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补充申报单-F-Counc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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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04.25•【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施行日期】2021.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为进一步优化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申报,海关总署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的填制和申报要求调整如下: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海关申报手续时,应当如实填报《报关单》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填报要求见附件1),同时在商品项对应的“原产国(地区)”栏填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海关总署令第122号确定的货物原产地,不再需要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附件中有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填制要求填报“随附单证及编号”栏目。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可以自行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或者“有纸报关”方式申报:(一)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的,进口人应当以电子方式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商业发票、运输单证和未再加工证明文件等单证正本(以下简称原产地单证),具体要求见附件2。

进口人以电子方式提交的原产地单证内容应当与其持有的纸质文件一致。

进口人应当按照海关有关规定保存原产地单证纸质文件。

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原产地单证纸质文件。

(二)选择“有纸报关”方式申报的,进口人在申报进口时提交原产地单证纸质文件。

三、对于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统称区域(场所)]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货物,进口人应在内销时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要求填报《报关单》;在货物从境外入区域(场所)时,无需比照本公告第一条要求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备案清单》)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本规范中采用“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

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一、预录入编号本栏目填报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预录入编号规则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

二、海关编号本栏目填报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三、收发货人本栏目填报在海关注册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及编码。

编码可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任一项。

特殊情况下填制要求如下:(一)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

(四)使用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电子账册及其分册(以下统称《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收发货人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经营企业”一致。

四、进口口岸/出口口岸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有进口成份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清单-对外经济贸易部令[9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有进口成份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清单-对外经济贸易部令[9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有进口成份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清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有进口成份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清单(1992年4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令(92)2号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现制定含有进口成份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清单如下:税目号商品名称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或其它要求第一类活动物和动物产品第3章03.03冻鱼卵取卵、分选和冷冻03.04鲜的、冷藏的或冻藏的鱼片和清除内脏和剔骨刺其它鱼肉(不论是否切碎)03.06虾仁、蟹肉去皮壳和冷冻03.07冷冻的或干的墨鱼、鱿鱼及章鱼清除内脏,冷冻或干燥第5章动物肠衣清洗,分拣,盐渍或干燥05.04第二类植物产品第8章腰果仁去壳和去皮08.01第四类食品;饮料、酒和醋;烟草及加工的烟草代用品第17章砂糖和绵白糖由原糖制成17.01第18章18.04-可可脂,可可油;可可粉;由可可豆制成18.06巧克力及其它含可可的食品第24章24.02-雪茄烟及卷烟;其它烟草制品由烟草制成24.03第六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第28章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使用本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28.01-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也可使用本税目号项下的进口28.51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原料,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第29章有机化学品使用本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29.01-也可使用本税目号项下的进口原29.42料,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第30章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成份混合使用本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30.03而成供治疗或预防用的成药,也可使用本税目项下的进口未以标定剂量包装或非零售原料,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包装厂价的75%30.04用于治疗或预防用的含有混合使用本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非混合的成药(不包括税也可使用本税目号项下的进口目30.02,30.05原料,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或30.06项下的商品),厂价的75%包装或标定剂量或多种形状或以零售方式进行包装。

补充申报操作规程培训演示

补充申报操作规程培训演示

补充申报的定义
署公告2009年第 号、《海关进出口货物补充申报操作规程》 年第49号 海关进出口货物补充申报操作规程》 署公告 年第
• 补充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 补充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依 照海关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照海关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 关单》 以下简称“报关单” 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之外采用 补充申报单的形式, 补充申报单的形式,向海关进一步申报为 确定货物完税价格、商品归类、 确定货物完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 所需信息的行为。 所需信息的行为。
补充申报操作规程

谢!
通关中的补充申报操作流程
企业主动申报
报关单申报 专业审单
海关要求申报
报关单申报
申 报 后 、 办 结 海 关 手 续 前
企业 单 ,申
…至现场接单
, 补充申报 报关单
要求补充申报的,书面通知 1、编号,审核,批注,封 存 2、 、
现场接审单
海关审核通
现场接审单
1、专业审单 审核补充申报单的 封,存 , 2、专业审单要求补充申报的, 专业审单审核的 书面通知、接 编号、审核、批注、存
补充申报操作规程
一、可行性 二、适用性 三、严密性
申报时的主动申报操作流程
企业填制补充申报单,备齐材料, 企业填制补充申报单,备齐材料,填制报关单 申报
业审单
申 报 时
1.自行审核 : 编号 、 审核 、 自行审核 、 2. 审核: 审核: 、
现 场 接 审 单
审单
1. 业审单 审核 : 、 、 2. 审核 : 编号、审核、 、编号、审核、 、 、

