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人字[2008]17号 -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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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2011年度优质服务窗口的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晋人社厅发[2012]6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2.02.07
【实施日期】2012.0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2011年度优质服务
窗口的决定
(晋人社厅发[2012]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公务员局、外专局、劳动监察局,各直属单位:
2011年,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紧紧围绕服务山西转型跨越发展的大局,牢牢把握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埋头苦干,不断创新,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特别是面向广大人民群众、面向基层提供服务的窗口单位,牢记宗旨意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了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在圆满完成工作目标任务中,发挥了先锋模范和主力军的作用,涌现出了一大批优
质服务窗口,为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大力开展创建优质服务窗口活动,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为表彰先进,鼓励全系统各单位进一步创先争优,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授予太原市人事考试中心等45个窗口单位为“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2011年度优质服务窗口”。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与时俱进,再创佳绩。

同时,省厅号召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窗口单位及广大干部职工,向优质服务窗口学习。

学习他们爱岗敬业,立足本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崇高思想;学习他们艰苦奋斗,任劳任怨,勇于奉献的优良作风。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4.06•【字号】晋人社职字[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0]4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补充意见》未及问题,请按照原山西省人事厅晋人职通字[2001]45号和晋人职字[2006]2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

二○一○年四月六日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根据国家深化职称职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实际,现对《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晋人职字[2006]29号)做出补充说明如下: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审范围。

今后要在晋人职字[2006]29号文件确定申报评审范围的基础上,将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有效劳动合同,并符合相应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全部纳入申报评审范围。

各用人单位和各级职称工作部门要为相关人员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2、学历要求。

近年取得的成人教育专业学历,须与本人实际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相同。

若为专业相近学历,须取得学历后满 3 年。

专业不相近学历,不能作为参评相应任职资格的有效学历,工作突出、业绩显著者可按照破格评审条件进行评审,或报特殊人才评审委员会按特殊人才评审的有关程序评审。

3、任职时间计算。

公务员队伍中、非公经济组织中以及其他用人单位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签订了有效劳动合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的有关规定取得任职资格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时间,按相应任职时间计算。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各处室、局、直属单位:现将《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积极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十二五”规划目标的全面实现。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5月2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作为“十二五”期间指导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已经由省人民政府正式下发。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规划》,促进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发展,特制定《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经过“十二五”期间全省各级各部门的努力,全面完成《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

具体体现在:(一)全面完成各项量化指标。

即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规划》确定的就业、社会保险、收入分配、人才队伍建设和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量化指标。

(二)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规划》确定的促进充分就业、推进社会保障全覆盖、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着力提升管理服务能力、健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体系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

(三)全面推进各项重大工程项目。

《规划》确定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建设、“金保工程”二期建设、创业孵化园区建设、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等项目,“十二五”期间要积极推进、全面完成。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1.06•【字号】晋人社厅发[2009]76号•【施行日期】2009.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9]76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精神,现就我省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社会组织驻山西代表机构中,在2008年3月劳社部发[2008]11号文下发时至今,仍与社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岗工作,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的专职工作人员,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当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各社会组织接本通知后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机构组织统一代码证书和相关材料到所在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纳入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缴费比例为8%。

社会组织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部参保专职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20%。

三、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单位和个人有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意愿和能力的,可以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9]62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5.11•【字号】晋人社职字[2010]51号•【施行日期】201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0]5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根据国家及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0]3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现就 2010年度全省工程系列各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申报评审者须是我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非公组织中,在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

实行评聘分离的全民事业单位占编人员和申请评审两个以上系列(专业)任职资格者,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允许设置的本单位相应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① 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截止2010年7月31日已年满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经规定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或批准的延长退休时限已满的人员;③ 各非公组织中未与所在组织签订正式有效的聘用合同的人员;④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聘用手续的非占编(岗)人员;⑤从事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相应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

从今年起,对于在上年度申报评审过程,因专业能力、业绩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未予参评或参评未通过者,下年度若仍无较为突出、明显的专业工作业绩或科研技术成果,一般不予再次申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0.26•【字号】晋人社厅发[2009]71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9]71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卫生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我省工伤和非因工伤残、因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伤病残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职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0号)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医学专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劳动者伤、病情况和供养直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情况,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和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并作出技术性结论的活动。

