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干预保险的方式
我国保险企业形式与政府干预分析

我 国保 险企 业 形 式 与政 府 干 预 分 析
何女 胃 娟
摘 要: 保 险投 资 的 问题 是 我 国 保 险 业 面 同, 股份 制的权责结构发生 了很大改变 , 它 于在不完全经济 市场 中 的一 只“ 看 得见 的
临的重要 问题 。随着我 国以“ 放权 让利” 为 以股权 说话 , 变得 更为 “ 民主” 。谁 持有 股 手” , 在它的作用下会最终实现保险 市场 资
连, 1 1 6 6 2 2
一
、
保 险 企 业 的 股 份 制形 式
业经营模式在分散和抵御 风险方 面的效果 “ 政治” 理论认为监管是消费者 、 监管者 、 立
也尤为 明显 。具体 体现在 : 持 股人 购买 股 法者 、 司法者 及被 监管 的业界 等 的不 同私 量 变和质变是 事物 发展 的客 观规 律 。 票使交易成立 , 便 自觉 赋予 了这 种的 责任 人利益集 团在 现有 政 治 和行 政 管理 框 架 我国国有企业体 制改 革之初 , 就是 随着 国 和义务——持 股人承担着股票有可能增值 内, 相互讨价还价而达成的结果 。 有 企业的弊端不 断显 现 , 比如 扼 杀 企 业 积 或者 贬值 的未 知风险 的责任 , 履 行着 为企 极性 、 极 易引起企业 目标偏 差和市场失灵 , 业进 行当前融 资和参与监管 的义务 。由此
文章编号 : C N4 3 —1 0 2 7 / F( 2 0 1 3 ) 1 0 ~0 9 2 以股份制 为基础 的企 业经 营模式 的不 变 , 经济学 范畴 的保险监 管理 论——“ 私人 利
—
作 者 : 大 连 大 学 经 管・ 学院; 辽 宁,大 化 。除了具有外部融资 、 优化组织结 构 、 强 益 达到 最大 化 。从 利 益集 团讨 价 还 价来
政府干预农业保险的国际经验借鉴

农 民 的参 与 方 式 、 始 资本 金 筹 集 数 额 和方 式 、 初 管理 费 和保 险 费
分 担 原则 、异 常 灾 害条 件 下 超 过总 准 备 金 积 累 的赔 款 和处 理 方
我 国政 府 干 预 农 业 保 险 的发 展 经历 .认 为 我 国发 展 农 业保 险仍
然 需要 实行 政 府 干 预 , 应借 鉴 国外 经 验 . 变干预 方式 。 但 转
这种 强 制 性 或 准 强制 性 强 制 . 农 业保 险更 适 合 大 数 法 则 规 则 . 使 可 以尽 可 能 地 扩 大 同质 标 的 物 的规 模 .尽 可能 在 空 问和 时 间 上 进行 分散 风 险 . 以保证 农 业 保 险 经 营 的稳 定 性 。 1 设 立 国 家农 业保 险 公 司及 提 供 财 政 补 贴 农 业保 险是 一 种 . 2 政 策 性 很 强 的保 险 . 求 发 挥 政 府 的 主导 作 用 许 多 国 家或 由政 要 府 组 织 了 国家农 业 保 险 公 司 .政 府 出资 建立 初 始 资 本 和 准 备 基
农 业 保 险 的机 构 则 是 不 以盈 利 为 目的 的 民 营保 险 相 互 会 社— —
顺 利建 立 和业 务 的协 调 运作 。 障农 民 的 切身 利益 。美 国 、 拿 保 加 大、 日本 的农 业 保 险法 是 发 达 国 家 的农 业 保 险 立法 的代 表 国 美
农 业 保 险 立法 始 于 1 3 9 8年 颁 布 的《 邦 作 物 保 险 法 》 至 今 已有 联 , 1 余 次 修 订 。 拿 大 联 邦政 府 于 1 5 0 加 9 9年 颁 布 了 《 邦 农 作物 保 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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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村经济与科技 2 0 耳第0 期, 08 1 总第19 8期
政府为什么介入社会保障

政府为什么介入社会保障政府介入的原因分析政府的介入是社会保障得以顺利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在这点上应该是被事实所证明的,但是政府为何要介入社会保障,也就是介入的依据什么,是很值得深入分析的。
我们认为,以下三个因素是重要的。
国家责任——这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首先从社会保障的形成来看,暂不管其当时的目的是什么,即使从起源起,国家就把社会保障的发展作为己任,并在其中起着主导作用,社会保障也成为维护当时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并利用法律扫清障碍,以充分体现统治阶级愿望。
