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内设机构职责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审计外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审办〔2021〕10号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审计外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审计外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驻局纪检监察组:新修订的《天津市审计局审计外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第14次局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3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审计局审计外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局审计外勤经费管理,保障审计人员出行安全,节约审计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安全、高效执行公务,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管局办公室中直管理局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津市市级党政机关环外出行费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外勤经费是指在本单位以外履行审计职责期间发生的符合有关规定并应在本单位报销的费用。
第三条审计外勤经费按照专项经费管理。
审计外勤经费执行标准第四条环内区域审计(一)被审计单位具备就餐条件的(有固定食堂或内部员工集中就餐地点),审计组按照被审计单位统一规定的早、午工作餐标准结算餐费并按规定程序据实报销。
(二)被审计单位不具备就餐条件的,审计组可视实际情况回局就餐;也可按照每人每天40元标准领取补助(早餐补助10元、午餐补助30元),审计组需记录早、午就餐情况,待审计结束后按标准和规定程序办理。
(三)交通费自理。
原则上不能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
(四)在环内区域就地审计期间,因工作需要晚上加班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具备就餐条件,审计组按照被审计单位统一规定的晚餐标准结算餐费;被审计单位不具备就餐条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可按照每人每晚30元标准在外就餐、网上订餐并取得正式发票,待审计结束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销。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审规字〔2018〕1号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审规字〔2018〕1号各区审计局,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天津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7月13日天津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公告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包括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行为。
第四条审计结果公告应当保证质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下列审计结果应当依法公告:(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二)本级各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三)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四)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审计;(五)国有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六)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七)政府重大公共投资情况审计;(八)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项目、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九)由政府管理或者由政府授权、委托有关单位管理的基金或者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十)专项审计调查;(十一)其他需要公告的审计结果。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审计机关2013年普法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审计机关2013年普法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13.05.28•【字号】津审法〔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财政监督正文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审计机关2013年普法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县审计局,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审计机关2013年普法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28日天津市审计机关2013年普法工作要点2013年是全面实施“六五”普法依法行政工作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
按照《天津市审计机关“六五”普法规划(2011—2015)》和审计署《关于印发2013年审计机关普法工作要点的通知》、市委市级机关工委《2013年天津市市级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意见》要求,2013年全市审计机关的普法依法行政工作继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审计署及市委市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围绕审计中心工作,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一、加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传,营造良好审计法治环境(一)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强化宪法教育。
围绕党的十八大确定的目标任务,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努力提高全体审计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创新发展。
(二)围绕审计工作大局及相关部门要求开展法制学习宣传。
一是紧密结合审计业务实际,开展对财政、金融、企业、政府投资、社会保障等各领域的专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二是结合依法行政考核,组织开展《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学习、培训;三是针对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认真学习《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学习宣传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增强审计人员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
天津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天津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8•【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天津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于2023年11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张工2023年11月28日天津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属于本市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等(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本市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应审计尽审计、应发现尽发现、应整改尽整改、应完善尽完善、应协同尽协同。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有效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作用。
第五条市、区审计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教育、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管理或者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研究部署内部审计工作,落实内部审计整改,加强内部审计人员力量配备和工作经费保障。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局领导班子成员调查研究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局领导班子成员调查研究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16.04.05•【字号】津审办〔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局领导班子成员调查研究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审计局领导班子成员调查研究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调查研究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2016年4月5日天津市审计局领导班子成员调查研究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促进领导干部转观念、转方式、转作风,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以高质量的调查研究工作推进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围绕促进全市改革发展、推进审计改革创新等重大事项开展重点调查研究,围绕指导推动重点工作开展一般性调查研究,在促进全市改革发展、推动审计工作上水平等方面发挥建设性作用。
第三条开展调查研究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从审计工作实际出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务求实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调查研究应当着眼大局、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制约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制度性缺陷,紧紧围绕审计改革创新的重点任务、新情况新问题,紧紧围绕履行审计职责的难点问题、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
第五条调查研究应当突出问题导向、务求工作实效,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带着问题下去、找到对策上来,带着课题下去、形成思路上来。
能及时解决的问题立即予以解决;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明确责任和时限;需要上级机关或其他单位解决的,提出对策建议。