包括工伤鉴定和非因工伤残、因病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的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要实现鉴定程序规范化,鉴定人员专业化,鉴定依据标准化,鉴定结论客观化。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合同书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合同书

一、劳动合同书的重要性1. 法律保护劳动合同书是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它可以作为劳动者维权的法律依据,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合法保护。

2. 争议解决劳动合同书是雇佣双方就劳动关系达成的约定,对于劳动争议的解决起着重要的作用。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争议时,可以参照劳动合同书进行解决,减少纠纷的发生。

3. 双方权益保障劳动合同书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权益和义务,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它规定了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休假制度等关键要素,确保了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平衡发展。

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劳动合同书监制方面的职责和权益1. 监督合法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权对劳动合同书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他们会对雇佣关系进行审核,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保证劳动合同书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提供指导作为劳动关系监督机构,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责任提供劳动合同书的编制指导,确保合同内容准确完整,合同书的格式规范,有效保障雇佣双方的权益。

3. 更正错误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权更正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书。

在发现劳动合同书存在错误或违法情况时,他们可以要求劳动合同双方进行更正,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 解决争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劳动合同书监制方面还有权解决相关的劳动争议。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方面出现争议时,他们可以通过申请仲裁或申诉,解决劳动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5. 讲解法律法规作为劳动关系监督机构,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权向劳动合同双方讲解劳动法律法规。

他们可以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和知识普及,增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维护合法权益。

三、总结劳动合同书是劳动关系中重要的法律文件,确保了雇佣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劳动合同书监制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监督劳动合同书的合法性,并提供指导和帮助。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管单位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管单位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管单位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人社厅发[2011]178号【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1.11.15【实施日期】2011.1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管单位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178号)省直管生育保险各参保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保障省直管单位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现就省直管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以下简称“男职工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男职工配偶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1、符合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2、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3个月;3、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

二、男职工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项目1、产前检查费、分娩医疗费;2、流(引)产手术医疗费;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4、其他纳入省直管单位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

三、男职工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男职工配偶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按照省直管单位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的标准执行。

四、就诊及支付方式1、男职工配偶计划内怀孕后,应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街道(乡镇)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并填报《省直管单位参保职工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备案表》到省医保中心生育科备案。

2、驻并的男职工配偶原则上应到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名单附后)进行就诊。

在协议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本人先行垫付,后由男职工所在单位专管员按规定时间送报医保中心;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省医保中心与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3、因特殊原因需到非协议医疗机构就诊的,应提前报省医保中心审核。

4、报销时间按现行管理规程执行:自然分娩6个月之内、剖宫产8个月之内、流(引)产2个月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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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新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333人才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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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写“通讯地址”一栏时,请将通讯地址和电子信箱(Email)同时填写,并在软件中作相应填写。

4、附:专业及组别1、哲学与历史学组(含哲学、历史)2、经济学组(含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3、法学与教育学组(含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教育学、心理学)4、文学与教育学组(含水量中国语言文学、外国语言文学、新闻传播学、体育学、艺术学)
5、数学组(含数学、系统科学、科学技术史)
6、物理学组(含物理学、天文学)
7、化学组(含化学)
8、地学组(含地理学、大气科学、海洋科学、地质学、地球物理学)
9、生物学组(含生物学)10、力学组(含力学)11、工学一组(含机械工程、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林业工程、农业工程)12、工学二组(含材料科学与工程)13、工学三组(含冶金工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矿业工程、石油与天然气工程)14、工学四组(含电气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15、工学五组(含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16、工学六组(含建筑学、土木工程、水利工程、测绘科学与技术)17、工学七组(含化学工程与技术、纺织科学与工程、轻工技术与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18、工学八组(含交通运输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兵器科学与技术、核科学与技术)19、工学九组(含光学工程、仪器科学与技术、生物医学工程)20、农学一组(含作物学、园艺学、农业资源利用、植物保护)21、农学二组(含畜牧学、兽医学、水产、林学)22、医学一组(含基础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学、药学)23、医学二组(含临床医学、口腔医学)24、医学三组(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中药学)25、军事学组(含战略学、战役学、军队指挥学、军制学、军队政治工作学、军事后勤与军事装备学)26、管理学组(含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农林经济管理、公共管理、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
人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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