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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主观题——行政法笔记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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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主观题1、行政权的特点行政法学所讲的行政权是指与立法权、司法权相对应的国家权力,是在以分权理论为背景,将国家机关划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前提下,对行政机关就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行使行政职权而作出的描述和概括。

(1)行政权具有公益性。

国家机关的存在是为了服务于人民,行使行政权只能是为了公益,而非个别人的利益。

(2)行政权具有强制性。

行政权行使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强制性是行政权运行的背景。

(3)行政权具有优先性。

行政主体在职务上和物质上的优益条件称为行政优益权,行政权与私权比较具有优先性。

(4)行政权具有能动性。

行政权的运行要根据社会需要及时,主动地作出反应,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5)行政权具有不可自由处置性。

私权的当事人可以行使或者放弃权利,但是行政权是行政主体的权力也是职责,不可放弃。

2、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

法律优位原则,即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1)法律的效力等级高于行政立法第一,在法律已经对某些事项做了明确规定时,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第二,在法律对某些事项没有明确规定,而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做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对该事项作了规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都让位于法律的规定。

第三,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已经做了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政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

第四,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相抵触的行政规章应当由有关机关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撤销或改变。

(2)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第一,作为行政活动依据的法律必须是实质性的法律规范。

第二,作为行政活动依据的法律规范必须是有效的。

第三,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活动原则上是违法或无效的行政活动,应当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予以撤销或确认其为无效。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方面,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

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笔记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第二节行政法的法律渊源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概念一、行政1、什么是行政?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

从广义上讲,行政是组织管理活动,任何一个国家机关,都有一个组织管理活动的职能。

任何一个企事业单位也都有一个组织管理的问题,甚至于任何一个家庭和个人都有一个组织管理问题。

可是我们这里讲的行政有特定的含义。

我们知道,宪法是控制国家权力的法。

宪法把国家权力分为三个部分,即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然后在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下用行政法去控制行政权,用立法法去控制立法权,用司法法去控制司法权。

因此,宪法是从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的,行政法是控制国家权力中的行政权的运行的。

行政法所研究的行政主要是公共行政中的国家行政,主要是研究作为国家机关的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的过程。

行政是一种运用行政权的表现。

行政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国家权力的最大特点是:它是一种命令,行政机关和公民双方地位不对等。

2、行政活动的主要特征:行政法支配的公共行政,其中主要是国家行政。

国家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实现国家行政职能的活动。

这种行政活动的主要特征是:第一,具有国家职权性.能够使用国家强制力实现它的意志。

第二,具有执行性。

即行政机关对中国国家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性。

第三,具有公共性。

国家设置和实施行政职权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发展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具有积极、直接性。

行政职权的行使能够不以她人的请求为条件,主动地采取为实现其职能所需要的行政措施。

行政机关能够直接具体地规定特定人的权利义务。

3、行政的主要分类:在行政法学上,能够将国家行政分为干预行政和给付行政、积极行政和消极行政、负担行政和授益行政、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负担行政是行政机关使公民负担义务的行为,授益行政是行政机关为公民提供利益和赋予权利的行为。

在符合信赖保护原则的情形下,对于有法律瑕疵的授益行为不得撤销或者撤回。

《行政法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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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笔记行政法学笔记第一章行政法基本原理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实质行政国家行政——带国徽公共行政形式行政一、行政非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行政(一)公共行政与私行政区别1、性质不同→公:代表国家职能活动,公共性质;私:团体自身利益2、目的不同→公:公共秩序;私:个别、局部利益3、手段不同→公:享有特权行政=公共行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二)行政权1、概念:执行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

(1)行政权与政权立法权政权→统治权→主权→国家→国家权力司法权行政权(2)行政权与权力、权利(3)行政权与行政职权(4)行政权与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是行政权的前提和基础;行政权是公民权利保障。

2、行政权的双重作用:保障行政机关的有效执法;侵犯公民权。

二、行政法(一)概念是一个独立部门,因调整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的法律关系1、组织行政关系2、管理行政关系3、监督行政关系→行政诉讼、复议4、救济行政关系(三)行政法的特征内涵丰富、范围广、技术性强1、在内容上的特点具有很强的命令性、服从性(不平等)行政法律规范内容易于变动2、在形式上的特点:数量多,没有统一法典;实体法规和程序法规交织在一起。

