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局领导班子成员调查研究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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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审计外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审办〔2021〕10号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审计外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审办〔2021〕10号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审计外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审计外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驻局纪检监察组:新修订的《天津市审计局审计外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第14次局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3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审计局审计外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局审计外勤经费管理,保障审计人员出行安全,节约审计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安全、高效执行公务,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管局办公室中直管理局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津市市级党政机关环外出行费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外勤经费是指在本单位以外履行审计职责期间发生的符合有关规定并应在本单位报销的费用。

第三条审计外勤经费按照专项经费管理。

审计外勤经费执行标准第四条环内区域审计(一)被审计单位具备就餐条件的(有固定食堂或内部员工集中就餐地点),审计组按照被审计单位统一规定的早、午工作餐标准结算餐费并按规定程序据实报销。

(二)被审计单位不具备就餐条件的,审计组可视实际情况回局就餐;也可按照每人每天40元标准领取补助(早餐补助10元、午餐补助30元),审计组需记录早、午就餐情况,待审计结束后按标准和规定程序办理。

(三)交通费自理。

原则上不能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

(四)在环内区域就地审计期间,因工作需要晚上加班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具备就餐条件,审计组按照被审计单位统一规定的晚餐标准结算餐费;被审计单位不具备就餐条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可按照每人每晚30元标准在外就餐、网上订餐并取得正式发票,待审计结束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1.17•【字号】津财教[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3〕2号)市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17日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市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市财政局和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审规字〔2018〕1号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审规字〔2018〕1号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审规字〔2018〕1号各区审计局,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天津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7月13日天津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公告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包括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行为。

第四条审计结果公告应当保证质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下列审计结果应当依法公告:(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二)本级各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三)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四)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审计;(五)国有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六)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七)政府重大公共投资情况审计;(八)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项目、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九)由政府管理或者由政府授权、委托有关单位管理的基金或者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十)专项审计调查;(十一)其他需要公告的审计结果。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16.08.31•【字号】津审法〔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审计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6年8月30日天津市审计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一、申诉求决类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的行为。

(一)审计决定(财政收支类)。

1.具体投诉请求:2.法定途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二)审计决定(财务收支类)。

2.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第九条。

(三)审计处罚决定。

2.法定途径: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号)第三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天津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天津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天津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8•【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天津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于2023年11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张工2023年11月28日天津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属于本市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等(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本市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应审计尽审计、应发现尽发现、应整改尽整改、应完善尽完善、应协同尽协同。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有效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作用。

第五条市、区审计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教育、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管理或者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研究部署内部审计工作,落实内部审计整改,加强内部审计人员力量配备和工作经费保障。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津审人〔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的通知各区审计局,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天津市审计局2020年度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已经2020年第9次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4月30日天津市审计局2020年度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根据《审计署2020年度培训项目计划》和《2020年天津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安排》,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审计署关于加强新时期审计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首要任务,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贯彻落实〈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实施意见》,围绕审计重点工作,坚持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相结合,开展分类、分级、分层、分岗位的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审计干部履职能力和审计工作质量,为打造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优的审计铁军提供智力支持。

二、培训内容及安排2020年全市审计机关重点安排政治理论和党性教育培训,审计专业能力和专业知识更新培训,综合知识和技能培训,网络培训和干部在线学习,落实上级任职培训、调训、轮训等5大类15项培训任务,具体安排如下:(一)持续强化政治理论和党性教育培训。

1.严格局党组中心组学习。

每月组织1次局党组中心组学习,主要内容包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审计署关于党的建设和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增强政治自觉和执政本领,努力培养造就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高素质专业化领导班子,更加扎实地落实各项目标任务,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津人[2004]56号【发布部门】天津市人事局【发布日期】2004.07.30【实施日期】2004.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2004〕56号)各区县,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现将《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聘后管理,建立与人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相适应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对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工作人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以聘用合同为依据,体现岗位管理的要求,围绕聘用合同规定(约定)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进行。

第四条考核应当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注重实效,简便易行。

第五条市和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考核组织,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考核工作。

考核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单位考核实施办法;(二)审核主管领导的考核评语和建议,提出考核等次意见;(三)处理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考核组织的成员由本单位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兼任,日常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

