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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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全部)

第七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全部)

(三)人员的派遣 1、国家之间建立外交关系后,就会在对方首都互设使馆并交换使节。按照国 际惯例,一般互换同级使节,如双方一致同意,也可接受低于或高于自己所派 使节等级的使节。 2、使馆人员由派遣国任命,但接受国有权拒绝接受某人为外交代表,且不必 说明拒绝的理由。这是基于对接受国主权的尊重。在实践中,派遣国在任命某 人为外交代表之前,往往先征得接受国的同意后再正式派遣赴任。 3、需要事先征求同意的外交代表人选,主要是使馆馆长和武官。其他使馆人 员,派遣国可自由委派,无需事先征得接受国同意。但是,接受国可随时不加 解释地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职员为“不受欢迎的人”, 或使馆任何其他职员为“不能接受”。 4、充任使馆馆长的外交代表应持国书赴任。所谓国书,是证明被任命的人为 派遣国元首或外交部向接受国元首或外交部派遣的外交使节的正式文书。大使 或公使的国书由国家元首签发,代办的国书由外交部长签发。一般来说,外交 代表需将国书亲自递交接受国元首或外交部长。按照国际惯例,外交代表在递 交国书后或向接受国外交部通知到达并将国书副本递交后,即视为在接受国开 始执行职务。 5、外交代表职务的终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任期届满或使命完成。(2) 本国召回。 (3) 接受国要求召回。 (4) 两国断交。 (5) 革命或政变产生新政府,原外交代表职务即告终 止。
五、外交团 1、概念 各国驻在一国首都的外交人员的总称。 2、人员组成 3、任务 4、团长的任命
六、中国的实践 我国于1975年加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98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 条例》 主要有两点不同: 1、使馆人员携带枪支、弹药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2、确定在特权与豁免方面的对等原则。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1、治外法权说 2、代表说 3、职务需要说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法
交事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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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 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直接同接受国政府就涉及到两国关系中的全局性问题进行交涉,领事同地方当局在 其职能范围内进行交涉
• 使馆所保护的利益对派遣国来讲是国家的重大利益;领馆主要保护关于商务、侨民和航务的利益 • 领馆及人员享有的特权和豁免比使馆及其人员的少 • 使馆只能有一个;领馆可以有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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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馆制度 • 领馆的设立 • 领馆的职务 • 保护和促进 • 了解和报告 • 发护照和签证 • 帮助派遣国的国民 • 公证登记和行政事务 • 监督和协助 • 传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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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馆的特权和豁免
• 领馆的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可侵犯 • 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 • 行动旅行自由 • 通讯自由——有重大理由可以要求开拆 • 与派遣国国民通讯联系 • 免纳捐税和关税 • 使用国旗和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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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
• 1979年11月4日,在美国驻伊朗大使馆外进行游行示威的伊朗人袭击了大使馆馆舍。 尽管大使馆曾多次呼吁伊朗当局给予援助,但伊朗保安部队并没有干预或控制这种局势, 结果大使馆馆舍被占领,使馆人员,包括领事及非美籍人员和当时在大使馆的来宾,均 被拘禁。11月5日,在伊朗的领事馆也发生了同样的事件。从那时起,该大使馆和领事 馆馆舍一直在占领者手中,占领者搜索并掠夺外交和领事档案与文件。除释放13人外, 其余的被拘禁人员均被扣作人质,以迫使美国满足他们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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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可侵犯
• 保护范围限于办公区域,另外可推定同意 • 对馆舍和设备财产有征用的必要,可以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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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关系法

中国 对外关系法

中国 对外关系法

中国对外关系法中国对外关系法是指规范和管理中国与外国或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

这些法律旨在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国家尊严,促进与外国的友好合作和互利共赢。

中国对外关系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后的1954年。

从那时起,中国通过签订双边和多边协议,与其他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

中国对外关系法源于国际法和中国宪法。

它涉及许多领域,包括外交、领土与边界、国际条约、领事关系、外国投资、贸易和海洋法等。

中国对外关系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

这五项原则是中国对外政策的基本准则,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保护各国的独立和尊严。

中国对外关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外交法。

外交法规定了中国与其他国家建立和维护外交关系的程序和要求。

它包括规定外交代表团的地位、外交特权与豁免、领事保护和领事机构、外交文书、外交通信保密等内容。

外交法还规定了外交关系的终止和解决外交争端的机制。

中国对外关系法涉及到领土与边界问题。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面积广阔,领土边界复杂。

中国对外关系法明确规定,中国的领土及其海洋权益是不可侵犯的,任何外国或组织都不得侵犯中国的领土完整。

中国通过与邻国进行谈判和协商,以和平方式解决领土争端问题。

中国对外关系法还涉及国际条约的签署和执行。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和国际合作,承担国际义务,遵守国际法和国际准则。

