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起草过程(精选多篇)
劳动的起草与签订

劳动的起草与签订一、引言劳动合同是雇主与雇员就劳动条件、权责义务等达成的双方共同遵守的法律文件。
劳动合同的起草与签订对于确保双方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劳动合同的起草与签订展开论述,旨在探讨如何合理、合法地进行劳动合同的起草与签订。
二、劳动合同起草1.明确双方基本信息在劳动合同起草阶段,首先应明确雇主和雇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这些信息的准确填写有助于保障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明确劳动条件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假等劳动条件。
明确的劳动条件有利于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为双方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
3.规定薪酬待遇合理的薪酬待遇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关系良好的基础。
起草劳动合同时,应准确规定薪酬待遇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支付标准。
同时,还要考虑到薪酬待遇的调整和奖惩制度的设立,以确保合同的可执行性和公平性。
4.明确劳动双方权责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责。
雇主的权责包括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履行薪酬支付义务等;雇员的权责包括按时履行劳动义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等。
明确双方的权责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5.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
起草时,应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起止日期、终止条件和续签方式。
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有助于雇主预估用工需求,也保护了雇员的稳定就业权益。
6.规定保密义务对于需要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业,劳动合同中应增设保密义务条款。
明确规定保密的内容、保密期限和保密责任,有助于预防信息泄露和侵权行为,确保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合同签订1.双方自愿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必须基于雇主与雇员的自愿原则。
在签订过程中,应确保双方完全理解合同的内容和权益,自愿签订且不存在任何强制或欺诈行为。
同时,签订合同前应向劳动者透明公开提供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2.签订书面合同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并经雇主和劳动者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劳动合同范文法起草过程(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起草过程(精选多篇) 第一篇:2014年关于中国合同法起草过程中的争论中国合同法起草过程中的争论点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1993年9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经济合同法的决定》。
此后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了一个专家研讨会,讨论如何实现合同法统一的问题。
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制定统一合同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建议由专家学者承担起草工作并委托部分学者先提出一个立法方案。
这就产生了由政法大学江平、人民大学王利明、吉林大学崔建远、烟台大学郭明瑞、最高法院李凡、北京高院何忻、《法学研究》杂志编辑部张广兴和我共同提出的《中国合同法立法方案》。
该方案经过1993年11月4日法制工作委员会邀请北京部分专家出席的讨论会及1994年1月法制工作委员会邀请全国十多个单位的专家出席的讨论会征求意见和论证,最后确定下来,并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委托十二个单位的学者分别起草。
这十二个单位是: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对外经贸大学、吉林大学、烟台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
1994年11月各单位起草的条文汇总,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张广兴、傅静坤三人统稿完成“合同法建议草案”,共34章528条,于1995年1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1995年4月18日至21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合同法建议草案”召开讨论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出席,副主任胡康生主持会议。
出席会议的学者有江平、徐杰(中国政法大学)、谢怀轼、梁慧星、王保树、张广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利明(人民大学)、沈达明、冯大同(对外经贸大学)等。
会上对“建议草案”作了肯定的评价,提出若干修改意见。
但也有人批评“建议草案”照抄外国和我国台湾的规定过多,对自己的经验研究不够等。
此后产生了1995年5月的法制工作委员会“合同法试拟稿”(第二草案),共41章511条,并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及一些教学研究机构征求意见。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稿(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稿(精选多篇)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从北京市第七届劳动人事争议案例研讨会上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安排审议的25件法律草案之一《劳动合同法草案》已进入立法程序,正积极调研和征求意见。
针对当前劳动者面临的“短期合同”、“不签订书面合同”、“试用期过长”等现实问题,法律草案给予劳动者全面保护。
在此次研讨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的负责人就草案中的有关意见向与会专家征求建议。
