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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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本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本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工程质量的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包括项目审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注重事前预防、全过程控制和事后监督。

第二章质量管理组织与力量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组织体系,明确组织编制、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人员,提供所需的设备、技术支持和经费保障。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原则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注重专业性,对于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内容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等;(二)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环节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包括工程质量计划、验收规范、施工组织设计、材料试验等;(三)组织实施对建设工程的抽查检验,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四)建设工程的质量验收,对合格的工程予以验收,对不合格的工程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五)建设工程的质量维修,对工程竣工后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及时维修处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包括责任追究机制、投诉举报机制、信息管理机制等。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模版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模版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模版一、总则为规范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所有参与项目的职工都应遵守。

二、责任追究原则1. 追究责任的法律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因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责任,将依法进行追究。

2. 追究责任的程序:责任追究应遵循事实查清、责任明确、程序公正、处罚严肃的原则,确保追究责任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追究责任的适用范围:责任追究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相关人员,包括承包人、设计人员、监理人员、施工人员等,依据各自的岗位职责来确认责任。

4. 追究责任的方式:责任追究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追溯赔偿、扣除绩效工资、工作岗位调整等方式进行,具体视情况而定。

三、责任追究的主体1. 承包人责任追究:(1) 承包人在承接工程项目时,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施工。

若承包人因施工不合格或不按照要求施工,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将追究其在工程质量方面的责任。

(2) 若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或者在工程进展过程中存在严重延期问题,将追究其延期责任,并根据情况予以相应的处罚。

2. 设计责任追究:(1) 设计单位在承接工程设计任务时,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

若设计单位因设计不合理、设计错误或者设计滞后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将追究其在工程质量方面的责任。

(2) 若设计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设计图纸,或者设计图纸存在严重滞后问题,将追究其滞后责任,并根据情况予以相应的处罚。

3. 监理责任追究:(1) 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若监理单位因监理不到位、监督不力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将追究其在工程质量方面的责任。

(2) 若监理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监理任务,或者监理过程中出现严重监理失职行为,将追究其失职责任,并根据情况予以相应的处罚。

安全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安全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可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复议途径
02
对于申诉未得到满意处理的,可向更高级别的管理部门或专业
机构申请复议。
诉讼途径
03
如经复议仍未解决问题,可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维护自身
合法权益。
Part
04
监督管理与考核评价
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及权限设置
监督管理部门
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负责对企业安全管 理的全面监督和检查。
制度宣贯与执行
加强对安全度更新与完善
定期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更新,以适应企 业发展和安全管理的需要。
安全风险评估与控制
风险评估
定期开展全面的安全风险 评估,识别潜在的安全风 险和隐患。
风险控制措施
针对识别出的安全风险, 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降 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定期开展信息报告培训,提高员 工的安全意识和信息报告能力, 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信息公开透明原则及渠道选择
坚持信息公开透明原则
及时公开安全管理的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的 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安全管理的透明度和 公信力。
多样化信息公开渠道
通过官方网站、社交媒体、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渠道 公开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广泛覆盖。
过程控制
指对安全管理过程中各个 环节进行监督和控制,确 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
责任追究
指对在安全管理过程中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标准规范等行为的单位和 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Part
02
安全管理过程控制
安全管理制度建设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 工的安全职责和权利。
有力保障。
03
加强与社会监督力量的沟通和协作

违规责任追究方案

违规责任追究方案

违规责任追究方案
以下是一个简单的违规责任追究方案,供您参考: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的工作责任心和自觉性,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特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岗位员工的违规行为追究。

三、违规行为分类
1. 轻微违规行为:指轻微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如迟到、早退、闲聊等。

2. 一般违规行为:指对公司造成一定损失或影响的违规行为,如旷工、工作失误等。

3. 严重违规行为:指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违规行为,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

四、责任追究程序
1. 调查取证: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

2. 审查核实: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确认违规事实。

3. 提出处理意见:根据违规事实,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4. 审批处理:将处理意见报请相关领导审批后执行。

5. 通报曝光:将处理结果进行通报曝光,以起到警示作用。

五、责任追究方式
1. 轻微违规行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

2. 一般违规行为:通报批评、扣罚奖金等。

3. 严重违规行为:开除、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六、其他事项
1.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过程控制管理制度