中国的对外关系法要求中国政府依法签署和履行国际条约,并与各国建立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

外国投资和贸易是中国对外关系法的重要方面。

中国大力吸引外国资本和技术,促进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

对外关系法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公平竞争和互惠互利的贸易关系。

另外,海洋法也是中国对外关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拥有辽阔的海洋领土和资源,维护海洋权益对中国至关重要。

中国对外关系法确立海洋领土的原则和标准,保护和管理中国的海洋权益,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和国内法规规范海洋活动。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接受国可随时宣告领事官员为不受欢迎人员,或任何其他领馆馆员为不能接受。
职务
内容
保护、促进、协助、办理
开始
获得领事证书
终止
①派遣国通知接受国谓该员职务业已终了②撤销领事证书③接受国拒绝承认该员为领馆馆员
领事特权与豁免
领馆特权与豁免
领馆的馆舍不得侵犯
专供领馆工作之用之部分
遇有火灾等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可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此时可进入领馆。
(可随时请求谒见国家元首,直接谈判)
公使
一国元首派向另一国元首的第二等级的使节
代办
一国外交部长派向另一国外交部长的使节(级别最低;临时代办不属于馆长等级)
使馆职员
外交职员:参赞、武官、秘书(有三等)、随员(具有外交官职位)
行政和技术职员
事务职员
派遣与接受
拒绝接受,无需理由;且不构成违反外交关系法的行为
领事关系和外交关系的比较:
联系:A、都属于国家的对外关系,服务于国家的对外政策
B、都属于一国的外交机关序列
C、使馆可以执行领事职务,特殊情况下,领事馆可以兼办某些外交职务
区别:A、重要性性不同。外交关系是国家间的往来关系,使馆在接受国全面代表派遣国,其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领事关系是国家间地方性的外交关系,领馆只在接受国的某个特定的地区代表派遣国,其活动范围一般限于协议规定的范围。
D、邮袋是否可以开拆不同。
使馆: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
领馆:例外下可以。如果接受国有重大理由须开拆查验时,须请派遣国授权代表一人在该当局前将邮袋开拆。若派遣国拒绝的,应将邮袋退回。
我国有关外交和领事条例对维也纳公约的变动6点:
A、明确规定使馆和使馆人员携运自用的枪支、子弹入境,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第七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名词解释外交:国家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通过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派遣或者接受特别使团,领导人访问,参加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参加政府性会议,用谈判通讯和缔结条约等方法处理国际关系的活动。

外交关系:是指国家相互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外交关系法: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原则,规则,制度的总称。

***外交使馆人员:P175临时代办:使馆馆长不能履行职务时,代理馆长职务的人。

可以是大使、公使、代办。

***国书:派遣国发给其外交使节的任命书,是重要的国家法律文件。

外交使节在递交国书之后开始执行使节职务。

领事:是一国为了实行其对外政策,经另一国同意派驻在该国一定地点,以便在该国一定区域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

***外交领馆人员:P189下名誉领事:派遣国在接受国当地聘任的兼任领事职务的人员。

主要是著名的社会活动家、商人或律师,其薪水从领事事务费中扣除。

不受欢迎的人: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或宣告使馆任何其他人员为不能接受。

遇这种情形,派遣国就应斟酌情况召回该人员,或者在他是接受国国民的场合终止其在使馆中的职务。

如果派遣国拒绝或者不再合理期间履行上述义务,接受国可以拒绝承认该人员为使馆人员。

简答题1、试述国家外交关系机关的体系。

答:(一)国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外交部门(及其首长)。

(二)驻国外外交机关:常设性外交机关,临时性外交机关。

常设性外交机关如使馆,驻国际组织代表团;临时性外交机关如特别使团(又分为政治性特别使团和礼节性特别使团)。

***2、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区别:(重点)答:联系:1.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也就意味着建立了领事关系2.在行政系统上,领事官员与一般外交官员同属于外交人员组织系统,由外交部领导3.外交使节也可同时执行领事职务区别:1.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2.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政治机关(政府、外交部等)进行交往;而领馆在原则上仅与接受国非政治机关(商贸、交通部等)进行交往。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
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的定义和背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的主要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的意义和影响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我国与其他国家建立和保持外交关系的原则和方式。

这部法律的制定,体现了我国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也为我国的外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主要内容包括:外交关系的建立和终止、外交代表的任命和待遇、外交特权和豁免、条约的缔结和执行、领事关系等。

这些内容涵盖了我国与其他国家建立和保持外交关系的各个方面,对我国的外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我国的主权和尊严,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友好交往,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这部法律也为我国的公民和法人提供了在国际交往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第七章外交关系法