通常,国家责任由政府承担,由于政府具备例如协助立法和行使行政的权力、管理网络和财政的优势,以及在群众中具有较高的权威和信用度等等优势,所以国家的责任能得到较好的贯彻,社会保障也由此获得较快发展;其次从社会保障的对象来看,社会保障的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作为国家的责任,应当也必须全面介入,以使社会保障各个项目得到全面落实和持续发展。
事实上,社会保障许多方面没有政府的直接参与、组织和实施,公民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证。
同时,也正是由于具体责任的承担者政府,能从法律的制订、财源的提供和政策的推行等等方面予以强力支持,社会保障才有可能更快发展,全体社会成员因此得益且正当权利才能得到维护;再次从社会保障的主体来看,虽然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有着多元化的趋势,但政府仍然是主要的责任者,尤其是像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几个社会保障的主要骨干组成,责任主体仍然是代表国家的政府。
此外,政府还是社会保障的政策主体,政府通过各种政策的制订,使社会保障能沿着正确的轨道进行,特别在社会保障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政府的行政法规更起着不可缺少的作用,政府正是通过政策的实施,体现着国家的意志、愿望和责任,规范着社会保障的行为准则,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社会保障是政府解决劳动者和社会成员社会风险的一种有效的政府机制.但政府并非是万能的,因为政府同市场一样,也有失效的成份,作为政府行为的社会保障亦有严重缺陷与不足的一面。
我国保险监管机制概况研究

我国保险监管机制概况研究①陈立辉,吴立勋摘㊀要:文章主要介绍了我国保险监管机制构成:国家监管㊁行业自律和自我监管,并对国家监管方式和手段㊁国家对保险组织的监管和国家对保险业务的监管分别予以介绍,然后阐述了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概念㊁形式及其主要任务,最后针对保险公司自我监管主要内容展开论述㊂关键词:保险监管;机制;研究一㊁引言我国保险监管机制主要包括国家㊁保险行业和保险公司自身三个层面的监管㊂国家监管即宏观监管,行业层面即中观监管,保险公司内部即微观监管㊂二㊁国家监管(一)国家监管方式和手段1.国家监管方式分为公告管理方式㊁规范管理方式㊁实体管理方式公告管理方式是指国家对保险行业的实体不参与直接管理,仅仅是规定保险企业按照政府机关规定的要求,定期将负债㊁营业结果以及相关的事项予以公布㊂规范管理方式是由政府机关制订保险业经营的相关的法则,并要求保险行业共同遵守的管理方式㊂实体管理方式指国家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机关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及处置能力,对保险企业的建立㊁经营㊁财务㊁业务及破产清算等均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㊂2.国家监管手段法律手段,指制订相关的经济法规和保险法规,作为监督管理的方式㊂行政手段,是指政府职能管理部门采取出台相关规定㊁下达指示或相应行政命令来干预保险市场活动的方式㊂经济手段,是指国家依据保险市场自身客观发展规律的需要,依靠政府财政㊁税收政策㊁信贷等各种经济手段对保险业务加以管理的方式㊂计划手段,是国家依靠计划指导保险业的监管方式㊂(二)国家对保险组织的监管国家对保险组织的监管是指国家对保险企业的设立㊁停业清算及外资保险企业等组织形式的监管㊂它主要包括:国家对保险组织形式的监管㊁国家对保险组织停业结算的监管以及国家对保险中介的监管㊂(三)国家对保险业务的监管1.国家对营业范围的限制我国关于保险经营范围包含两层含义:禁止兼业,保险组织不能从事保险业务以外的业务;非保险组织不能经营保险或类似保险的业务等㊂禁止兼营是指一家保险公司不能同时经营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种业务㊂2.