐私权理论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热潮。
历经近一个世纪的曲折发展,美国逐渐建立起一套完整的隐私权保护体系。
如今,美国的隐私权制度业已漫延出国界,隐私权作为一种法律权利已经被世界各国所广泛认同与高度重视。
不仅各国现在基本上建立起来相对完整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同时《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文件也对隐私权或者公民私生活秘密的权利予以确认与保护。
《日本刑法典》资料,可作语言COS参照(v2.0)

《日本刑法典》资料,可作语言COS参照(v2.0)声明:此文档由@-埃尔文-史密斯- 整理并发布于其微盘,v1.0版为日文版资料,日文版中含有日本收容法部分关于奖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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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包含:《日本刑法典》部分条文建议:可参照用于语C司法剧场、拘禁剧场、ABO剧场等。
——————————————————————————————————【目录】(正文章节名已红字标明)第一编总则第二章刑罚第三章期间计算第六章刑罚的时效第七章犯罪的不成立和刑罚的减免第八章未遂罪第九章并合罪第十章累犯第十三章加重减轻的方法第二编罪第六章脱逃罪第二十二章猥亵罪第二十九章堕胎罪第四十章毁弃和隐匿罪第一编总则第二章刑罚(刑罚的种类)第九条死刑、惩役、监禁。
(刑罚的轻重)第十条主刑的轻重,依照前条的排列顺序决定。
但无期监禁与有期惩役之间以监禁为重刑,有期监禁的最高刑期超过有期惩役的最高刑期二倍时,以监禁为重刑。
同种类的刑罚,以最高刑期较长或者最高数额较多的为重刑;最高刑期或者最高数额相同时,则以最低刑期较长或者最低数额较多的为重刑。
两个以上的死刑,或者最高刑期、最高数额及最低刑期、最低数额相同的同种类的刑罚,按照犯罪情节决定其轻重。
(死刑)第十一条死刑在刑事设施内用绞首的方法执行。
已受死刑宣告的人,在执行前应拘禁在刑事设施内。
[惩役与监禁都属于自由刑,但前者必须服劳役,后者不必服劳役。
](惩役)第十二条惩役分为无期和有期二种。
有期惩役为一个月以上二十年以下。
惩役是拘禁在刑事设施内服一定劳役。
(监禁)第十三条监禁分为无期和有期二种。
有期监禁为一个月以上二十年以下。
监禁是拘禁在刑事设施内。
(有期惩役和监禁的加减限度)第十四条死刑、无期惩役或者无期监禁减轻至有期惩役或者有期监禁时,有期惩役、有期监禁的最高刑期为三十年。
有期惩役或者有期监禁加重时,可以加至三十年;减轻时,可以减至不满一个月。
外国法制史课件PPT第14章日本法精品教案课件讲义PPT

v 在西方各国的压力下,从19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日
本着手进行法典编纂工作。开始是以法国法为模式,先 后制定了刑法、治罪法、民法、商法等主要法典,但由 于这些法典过分法国化,有的甚至照抄法国的法典,并 不符合当时仍然保留有很多封建残余的日本国情,因而 遭到日本各界的普遍反对和抵触。 v随后, 日本转而效仿德国法。1889年颁布的“明治宪法” 是仿德国普鲁士宪法制定的一部宪法典,以此为转机, 日本仿照德国法编纂颁布了商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 事诉讼法典、法院构成法,至1907年刑法典颁布,资本 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主要法典均告完成,这标志着日本法 走上了全面西方化的道路,日本近代资产阶级法律制度 最终确立。
v 一、明治维新及其法制改革 v (1)19世纪中叶,日本资本主义经济有了初步发展, 以德
川幕府为代表的封建统治日益遭到资产阶级和人民的反对。1867 年,明治天皇即位,同年10月,末代将军德川庆喜为稳住政局、 保持实力,佯称“返还大政”,请求辞职。明治立即准奏,并在倒 幕派支持下于12月颁布“王政复古”诏书,宣布废除幕府制度, 成 立天皇政府。 德川幕府纠集军队、诉诸武力,结果失败。1868年, 幕府所在地-江户被攻陷, 在日本达700多年的幕府统治彻底结 束,从而建立了以明治天皇为中心的地主和资产阶级联盟的中央 集权制国家。这场运动史称“明治维新”。
v ③法典规定契约成立必须具备要约和承诺两 大要件,并且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契 约即告成立,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 v ④在侵权行为一章,原则上肯定了民事责任 的过错责任原则。 v (2)带有浓厚封建色彩。 v ①物权篇中,以专章规定了体现封建剥削的 永小作(永佃)制度。 规定地主可因佃农(永 小作人)2年以上不按时交齐地租而要求解除租 佃关系; 但佃农虽因不可抗力致收益受损时, 也不能减免地租;只有当不可抗力连续3年以上 无收益或连续5年以上其收益少于佃租定额时, 才得要求停止租佃关系,否则必须在地主土地上 永佃20年至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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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现行刑法典于1907年颁布,19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与效仿1810法国刑法典的旧刑法典不同,现行刑法典是以1870年德国刑法典为样板制定的,其最大特色是犯罪类型的概括性与法定刑的宽泛性。