第七章外交关系法

英国驻俄外交官间谍案
俄罗斯国家电视台2006年1月22日晚上点名指认四名英国外交官 为间谍,指责英国在对俄罗斯搞冷战式的间谍活动。 据英国《独立报》1月23日报道,俄罗斯电视台曝光了这4名英 国外交官的名字和简历,包括英国驻俄罗斯大使馆一等秘书、 两名研究员和一名工作人员。 该电视台援引俄罗斯安全人员的话说,经过几个月的侦察,他 们通过监控器捕捉到了英国外交官从事间谍活动的镜头。 英国驻俄罗斯大使馆拒绝对此发表评论,目前尚不清楚这四名 外交官是否已经被俄罗斯驱逐。
(一)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1、领馆馆舍不得侵犯 → 与使馆馆舍不得侵犯相比,领馆馆舍在
一定限度内不得侵犯。 2、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通讯自由 4、行动自由 5、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和联络 6、免纳捐税、关税 7、使用国旗和国徽
(二)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 人身不得侵犯 → 犯严重罪行的领事官员,依接受国主管司
双方上一次互相驱逐外交官还是在1996年5月。当时莫斯科以建 立间谍组织为由将9名英国使馆官员赶出俄罗斯,英国随即以驱 逐4名俄罗斯人反击。
俄罗斯宣布驱逐4名英国外交官
2007年7月19日作为对英国外交措施的回应,俄罗斯外交部 宣布4名英国外交官为不受欢迎的人,并限定他们在10日内 离开俄罗斯。 俄外交部发言人卡梅宁说,鉴于英国方面对俄罗斯采取的不 友好措施,俄外交部当天召见了英国驻俄大使布伦顿,宣布 了上述决定。 卡梅宁说,针对英国在利特维年科事件上对俄罗斯作出的挑 衅和采取的不友好措施,俄方还向英国作出了其他回应。他 说,在英国没有对严格限制向俄官员发放签证的做法作出解 释之前,俄官员将停止向英国申请签证,俄方同时对英国官 员的签证申请不予考虑。
(三)使馆人员的类别
1、使馆馆长 2、外交职员

国际法 第七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国际法 第七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4)免纳各种捐税、关税。
5)其他特权。
13、外交官特权与豁免:
1)外交官的人身和财产不得侵犯。
2)司法管辖的豁免。
3)行动及旅行的自由。
4)面纳税、关税与海关的检查。
14、使馆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外交官的家属。
2)行政技术人员的家属。
3)服务人员。
国际法 第七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概说
1、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及领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 国家间的外交关系,以相互的外交活动为基础。
3、 领事关系是指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立领事馆。执行诸如护侨、商业和航务等领事职务而形成的国家间的关系。
4、 领事馆的人员和使馆的一样,不论领馆的等级如何,领事馆的人员编制都是想同的,也分为领事官员、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三类。
5、 领事特权与豁免
领事馆特权与豁免
1) 领馆馆舍不可侵犯。领馆只享有“有限制的不可侵犯权”其所受到的保护水平无疑较使馆为低。
2) 其他方面的特权与豁免。领馆在档案文件、通讯自由、免税、使用国旗国徽等方面所享有的特权豁免水平,仍与使馆大体相当。
4)私人仆役。
15、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享有
1)时间范围,享有豁免权的时间范围,从使馆人员进入接受国领土前往就任时起算,如果使馆人员在接受国内,则从其委任通知到达接受国外交部时起算。而特权豁免的终止时间,是该使馆人员在结束职务离境之时,或者离境指合理期间终了之时。
2)在第三国的地位,外交官在前往所就任或返回国时,有可能进过第三国。第三国若增发给所需的护照签证,就应给与外交官以不可侵犯权,确保其享有过境或返回所必须的其他特权与豁免。外交官的同户家属与其同性,或者单独旅行前往聚会或返回其本国时,第三国也应给予同样的特权豁免。至于使馆的其他人员,如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第三国只需让他们过境,而不必给予不可侵犯权和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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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 ①未经馆长许可,接受国官吏不得进入。
代办 代办处
一国外长向 另一国外长
派出的
概念
代办
地 位
定义 一国外长向另 一国外长派出 的代表
地位 是一级正式的 外交代表
临时代办
在馆长离任或不能履行职 务时,由使馆中的外交官 临时代行馆长职务的外交 官 不是一级正式的外交官
• (二)外交代表的位次
• 在外交场合,外交代表的位次首先按外 交代表的级别排列。
签订条约等。
• 外交部长进行谈判,参加国际会议和签 订条约,无需出示或提交全权证书。
• 外交部长作为本国政府的代表在外国时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第三节 使馆和使馆人员
• 一、使馆制度的产生 • 二、使馆的建立、职务及使馆人员 • (一) 使馆的建立
• 《公约》第二条规定:“国与国间外交 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之。”
馆长、参赞
外交人员
一二三等秘书
使
各种专员、随员