过程控制管理制度

过程控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企业过程控制,规范管理制度,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保障产品质量和工作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流程和制造环节。

三、工艺流程1. 生产工艺流程应严格按照标准流程和作业指导书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2. 工艺流程存在问题时,应及时汇报,由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四、设备管理1. 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建立设备档案。

2. 设备维修应由专业人员操作,维修记录需详细完整。

五、质量管理1. 对生产工艺及产品质量进行全面控制,严格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

2. 发现质量问题要立即停止生产,追溯问题原因,确保问题不再出现。

六、作业人员1. 作业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2. 对于特殊工种人员,应加强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其安全。

七、环境保护1. 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对生产中产生的固体、液体、气体废物进行合理处置。

2. 对于有毒有害废物,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和登记。

八、风险评估1. 对于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事故风险,需进行全面评估,并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

2. 定期对风险进行重新评估,及时进行风险管理。

九、责任追究1. 如果因为过程控制不当导致事故或质量问题,相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追究。

2. 对于故意违反过程控制制度者,公司将予以严厉处罚。

十、监督检查1. 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部门,对过程控制进行全面监督。

2. 定期开展内部审核和外部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十一、违反处理1. 发现员工违反过程控制制度,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

2. 对于严重违规者,将给予开除处分。

十二、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 对于制度内容的修改和裁撤,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以上为过程控制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全体员工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同时,公司将不断对制度进行完善和改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生产环境,保障企业的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

工程管理追责制度

工程管理追责制度

工程管理追责制度一、总则1. 本追责制度是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供应商等。

3. 工程项目的各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追责。

二、责任主体1. 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整体规划和管理,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负总责。

2. 设计单位负责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并对设计的可行性和安全性负责。

3.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4.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

5. 供应商负责提供合格的材料和设备,对产品的质量和性能负责。

三、追责原则1. 谁主管、谁负责: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对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工作质量负责。

2. 谁签字、谁负责:对于工程项目中的关键节点和重要决策,签字人应对其结果负责。

3. 谁违规、谁负责: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违规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追责范围1. 工程质量问题:包括使用不合格材料、施工不符合规范、设计缺陷等导致的质量问题。

2. 安全生产事故:包括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

3. 环境保护问题:包括施工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

4. 合同履行问题:包括违反合同约定、延误工期、拖欠款项等行为。

五、追责方式1. 警告:对于轻微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要求立即整改。

2. 罚款:对于造成损失或影响的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罚款。

3. 暂停或取消资格:对于严重违规的单位或个人,暂停或取消其参与工程项目的资格。

4. 法律责任:对于触犯法律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

六、附则1. 本追责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各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

产品质量管理与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产品质量管理与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JH3544/GL—ZJ—01—2009秦皇岛际华三五四四鞋业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管理与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执行《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管理与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司全员质量意识,确保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企业所属各单位从事产品生产或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企业所属各级管理人员,应对产品质量给予高度重视,以提高客户满意度为宗旨,坚持“质量至上,用户第一”的原则。

加强对产品质量或服务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为用户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章职责和任务第四条质监部是公司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公司总体质量水平和服务目标。

二.建立健全企业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程序。

三.检查、督促、指导所属各单位产品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四.负责企业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认定、协调、处理等。

五.负责有关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投诉的调查和处理。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企业所属各单位是质量管理的实施主体,产品质量不仅仅是技术、质监部门的事情,而是全员的事情。

只有全员的共同努力,才能稳定提高产品质量。

因此,在技术质量管理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一.企业所属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质量第一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是质量主要负责人。

二.建立健全相关的产品技术质量标准,检验、验收标准、质量管理制度,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原材料使用管理制度、生产和设备管理制度、劳动管理制度、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人才(人员)招聘培养制度、市场销售管理制度、技术革新和技术进步奖励制度、产品检查、验收制度和产品质量保护制度等。

三.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六条为抓好产品生产组织管理工作,确保内控体系运行有效,向顾客提供放心满意的产品,企业所属各单位应抓好以下工作的落实:一.各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生产的产品质量负主要责任。

项目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项目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项目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一、总则随着工程行业的发展和建设领域的不断扩大,工程质量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工程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保障工程质量,减少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和稳定,制定并落实项目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责任主体1. 业主单位:负责组织工程建设,承担项目的建设质量责任。