第七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7〕4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7〕4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7〕4号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完善我市会议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央修订会议费管理办法情况,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对《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13〕7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2017年6月1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以下称各单位)召开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要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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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局领导班子成员调查研究工作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审计局
•【公布日期】2016.04.05
•【字号】津审办〔2016〕8号
•【施行日期】2016.04.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局领导班子成员调查研究工作管理办
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审计局领导班子成员调查研究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调查研究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2016年4月5日
天津市审计局领导班子成员调查研究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促进领导干部转观念、转方式、转作风,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以高质量的调查研究工作推进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围绕促进全市改革发展、推进审计改革创新等重大事项开展重点调查研究,围绕指导推动重点工作开展一般性调查研究,在促进全市改革发展、推动审计工作上水平等方面发挥建设性作用。

第三条开展调查研究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从审计工作实际出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务求实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调查研究应当着眼大局、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制约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制度性缺陷,紧紧围绕审计改革创新的重点任务、新情况新问题,紧紧围绕履行审计职责的难点问题、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

第五条调查研究应当突出问题导向、务求工作实效,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带着问题下去、找到对策上来,带着课题下去、形成思路上来。

能及时解决的问题立即予以解决;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明确责任和时限;需要上级机关或其他单位解决的,提出对策建议。

第六条调查研究应当走群众路线,经常深入基层单位、深入审计一线、深入干部群众,全面了解实际情况,善于倾听意见建议,详实掌握第一手资料,在深入实际中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第七条调查研究内容应当结合分管职责、重点任务、突出问题确定。

主要包括:贯彻落实中央及我市决策部署情况,审计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问题,推进审计改革创新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形成的有益做法和典型经验,重点审计任务落实情况,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的思路和对策,区县审计机关工作情况;兄弟省市审计机关及相关单位可资借鉴的先进工作经验,以及审计机关思想建设、队伍建设、作风建设等情况。

第八条坚持一般性调查研究与重点调查研究相结合。

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每年深入基层开展一般性调查研究或重点调查研究不少于3个月;根据实际确定课题开展重点调查研究,每人每年撰写1?2篇调查研究报告。

第九条坚持沉下去与请上来相结合、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

领导班子成员可以深入区县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审计现场、对口联系点、干部群众等开展调查研究,也可以请相关人员到局机关座谈交流;可以根据需要到有关单位或其他
省市学习考察,也可以把有关单位请到局机关交流学习。

第十条一般性调查研究应当结合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采取查阅资料、实地考察、发放问卷、召开座谈会、现场指导、外出考察等灵活多样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重点调查研究实行计划管理。

重点调查研究工作计划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列入全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重点调查研究应当按照提出计划、编制方案、组织实施、撰写报告等步骤组织实施。

提出计划。

领导班子成员结合分管工作,每年年初提出重点调查研究课题,由人事教育处汇总后报请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重点调查研究计划一经决定原则上不得调整。

编制方案。

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重点调查研究计划,组织编制调查研究方案。

调查研究方案一般应包括调研目的、主要内容、方式方法、实施步骤、参与人员及工作分工、时间要求等。

组织实施。

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抓好重点调查研究工作计划的落实,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周密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监督调查研究方案的实施。

需要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外出学习的,应当将调研提纲、具体安排等事项提前告知有关单位,并做好调查问卷、调查表等各项准备工作。

撰写报告。

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及时梳理汇总调查研究中了解掌握的情况,归纳梳理有益做法或突出问题,剖析成功经验或问题成因,研究复制推广或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调查研究报告应当主题鲜明、数据准确、分析透彻、举措务实。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成员开展重点调查研究可以单独组织实施,也可联合有关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领导班子成员组织开展重点调查研究应当亲自研究确定调查研究课题,亲自审定调查研究方案,亲自参与重点环节步骤,亲自督促检查和指导推动,亲自审核把关调查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针对社会活动信息化、网络化的特点,拓展调查研究渠道,丰富调查研究手段,综合运用实地考察、座谈走访、网络调查、随机抽样、统计分析等调查研究方法,确保提高调查研究工作质量。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重调查研究成果转化,善于通过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善于从宏观层面提出完善体制机制的对策建议,善于总结推广改革创新的有益做法经验,不断提升审计价值。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开展调查研究,对调查研究过程中遇到或发现的重要情况、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汇报,并按照局党组的部署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八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调查研究工作作为本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体现。

第十九条领导班子成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应当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模范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带头落实“八不准”审计纪律和文明审计的有关要求,自觉接受干部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开展调查研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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