国家对核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规定保险条款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为了保证条款的公正性㊁公平性,确保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费率即保险价格要报保险监管部门核准才能生效㊂三㊁行业自律保险行业自律是保险行业自我约束㊁相互关系协调的主要机制,它对于维护整个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起着重要作用㊂保险行业自律组织通常指在保险及其有关领域中从事保险活动的非官方组织,它是保险行业自我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具有独立的社会法人地位,是非经济性质组织,不经营保险业务㊂我国保险行业自律组织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它是保险市场上各个经营法人基于共同的利益及行业发展的客观需要自发形成的㊂协会内部各单位都有着共同的愿望,同时自愿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独特的制约行为,能够很好地促进行业秩序规范健全㊂一个行业要保持良性竞争和健康有序的发展,除了依靠外部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管理之外,行业自律从一定程度上说对于行业发展而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可或缺㊂随着保险业的日益发展,同类产品和服务的叠加,使得保险业不得不在经营理念㊁保险产品㊁保险渠道㊁保险服务等方面加大创新,而保险创新通常是为规避监督管理而进行的创造性变革㊂所以它的突破性㊁间断性㊁质变性的特点,给保险监管提出了很大挑战,而处于保险行业从业者们对此非常熟悉,行业自律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㊂我国保险业发展历史较短,特别是保险监管的发展时间更短,使得我国相关法律法规㊁监管制度相对不够完善,监管的力度和深度普遍与快速发展的保险业不相匹配,行业自律恰恰能起到规范市场竞争,补充并健全市场法制体系的功能㊂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形成了保险行业企业之间的纽带,有利于各保险企业之间增进沟通,互相了解,遇到争端或分歧时,能有效减少成员之间的矛盾和摩擦,各成员之间还能协同工作,共同发展㊂这对于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成员们的共同利益起着重要的作用㊂四㊁自我监管自我监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采取内控措施来进行内部治理㊂每家保险公司对其内部各部门之间㊁人员之间相互制约,协调的都具有一套完整的方法㊁手段和措施,这能够促进保险公司内部结构体系不断完善和创新,尽最大限度降低公司内部漏洞;当然还要加强监督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执行力度,保证系统高效正常运行;而且对于内控制度还应加强监督反馈,不断完善,促进信息交流,以保证公司内部系统高效快速运转㊂近年来,国内保险公司的产权结构发生明显变化㊂合资公司㊁民营公司以及外资公司的不断出现,已成为保险公司产权商业化㊁市场化的标志㊂一些保险公司转制上市,使得保险行业越发向发达保险国家靠近㊂但不能否认的是,我国保险公司距离发达国家保险公司无论在治理水平㊁治理能力还是内控机制等方面仍有较大差距,保险行业的发展仍然具有很大空间㊂参考文献:[1]王军勇.国内保险监管体系现状及改进建议[J].科技视界,2014(29).[2]李伟群,林一青.论新形势下我国车险监管法律制度之改革[J].上海金融,2013.[3]许海峰.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研究[D].广州:暨南大学,2004.[4]申曙光.保险监管[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0:54-69,137-211.[5]蒋娟秀.发达国家保险监管模式及其启示[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双月刊),2014,28(4):1-2.作者简介:陈立辉,吴立勋,河北师范大学㊂46 ①项目来源: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HB16YJ073)㊂。
保险学教程(第8章)-保险监管

第三节 保险监管的模式、方式与手段
二、保险监管的方式
(一)公告管理方式 公告管理又称公示主义,即国家对保险业的
实体不加以任何直接监管,而仅把保险业的资产 负债、营业结果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布。至 于业务的实质及经营优劣由被保险人及一般公众 自己判断。
这是国家对保险市场最为宽松的管理方式。
32
第三节 保险监管的模式、方式与手段
(二)规范管理方式
规范管理又称准则主义。这种管理方式注重 保险经营形式上的合法。对于形式上不合法者, 主管机关给以处罚,而只要形式上合法,主管机 关便不加干预。
