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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课程笔记

《行政法》课程笔记第一章:行政法绪论一、行政、公共行政与行政法1. 行政的定义:行政是指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国家目标和公共利益,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的活动。
行政活动具有以下特点:- 目的性:行政活动旨在实现国家目标和公共利益。
- 权力性:行政活动依靠国家行政权力进行。
- 普遍性:行政活动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 程序性:行政活动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2. 公共行政的概念:公共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非政府公共组织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运用公共权力和资源,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活动。
公共行政的特点包括:- 公共性:服务于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利益。
- 权威性:公共行政活动具有法律赋予的权威性。
- 服务性:公共行政的核心在于提供公共服务。
- 效率性:公共行政追求行政效率和效果的最优化。
3. 行政法的基本范畴: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基本范畴包括:- 行政组织法:规定行政机关的设立、职权、组织、编制、活动原则等。
- 行政行为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效力等。
- 行政监督法: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监督、制约和责任制度。
- 行政救济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犯时,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方式。
二、行政法的概念、渊源、类型、特征1. 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旨在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 行政法的渊源:-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行政法的基础。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行政法的重要渊源。
-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
-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学笔记

行政法学笔记行政法学笔记一、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行政法学是研究国家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学问,是行政法学者对行政法现象进行科学认识和理论总结的学科。
行政法学研究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法律制度和行政行为。
它是整个法律学科中的一个分支学科,与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相互关联、相互影响。
二、行政法学的特点1.行政法源自国家权力的特殊性。
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科目,是从国家行政权力的实施中分离出来的,与国家权力的特殊性密切相关。
行政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国家行政行为,维护的是国家的行政权威和行政秩序。
2.行政法的规范功能直接涉及国家行政活动。
行政法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直接约束和引导国家行政行为,具有明确的规范功能。
行政法通过管理国家行政行为的过程和实际运作,规范和约束着政府的职权行使。
3.行政法的国家性和强制性。
行政法作为国家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具有强制性特征。
国家机构和公职人员的行为受到行政法的明确规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4.行政法与其他法学分支学科的关系紧密。
行政法学作为法学科的一个分支学科,与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分支学科有着紧密的联系和互动。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权力为依据,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行政行为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2.公正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公平、公正、公开,不得歧视、偏袒,保证各方利益平衡。
3.适度原则:行政行为的力度必须适度,不能过分或者不足,要保持工具性和可变性。
4.程序正当性原则: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合规、有效,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效率原则:行政行为必须高效、迅速,合理利用行政资源,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四、行政法的主要内容1.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权力行使职责所进行的具体行动。
它是行政法学的基本研究对象之一,也是行政法律规范的主要适用对象。
2.行政组织:行政组织是行政法学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行政机关、行政部门、行政机构等。
2023法考行政法笔记

2023法考行政法笔记一、行政法概念(本笔记由明德法考考资整理收集-mdfkedu点com--课程资料更多更新。
)行政法,是调整由于国家行政权的作用而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特征1、形式特征第一、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行政法的内容非常庞杂,且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加之行政法律关系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很难用一部分法典包罗全部。
第二、行政法规范名目繁多,层次多样,数量最多。
在我国,中央和地方同时拥有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权。
中央的行政法律规范立法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央部委制定的部门行政规章。
地方的行政立法包括:省级和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级和市级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
由此可见,行政立法具有多级立法、种类繁多的特征。
2、内容特征第一、行政法调整范围非常广泛,且积极主动,规范变动性强。
第二、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相互交织,共存并处。
三、功能行政法的功能在于: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
行政法是一部控权法,其调整对象是行政法律关系,围绕的中心是行政权。
行政法既赋予行政机关行政权实施行政管理,同时又监督行政权的行使以防止和消除违法行政行为。
行政法是围绕着行政权展开的,行政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其行使存在侵犯行政相对人私权利的必然性,因此,行政法的功能是规范和控制行政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体系行政法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行政主体法,即规定谁有资格去行使行政权;第二部分是行政行为法,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外在表现;第三部分是行政监督法,是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监督。
行政监督的另外一个方面,就是给相对人提供法律上的救济。
所以,行政监督法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叫作行政救济法。
《行政法学》笔记

《行政法学》笔记行政法学笔记第一章行政法基本原理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实质行政国家行政——带国徽公共行政形式行政一、行政非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行政(一)公共行政与私行政区别1、性质不同→公:代表国家职能活动,公共性质;私:团体自身利益2、目的不同→公:公共秩序;私:个别、局部利益3、手段不同→公:享有特权行政=公共行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二)行政权1、概念:执行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
(1)行政权与政权立法权政权→统治权→主权→国家→国家权力司法权行政权(2)行政权与权力、权利(3)行政权与行政职权(4)行政权与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是行政权的前提和基础;行政权是公民权利保障。
2、行政权的双重作用:保障行政机关的有效执法;侵犯公民权。
二、行政法(一)概念是一个独立部门,因调整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的法律关系1、组织行政关系2、管理行政关系3、监督行政关系→行政诉讼、复议4、救济行政关系(三)行政法的特征内涵丰富、范围广、技术性强1、在内容上的特点具有很强的命令性、服从性(不平等)行政法律规范内容易于变动2、在形式上的特点:数量多,没有统一法典;实体法规和程序法规交织在一起。