意见一:没有书面合同视为已签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已经存在劳动关系,但双方没有书面合同的,除非劳动者认为自己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否则视为已经签订劳动合同。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有关人士介绍,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要签订书面合同。
可是,在实践中,书面合同的签订率不高。
这一规定是为了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合同。
意见二:试用期与合同期比例应适当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成适当比例。
劳动合同期限短,试用期便短。
劳动合同期6个月以下的,最多只有15日的试用期。
1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120天。
高级岗位试用期可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180天。
法制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遏制用人单位反复使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的草案中还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即使该劳动者调出单位再回来,也不能再约定试用期。
意见三:合同自然终止员工可获补偿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不再与该劳动者续约,也要补偿劳动者。
法制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合同,对劳动者来说难以感受稳定的工作状态。
为了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长期合同,拟定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约的,应该支付给劳动者一定金额的补偿金。
意见四:用人单位裁员时老职工后走用人单位确实需要裁员的,不仅要提前与职工说明情况,而且还应该后裁减老职工。
起草劳动合同3篇

起草劳动合同3篇起草劳动合同篇1劳动合同书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说明(请附在劳动合同书扉页)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
甲乙双方的情况应如实填写,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及乙方应签或盖章,其他人不得代为签。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劳动合同法起草过程(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起草过程(精选多篇)中国合同法起草过程中的争论点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意见。
据悉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建议草案和第二草案基础上拟定新的草案。
现将合同法起草过程中的主要争论点概括介绍如下:一、制定一部二十一世纪的合同法或是转轨时期的合同法关于制定合同法的第一个争论点是合同法所应体现的时代性,亦即我们现在制定合同法是应着眼于调整中国当前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经济生活,或是应着眼于调整二十一世纪中国建成比较发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的经济生活。
一种意见认为,法律应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引导性,在立法时应有预见性。
中国目前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许多问题是过渡性的、暂时性的,不是市场经济的常态,因此制定合同法时虽然对转轨过程中的问题不能完全无视,但不应以此为着眼点,并且对那些暂时性的、非常态的关系和现象不应迁就,更应避免因法律规定而使暂时性的、非常态的关系和现象合法化、固定化。
制定合同法应更多地着眼于反映市场经济本质的经济现象和经济关系。
使中国合同法不仅在转轨时期可以发挥规范经济生活的作用,而且能够规范中国在二十一世纪建成比较发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后的经济生活。
在讨论合同法立法方案时,持这种主张的学者提出,制定合同法的指导思想之一是,应当面向二十一世纪,制定一部二十一世纪的合同法。
另一种意见认为,中国现阶段的经济生活中,有大量的经济关系处于不规范状态,须由合同法调整。
例如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城市的企业承包关系、指令性计划合同关系如粮食定购合同,存在许多问题,应由合同法做出规定。
因此,强调合同法应着眼于现在的经济生活,到中国基本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还可以修订合同法或者另外制定新的法律。
尤其不同意“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提法。
二、关于统一合同法与现行法的关系统一合同法,不应该受现行民法通则的局限,不仅可以规定民法通则所未规定的原则和制度,而且完全可以突破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民法通则的规定。
劳动局工作人员在劳动起草中的实例与模板

劳动局工作人员在劳动起草中的实例与模板劳动局工作人员在劳动起草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起草和修订与劳动相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和政策。
良好的起草能力可以确保法律文件的准确性和条理性,从而保障雇员和雇主的权益。
本文将以一个实例来展示劳动局工作人员如何进行劳动起草,并提供一个模板作为参考。
【实例】劳动合同起草假设雇主A公司与雇员B先生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本文将以劳动合同起草为例,展示劳动局工作人员在起草过程中应该考虑的要点。
以下是一个劳动合同的模板,将分为几个部分进行说明。
一、合同名称及基本信息劳动合同雇主:A公司雇员:B先生合同开始日期:(填写具体日期)合同结束日期:(填写具体日期)二、合同目的该部分鉴于合同的目的和工作的性质进行说明。
例如,该合同旨在明确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工作关系,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工作岗位和职责描述雇员的工作岗位和职责,以确保双方了解工作范围和职责分工。
应包括具体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信息。
四、薪资与福利描述雇员的薪资及福利待遇。
具体包括月薪、绩效奖金、加班补偿、年假、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条款。
五、工作时间和休假明确工作时间以及雇员的休假权益。
应描述每天工作小时数、每周工作天数、休息日、法定假日等。
六、劳动合同的期限与终止规定合同的期限、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终止合同的程序。