三、行政法的渊源第二节行政法关系一、概述1、含义: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

2、特征: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具有不对等性;内容法定性;权利义务的复合性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物─物质、货币2、客体智力成果─专利权、发明、著作权行为─作为、不作为3、内容: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产生、变更、消灭1、产生→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产生一定权利和义务关系2、变更: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3、消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消失;行政法律关系被撤销或履行完毕(注销)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概述1、含义:法的灵魂法理理念中2、特征:法制性、特殊性、普遍性二、行政合法性原则(依法行政)(一)内容上1、法律至上: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来源于法律2、法律保留:有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犯罪和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和限制人身自由;司法制度3、法律优先(二)具体要求1、行政主体设立合法2、行政职权拥有合法3、行政职权行使合法(不折不扣、不能拖延、不能不按法定要求)4、违法行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三、行政合理性原则(正当、客观、适度)(一)背景→行政自由裁量权(二)内容1、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正当目的行政法的一般目的→为人民服务;特定的法律目的→维护社会秩序2、行政行为具有正当的动机(善良、诚实)3、应当考虑相关因素而不考虑无关因素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人之常理→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及日常生活的常识5、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公正要求→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6、行政行为公开化→行政活动依据和政策公开;活动过程公开;行政信息、情报公开四、行政应急性原则(一)含义: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行政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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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概述(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2.行政处罚是针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制裁3.行政处罚是一种制裁性行为制裁性行为表现为对业已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在人身权、财产权方面进行惩罚,以达到警戒和教育违法者,预防新的违法行为发生的目的。

行政强制行为是针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对人而对其采取一定的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如果义务人继续不履行义务,可以多次予以强制,直到义务人履行义务为止。

执行罚可以多次采用,直到义务人履行义务,而行政处罚是一次性的。

4.行政处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或者监察机关基于职权对犯有轻微违法失职的国家行政公务人员采取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政制裁措施。

1.行为的性质不同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以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行政处分则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基础,以维护系统内部秩序为目的。

2.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主体不尽相同行政处分权是各级行政主体固有的权力,无须法律特别授权。

行政处罚与外部行政管理权相联系,它的取得和行使均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

3.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分的对象只限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是一种身份责任。

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4.种类不同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等。

5.救济途径不同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1.主体合法2.依据合法3.程序合法(二)公正、公开的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合理,没有偏私,即形式上是在自由裁量的法定范围和幅度内实施,内容上符合立法目的。

行政法学笔记大全

行政法学笔记大全

大全«行政法学» 湛中乐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那么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四~八章 行政行为 第九章 行政顺序法 第十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第十一章 行政复议 第十二~十三章 司法审查 第十四章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教材变化:12章→14章 将原第一章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那么〞独立出来,作为第二章。

将原第五章〝详细行政行为〞拆分为第六、七章。

将原第六章〝行政合同〞第七章〝行政指点〞兼并成第八章,添加行政规划的内容。

将原第十二章〝司法审查〞拆分为第十二、十三章。

本纲要在考核目的中,依照识记、体会、的才干层主要求。

递进等级关系。

不同才干层次的分数比例:2:3:5 易、较易、较难、难:2:3:3:2 二、考试题型 六种题型,总分值100分,间150分钟。

答题普通先客观性试题,试题,先易后难。

时间。

看清题意要求,要仔细读题,防止形成不应有的失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题1分,共30分〕 在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要一个是契合标题要求的,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项选择或未选均无分。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题2分,共10分〕 在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契合标题要求的,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项选择、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可以采取顺推、扫除、对比法。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题3分,共15分〕 掌握中心词,清楚准确、拙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题5分,共15分〕 掌握要点,片面、准确、精练 五、论述题〔此题10分〕 观念鲜明、论据充足、论证充沛、适当展开、结构严谨、充沛发扬 六、案例剖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题10分,共20分〕 知识是基础,解题是关键,片面。

三、学习方法 1.三读教材 〔1〕通读教材,掌握头绪; 〔2〕细读教材、抓住重点; 〔3〕悟读教材,归结总结。

行政法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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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法、法律与法学(一)法、法律与法学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的表现形式。

