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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措施,合理的发放标准对于企业和员工都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有效发放,我们制定了以下的标准:一、发放对象。

所有在岗员工均应当享有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权利,无论其工种、职务或工作场所。

二、发放范围。

1. 头部防护,包括安全帽、头盔等,适用于高空作业、机械作业等风险较高的工作岗位。

2. 眼部防护,包括护目镜、防护面罩等,适用于化工、焊接、切割等易受到眼部伤害的工作岗位。

3. 呼吸道防护,包括口罩、防毒面具等,适用于粉尘、有害气体等环境中的工作岗位。

4. 手部防护,包括手套、防护手套等,适用于机械加工、装配、清洁等工作岗位。

5. 身体防护,包括防护服、防护鞋等,适用于高温、低温、酸碱、有害物质等环境中的工作岗位。

三、发放标准。

1. 根据工作岗位的风险等级确定发放标准,风险等级越高的工作岗位应当发放更加完善的劳动防护用品。

2. 根据员工的实际需求确定发放标准,不同员工可能因为个人身体条件、工作习惯等因素需要不同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发放程序。

1. 岗前培训,新员工入职时,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包括相关劳动防护用品的认知和使用方法。

2. 定期更换,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定期更换,保持其良好的使用状态,确保其有效性。

3. 个性化定制,针对一些特殊工作岗位和员工需求,可以进行个性化定制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

五、发放责任。

1. 企业责任,企业应当制定明确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程序,并严格执行,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2. 员工责任,员工应当正确使用和保管劳动防护用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有效性。

六、发放效果评估。

1. 定期评估,企业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效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2. 反馈机制,建立员工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员工的需求和意见。

总结,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对于企业和员工都具有重要意义,合理的发放标准能够有效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事故风险。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审核:批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为了使各单位、项目部合理配备、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施工生产,根据国家经贸委制定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制定本公司《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及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可参照所在地省的具体标准,结合实际,适当调整发放标准,由项目部组织实施。

第一条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订的。

第二条本标准适应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和其它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本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必需物品。

用人单位应指导、督促劳动者在作业时正确使用。

第四条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用人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新、报废等管理制度。

安技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第六条本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选择了53个工种为典型工种,其他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可参照附录B《相近工种对照表》确定。

如油料员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从附录B中查得属序号3“加油站操作工”的相近工种,应参照“加油站操作工”的配备标准确定。

第七条本标准参照国家标准CB11651—89《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配备具有相应安全、卫生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用标有代表各种防护性能的字母表示(cc,fg,hw等,详见附录A《防护性能字母对照表》)。

标准中工作服的材质、式样和颜色必须符合有关工种操作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简介劳动者在工作时如果没有防护用品,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危险,危及到个人的健康和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其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发放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其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头盔、手套、防护眼镜、防护鞋、口罩等。

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依据和标准如下:风险评估用人单位应当对工作场所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出相应的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确保员工在工作中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工伤统计用人单位应当统计每一年度的工伤情况,并针对工伤原因进行分析和归纳。

根据工伤情况和原因确定具体防护用品的种类和规格。

操作规程用人单位应当制定例行操作规程,明确员工在工作中应当佩戴哪些防护用品,以及如何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等,确保员工遵守规程,减少工作场所事故的发生。

发放标准根据风险评估、工伤统计和操作规程的依据,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确保员工在工作中得到必要的防护措施,并最大程度地避免事故的发生。

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防护用品的种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场所的实际情况、岗位的需要以及员工的工作内容,确定应当提供哪些种类的防护用品。

防护用品的规格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员工的身高、手掌大小、脚的大小等因素,确定防护用品的规格,确保员工佩戴防护用品的合适性和适应性。

防护用品的数量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员工的实际需要,确定防护用品的数量。

同时,还应当考虑到防护用品的寿命和更换周期,确保防护用品的适时更换。

防护用品的质量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把关防护用品的质量,选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确保员工佩戴的防护用品符合要求,达到预期的防护效果。

防护用品的保存和维护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防护用品的保存和维护制度,责任明确,要求员工妥善保存和维护防护用品,确保防护用品的安全、干净、整洁以及更换周期到期前保持使用效果。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制度(三篇)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制度(三篇)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制度一、总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制度是为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保护员工免受工作环境中的危害物质和危险因素的伤害而制定的。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发放标准(一)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防护眼镜、防护耳塞、防护口罩、防护手套、防护鞋、防护帽等。

具体的劳动防护用品种类和发放标准应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环境和风险等级进行详细制定。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保证质量可靠,能够有效地防护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三)公司应按照合理的周期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定期更换,确保其功能完好、无损坏、无过期等问题。

如发现劳动防护用品有损坏或过期等情况,员工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进行更换。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程序(一)员工入职阶段:公司应在员工入职前通过相关部门进行岗位风险评估,确定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数量,并发放给员工。