但是,由于保险技术性较强,这种方式不能 很好地实现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因而该方 式也渐渐被淘汰。荷兰自1922年以后曾采用过这 一方式。
(二)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保险市场行为监督管理是指对保险公司经
营活动过程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具体包括对保 险机构的设立、高级人员的任职资格、保险费 率、保单条款、保险资金运用和再保险等经营 行为的监督管理。保险市场行为监督管理的核 心是保险费率监督管理 。
1.保险机构监督管理 2.经营范围的监督管理
21
17
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二、保险监管的客体 保险监管的客体即保险市场的被监管者,
包括保险当事人各方,具体指保险人、保险中 介(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投保人、被 保险人、受益人等。
18
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三、保险监管的内容 按照目前保险监督管理的模式,保险监督
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偿付能力监督管理; 二是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三是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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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试论社会保险法之法律原则及政府干预

工伤 、 失业 和生育 等各个方 面 。 而且 , 会保 保 险 应 覆 盖 尽 可 能 多 的 人 群 甚 至 全 体 公 社
民。 是 , 国现 有 社会 保 险法 律涉 及人 群 但 我
稳定 性 和连续 性 。因此 迫切 需 要 制 定 一部 范 围 比较 狭 窄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范 围是 如
事业 单 位职 工 民办非 企 业单 位 职 工和 首 先 .现行 立法 缺 乏 合理 的 立法 理 念 员 ,
和 明 确 的 价 值取 向 。 社会 保 险立 法 是 以 维 社会 团体 专 职 人 员 : 失业 保 险 范 围是 城 镇 事 工 护 社 会 稳 定 与社 会公 正 为 立 法 理 念 , 是 各类 企 业及 其职 工 , 业单 位 职 工 ; 伤保 还
工等 , 有 机关 、 还 事业 单 位 为其 聘 用人 员 如 视 的作 用 。 方 面 , 一 法律 原 则应 充 分反 映 我
讨。 并提 出要 进一 步加 强 政府 在社 会保 险 立 法 中的干 预作 用 。
[ 键 词 】社 会保 险法 ; 关 法律原 则 ; 府 干预 。 政 [ 作者 简介 ]汪 波 , 南华 大 学文 法 学院 实践 教研 室副 主任 , 副教 授 , 济法 硕 士 , 经 主 要 从 事 经济 法 、 劳动 保障 法研 究。
总体 来看 , 国社 会 保 险制 度 中 , 府 我 政
尚未 能 发 挥充 分 的和 合理 的干预 作 用 , 越 “ 中基 本 的法 律原 则缺失 。 以致现 行 的社会保
统 一 的参 保 范 围。 而城 镇部 分 个体 经 营者 、 位 ” 不 到 位 ” “ 位 ” 况 同时 存 在 . 法 “ 和 缺 情 立 私营 企业 和外 资 企业 中的 中方 职 工 以及 占
论以政府干预为主导的农业保险模式及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建构——兼评我国2013年3月1日施行的《农业保险条例》
有 消 费的竞 争性 , 不 是私 人物 品 , 然 而它 又是一 种必须 付 费才能 消费 的产 品。这就 决定 了农 业
作 者简 介 : 于娟 , 法 学博 士 , 数量经济研究博士后, 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讲师。
《 东南学术) ) 2 0 1 3年第 5期
保 险是介 于 私人 物 品与完 全公共 物 品之 间 的准 公共 产 品 。市 场 机 制作 用 于 私人 物 品领域 , 农 业保 险 这样 的准公 共 物 品应 由政 府 介入保 证 供应 。 ( 2 ) 非 营 利性 与高 风 险行业 特 质 决定 了农 业保 险 纯商业 化 运作 的非 现实性 。保 险本 为 一种 市 场 化 的风 险 转 移 与社 会 互 助机 制 , 其 本 质 是 商业 的 、 营利 的 , 然而 , 由于农 业保 险低 保 额 、 低收费、 低 保 障与 高 风 险 、 高成本 、 高赔 付 的 特