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发生发展变化及消亡规律的学说。

(二)法、法律与法学的关系:法学究研法、法表现法律(三)法学学科体系1.理论法学:法学基础理论,比较法学总论2.历史法学:中国法律制度史,外国法律制度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

3.应用法学:中国应用法学,国际应用法学4.边缘法学:法律社会学,犯罪心理学司法精神病学二、法在社会中的作用及法律观1法在社会中的调节作用 2在物质世界的调节作用 3在人文社会的调节作用三、行政法的含义(一)行政的概念1.我国古代对行政的理解:在我国古籍中,行政一词通常是指行使国家政权。

2.行政概念的不同理解一种把行政看成与国家没有专门、特定联系的管理,即一般的社会管理。

另一种解释把行政看成是国家的一种专有活动,认为只有国家的活动才是行政,一般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活动——哪怕是管理活动——不属行政。

关于行政是国家哪些活动的问题上,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①“广义的行政”,认为国家的一切活动和作用都是行政,“目的实现说”便属此例。

②“狭义的行政”。

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制定和表达,另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和推行,行政便是后一部分的国家活动。

③“最狭义的行政”。

它认为国家的活动可以分为三部分,即立法活动、司法活动和行政活动,行政是除立法活动、司法活动之外的一切国家活动,即行政活动。

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换句话说,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权的行为。

因此行政法上的行政应包括以下含义:(1)行政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主体)(2)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发生依据是依法享有的行政权(依据)(3)政府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4)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

它限于指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涉及)活动,行政主体的非管理活动(如借用、租赁、买卖等)不属于行政。

行政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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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一、行政法1、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2、行政权(1)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2)行政权的内容:行政立法权(如行政制规权等),行政执法权(如行政许可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等),行政司法权(如行政仲裁权、行政复议权等)。

(3)行政权的特点①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行政权具有执行性、裁量性、广泛性、主动性。

②相对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公民,行政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优益性。

3、行政法(1)行政法是国家重要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和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

(罗豪才)(2)行政法是调整政府和个体之间的关系、控制行政权的公法体系。

它以悲观的人性假定为理论预设,以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为主线,以宪法为根据,以规范与控制行政权为手段,以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体权利为目标。

(朱淑娣)(3)行政法的特点①形式上的特点: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规范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②内容上的特点:行政法的内容广泛;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

二、行政法关系1、行政法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它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实体行政法律关系和程序行政法律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①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②客体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

(4)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①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②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而非对称性;③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力义务一般是法定的;④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⑤行政主体具有争议解决权,司法争议解决程序原则上是可供选择的最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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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书有四个部分:1.第一篇:绪论2.第二篇:行政法主体3.第三篇:行政行为4.第四篇:行政救济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行政是什么?2.行政法的产生3.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是组织的一种职能,任何组织(包括国家)要生存和发展,都必须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行使执行,管理职能(行政职能)●行政分为公行政和私行政●公行政又包括国家行政和公共组织的行政●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指公共行政,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一定组织机构或者授权某些采取特定法定手段与方式对公共行政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国家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调整对象,从而是行政法学的基本研究对象●行政法的产生,发展的历史不过200年左右。

只是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行政国家”的兴起而逐渐形成的●“行政国家”是:行政权力的大为膨胀,行政职能大为增加●行政权的扩张和行政职能的增加一方面意味着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秩序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则意味着人民的权力可能受到损害●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体系●内容---调整行政关系,实质---规范和控制行政权,形式---难以制定一部规范的法典●行政关系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一),行政管理关系1.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驶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2.所谓“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驶国家行政职权或社会公权力,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力,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社会公权力组织3.“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4.行政主体所具有的特征:●能依法行驶行政职权。

一般私权利组织,政党,团体,企事业单位,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不能成为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驶行政职权●由其本身对外就自己行驶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5,行政相对人的特点:●行政相对人是行政管理的对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影响●行政相对人作为行政主体的相对一方,既可以是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的人,一级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公务员的等,也可以是组织,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还包括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等(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1.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2.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权利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3.另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包括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4.行政法的法源包括宪法,国家机关组织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督法等(三),行政救济关系1.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2.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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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的基本介绍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2、行政法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法3、行政法是难以形成统一法典的法行政关系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行政权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事务的国家权力加强对行政权规范的重要性1、行政权具有两重性2、行政权与公民个人组织有着更经常,更广泛,更直接的联系3、现代社会中,行政权相对于立法权和司法权有膨胀和扩张的趋势行政法是如何控制和规范行政权1、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2、通过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行使3、通过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的滥用。