三、行政法的渊源第二节行政法关系一、概述1、含义: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
2、特征: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具有不对等性;内容法定性;权利义务的复合性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物─物质、货币2、客体智力成果─专利权、发明、著作权行为─作为、不作为3、内容: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产生、变更、消灭1、产生→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产生一定权利和义务关系2、变更: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3、消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消失;行政法律关系被撤销或履行完毕(注销)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概述1、含义:法的灵魂法理理念中2、特征:法制性、特殊性、普遍性二、行政合法性原则(依法行政)(一)内容上1、法律至上: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来源于法律2、法律保留:有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犯罪和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和限制人身自由;司法制度3、法律优先(二)具体要求1、行政主体设立合法2、行政职权拥有合法3、行政职权行使合法(不折不扣、不能拖延、不能不按法定要求)4、违法行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三、行政合理性原则(正当、客观、适度)(一)背景→行政自由裁量权(二)内容1、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正当目的行政法的一般目的→为人民服务;特定的法律目的→维护社会秩序2、行政行为具有正当的动机(善良、诚实)3、应当考虑相关因素而不考虑无关因素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人之常理→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及日常生活的常识5、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公正要求→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6、行政行为公开化→行政活动依据和政策公开;活动过程公开;行政信息、情报公开四、行政应急性原则(一)含义: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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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概述(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2.行政处罚是针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制裁3.行政处罚是一种制裁性行为制裁性行为表现为对业已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在人身权、财产权方面进行惩罚,以达到警戒和教育违法者,预防新的违法行为发生的目的。
行政强制行为是针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对人而对其采取一定的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如果义务人继续不履行义务,可以多次予以强制,直到义务人履行义务为止。
执行罚可以多次采用,直到义务人履行义务,而行政处罚是一次性的。
4.行政处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或者监察机关基于职权对犯有轻微违法失职的国家行政公务人员采取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政制裁措施。
1.行为的性质不同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以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行政处分则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基础,以维护系统内部秩序为目的。
2.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主体不尽相同行政处分权是各级行政主体固有的权力,无须法律特别授权。
行政处罚与外部行政管理权相联系,它的取得和行使均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
3.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分的对象只限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是一种身份责任。
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4.种类不同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等。
5.救济途径不同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1.主体合法2.依据合法3.程序合法(二)公正、公开的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合理,没有偏私,即形式上是在自由裁量的法定范围和幅度内实施,内容上符合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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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一、行政法1、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2、行政权(1)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2)行政权的内容:行政立法权(如行政制规权等),行政执法权(如行政许可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等),行政司法权(如行政仲裁权、行政复议权等)。
(3)行政权的特点①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行政权具有执行性、裁量性、广泛性、主动性。
②相对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公民,行政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优益性。
3、行政法(1)行政法是国家重要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和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
(罗豪才)(2)行政法是调整政府和个体之间的关系、控制行政权的公法体系。
它以悲观的人性假定为理论预设,以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为主线,以宪法为根据,以规范与控制行政权为手段,以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体权利为目标。
(朱淑娣)(3)行政法的特点①形式上的特点: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规范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②内容上的特点:行政法的内容广泛;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
二、行政法关系1、行政法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它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实体行政法律关系和程序行政法律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①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②客体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
(4)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①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②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而非对称性;③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力义务一般是法定的;④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⑤行政主体具有争议解决权,司法争议解决程序原则上是可供选择的最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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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书有四个部分:1.第一篇:绪论2.第二篇:行政法主体3.第三篇:行政行为4.第四篇:行政救济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行政是什么?2.行政法的产生3.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是组织的一种职能,任何组织(包括国家)要生存和发展,都必须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行使执行,管理职能(行政职能)●行政分为公行政和私行政●公行政又包括国家行政和公共组织的行政●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指公共行政,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一定组织机构或者授权某些采取特定法定手段与方式对公共行政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国家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调整对象,从而是行政法学的基本研究对象●行政法的产生,发展的历史不过200年左右。