பைடு நூலகம்
中, 被保 险人给付 能力较低 、 保 险费率不高、 自然灾害及 意外事故高发 、 赔付 负担 重等特点使得农 业保 险不能
是 一种 纯 粹 的商 业 保 险 , 这 就 为 政 府 干 预 农 业保 险 提 供 了法 学 依 据 , 以政 府 干 预 为 主 导 的模 式 注 定 成 为 农 业 保 险 的 主 要模 式 。 我 国 是个 农 业 大 国 , 农 业保 险 制度 从 头走 来 , 现 已走 上 法 制 化 轨道 。2 0 1 3年 3月 1日, 《 农
政府干预经济的目的与方式
政府干预经济的目的与方式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干预是宏观经济管理的一种手段,旨在调控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公平与稳定。
政府干预经济的目的包括经济增长、就业保障、收入分配公平、资源合理配置以及市场失灵的修复等方面。
而政府干预经济的方式主要包括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两大类。
下面将具体探讨政府干预经济的目的以及相关的方式。
一、政府干预经济的目的1. 经济增长:政府干预经济的首要目标是推动经济增长。
通过实施适当的政策,政府可以刺激需求、增加投资、提高生产力,从而推动经济活动,促进全面、可持续的经济增长。
2. 就业保障:政府干预经济还致力于保障就业。
政府可以通过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制定劳动力市场政策等方式,创造就业机会,减少失业率,确保社会稳定。
3. 收入分配公平:政府干预经济还旨在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合理。
通过税收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政府可以调节财富的分配,减少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
4. 资源合理配置:政府干预经济也是为了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市场经济中存在资源分配的不完全性,政府可以通过实施产业政策、优化资源配置等方式,调整市场的不足,使资源得到最佳利用。
5. 市场失灵的修复:政府干预经济还是为了修复市场失灵。
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外部性等问题,导致市场无法有效运行。
政府可以通过监管机制、制定法律法规等方式,维护市场秩序,防止经济失控。
二、政府干预经济的方式1. 货币政策:货币政策是指通过调控货币供应量和信贷政策等手段,来影响货币市场和经济运行的一种政策工具。
政府可以通过调整利率、货币发行量等方式,来控制通货膨胀、稳定汇率、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2. 财政政策:财政政策是指通过调节政府支出和税收等手段,来影响经济活动和社会资源配置的一种政策工具。
政府可以通过增加或减少财政支出和税收,实现经济增长、促进就业、改善收入分配、维护社会稳定。
3. 产业政策:产业政策是指对特定产业进行干预和引导的一种政策工具。
政府可以采取鼓励政策、支持政策、规范政策等方式,来促进产业升级、发展新兴产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等。
准公共产品、正外部性与政府对巨灾保险市场的干预
制 约 巨灾保 险正 外部 性 发 挥 的 相关 因素 。 进 一步 并
对 政府 如何 干 预 巨灾保 险 市场 进行 了探 讨 。 二、 巨灾 保 险 的 基本 产 品属 性—— 具 有正 外 部
性 的 准 公 共 产 品
f 公 共 产品相 关概 念 的 简单 回顾 一) 尽 管 学 术 界 对 于 公 共 产 品 的 概 念 还 有 着 一 定
品 . 而 是 成 为 一 种 有 着 强 烈 公 共 政 策 色 彩 的 损 失 补
非竞 争 性 和受 益 的非 排 他 性 这 两 个 基 本 特 征 的产 品 。纯 粹 的公共 产 品和 纯粹 的 私人 产 品是社 会 产品
中 的两 极 , 是 在 现 实 生 活 和非 排 他 性 的特 征 , 是 介 于 公 共 而
偿 安 排 。从 这个 角度 上 看 , 巨灾保 险与 国防 、 社会 秩 序等 通 常 意义 上的公 共 产 品有着 某些 相 似之 处 。那 么, 巨灾 保 险是 公共 产 品吗 ?如 果不 是 , 又是 一种 它
童壁曼 鳖鎏
兰: !