第六条调查研究应当走群众路线,经常深入基层单位、深入审计一线、深入干部群众,全面了解实际情况,善于倾听意见建议,详实掌握第一手资料,在深入实际中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审计机关规范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实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审计机关规范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审法[2015]1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审计局【发布日期】2015.04.24【实施日期】2015.04.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审计机关规范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审法〔2015〕1号)各区县审计局,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天津市审计机关规范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照此执行。
2015年4月24日天津市审计机关规范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审计机关依法合理行使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提高审计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和区县审计机关行使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审计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在法定的审计处罚权限范围内,作出是否给予审计处罚,给予何种审计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幅度的自主决定权。
第四条根据《审计法》第三条第二款“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的规定,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相关法律、法规是指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处罚依据的除《审计法实施条例》之外的其他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
本办法仅对《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予以了规范,审计机关行使其他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处罚,涉及自由裁量权的,可以参照有关的实施标准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津政发﹝2024﹞5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津政发﹝2024﹞5号)无【期刊名称】《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4()5【摘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天津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天津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水务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审计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天津市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挂天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牌子。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挂天津市天开高教科创园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外国专家局牌子。
【总页数】2页(P14-15)【作者】无【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25;D630.1【相关文献】1.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2〕25号)2.天津市人民政府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与庆阳市对口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2〕24号)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津政发〔2023〕5号)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天津市红色资源名录(第一批)的通知(津政发〔2023〕4号)5.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津政发〔2023〕12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有关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有关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18.11.16•【字号】津审办〔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天津市审计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有关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意见的通知津审办〔2018〕21号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审计局,市内审协会: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审法发〔2018〕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函〔2017〕132号),推动内部审计工作更好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和我市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精神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既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重要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
各级审计机关、内审机构和内审协会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准确把握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定位,全面落实审计署和我市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意见,推动内部审计在规范管理、完善内控机制、防范风险和提质增效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加强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一)健全指导和监督等工作机制。
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大对内部审计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完善检查反馈、情况通报、整改回访等工作机制。
根据各单位内部审计开展情况,每年第一季度末制定检查计划,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被检查单位上一年度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情况等进行抽查,发现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存在问题的,审计机关应当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情节严重的,应当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抄送有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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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内设机构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15.07.27•【字号】津审人〔2015〕15号•【施行日期】2015.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内设机构职责规定的通知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2015年第13次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了《天津市审计局内设机构职责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27日天津市审计局内设机构职责规定根据市编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津编发〔2014〕81号)规定的主要职责和我局工作实际,局内设机构职责规定如下:一、内设机构职责(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文印等日常运转和管理工作;承担信访、公务接待、应急管理、政务公开、网站管理、提案办理、对外宣传、新闻发布等工作;牵头起草重要文件;牵头组织重大问题调研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决定事项的督查;承担区县审计机关和特约审计员日常联络工作;承办本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财务处。
负责局机关财务预决算、资金收支等财务管理工作;承担行政事务管理、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办公设施运行维护、安全保卫、干部值班等工作;承担食堂管理、公务用车、审计人员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办本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综合处。
负责本市审计业务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拟订;承担审计署授权相关审计事项的计划拟订和组织;承担年度审计项目的协调、管理、监督和考核;负责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总方案的拟订;承担审计业务统计管理和审计信息宣传工作;牵头承担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工作报告及处理决定落实情况报告的起草工作;牵头组织局机关绩效考评管理和区县审计机关审计工作考核工作;承办本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法规处(执法监督处)。
负责局机关依法行政综合工作;承担有关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的调研起草工作;承担审计操作规范和指南等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承担审计业务事项的审理工作;牵头负责外部机构参与审计工作的聘请和管理工作;承担区县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纠正或责成纠正区县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承担局机关普法工作的组织实施;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负责与市纪委、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协调重大案件(事项)的移送工作;指导区县审计机关相关法制工作;承办本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财政审计一处。
组织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承担市级预算单位及其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承担有关区县政府财政决算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承担相关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协调财政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业务;负责与审计署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承办本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财政审计二处。