各国各地区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各国各地区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各国各地区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一、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带有强制性,应填明中国境内的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

不可打中间商信息。

第2栏: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应填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

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除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外,此栏可打“TO ORDER”或“TO WHOM IT MAY CONCERN”,不得留空。

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一般填起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

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

第2(、第3)栏国别内容与第12栏进口国保持一致,欧盟内部可视为一个整体。

第4栏:供官方使用(官方声明(咨询Q:695-107-020))。

此栏由签证当局填写,企业申报时留空。

第5栏:商品顺序号。

填写商品顺序号,,单项商品此栏可不填。

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

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不可简单的填写。

不得只写“As Per Invoice”或“As Per B/L”。

嘜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样。

如货物无唛头,应填写N/M(NO MARK)。

此栏不得留空,内容多可用附页,此栏填写“SEE ATTACHMENT”。

第7栏:包装数量、种类、商品名称。

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散装货物加注“IN BULK”。

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明,不能笼统填写“MACHINE”、“GARMENT”等。

商品名称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结束符。

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可填在结束符下空白处。

第8栏:原产地标准。

完全原产,不含任何非原产成分,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填“P”。

含有非原产成分的产品,出口到:(a)欧盟、挪威、瑞士、日本、土耳其的,填“W”,后加四位HS编码,如“W”42.02。

原产地标准:(1)产品列入上述给惠国的“加工清单”,符合其加工条件;(2)产品未列入“加工清单”,但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和零部件已经过实质加工,产品的HS 品目号不同于所有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的HS品目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2004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有效实施各项贸易措施,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实施优惠性贸易措施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不适用本条例。

具体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第四条本条例第三条所称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是指:(一)在该国(地区)出生并饲养的活的动物;(二)在该国(地区)野外捕捉、捕捞、搜集的动物;(三)从该国(地区)的活的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的物品;(四)在该国(地区)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五)在该国(地区)采掘的矿物;(六)在该国(地区)获得的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范围之外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七)在该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能弃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废碎料;(八)在该国(地区)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理的物品,或者从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材料;(九)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十)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条第(九)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十一)从该国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物品;(十二)在该国(地区)完全从本条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所列物品中生产的产品。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注册登记表模板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注册登记表模板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含优惠)注册登记表申请单位名称:注册须知1、申请单位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2、申请单位应先取得海关注册登记编码,再办理原产地证书注册登记手续。

3、原产地证书须由手签员申请。

4、申请单位签署证书印章应为中英文名称对照(一体)印章,大小不超过6CM×4CM(长×宽),颜色、形状不限。

5、本表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和手签员手签笔迹须本人亲笔签署。

6、HS编码须按海关税则填写8-10位。

7、出口产品含进口成分的,需填写《含进口成分产品成本及加工工序明细单》。

8、此表各项内容须填制完整,不得涂改,不得缺页。

9、对资料不全、内容填制不真实、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签证机构一律不予受理。

10、注册内容如有变更,须到签证机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随附资料(所有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1、填写完整的《申请原产地证书注册登记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3、自营进出口权批件(资格证书/批准证书/备案登记表)正本及复印件一份;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5、企业海关注册登记证及复印件一份;6、签证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郑重声明申请单位了解本注册登记表内已填的全部内容,所有内容及呈交的文件资料真实正确,并保证做到:(一)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及相应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申报各类原产地证书,并对证书项下的产品进行管理,使之符合相应的原产地标准。

(二)出口产品在中国工厂加工、生产并完成最后检验及出口包装。

(三)在新产品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之前,向签证机构及时注册申报。

(四)本登记表中内容如有变化,及时向签证机构申报并办理相关注册变更手续。

(五)随时准备接受签证机构的监督检查,保证提供所需资料、文件的真实性,并为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表(Word)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表(Word)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表原产地证申请指南2005-08-09申办原产地证一、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是出口国的特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出口货物为该国家(或地区)原产的一种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是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证明文件。

二、注册登记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从事“三来一补”业务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无论本地或异地的,均可在签证机构申请注册登记,申领原产地证。

申请单位须向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经签证机构审核合格后,享有申办原产地证资格。

申请单位向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须提供及填写以下文件资料:1.提交在有效期内并经当年工商部门年检过的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一份。

2.提交政府主管部门授予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文件《资格证》或《批准证》影印件一份。

3.填写《申请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及《产地证申领员证》。

三、注意事项:1.单位应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申请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表》所列各项内容。