(二)日常维护:员工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过程中发现有问题或需要更换时,应立即向班组长或主管进行申请报告。

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申请,确保员工及时获得新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定期检查:公司应定期对员工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并符合要求。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更换或修复。

四、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一)员工应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方法正确佩戴,不得随意更改或私自减少其功能。

(二)员工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过程中应注意保养和储存,避免受到损坏或丢失。

(三)员工在工作中应主动使用所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严禁违规操作或不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四)员工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过程中发现有损坏或失效等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班组长或主管进行报告并申请更换。

五、责任与处罚(一)公司负责定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修正。

(二)员工违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的,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停职、降职、辞退等。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制度范文(4篇)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制度范文(4篇)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职工。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指为预防和减轻职工工作中产生的安全、卫生和职业病危害而使用的设备、器具、用具、用品等物品。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主要包括防护帽、防护眼镜、防护口罩、防护手套、防护服等。

第五条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符合以下原则:1. 由用人单位负责购买、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2. 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数量应根据工作环境以及相关法规的要求确定。

3. 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防护效果。

4.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应规范,职工应按照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

5. 劳动防护用品的维修和更换应及时进行,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六条职工应根据工作需要,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主动维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第七条职工发现劳动防护用品有损坏或失效情况,应立即上报,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或更换。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记录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数量、发放时间和使用情况,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加强职工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认识和使用能力。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程序:1. 首次发放:新进职工入职时,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实际工作需要提前准备好劳动防护用品,并向职工进行发放。

2. 定期发放:用人单位定期对职工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如发现有过期、损坏或失效的,将立即更换。

定期发放时间为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

3. 需求发放:职工根据需要向用人单位提出劳动防护用品需求,用人单位审核后,按照职工需要提供合适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1. 劳动防护用品由专人负责保管,并进行编号和标识。

2. 劳动防护用品存放应保持干燥、整洁,防止受潮、受热或遭受损坏。

3.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如发现有安全隐患或不符合要求的,禁止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防尘口罩
防化服
空气呼吸器
过滤式防毒面具
1
维修工
12
n
36
12
12
n
2
设备操作工
12
n
n
3
电工
n
24
n
12
12
24
n
n
4
电焊工
n
24
n
n
12
12
12
n
n
n
高温防护鞋12
帽12
防高温手套n
备注:1、本配备标准中“n”表示使用年限,由各单位根据选用防护用品所标注的年限或单位实际情况确定;2、根据同一工种在不同单位作业条件不尽相同的实际情况,各单位可以按需要增发其它护品或适当缩短使用期限;3、若单位中有本标准中没有提及的岗位,请参照《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37执行发放。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根据实际添加或修改)
序号
典型工种
使用期限(月)
其他
一般防护劳动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水鞋
普通防护手套
棉衣
防磨防割手套
焊工手套
电绝缘手套
雨衣
普通口罩
遮阳帽
防噪声耳塞
保护足趾安全鞋
防刺穿鞋
胶面防砸安全靴
电绝缘鞋
胶面防砸安全靴
防静电工作服
阻燃防护服
防坠落护具
安全帽
焊接眼面防护具
防冲击眼护具

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为了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公司制定了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以下是我公司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相关规定。

一、发放原则1.依法依规。

发放标准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员工的劳动防护符合国家要求。

2.公平公正。

公司按照员工工作性质和劳动环境的不同,制定不同的发放标准,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员工权益得到保障。

3.保障适用。

公司确保员工在工作中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得到发放,并按照实际需要进行补充和更换,以确保安全生产。

二、发放范围1.头部防护。

涉及到高空作业、机械作业、物体打击等高风险工种的员工,每年发放一顶安全帽,保护员工头部安全。

2.眼部防护。

进行焊接、打磨、喷涂、化学试验等操作的员工,每年发放一副防护眼镜或面屏,保护员工眼部安全。

3.呼吸道防护。

从事粉尘、毒物或有害气体作业的员工,每年发放一只防尘口罩,保护员工呼吸道健康。

4.听力防护。

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员工,每年发放一副防噪耳塞或耳罩,保护员工听力健康。

5.手部防护。

从事机械操作、化学试验等作业的员工,定期发放一次防护手套,并根据需要进行补充。

6.足部防护。

从事高空作业、机械操作、化学试验等作业的员工,每年发放一双安全防护鞋或靴,并根据需要进行维修或更换。

7.身体防护。

从事长时间户外作业的员工,每年发放一件防寒服或防暑服,确保员工在极端天气条件下的身体健康。

三、领用及使用细则1.员工需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或就业证明,方可领取劳动防护用品。

2.员工领用劳动防护用品后,需进行详细的说明及操作培训,确保正确使用。

3.员工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时,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时间和使用方式,不得私自进行改动或擅自取下。