例如: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提前(填写具体天数)书面通知解除,双方做到无条件终止劳动合同。
七、保密义务和知识产权明确保密义务和知识产权的归属。
例如,雇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协议,承诺不泄露公司保密信息,并将开发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公司。
八、纠纷解决规定双方在劳动纠纷解决方面采取的措施。
例如,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解决则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接受其仲裁裁决。
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包括其他条款。
例如,竞业限制、保密协议、违约责任等。
【模板】劳动合同[写明合同基本信息][明确合同目的]1. 工作岗位和职责[详细描述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2. 薪资与福利[列出薪资、绩效奖金、加班补偿、年假、医疗保险等条款]3. 工作时间和休假[明确工作时间、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等]4. 劳动合同的期限与终止[规定合同期限、解除合同条件、终止程序等]5. 保密义务和知识产权[明确保密义务和知识产权归属]6. 纠纷解决[规定解决纠纷的程序和途径][根据具体情况附加其他条款]以上为劳动局工作人员在劳动合同起草中的实例和模板。
如何正确起草和执行劳动

如何正确起草和执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正确起草和执行劳动合同对于保障雇佣关系的稳定和公平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介绍如何正确地起草和执行劳动合同。
一、起草劳动合同1.明确合同双方身份:在劳动合同上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确保合同双方身份真实可信。
2.规定工作内容和职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职位、工作时间、休息调整等,确保双方对工作内容有明晰的了解。
3.约定薪酬和福利待遇:劳动合同应规定劳动者的薪酬标准、支付方式、加班补偿、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保障。
4.订立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包括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试用期等。
5.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方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双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通知期限、赔偿金等。
6.明确纪律和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应规定用人单位的纪律和规章制度,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工作环境。
7.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合同订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同时要保留好合同的复印件,以备后续纠纷处理。
二、执行劳动合同1.双方遵守合同内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保障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3.遵循法律和政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执行劳动合同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进行雇佣和解雇。
4.及时沟通解决问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工作中如遇到问题和矛盾,应及时进行沟通和解决,避免问题升级。
5.劳动合同的终止: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发生合同终止情形时,应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定程序解除合同。
6.合同纠纷处理:如出现劳动合同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
劳动范文如何起草一份合法合规的劳动

劳动范文如何起草一份合法合规的劳动劳动范文如何起草一份合法合规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起草一份合法合规的劳动合同对于企业和员工都至关重要。
本文将为您介绍起草劳动合同的相关要点和步骤。
一、合同类型和基本条款在起草劳动合同时,首先要确定合同的类型,例如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等。
然后,在基本条款中明确双方的身份、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等内容。
这些条款应当符合国家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特殊条款的规定除了基本条款外,劳动合同中还应包含一些特殊条款的规定,以满足特定的劳动关系需求。
例如,对于机密性工作岗位的劳动合同,可以增加保密义务的规定;对劳动关系中常见的竞业限制,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劳动关系后的限制期限和范围;对于跨地域劳动关系,可以约定差旅费用和住宿费用等。
这些特殊条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法律法规的引用和适用在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引用和适用国家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此外,还可以引用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明确各项具体规定和待遇。
这样可以确保劳动合同在法律框架内,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四、争议解决方式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争议解决方面的约定。
可以约定通过协商解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解决争议。
明确争议解决方式有助于双方在劳动关系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公正地解决纠纷。
总结起来,起草一份合法合规的劳动合同需要遵循以下基本要点:确定合同类型和基本条款;在特殊条款中加入适用于劳动关系的具体约定;引用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争议解决方式。