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 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工程建设,承担项目的施工质量责任。

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3. 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配合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协调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4. 设计单位:负责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和确认,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5. 监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协助解决工程质量问题,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6. 其他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责任主体,并明确其责任范围和责任要求。

三、责任追究程序1. 工程质量巡查:每个责任主体应当定期进行工程质量巡查,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

巡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

2. 质量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对工程建设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并向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反馈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3. 质量事故处理: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责任主体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同时组织调查工作组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追究责任。

4. 质量责任追究:对于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具体程序如下:(1)责任调查:由责任调查组进行责任调查,明确责任主体及其责任范围。

(2)责任认定:根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认定,确定应承担的责任和追究的方式。

(3)责任追究: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对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包括经济赔偿、行政管理处罚、工程停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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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为有效、规范实施安全管理过程控制,杜绝安全违规行为,管控安全风险,依据中国水电集团和公司《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暂行办法》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作业场所、设备的标准》,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分局所属各单位出现的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种类第一条第一责任人履职不到位:(一)对上级安全管理文件未能及时进行处置阅批、没有组织传达、没有及时贯彻落实、上级管理文件不齐备的;(二)未按月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包括机械设备、节假日、季节性安全检查)、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未整改到位、检查资料不完善的;(三)未建立各级各层次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未配置到位、未掌握本单位重大危险因素、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四)未规范编制、审核年(季、月)安全工作计划、安全投入计划、安全培训教育计划的;(五)未按规定召开安委会会议或安全例会、安全会议记录不完善、未印发会议纪要的;(六)未发放作业工种和机械设备操作规程、未按规定要求开展班前五分钟安全教育、安全活动记录不完善的;(七)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安全事故的(包括险情事故、未遂事故)、没有按“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事故的;(八)未颁布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保障计划、未建立检查考核细则、未实施定期考核兑现的;(九)对上级安全检查(督查)、考核查出的事故隐患未组织落实整改、整改结果未按时反馈的;(十)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分局及上级单位组织的安全培训的。

第二条项目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标准:(一)未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全方位覆盖各岗位的;(二)安全专项基金未按要求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安全投入统计上报不符合规定、安全投入低于规定标准的;(三)未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数量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作业班组未按作业班次配备兼职安全员的;(四)制定的年(季、月)安全工作计划、安全投入计划、安全培训教育计划未付诸实施、相关记录(资料)不健全的;(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参加培训、或无证(包括资质等级不符)上岗的;(六)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无效证件上岗的;(七)特种设备未经过有关部门检验、未取得有关证明文件、安全技术档案不健全的;(八)未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教育培训效果未得以验证、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资料)不健全的;(九)未进行危险因素辨识评价、未确定重大危险因素、未针对重大危险因素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包括颁布、公示、交底)、未对重大危险因素实施分级控制的;(十)未制定颁布总体应急预案、未针对重大危险因素(危险源)制定颁布专项应急预案、未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资源、未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演练记录不完善的;(十一)未针对具有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缺失、作业人员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的;未针对尘噪毒作业制定防范措施的;(十二)未给施工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十三)未对分包商进行评价、分包商不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的;(十四)办公、生活、库房等临时设施设置在非安全区域;(十五)消防、危险化学用品及放射性物品的管理不满足有关规定的(包括选址、防护及相关资质);(十六)施工作业现场存在严重“三违”现象的。

第三条项目部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作业场所标准:(一)施工区域及周边的危险因素未经消除、或未得到有效监控的;(二)在施工现场主要进出口处未按规定设置“五牌两图”(即工程概况牌、施工标牌、主要管理人员牌、消防保卫责任牌、安全生产纪律及文明施工牌及施工现场平面图、工程立体图)、施工区域内的危险地段(作业场所)未进行安全警示警告标志设置策划、安全警示警告标志不齐全、悬挂不符合标准的;(三)未编制临时施工用电技术方案、施工用电线路及电器未按安全用电方案进行架设布置、配电设施未执行“三级配电两级防护”、使用无罩灯具、电线电缆有乱拉乱接现象的;(四)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安全网、护栏、作业平台、防护棚、脚手架、脚手板、盘梯、直梯、通道、栈桥、漏电保护器、开关柜)未按规范要求设计规划、未按设计规划组织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未经有关部门验收挂牌就投入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出现损坏未及时修复更新的;(五)在同一区域内有两个以上单位施工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安排专人进行协调管理的;(六)交叉作业、水上(下)作业、临边作业、吊装作业、高处作业、悬空作业、脚手架搭设及拆除作业、大型设备安拆作业等危险作业场所未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的;(七)未按照集团公司《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要求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作业指导书、安全技术措施未进行全员交底、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或落实情况检查)资料不完善的;(八)尘噪毒作业场所未设置必备的防护设施、未针对尘噪毒异常制定应急措施、未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尘噪毒污染值进行监测的。