o r a fF n n ea dEcn mis un l ia c n o o c o
准公共产品、 正外部性与政府对 巨灾保险市场的干预
●何 小 伟
立足 于 公 共产 品 的基本 特 征 ,本 文得 出巨灾 保 险是 一种 具 有 非 竞争 性 和 排 他 性特 征 的准 公 共产 品 . 并 有 着 明显 的正 外部 性 。从 各 国 巨灾保 险 的 实践 来 看 , 巨灾保 险正 外 部 性 的发 挥 会 受 到供 给和 需求 两 方 面 因素 的制 约 。 中, 给方 面 的 制 约 因素使 得 人 们 “ 不到 ” “ 其 供 买 和 买不 起 ” 巨灾 保 险 , 需求 方 面 的制 约 因 而
保险公司和政府为应对自然灾害带来的重大损失的风险管理方法
保险公司和政府应对自然灾害的风险管理方法摘要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发生频繁,据联合国统计资料显示,自20世纪以来中国是继美国、日本之后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造成巨大的损失。
特使2008年的南方冰雪灾害和汶川地震给我们留下了惨痛的记忆。
同时也暴露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不足与缺失。
自然灾害导致的巨灾风险是保险公司需要面对的重大风险事件,巨灾事件带来的损失巨大一般保险公司无法承担,这样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有效进行风险监管,提高偿付能力已经成为保险业生存和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
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加强风险监管以维持自身经营的稳定性,同时保障受灾人民的生活?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保险公司和政府双方共同合作推进巨灾保险的制度完善。
关键词: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政府保险公司引言中国社会已步入一个历史性的风险高度累计的发展阶段,在这样的环境中,以损失补偿为主要功能的保险业是否有足够的损失偿付能力就成为一个不能不考虑的问题。
保险业的稳定事关重要。
近年来的数次大型自然灾害带来的巨大损失也使得保险行业在整个社会的作用、功能和存在的必要受到了严厉的拷问。
诚然,巨灾事件所具有的低损失频率和高损失幅度的特点使其与经典的可保条件想去甚远,因而一般情况下巨灾风险并不在商业保险的可保风险范围内。
但从实践来看,商业保险主动承担和承包巨灾风险已并不仅仅是保险业拓宽可保风险范围以持续发展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从社会和利益的层面看,也是保险业承担更多社会责任,为社会重大损失事件提供必要补偿渠道的结果。
而目前我国巨灾保险业务发展较为缓慢,尚不能满足国家和社会对巨灾保险管理的需要,在灾害来临时无法弥补巨灾所带来的高额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给付金额。
由于巨灾风险保险公司难以运动传统技术手段对其进行有效地风险分散、转移和平衡,巨灾保险也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不仅无法盈利,还有可能亏损,甚至还有威胁公司财务安全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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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促进竞争与消费者保护的权衡
政府的政策制定者在确定了保险市场进入 规则之后,必须决定如何更好地平衡竞争的利 益与对保险消费者保护。这里通常会涉及到以 下几个方面: · 费率和保单监管。 · 财务监管。 · 中介监管。 · 竞争策略监管。
4.3促进竞争与消费者保护的权衡—费率和 保单监管
4.3促进竞争与消费者保护的权衡—费率和 保单监管
费率事先批准式:保险人只有在事先获得监管 者批准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其费率表。 费率事后否决式:,保险人可以在向监管机构 处备案后使用建议费率表,监管机构事后可以 否决该费率表,但是如果监管者没有进行否决 ,则该费率表将被视为是可以接受的。 不同类型的保险适用不同的规则,与社会政策 紧密相关的险种通常受到更多的费率和保单监 管。(交强险)