行政,即作为国家机关的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执行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活动种类1、从管理的方式上,可以分为负担行政和授益行政2、从公民自由权保护上,可以分为秩序和给付行政3、从行政机关行为的范围上,可以分为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我国行政法意义上国家行政包括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所有活动,既包括传统意义上行政执法活动,还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活动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

行政权是行政法的起点和归宿,是行政法理论的基点和核心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主体的恒定性与身份的多样性2、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种类1、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与外部行政法法律关系前者是指行政机关与其行政公务人员之间的各种法律关系;后者是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关系。

2、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与行政监督法律关系前者是指行政主体直接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后者是指由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而引发的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由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而派生出来的保障性或救济性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第三人。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列和单行条列、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和协定、法律解释。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传统理论1、行政合理性原则2、行政合法性原则3、行政应急性原则1、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①、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

②、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并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

③、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的调整、规范。

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

⑤、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分类:①、调整行政实体关系的,②、调整行政程序关系的。

3、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①、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法治要求政府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办事;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超越法律活动,即要承担法律责任。

依法行政原则的三个小原则:1、法律创制;2、法律优越;3、法律保留。

我国依法行政原则主要要求包括首先,依法行政的“法”包括宪法、法律、规则、规章。

依法行政首先要求依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只要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才能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

其次、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规定行政。

再次、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律规定行政。

而依法律规定行政又首先要求依行政管理法的规定行政。

可见,依法依法行政既要求政府依法定行为规则行政,还要求依法定职权和依法定程序行政。

最后、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管理。

②、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这一原则要求:第一,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

第二,行政机关应积极履行职权,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自由,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以及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

第三、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得侵犯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担任国家公职权、参与国家管理权、对国家机关及其政府官员监督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等。

第四、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继承权。

①、积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行政相对人财产被侵犯。

②、自身在行使职权时,特别是在实施征收、征用等行政行为时,不得侵犯相对人的财产权。

③、如果其行政行为违法越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④、政府的合法行为,如政府依法实施的征收、征用行为,造成了相对人的财产损失,应对相对人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③、越权无效原则:越权无效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六种违法情形: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法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6、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其中超越职权包括下述四种:1、无权限;2、级别越权;3、事务越权;4、地域越权。

④、信赖保护原则: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别更,不得反复无常。

主要要求有:1、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者改变,即行政行为却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

2、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3、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已作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果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

⑤、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其包括三个次原则:1、必要性原则;2、适当性原则;3、最小损害原则。

狭义的比例原则即最小损害原则,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其目的和手段必须对称和相适应。

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正当程序原则指整个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包括本节后面要阐述的行政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包含两条基本原则:1、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2、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前,应为子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

本书对其有三项要求:1、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2、说明理由;3、听取陈述和申辩。

2、行政公开原则: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4、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3、行政公正原则:它的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其要求为:1、依法办事,不偏私;2、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

3、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4、不单方接触;5、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4、行政公平原则:行政公平原则和行政公正原则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没有公平,就没有公正;实现了公正,就必然能保证公平,但公平主要指平等的对待,是相对于歧视而言,而公正主要是指公道正派,是相对于偏私而言,这是二者的区别所在。

第一章:行政法的概念1、行政的含义: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

特征:国家意志性、执行性、法律性、国家强制性。

2、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行政关系。

行政主体:行政机关,被授权的组织;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外国组织和个人。

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总和。

客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人身、行为、财物。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总和。

第四章行政法主体的概念1、行政主体的含义: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能,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特征:①、是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②、参加行政法律关系;③、依法拥有行政职权;④、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⑤、对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行政主体资格的产生,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以独立法律地位参加行政法律关系时应具备的条件。

其取得方式:①、职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②、授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抽象行政行为1、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相冲突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但法律、行政法规有其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4、《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本款不含国务院、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5、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但不得申请复审。

6、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下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纠纷应当受理,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公诉。

但法院可以对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

具体行政行为间接强制执行的两种方式:执行罚;代执行执行罚: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于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代替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方式。

代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行政行为所确立的可代替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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