海陆空军武官

行政和技术人员

使馆办公厅主任、
译员、会计、打字
员、无线电技术员。
服务人员
司机、传达员、 维修工、炊事 员、清洁工等
三、外交代表的等级和位次
(一)外交代表的等级 大使、教廷大使 大使馆 公使、教廷公使 公使馆
一国元首向 受国元首 派出的
• 例如,外交团团长代表外交团成员在接 受国的庆典、宴会上致词,应东道国政府 的请求向外交团成员通知事情或传达一 些意见,向接受国政府转达外交团成员 在日常事务方面的请求。
• 但是,外交团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特别是向接受国施加政治压力,获取非 法利益.
第四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与理论
第二节 国家外交关系机关
国 家
国内外交机关
国家元首 政府及其首脑

外交部门及其首脑



使馆
关 驻外外交机关
特别使团
• 一、国家元首 • 元首(head of state)
一般行使国家对外关 系的最高代表权。
• 国家元首可以是个人
美国总统、 英国女王
• 国家元首也可以是集 体
如瑞士的联邦委 员会、前苏联的 最高苏维埃主席 团
• 二、政府及其首脑
• 政府------最高行政机关。政府有权同外 国政府进行谈判,签订条约和协定
• 政府首脑,由于国家体制不同,其产生 的程序也不同,名称也有所不同,多数 叫总理,君主制国家叫首相。
• 政府首脑在与外国政府进行谈判,出席 国际会议,签订条约时,无需出示全权 证书。享有全部外交特权和豁免。
国际法
第十二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主讲人:曾睿 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
第一节 国家对外关系概说
• 外交是国家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通过 互访、谈判、出席会议、参加国际组织 或缔约条约等方面,以及互设常驻代表 机关而形成的全面交往关系。
• 外交关系法是调整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 体之间外交关系,规范外交关系机关及 人员的组成、地位,职能及活动方式、 程序的国际法原则、规则的规章、制度 的总称。
• (二)使馆的职务
• (1)代表: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 (2)保护:在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 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 (3)交涉: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 (4)调查: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 的情况,向派遣国报告;
• (5)促进: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 友好关系,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文化与 科学关系。
外交关系法的渊源
• 1946年《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 •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现在已经
成了外交关系法的主要渊源。
• 1969年的《特别使团公约》 • 1973年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
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公约》
• 1986年9月5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 国书一般由元首签署,外长副署。递交国书一 般都在隆重的仪式下由大使亲自向对方元首呈 递。
• 五、外交团
• 狭义的外交团是指由所有外国使馆首长 在驻在国组成的团体;广义的外交团则 包括所有使馆的外交官、工作人员、家 属组成的团体。
• 外交团不是一国派驻另一国的机构,没 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它的作用纯粹是礼 仪性的。
• (一)概念 • 外交特权与豁免(diplomatic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是指外交官及其他有关 人员在国外履行职务期间根据法律规定 享有的不受驻在国法律管辖及其它优惠 待遇的权利。
•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
• 1、治外法权说——使馆是派遣国领土的 延伸
• 2、代表说——使馆和外交官代表的是派 遣国的元首。
• 3、履行职务需要说——为了使外交代表 能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有效地履行自己 的职务的需要。
• “确认此等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与 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 能有效执行职务。”
• 可见,公约兼采了代表说与履行职务需 要说作为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 使馆作为一国派驻另一国的外交代表机构,主 要享有以下特权与豁免。
三、外交部门
• 外交部门--------专门执行国家对外政策、 处理日常外交事务的机关。
• 外交部门在多数国家称为外交部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但也有 一些国家用别的名称。
例如美国称国务院
• 外交部的职权包括 1、代表本国与外国进行联系和交涉 2、领导和监督驻外使领馆、特别代表团和
• 在同级外交官中,再按一定的规则排列 先后,例如按国名的字母或笔划顺序或 到任先后等等,接受国有权决定。
• 四、使馆人员的派遣
• (一)任命同意 • (二)赴任与到任
馆长 武官
首席外交官到任后,应先见外长,商谈递交国 书事宜。应在最短时间内进行。
• 国书是派遣国元首给接受国元首的正式文件。 格式一般是“任命×××为驻×××国大使。 请予以协助,信任。……”
驻国际组织代表团的工作与活动
3、与外国使馆、特别代表团等保持联系和 进行谈判。
4、出席国际会议代表团等的工作和活动
• 外交部门的长官一般称为外交部长 (Minister of Foreign Affairs),
• 外交部长的职权 贯彻国家对外政策和处理日常外交工作、 领导外交部、
进行或参加同外国政府代表团的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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