内容简介
编辑
1998年,应法律出版社之邀,译者根据日本三省堂《模范六法》中的刑法典部分以及《简明六法》中的《改正刑法草案》翻译了《日本刑法典》一书。
该书出版后的几年时间里,日本立法机关多次修改刑法典:2001年3次修改刑法典;2003年2次修改刑法典;2004年对刑法典作了重大修改;2005年又2次修改了刑法典。
有鉴于此,译者根据日本三省堂最新版《模范六法》对《日本刑法典》一书进行了全面修订。
希望《日本刑法典》第2版的推出,能使读者对日本刑法的最新发展动态有充分了解,并给我国刑事立法带来一定启示。
张明惜
作者简介
编辑
张明楷,男,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
1982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
曾是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员、日本东京都立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德国波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中南政法学院)教授。
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理事。
独著《犯罪论原理》(1991年版)、《刑事责任论》(1992年版)、《刑法的基础观念》(1995年版)、《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1995年版)、《刑法学(上、下)》(1997年第1版)、《未遂犯论》(1997年版)、《刑法格言的展开》(1999年第1版、2003年第2版)、《外国刑法纲要》(1999年版)、《刑法学(教学参考书)》(1999年版)、《法益初论》(2000年版、2003年修订版)、《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刑法》(2001年版)、《刑法的基本立场》(2002年版);译《日本刑法典》(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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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编辑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通则
第二章刑罚
第三章期间计算
第四章缓刑
第五章假释
第六章刑罚的时效和刑罚的消灭
第七章犯罪的不成立和刑罚的减免
第八章未遂罪
第九章并合罪
第十章累犯
第十一章共犯
第十二章酌量减轻
第十三章加重减轻的方法
第二编罪
第一章删除
第二章内乱罪
第三章外患罪
第四章有关国交的犯罪
第五章妨害执行公务罪
第六章脱逃罪
第七章藏匿犯人和隐灭证据罪
第八章骚乱罪
第九章放火和失火罪
第十章有关决水和水利的犯罪
第十一章妨害交通罪
第十二章侵犯居住罪
第十三章侵犯秘密罪
第十四章鸦片烟罪
第十五章有关饮用水的犯罪
第十六章伪造货币罪
第十七章伪造文书罪
第十八章伪造有价证券罪
第十八章之二有关支付用磁卡电磁记录的犯罪
第十九章伪造印章罪
第二十章伪证罪
第二十一章诬告罪
第二十二章猥亵、奸淫和重婚罪
第二十三章赌博和彩票罪
第二十四章有关礼拜场所和坟墓的犯罪
第二十五章渎职罪
第二十六章杀人罪
第二十七章伤害罪
第二十八章过失伤害罪
第二十九章堕胎罪
第三十章遗弃罪
第三十一章逮捕和监禁罪
第三十二章胁迫罪
第三十三章略取和诱拐罪
第三十四章对名誉的犯罪
第三十五章对信用和业务的犯罪
第三十六章盗窃和强盗罪
第三十七章诈骗和恐吓罪
第三十八章侵占罪
第三十九章赃物罪
第四十章毁弃和隐匿罪
附录:日本改正刑法草案……(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正。
]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管制
第三节拘役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死刑
第六节罚金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二节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六节减刑
第七节假释
第八节时效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