只有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劳动关系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才能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为了起草一份整洁美观的劳动合同,可以使用Microsoft Word等文字处理软件进行排版,确保语句通顺、段落结构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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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国合同法起草过程中的争论点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1993年9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经济合同法的决定》。
此后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了一个专家研讨会,讨论如何实现合同法统一的问题。
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制定统一合同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建议由专家学者承担起草工作并委托部分学者先提出一个立法方案。
这就产生了由政法大学江平、人民大学王利明、吉林大学崔建远、烟台大学郭明瑞、最高法院李凡、北京高院何忻、《法学研究》杂志编辑部张广兴和我共同提出的《中国合同法立法方案》。
该方案经过1993年11月4 日法制工作委员会邀请北京部分专家出席的讨论会及1994年1 月法制工作委员会邀请全国十多个单位的专家出席的讨论会征求意见和论证,最后确定下来,并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委托十二个单位的学者分别起草。
这十二个单位是: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对外经贸大学、吉林大学、烟台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
1994年11月各单位起草的条文汇总,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张广兴、傅静坤三人统稿完成“合同法建议草案”,共34章528条,于1995年1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1995年4月18日至21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合同法建议草案”召开讨论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出席,副主任胡康生主持会议。
出席会议的学者有江平、徐杰(中国政法大学)、谢怀轼、梁慧星、王保树、张广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利明(人民大学)、沈达明、冯大同(对外经贸大学)等。
会上对“建议草案”作了肯定的评价,提出若干修改意见。
但也有人批评“建议草案”照抄外国和我国台湾的规定过多,对自己的经验研究不够等。
此后产生了1995年5 月的法制工作委员会“合同法试拟稿”(第二草案),共41章511条,并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及一些教学研究机构征求意见。
据悉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建议草案和第二草案基础上拟定新的草案。
现将合同法起草过程中的主要争论点概括介绍如下:一、制定一部二十一世纪的合同法或是转轨时期的合同法关于制定合同法的第一个争论点是合同法所应体现的时代性,亦即我们现在制定合同法是应着眼于调整中国当前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经济生活,或是应着眼于调整二十一世纪中国建成比较发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的经济生活。
一种意见认为,法律应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引导性,在立法时应有预见性。
中国目前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许多问题是过渡性的、暂时性的,不是市场经济的常态,因此制定合同法时虽然对转轨过程中的问题不能完全无视,但不应以此为着眼点,并且对那些暂时性的、非常态的关系和现象不应迁就,更应避免因法律规定而使暂时性的、非常态的关系和现象合法化、固定化。
制定合同法应更多地着眼于反映市场经济本质的经济现象和经济关系。
使中国合同法不仅在转轨时期可以发挥规范经济生活的作用,而且能够规范中国在二十一世纪建成比较发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后的经济生活。
在讨论合同法立法方案时,持这种主张的学者提出,制定合同法的指导思想之一是,应当面向二十一世纪,制定一部二十一世纪的合同法。
另一种意见认为,中国现阶段的经济生活中,有大量的经济关系处于不规范状态,须由合同法调整。
例如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城市的企业承包关系、指令性计划合同关系如粮食定购合同,存在许多问题,应由合同法做出规定。
因此,强调合同法应着眼于现在的经济生活,到中国基本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还可以修订合同法或者另外制定新的法律。
尤其不同意“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提法。
二、关于统一合同法与现行法的关系合同法无疑应以现行法为根据,凡是现行法成功的、有益的经验和制度,都应该予以采纳和保留。
但问题是统一的合同法应不应该、可不可以突破现行法的规定、变更现行法的规定。
由于现行三个合同法在统一合同法通过后将被废止,因此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处理统一合同法与民法通则的关系。
换言之,统一合同法可不可以突破或修改民法通则的规定。
在制定和讨论合同法立法方案时,对这个问题就经过反复讨论,所达成的认识是:制定统一合同法,不应该受现行民法通则的局限,不仅可以规定民法通则所未规定的原则和制度,而且完全可以突破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民法通则的规定。
这有两方面的理由:其一,实质理由。
民法通则是八十年代中期制定的,当时中国改革的目标尚未被确定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民法通则虽然包含了许多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民法发展潮流的原则和制度,但不可避免地保留了许多反映计划经济特征和要求的规定。
如果现在起草统一合同法,不突破民法通则的局限,不纠正民法通则中反映计划经济特征和要求的规定,去掉民法通则中过时的、落后的、不符合民法发展潮流的规定,就不可能制定一部真正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合同法,也就失去了制定统一合同法的目的和必要性。
其二,形式上的理由。
虽说民法通则相当于民法典的基本法地位,但民法通则既不是民法典,也不是民法典的总则,统一合同法是按照将来民法典的债权编(债权总则、合同总则、各种合同)制定的,待合同法和物权法制定后,即将对民法通则进行修订,民法通则经修订后将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
既然统一合同法是按照民法典债权编制定的,当然不能受现行民法通则的局限。
但考虑到这样的理由,合同法中似不便明文表述合同法与民法通则的关系。