4.员工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劳动防护用品有损坏或无法正常发挥防护作用,应及时向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并进行更换。

5.离职员工须将所领取的劳动防护用品如数返还,如有丢失或损坏需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四、发放管理1.公司设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领用及管理制度,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

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2篇)

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2篇)

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条护品发放范围(一)凡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员工,根据职工个人防护用品标准发放所需要的护品。

(二)经常在现场领导生产或直接和工人在同样条件下进行劳动的厂、部室、车间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发给必需的防护用品,使用期限比工人延长半年至一年。

(三)伤、病人员休工超过一个月以上者,其手套、肥皂等护品应停发。

凡脱产学习、病事假或其他原因不直接参加生产或停止工作连续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停发一切防护用品。

已经发放过的护品使用期限相应延长,如整月无生产任务,小护品停发。

第二条护品领用与保管(一)车间(单位)所领取的护品,应指定专人保管,发给职工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二)基本生产车间的防护手套及小护品,应按定额发放并做好登记。

(三)供应部门在每次采购护品进厂后,应由技安部门对护品的规格、质量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发给职工使用。

(四)公司所有员工都应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条护品损坏与丢失赔偿(一)公用护品丢失或损坏时,由责任者按价或折价赔偿;因特殊情况丢失或损坏者,酌情处理。

(二)个人防护用品如使用期限不到而损坏和丢失者,按使用时间折价交款后,方可领用新护品。

第四条工人领取护品后,因工作需要,在厂内调动而仍从事原工种者,护品可随同带到新单位使用,但须经原单位护品保管员办理转移手续。

第五条调离本厂的职工,必须将未使用到期的护品交回或按使用时间折价交款后,方可离厂。

退离休职工所领护品不再交回。

第六条凡外单位实习人员、代培人员和外单位来厂安装、调试人员所需要的护品,由其原所在单位供应。

第七条护品领用后,必须在工作时间内按规定使用,不得不用或滥用。

第八条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健康的一项辕助措施,既不是福利待遇,也不能代替各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各单位应积极地从技术、设备、操作、工艺等方面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企业的生产秩序和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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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各单位、项目部合理配备、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护
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施工生产,根据国家经贸委制定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制定本公司《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及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可参照所在地省的具体标准,结合实际,适当调整发放标准,由项目部组织实施。

第一条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订的。

第二条本标准适应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和其它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本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必需物品。

用人单位应指导、督促劳动者在作业时正确使用。

第四条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用人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新、报废等管理制度。

安技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第六条本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选择了53个工种为典型工种,其他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可参照附录B 《相近工种对照表》确定。

如油料员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从附
录B中查得属序号3“加油站操作工”的相近工种,应参照“加油站操作工”的配备标准确定。

第七条本标准参照国家标准CB11651—89《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配备具有相应安全、卫生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用标有代表各种防护性能的字母表示(cc,fg,hw等,详见附录A《防护性能字母对照表》)。

标准中工作服的材质、式样和颜色必须符合有关工种操作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如配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他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本标准要求为一般工种的作业人员配备防尘口罩,纱布口罩不得作防尘口罩使用。

第十条防毒护具的发放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准确地选择相应的滤毒罐(盒),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不效,并按国家标准规定,定时更换滤毒罐(盒)。

第十一条本标准中将帆布、纱、绒、皮、橡胶、塑料、乳胶等材质制成的手套统称为“劳动手套”,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作业中防割、磨、烧、冻、电击、静电、腐蚀、浸水等伤害的实际需要,配备不同防护性能和材质的手套。

第十二条本标准中的“护听器”是耳塞、耳罩和防噪声头盔的
统称,用人单位可根据作业场所噪声的强度和频率,为作业人员配备。

绝缘手套和绝缘鞋除按期更换外,还应做到每次使用前作绝缘性能的检查和每半年做一次绝缘性能复测。

第十三条对眼部可能受铁屑等杂物飞溅伤害的工种,使用普通玻璃镜片受冲击后易碎,会引起佩戴者眼睛间接受伤,必须佩戴防冲击眼镜。

第十四条生产管理、调度、保卫、安全检查以及实习、外来参观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除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醒目处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

用人单位还应有专人和专门措施,保护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第十六条建筑、桥梁、船舶、工业安装等高处作业场所必须按规定架设安全网,作业人员根据不同的作业条件合理选用和佩带相应种类的安全带。

第十七条考虑到一个工种在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作业环境、不同的实际工作时间和不同的劳动强度,以及各省市气候环境、经济条件的差异,本标准对各工种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种类是最低配备标准,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未作具体规定,公司各使用单位在执行本标准时应结合所在地主管理部门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
增发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定使用期限。

第十八条对未列入标准的工种,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制定的配备标准,配备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附件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附件一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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