几乎各个保险市场都有保险代理和/或保险经纪人, 多数的保险都是通过他们卖出去的,由于投保的个 人或企业依赖于他们的意见和咨询,保险中介人应 当是知识渊博、值得信赖的人。鉴于此,大多数政 府都禁止没有执照(或未经注册)的任何个人推销 保险。 高度竞争的市场上,中介服务的重要性非常突出。 相反,在高度限制的保险市场,中介人的作用就不 十分明显。因此,随着竞争的加剧,政策制定者认 识到规范的市场行为和更加严格的保险销售监管的 必要性,无论是通过中介、银行还是直销渠道。
3.2政府监管的机制—司法监管
法院是政府监督的第二层机制。司法部门在保 险监督活动中有三方面的作用: (1) 解决保险人和保单持有人之间的争议。 (2) 通过颁布支持保险监管者的命令和判定违 反保险法律行为的民事或刑事责任,以保证保 险法律的实施。 (3) 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人可以诉诸法院,要求 推翻武断的或违宪的法案和保险监管者所颁布 的规章或命令。
4.2市场中的竞争者—对经营非保险业务的 限制
政府通常认为出于谨慎性考虑,保险企业本身 应当局限于保险业务本身。然而通过适当的监 管,政府也可以允许保险人以控股公司的方式 拥有非保险类的企业。
4.2市场中的竞争者—分业经营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分业经营可以简化监管,而且保险人完全可以 通过控股公司的形式设立和合并独立的公司法 人。另外不同的保险人的风险组合也不尽相同 ,出于审慎经营的考虑也应该进行分业经营。 多数的欧洲国家存在综合保险人(经授权既可 以承保寿险业务,也可以经营非寿险业务的保 险人。) 多数国家都允许寿险保险人和非寿险保险人经 营健康险业务。
4.3促进竞争与消费者保护的权衡—竞争政 策监管
竞争政策:指一国用来规范私有供应者行为和容纳供 应者交互关系的市场结构的法律和法规。竞争监管主 要涉及个别企业的反竞争行为和企业间横向和纵向的 削弱竞争安排。 (1)反竞争性行为。保险人可以通过多种手段来削弱竞 争,包括费率厘订、使用特定保单格式以及其他各种 各样的行为。通过兼并和收购,保险人可以获得市场 势力,从而限制竞争。最后,已经占有统治地位的保 险人可以通过捆绑安排、抑制规模等一系列削弱竞争 的活动滥用其统治地位。
4.3促进竞争与消费者保护的权衡—费率和 保单监管
统一费率市场:在许多国家中,费率由政府的 费率厘订机构确定,或规定可接受的费率范围 ,或者规定可以采用的费率计算依据,这类市 场或险种通常被称为“统一费率市场” 。 掠夺性定价:在小规模市场,或一些转型经济 体当中存在的对掠夺性定价的担忧,即一个强 大的竞争者以低于成本的费率挤走其他竞争者 ,期待日后再提高价格(弥补先期的损失)。
费率监管的目标是确保费率既不能过高,也不 能具有歧视性,还必须是充分的。 对保单条件和条款的监管目的在于减少保险人 通过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进行不正当影响的可 能性。整个保险市场或某些险种的不充分竞争 可能造成过高的和不公平的费率,以及不公平 的保单条件和条款。费率和保单格式监管被各 国广为采纳。
1.全球保险市场的趋势
1.全球保险市场的趋势
2.主要的监管方法
我们可以把所有市场对各种保险品种的监管分 为事后监管、事前监管或二者的组合。 “事后监管”是指在侵害已经发生之后所实施 的监管,所有的矫正措施都是侵害事实发生之 后进行的救济活动。 “事前监管”则谋求通过在侵害事实发生之前 进行规范和限制,预防侵害行为的发生。
4.3促进竞争与消费者保护的权衡—财务监 管
出于消费者保护的考虑,政府通常坚持保险人 须保持良好财务状况。政府的保险监管机构被 授权通过财务监管制度,监督保险人的财务状 态是否保持良好。英国和英联邦国家的财务监 管又称“审慎监管”。 财务监管制度越严格,越能保证保险人的安全 和稳定。 市场的竞争性越强,审慎监管的重要性就越突 出。
3.3政府监管的机制—行政监管
第三个层次的政府监管由国家行政机构来完成 。由于保险所具有的复杂性,政策制定者通常 授权由具体的行政官员监督保险业。经立法机 构授权执行保险法律的机构享有广泛的行政权 、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
4.政府监管的领域
(1) 政府作为保险供应者的职能应当是什么? (2) 谁可以获准加入市场竞争? (3) 如何平衡竞争的作用和好处与对消费者的 保护? (4) 采取何种方法监督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5) 保险人面临财务困境时所应采取什么适当 措施? (6) 对无偿付能力保险人的保户应当采取何种 保护措施?