对此,有不同意变更民法通则及三个合同法现行规定的意见,也有不赞成将技术合同法纳入统一合同法调整范围的主张。
三、关于合同自由与国家干预合同自由为民法基本原则。
在现代民法,合同自由受到各方面的限制,但其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并未动摇。
中国曾经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彻底取消了合同自由原则,现在处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日渐扩大并为法律所认可,但现行民法通则和三个合同法均未正式规定合同自由原则,而在实际生活中限制、阻碍、剥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自由的现象还严重存在,因此,制定统一合同法,有必要明文规定合同自由原则为基本原则,并在合同法各项制度中切实体现合同自由原则。
例如不规定合同的法定形式,使当事人对合同形式有选择的自由;不规定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必要条件;采列举方式规定损害社会公益和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凡不属于列举范围的,一律有效;将欺诈、胁迫均规定为可撤销原因,等等。
简而言之,合同法应将强制性规定限制在十分必要的范围,尽可能扩大任意性规定的范围。
国家对合同的干预,应以维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正义、保护弱者(消费者、劳动者)为目的。
至于国家基于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的方式,不必要也不应该在合同法上规定合同管理机关,使之拥有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不必要也不应该在合同法上规定对当事人追究行政责任;为了防止行政机关通过制定实施条例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合同法不授权行政机关制定实施条例。
另外一种意见认为,现代法合同自由原则已经衰落,国家出于社会利益的考虑,对合同进行干预。
这是多数国家的通例。
中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更有必要加强国家干预,建立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并且,现阶段中国的自然人和法人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不足,合同法多规定一些强制性条文有利于引导当事人增强法律意识,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授予行政机关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有利于制裁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基于这样的认识,主张在统一合同法中规定更多的强制性法律条文,规定可以对当事人追究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责任,主张恢复在1993年修订经济合同法时已经取消的合同管理机关。
四、关于借鉴吸收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统一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对于应从中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广泛借鉴吸收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并无分歧。
但在如何借鉴吸收,借鉴吸收什么等问题上则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要使中国合同法成为世界上先进的立法,应将借鉴吸收的重点放在英美法系合同法。
因为,从国际法律统一的趋势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正在融合,许多国际公约的内容,更多地采纳英美法的制度和规则。
并且,大陆法系民法过分强调体系性和逻辑性,其缺点是僵化和不灵活。
中国合同法要避免僵化和不灵活的缺点,当然应着重借鉴吸收英美法的经验。
例如主张完全放弃“履行不能”(包括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概念,采纳英美法上的“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完全放弃不安抗辩权制度,采纳英美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等等。
有的学者认为,德国民法典债务法修正草案已经采纳英美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经验,废止瑕疵担保制度,主张中国合同法也应废止瑕疵担保制度。
另一种意见认为,中国从清末实行法制改革以来,就属于大陆法系,与德、法、日本的法律框架、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基本相同,因此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应着重借鉴吸收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和日本的经验,同时适当吸收英美法系的有益的作法和经验。
并且,考虑到中国30年代制定的民法典至今仍在台湾地区生效,及现在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之间密切的经济交往和最终实现统一后的经济发展,制定合同法应特别注意采纳台湾民法债编关于合同的规定及台湾法院判例。
当然,主张重点借鉴吸收大陆法系国家和台湾地区的经验,并不拒绝吸收英美法的经验和国际公约、国际惯例,而是在维持大陆法基本架构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吸收英美法和国际公约的先进经验。
德国债务法修改能否最后获得通过,尚未可知,其他国家和地区均持观望态度,其将瑕疵担保制度废止后如何设计统一的违约责任制度,仅从现有资料还难以准确把握制度设计的细节。
中国现在制定合同法,是否仅依据有关德国债务法修改的不充分资料,就对瑕疵担保制度和违约责任制度作如此重大的变革,应持慎重态度。
五、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通则上已经被规定为中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建议草案作了更为充分的规定。
起草过程中的争议,集中在法院可否直接引用诚实信用原则裁判案件。
实际上是对诚实信用原则功能的理解的分歧。
如日本学者菅野耕毅在对日本法院判例进行整理后,将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概括为四项:其一,法具体化的功能;其二,正义衡平的功能;其三,法修正的功能;其四,法创造的功能(有斐阁《民法的争点ⅰ》,第8页)。
对于第一、二两项功能,学说上并无异议,而对于第三、四两项功能,学说上否定的意见占优势。
中国学者也是如此。
但中国从改革开放以来,合同法领域的立法,几乎是从零开始,迄今虽有民法通则和三个合同法,但许多应有的规则和制度,至今仍未制定,因此实务中出现许多缺乏法律规定的案型,甚至习惯规则也没有,于是法院不得已直接引用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进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