只是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行政国家”的兴起而逐渐形成的●“行政国家”是:行政权力的大为膨胀,行政职能大为增加●行政权的扩张和行政职能的增加一方面意味着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秩序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则意味着人民的权力可能受到损害●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体系●内容---调整行政关系,实质---规范和控制行政权,形式---难以制定一部规范的法典●行政关系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一),行政管理关系1.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驶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2.所谓“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驶国家行政职权或社会公权力,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力,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社会公权力组织3.“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4.行政主体所具有的特征:●能依法行驶行政职权。
一般私权利组织,政党,团体,企事业单位,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不能成为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驶行政职权●由其本身对外就自己行驶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5,行政相对人的特点:●行政相对人是行政管理的对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影响●行政相对人作为行政主体的相对一方,既可以是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的人,一级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公务员的等,也可以是组织,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还包括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等(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1.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2.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权利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3.另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包括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4.行政法的法源包括宪法,国家机关组织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督法等(三),行政救济关系1.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2.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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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
3.国务院采取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
实施后(除临时性),应提请人大制法,“条例”、“规定”、“办法”4.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行政许可。
+其常委会→制定法律;2.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制定基本法*(刑法、民法、国家机构及其他的基本法);3.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以外的法律;闭会期间,补充和修改2,但不得抵触;4.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主要表现为行政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直属机构(工商、环保、质监、税务)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监督行政主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行政活动(主要标准)。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3.本辖区重大、复杂案件。
2.行为不适当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越权、滥权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适当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越权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行政行为4.实施将导致犯罪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2.法规、规章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3.行政机关对机关人员的任免、奖惩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自然规律及定理3.按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根据日常生活推定的事实5.已依法证明的事实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执行力。
行政处罚、行政监察、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行。
羁束行为、自由裁量、要式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
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行政拘留6.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7.其他2.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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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或涉及本人亲属利害关系的,自行申请或者利害关系人 申请,机关根据申请决定或者自行决定
(1)对象:辞去公职或者退休(主动)的公务员 (2)期限:原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 3 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 2 年内 (3)情形: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 不得从事与员工证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后果:双罚制: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予以清退,并对接收单位处以 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 1~5 倍的罚款。
宪法、组织法
(1)事业单位(两会两句、高校) (2)社会团体(轻工、纺织总会) (3)国有公用企业(水、电、气) (1)行政处罚可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但不可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
法律、法规、规章 委托机关
(2)行政许可只可委托其他机关,不可委托组织
行为名义 责任承担
自己
自己
自己
自己
委托者 委托者
③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①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省规章 ②部门规章(国务院下属部委制定)
市规章
③地方法规(省政府、地级市政府)
④其他规范性文件 最高法、最高检制定的司法解释
专题五 三类组织比较
名称 行政机关 被授权组织(准行政机关)
被委托组织
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与被委托组织之比较
类型
权力来源
中央地方行政机关
专题一 基本原则
背
行政诉讼法笔记
合法行政
•法律优先(有法,法已规定不可违背) •法律保留(无法,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公平公正对待
合理行政 •考虑相关因素
六 大 原
•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则
相
辅
•行政公开(知情权)
程序正当 •公众参与(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相 成 ,
•回避(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地方政府编制 管理
地方各级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机构编制体制: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
上下级政府机构的关系:
1、县级以上政府机构不得干预下级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2、县级以上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夏季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新设