第四条项目部不符合机械设备安全生产条件标准:(一)机械设备的档案(包括安装及维修使用说明书、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等资料)不齐全的;(二)特种机械设备和场内机动车辆未能在规定荷载下正常运行,外观不整洁,或各种管路有严重的跑、冒、滴、漏等现象的;(三)无固定的机械(车辆)停放场地、机械(车辆)乱停乱放的;(四)固定式机械设备的基础不稳固、电动机械设备未规范接地、未定期进行接地电阻测试、接地电阻超标准、内(外)部线路未按规定进行布设的;(五)在轨道上运行的机械设备轨道铺设不符合规范要求、轨道及周边有障碍物、无限位装置(或限位装置失灵)、两端无终端止挡的;(六)特种机械设备和场内机动车辆的各种启动、制动、方向装置有不灵敏、不可靠的;(七)机械设备的传动、转动部位未设置网罩、传动、转动部位设置的网罩不齐全或损坏的;(八)特种机械设备和场内机动车辆的各种指示(各种音响、灯光警示、报警装置)损坏(或缺失)、仪表(安全阀)未定期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的;(九)机械设备未按规定设置定置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定配置相应消防器材的;(十)吊索、吊具未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吊索吊具有破损、吊装作业未规范使用指挥信号、超规范进行吊装(机械)作业的;(十一)特种机械设备和场内机动车辆未实行机长负责制、未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操作人员无证(或持无效证件)上岗的;(十二)各种设备在特殊条件下作业时未制定相应的作业规定、未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的;(十三)特种设备未取得安全使用证、仪表仪器(包括安全阀)未定期检验的。

第三章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如下:(一)组织处理1.书面检查及“说清楚”;2.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3.取消公司评先资格。

(二)经济处罚1.现场罚款;2.扣罚年薪。

第四章项目部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第一条分局和上级(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地方政府、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部门在进行安全检查、督查时,查出有第二章任一项违规行为,属于安全设施、安全装置范围的,应立即停工进行整改;其他范围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二条分局和上级(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地方政府、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部门在进行安全检查、督查时,查出有第二章第一条至第二条任一项违规行为,并在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项目经理应写出书面检查向分局安委会“说清楚”,由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分局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条查出有第二章第一条中任一项违规行为的,对相关项目部和相关责任人处理如下:对项目部违规行为的处理:1.由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分局范围内对项目经理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年内分局内、外优秀项目经理评选资格,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2.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到位的,取消安全管理优秀项目部的评选资格,扣罚项目班子成员年薪的3%;3.整改后又再次出现同样违规行为的,取消项目部的评先资格,加倍对项目经理的处罚和项目班子成员年薪的扣罚。

第四条查出有第二章第二条至第三条中任一项违规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如下:(一)每查出一项违规行为,扣罚项目经理500-800元、扣罚安全主管副经理300-500元、扣罚安全部门负责人200-300元;(二)同一个项目查出三项以上违规行为的,由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分局范围内对项目经理、安全主管副经理和安全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到位的,取消项目部的评先资格,并扣罚项目领导班子成员年薪的3%;整改后再次出现同类违规行为的,加倍对项目经理、安全主管副经理、安全部门负责人的处罚和项目班子成员年薪的扣罚;第五条查出第二章第四条中违规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如下:(一)每查出一项违规行为,扣罚项目经理300-500元、扣罚安全主管副经理200-300元、扣罚安全部门负责人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100-300元;(二)查出三项以上违规行为的,取消项目部的评先资格;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到位的,由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分局范围内对项目经理予以通报批评,对安全部门负责人、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予以500-1000元处罚,并扣罚项目领导班子成员年薪的2%;第五章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程序第一条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对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

第二条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提出,报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在处理决定做出后十五日内,可向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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