2.申请单位注册手签员、申领员,应填写《原产地证明书手签人员授权书》及《原产地证明书申领员委派书》。

《原产地证明书手签人员授权书》的授权人为企业法人代表,如授权人不是企业法人代表,须提供企业法人代表的授权书。

手签人员和申领员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人。

每一申请企业允许授权三名手签人员和三名申领员。

3.单位注册产品,应填写《申请一般原产地证明书产品清单》。

其中 H.S 编码要求填写6位数。

清单页可自行复印若干份,以备对新增出口产品的补充注册用。

4.含有进口成份的货物,须如实填写《含进口成份产品加工工序成本明细单》。

如此类货物不止一种,或同一种货物的成份或加工工序有所不同,应复印空白明细单按货物种类分别填写,并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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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补充申报单
填报说明
一、总体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补充申报单》(以下简称《原产地补充申报单》)应当由进出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填写。

(二)每一份《原产地补充申报单》只能填写一项商品,对应一份报关单。

如一份报关单中涉及多项商品需要进行补充申报原产地情况的,一份报关单可以对应多份《原产地补充申报单》。

(三)除特殊说明的栏目外,《原产地补充申报单》每一栏目均应填写。

(四)凡《原产地补充申报单》中有“□”符号的选择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在选择项目前面的“□”中打“√”号。

(五)在原产地相关管理规定中已有解释的有关概念在以下说明中不再重复解释。

(六)阅读本说明后,仍然无法准确填报的,请及时向海关有关工作人员询问。

二、具体栏目填报说明:
(一)“补充申报单编号”由海关填写。

(二)“报关单号”应填写补充申报单所对应的报关单编号。

(三)“报关单第项”是指作补充申报的商品在报关单中的排列序号,该项目与报关单中该商品的“项号”一致。

(四)“商品名称”为补充申报的进口货物规范的中英文商品名称,内容应当与报关单相应项目相符。

(五)“商品编码”应填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商品编码,以及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附加编号组成的10位商品编码,该项目应与报关单填报内容一致。

(六)“规格型号”内容应当与报关单相应栏目相符,但应当比报关单所填报的规格型号内容更详细全面。

(七“标记唛头”指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八)“品牌”栏根据实际情况,有中英文的则填写中英文,仅有一种的则填一种。

以上“规格型号”、“品牌”栏要求填写的项目较多,如果填写空间不够,应当选择能够反映进出口货物特征的主要项目填写。

对部分重点商品海关将以清单形式明确商品规格型号及品牌的填制规范。

(九)“买方”是指直接与境外的卖方谈判达成交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与卖方签订并实际执行合同的我国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

买方也就是成交单位,同时也可以是经营单位。

该栏目必须填写中英文全名,主要办公地点地址、联系人姓名以及联系电话。

(十)“卖方”指与买方谈判达成交易,并直接与成交单位或与成交单位委托的经营单位签订进口货物销售合同的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

卖方就是成交外商,也可以是生产厂商。

该栏目必须填写中英文全名,主要办公地点地址、联系人姓名以及联系电话。

(十一)“生产厂商”指进口货物的生产企业,该栏目必须填写其中英文全名、主要办公地点地址、联系人姓名以及联系电话。

(十二)“合同协议号”应与报关单填报内容一致。

(十三)“发票编号”填写生产厂商销售货物开出的商业发票编号。

如果涉及反倾销商品,本栏目必须填写原产商发票。

(十四)“运输方式”栏,按照实际情况在“□”内打“√”,如果是采用“联运”方式的,除了在“联运”前的“□”内打“√”外,还要确定具体的运输方式,如海陆联运的,则选“联运”、“海运”、“陆运”三个选项。

(十五)“直接运输”栏,按照实际情况在“□”内打“√”,如非直接运输,还应在“中转国(地区)”栏中,填写实际中转国(地区)名称。

(十六)“中转国(地区)”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需要而中间停留、变换运输工具或方式的
国家或地区,有多个则填写多个。

(十七)“到货口岸”指进口货物到达我国关境的第一个口岸。

(十八)“申报口岸”指进口货物办理报关手续的口岸。

(十九)“提单编号”填写进口货物运输全过程中所有的提单编号。

(二十)“原产国(地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各项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规章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填报。

(二十一)“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及所在国家(地区)”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有中英文的则按中英文填写。

如果涉及反倾销商品,本栏目必须填写。

(二十二)“适用原产地标准”栏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选择。

(二十三)“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栏填写在其它栏目中不能说明清楚的问题,空间不足的还可另附页说明。

(二十四)“申报申明”栏中,申报人签字由进出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填报人签字;申报单位盖章应当加盖申报人单位公章,报关企业填报该表时必须提交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二十五)“海关批注”栏指供海关内部作业时签注的总栏目,由海关关员手工填写在纸质《补充申报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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