地方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本级政府提出方案→上一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报上 一级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行政机构还应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决定事项
1.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总额 2.特定机构编制专项管理(法院、公安。国家安全、监狱) 1.同区不同级部门之间调配编制 2.地方事业编制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 地方政府机构的设、撤、并、改,设、撤还需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政府设立县农业局)
权责一致 •行政效能(法律法规应当赋予其实现目的所需的相应的执法手段) •行政责任(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
专题二 行政主体
权
标
名
准
责
权名分离(下级经过上级批准):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 有权无名不一定是行政主体,既要拥有更要行使行政管理职权 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 独立承担由自己的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主动协商解决
协商
→协商一致→报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协商不一致→提请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政府决定
内设
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提出方案,报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管理原则 地方政府机构编制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行政机构应当适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
国务院机构判断法(2018 年必考): 一高一低留中间:1.高:部、委(名称XX部、XX委), 全人大或常委会决定;2.低:处级(名称XX处),谁 设谁批;3.中间交给国务院;4、司级国务院批准 凡是修饰限定词都标注:“根本”依据,“基本”参 照,“口头”等等,遇到如判断不出均认为错
基本规则
地方政府机构 设置管理
(1)自上而下任命 (2)对象:政府组成人员主要是委任制的公务员 (3)试用期考核合格,委任级别和职务,不合格取消录用
(1)自下而上选举,选举结果生效时即当选职务 (2)对象: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法官、检察官
(1)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强的职位 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实现协议工资 制; (2)签订书面聘任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 同签订、变更、解除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3)聘任合同期限 1~5 年,可以约定试用期(1~6 个月); (4)聘任合同纠纷解决,先仲裁后民事诉讼。
设置 编制
国务院的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①机构设置的内容:机构的名称、机构的职能 ②国务院部门的设立、撤销或合并司级内设机构:部门提出方案→国编办审核→国务院批准; ③国务院部门的设立、撤销或合并处级内设机构:部门决定→按年度报国编办备案; ①机构设置的内容:人员的数量定额、机构的职能; ②国务院行政机构编制的增加和减少: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
派
行
出
政
批
机
公
准
构 (
署
区
派
设立
省、自治区政府
出
机
关
( 具
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有
公
行 政
所
批 准
主
体 资
设立
县、自治县政府
分 幅 度 越 权 和 种 类 越 权 )
格
)
街
上一级政府
道
办
批
事
准
处
设立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级市)政府
后果
行政授权
行政委托
被授权者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被委托者没有行政主体资格(以委托机关 名义)
行政编制总额:地方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级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专项管理:对特定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须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批准
行政编制的调整:地方各级政府有权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政府部门的行政编制。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
管理规则
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议事协调机构的编制:地方各级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解决(与国务
县>+3 级派出机关<地区、行署、街道办>);即使越权被告也是自己
②N:取得有效授权;幅度越权找自己,种类越权找机关
2、名义标准 形式标准蒙猜法:
非行政主体常见的名称(非绝对)
内设机构
司、处、科、所、办公室
派出机构
所
议事协调机构 指挥部、办公室、委员会(不绝对)等
临时机构
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小组等
专题三 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作出主体 对象
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予 无行政权能机构、组织
行政主体
机关、机构、组织 (处罚:事业组织;许可:行政机关;强 制措施:无)
派
公安局(分局)设立
出
所
警告、500 元以下罚款
工
工商局设立
商
所
1、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
2、处罚种类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税
务
税务局设立
所 2000 元以下罚款
派出机构原则上不 做行政主体,例外时 可以
不 可
分
割
高效便民 •行政效率(积极、及时履行职责) •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
诚实信用
•诚实(公布信息全面、准确、真实) •信赖利益保护(防止出尔反尔)(效力稳定、公共利益、撤回补偿) •构成要件:1.授益行为;2.有信赖利益且该利益值得保护 •1.存续保护;2.财产保护(违法赔偿,合法补偿)
院议事协调机构规定相同)
根据工作需要,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地方行政编制总额内对特定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级政府 发布。
决定主体 国务院 国务院编制管理部门 上一级政府 本级政府 本级编制管理部门
提到机构编制管理就“找人”,因它职权管人。
行政法考试选项很少选 ABCD,每年大约一个全选; 遇到数字背不下来选该选项错误,正确率约 75%
类型 组成部门 (部委行署)
直属机构 直属事业单位
办公机构 办事机构
议事协调机构
部委管理国家局 内设机构
国务院的组成
资格
①履行国务院基本行政管理职能 ②全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③全部享有规章制定权 ④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编办提出方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总理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 ①主管国务院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②绝大多数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规章制定权; ③特设直属机构(国资委); ④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编办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①原则上无行政主体资格; ②四个被授权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规章制定权(证监会、银保监会、地震局、气象局) ①无行政主体资格; ②无规章制定权; ③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编办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①无行政主体资格; ②无规章制定权; ③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编办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①只议事不办事; ②四无:无机构、无人员、无编制、一般无措施(紧急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可采取临时措施); ③一般无行政主体资格; ④无规章制定权; ⑤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编办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①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②无规章制定权; ③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编办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司级内设:部门提出方案→国编办审核→国务院批准; 处级内设:部门决定→按年度报国编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