组织开展税收征管审计;承担市级预算单位及其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承担有关区县政府财政决算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承担相关经济责任审计;负责与审计署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承办本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金融审计处。
承担市级预算单位及其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承担市政府管理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地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承担相关经济责任审计;承办本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行政事业审计一处。
组织全市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组织市级预算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承担市级主管部门管理的教育卫生等专项资金审计;承担有关区县政府财政决算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承担相关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协调行政事业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业务;负责与审计署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承办本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行政事业审计二处。
承担市级预算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承担市级主管部门管理的文化人防等专项资金审计;承担有关区县政府财政决算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承担相关经济责任审计;承办本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行政事业审计三处。
承担市级预算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承担市级主管部门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等专项资金审计;承担有关区县政府财政决算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承办相关经济责任审计;承办本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行政事业审计四处。
承担市级预算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承担市级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安交管等专项资金审计;承担有关区县政府财政决算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承办相关经济责任审计;承办本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企业审计一处。
承担市级预算单位及其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组织市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业交通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组织协调企业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业务,承担相关经济责任审计;负责与审计署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承办本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企业审计二处。
承担市级预算单位及其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承担市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商业贸易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承担相关经济责任审计;承办本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社会保障审计处。
承担市级预算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组织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承担相关经济责任审计;承办本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处。
承担市级预算单位及其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组织市政府投资项目、大型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以及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其他公共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审计;承担政府设立的建设类专项基金和资金审计;承担市政府城市基础建设相关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承担相关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协调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业务;负责与审计署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承办本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处。
承担市级单位及其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承担市政府投资项目、大型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以及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其他公共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承担市政府轨道交通建设相关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根据审计署授权,承担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及项目执行情况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承担相关经济责任审计;承办本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承担市预算单位及其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承担市级主管部门管理的农业、水利、环保资金,土地出让金、国土与矿产资源等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承担相关经济责任审计;承办本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经济责任审计处。
负责本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承担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工作;参与局机关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的拟订;承担经济责任审计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承担区县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和实施;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的督促落实;承办本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处。
负责全市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承担对市内部审计协会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承担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质量检查;承担内部审计机构开展业务情况的专项调查;承担局相关部门推动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承担区县审计机关相关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局机关审计项目整改落实的督促检查;负责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承办本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联网审计处(数据管理处)。
负责审计监督电子数据的管理;承担市级审计业务电子数据采集、接收、整理和数据使用授权管理;负责电子数据的综合分析和利用;承担联网实时审计工作的开展;承担日常动态预警监控和疑点推送任务;负责局业务部门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区县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电子数据接收;承担跨行业、跨部门重要电子数据查询、分析工作;负责组织局相关部门和区县审计机关开展联网实时审计工作;承办本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信息化处。
组织全市审计机关信息化建设和软件开发工作;承担应用系统、网络通讯、审计网站和局机关计算机等设备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局机关信息安全工作;承担信息化建设规章制度调研起草工作;组织全市审计应用系统和计算机专业培训工作;负责区县审计机关信息化建设的业务指导;承办本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考核奖惩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工作;承担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工作;承担局机关人事档案专项核查工作;承担公务员招录、遴选工作;承担局机关工资福利管理工作;承办区县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协管工作;承办本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老干部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和管理工作;承担直属单位退休干部管理的工作指导;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的落实;承办本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和贯彻执行;承担上级党组织和局党组决议部署的贯彻落实;承担局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的组织推动;负责局机关党员教育、管理、服务、监督和发展工作;负责基层党支部书记履行党建工作主体责任的指导推动;负责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主体责任日常工作的落实;承担局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组织推动;负责领导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承办本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其他事项(一)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与局经济责任审计处合署办公。
(二)按规定设置驻局纪检、监察机构,职责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各业务部门承担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和对各区县审计机关相关审计业务进行指导的职责。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职责另行规定。
(五)各业务部门的审计对象根据审计任务实际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