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辖区法院刑事裁判文书存在问题的调查与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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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法院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当前法院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当前法院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雷鑫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黄文德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作为人民法院文明和公正司法的载体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长期以来,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均认为,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形象。

”[1]为规范裁判文书.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今年上半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组织人员对全市两级法院的裁判文书进行了评查。

本文拟结合评查的情况与审判实践.就目前法院裁判文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结合法院裁判文书改革情况进行研究,期望能够对裁判文书的进一步改革和规范有所裨益。

一、民商事案件中案由的确定不准确、不规范所谓民事案由,实际上是对民事案件法律关系的高度概括,也是对民事案件所反映的法律关系在整个民事法律大坐标中的准确定位。

准确地确定案由,对于裁判文书事实的叙述、说理、适法能起到一个导向性的作用。

但在评查中却发现民事案由的确定不准确、不规范,其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讼争案件的法律关系界定错误与刑事案件的定性相比较,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复杂得多。

关于案由,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

这是民事案件审理以及制作裁判文书中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涉及到对当事人诉的准确把握,涉及到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更涉及到法律的准确适用和案件实体的正确处理。

准确地识别和理清法律关系并以此确定案由是审理一个民事案件最基础性的工作。

评查中发现对讼争案件的法律关系界定错误的突出表现在:一是不能正确解读、把握当事人的诉。

只有诉才能启动诉讼程序,没有诉就没有诉讼。

但在评查中发现.很多办案人员往往不认真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甚至撇开当事人诉讼请求来确定案由。

在实践中,笔者认为不仅要正确解读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还要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确定案由。

二是办案法官能力不够,无法准确识别法律关系。

怎样从纷繁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准确地界定所办案件的法律关系.这是最能体现一个办案人员素质和能力高低的水准。

审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审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审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的审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然而,也不能忽视审判中仍存在的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审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展开论述,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司法公正问题1. 审判裁决不公在一些案件中,裁判员可能会受到外界因素影响,偏袒某一方当事人,导致审判结果失去公正性。

这可能是由于官员贪污腐败、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所引起。

2. 执法过程不透明有时候人们无法获得对案件相关信息和庭审实况的充分了解。

特别是在敏感案件或被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中,媒体和公众缺乏获取真实信息和评估司法运行情况的渠道。

3. 执法执行力度不均衡在司法行政区域内,有时候同类型案件可能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或调查处理。

这种执法执行力度上的不均衡会给人们造成错觉,认为差距较大的判决不公正。

二、审判速度问题1. 案件审理周期长我国审判机关存在着庞大的案件积压,导致很多案件的审理周期过长。

这可能是由于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审判流程过于繁琐等原因所致。

2. 庭前程序缺失一些案件在庭前预备阶段往往耗费大量时间,导致案件的审理被耽搁。

这主要与相关法律程序安排不完善有关。

同时,一些当事人利用庭前阶段辩护和申请磋商之机,进一步拖延了诉讼进程。

3.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在城市地区,由于人口密集和经济发展水平高等因素影响,司法资源得到了相对充分的调配。

但在农村及偏远地区,缺乏足够的司法资源支持。

这导致了城乡之间审判速度的差异。

三、裁决结果执行问题1. 裁决结果无法实施有时候,尽管获得胜诉或领取赔偿款项,但当事人仍然难以得到实际利益回报。

执行问题主要源于被执行人资产信息不透明、失踪或拒绝履行等因素。

2. 执行程序缓慢司法机关在裁决结果达成后,由于执行力度不足以及繁琐的执行程序,导致案件无法及时得到有效处置。

这使当事人费尽周折才能获得实际利益。

3. 监督机制不完善目前,尽管存在监督组织和院内制衡机构,但对于裁决结果的监督并不够严格。

审判质效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审判质效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审判质效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审判质效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在审判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本文将深入探讨审判质效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审判质量不稳定性问题1.个案裁决水平参差不齐:在同一类型案件中,不同法院发布的裁决结果千差万别。

2.依律量刑标准不统一:同样是相似案情,却有可能被不同法官依据个人意见给予完全不同的量刑。

对策:1.加强裁决规范化培训:通过加强各级法院对于裁决标准和依据解释等培训工作来确保更高水平统一执行。

2.推动相关立法:加快制定相关立法以明确各类案件应遵循相应的底线和标准。

三、延长审理周期导致司法滞后1.庭前环节繁琐耗时:目前庭前调解等程序相对繁琐,导致案件进程缓慢。

2.审理期限不确定性:由于法官工作负荷过大或其他因素,审理期限无法保证,也导致了时间的拖延。

对策:1.简化庭前程序:通过改善庭前调解流程、采取现代科技手段等方式来减少案件办理所需时间。

2.建立严格的审判期限制度:确立明确的审理期限并加强监督,以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四、信息不畅通问题1.司法信息公开度不高:很多人在诉讼过程中难以获取到相关信息,给他们带来困惑和焦虑。

2.跨部门、跨地区协作不顺畅:由于各个部门间信息交流渠道较差而影响了跨领域合作及时进行。

对策:1.推动司法透明化:加强司法机构内部及与社会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并提供更多可供查询和参考的相关资料。

2.增强协同共享意识:加强各个部门之间沟通联系,并建设快速传输和分享信息平台,促进数据交换与汇聚。

五、结论审判质效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司法改革的亟待解决的难题。

通过加强裁决规范化培训、推动相关立法来提高审判质量稳定性;简化庭前程序、建立明确的审理期限制度来缩短审理周期;推动司法透明化、增强协同共享意识以解决信息不畅通问题,我们可以更好地提升审判质效,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双赢局面。