3.政府监管的机制
立法监管 司法监管 行政监管
3.1政府监管的机制—立法监管
• 各种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设立和执照许可 • 代理人和经纪人的执照许可 • 保险费率的登记和批准 • 投保书和保单格式的登记和批准 • 未经授权的保险和不公平交易行为 • 保险人的财务报告、财务审查以及其他财务要求 • 保险人的整顿和清算 • 保证基金 • 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的税收
4.3促进竞争与消费者保护的权衡—竞争政 策监管
一国保险法律和法规主要通过以下的做法来限制和 消除反竞争性行为,即: • 禁止价格共谋行为的规则。 • 禁止限制竞争的兼并和收购的规则。 • 禁止滥用统治地位的规则。
4.3促进竞争与消费者保护的权衡—竞争政 策监管
(2)兼并和收购。保险监管者经常需要认定某一项兼并 或收购建议是否意图形成垄断,从而抑制竞争。两家 大型保险人、再保险人或经纪公司的合并可能导致合 并后的公司具有足以限制竞争的势力。对兼并和收购 的监管的目的就是防止该种情况的出现。 (3)滥用统治地位。一国法律和法规同样应当防止 市场的主要供应者滥用其统治地位,限制竞争。监管 的目标是防止排他性和掠夺性行为。 保险中介、保险 人和再保险人不合理地收取过高的费率、提供不利于 被保险人的保单和购买条件都可能构成统治地位的滥 用。同样,歧视销售和捆绑式销售也被认为是违法行 为。
欧盟关于保险中介的建议书
范围:本建议书的目的在于建立包括欧盟全体成员国的保险中介 人一般的职业标准和注册规范。它不仅适用于独立承办人,也适 用于雇员。欧盟委员会建议欧盟成员国政府修订其有关法律、法 规和惯例,同本建议书保持一致。 中介类型划分:本建议书建议在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之间进 行严格的划分。消费者应该知道与之交易的中介人的类型。对于 保险经纪人应当加以特别限制,包括保证其独立性和投保职业责 任保险。 职业资格:中介人应当具有“通常的、商业性的职业知识和能力 ”。建议书将此项忠告的解释权和实施权交给各成员国。 注册:各国应当按代理人和经纪人分别集中注册所有获得资格的 中介人的姓名。只有列入该记录的中介人才能够执业。 罚则:各成员国应当建立罚则,以防止未经注册的个人以中介人 身份活动,并注销不称职的中介人的资格。
4.2市场中的竞争者—执照许可要求
大多国家和地区,对申请在其司法管辖权范围内开业 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等方面,都作出具体要求。 为了获得执照,保险人必须满足政府规定的法定财务 要求。 各国法律往往要求公司的高级经理、董事和公司创办 人必须符合一定的籍贯或国籍要求。 在多数国家,申请执业的保险人通常须提交他们的经 营计划。 作为执照许可的一个部分,监管者要调查申请者对该 国市场的“承诺程度” 。 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用非歧视标准批准市场进入。
政府干预保险市场的方式
二〇一二年十月
目录
政府干预保险市场的方式:监管
政府干预保险市场的方式:税收
一、政府干预保险市场的方式:监管
全球保险市场的趋势 主要的监管方法 政府监管的机制 主要保险市场的监管概况
政府监管的领域
1.全球保险市场的趋势
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哲学观点在2 0世 纪的经济思想领域占据了主导地位。但是,在 8 0年代末期和9 0年代,很多国家从限制性市 场走向更为自由的市场。它们接受了资本主义 模式,为的是获得更多的增加消费者福利的机 会。保险市场也存在这种趋势。
4.2市场中的竞争者—执照许可要求
执照许可是控制一国保险市场准入的重要手段。它 还是监管者迫使保险人遵守东道国法律的有力的杠杆 。如果取消执照许可制度,保险购买者很难得到充分 的保护,市场竞争也可能遭到扭曲。该制度同其他有 关制度一起确立了可接受的保险人财务实力和从业人 员素质的最低标准。 另外,在各种互相冲突的公共利益之间还要进行平 衡。如果标准过高,可能会造成市场进入障碍,抑制 竞争,从而减少了消费者利益,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 范围。如果标准过于宽松,则实力较差的保险人和失 德的个人可能获准进入市场,通过保险市场所固有的 复杂性,损害“单纯”的消费者的利益。
4.3促进竞争与消费者保护的权衡—财务监 管
(2)资产评估及其限制。为了确保保险人稳定 的财务状况和投资的分散化,政府通常都会制 定定性或定量的资产标准。政府可能会禁止或 不鼓励保险人的某些不够谨慎的投资活动。 常见的保险投资监管原则:授权投资、多样化、 本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