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一、问题分析在司法领域,审判是保障公正与公平关键环节。

然而,在现实中,审判工作依然存在一些主要问题,这些问题不仅牵动着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也阻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1. 人员素质不高:部分法官和相关人员缺乏专业素养、法律知识储备有限,导致案件办理质量参差不齐。

这严重影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并可能导致错误的判决结果。

2. 司法腐败现象:个别地区和个案中出现了审判腐败问题,包括受贿行为以及利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等。

这种现象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性和廉洁性,损害着司法体系整体形象。

3. 审判程序不规范:在某些地方或特定情况下,由于程序操作上的漏洞或者执法者未按规定流程进行操作导致违反程序正义原则的情况发生。

例如超期羁押、未经律师确认检取证据等。

4. 执行力度不够:判决生效后的执行和监督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导致一些被执行人逃避或拖延履行法律义务。

这给社会公平正义带来隐患,并且严重伤害了当事人的权益。

二、问题原因分析审判工作中出现上述问题,是由于多种原因相互交织造成的。

1. 体制机制不健全:司法改革进展尚有差距,相关机构与部门之间协同合作能力弱。

此外,在评价考核机制上可能存在低俗行为容忍度较高等问题。

2. 师资培养不完善:缺乏高素质的法学研究生和硕士以上学位持有者从事审判工作。

同时,培训机构及其内容仍然需要进一步优化以提升专业技能与实践水平。

3. 外在干扰影响司法独立性:个别案件或涉及重要利益关系时存在外界势力介入、纷争干预、舆论压力等情况,直接影响到判断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4. 司法信息闭塞:司法信息的透明度与公开度不足,导致民众对审判程序和结果存有质疑。

同时,一些庭审过程未向社会公示,法官认知失衡引发争议。

三、改进建议为了提升审判工作质量,还原司法公正与廉洁原则,需要采取以下改善措施:1. 加强人员培训:鼓励更多高素质人才从事审判工作,并提供全面系统的专业培训。

加大对法官、检察官等从业者的终身学习力度,及时更新他们在各个领域的专业技能。

关于检察院刑事检察 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开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检察院刑事检察 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开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检察院刑事检察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开展情况的调研报告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根据区人大常委会XX年工作要点安排,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对“两院”一年多来开展刑事检察、刑事审判工作情况进行调查。

8日4日一8月6日区人大常委会调查组邀请3名人大代表在常委会副主任聂小祥同志的带领下,就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调查。

调查组采取“听工作汇报、走访座谈、案卷抽查”的方式进行。

调查组在听取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工作汇报的基础上,先后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召开了座谈会,向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了解了相关情况,查阅了相关案件材料。

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一、“两院”刑事检察、刑事审判工作开展情况及其主要成效区检察院、法院一年多来能按照上级院工作的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司法理念,紧紧围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工作主题,以实现我区综合实力领跑XX为目标,以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为重点,坚持以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平安xx”为己任,注重打击与预防相结合,刑事惩罚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不断加强和改进了刑事检察和刑事审判工作。

为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创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 领导重视确保刑事检察和刑事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刑事检察和刑事审判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强有力的武器,体现了国家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两院”领导班子历来十分重视刑事检察和刑事审判工作,把这一工作列入了“两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两院”党组每年都认真研究刑事检察和刑事审判工作,定期听取刑事工作专题汇报,对刑事工作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以及刑事检察和刑事审判形势进行分析研究,制定相应措施,指导批捕、起诉和审判工作。

针对刑事案件特点,“两院”充分发挥检委会和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不捕、不诉和宣告缓刑案件由检委会和审委会具体讨论决定,严把刑事案件质量关。

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刑事审判质效不断受到社会关注和批评。

虽然我国的刑事审判工作在不断完善,但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阻碍了刑事审判的公正、高效与公信力。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探讨。

二、问题一:审判程序不完善在刑事审判中,审判程序是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地方存在着审判程序不完善的现象,例如庭审不及时、不充分等问题。

这样会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等待和成本,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问题二:证据收集不规范在刑事审判中,证据是判决结果的重要依据。

有些案件中存在着证据的收集不规范的问题,导致了一些案件无法有效审理或者判决结果失去说服力。

证据的收集方式也影响到法官的判断,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四、问题三:法官素质不高法官是刑事审判中的主要执行者,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刑事审判的质效。

但是在一些地方,由于法官素质不高,审判过程中存在主观臆断、不理性等问题,导致了判决结果的不公正,也影响到了判决的效力和公信力。

五、问题四:司法资源配置不均衡司法资源的配置不均衡也是刑事审判质效存在问题的一个方面。

在我国一些地方,由于司法资源过度集中,导致了一些地区的审判效率低下,案件审理时间过长。

而一些地方的司法资源又相对充裕,导致了审判速度过快,影响了案件审理的质量。

六、问题五:司法透明度不足在刑事审判中,司法透明度是保障刑事审判公正的一个重要环节。

然而在现实操作中,司法透明度不够,审判过程缺乏公开、透明,导致了一些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信任度不高,也增加了司法公信力的问题。

七、问题六:司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司法监督机制是刑事审判质效的一个重要保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司法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一些地方的司法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审理案件时存在被干扰的情况,导致了司法裁判的不公正。

八、问题七:律师参与程度不够律师是司法活动中的一个重要参与者,其参与度直接影响到刑事审判的公正与公信。

刑事二审庭审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

刑事二审庭审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

刑事二审庭审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一、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当前,由于受长期习惯思维的羁绊,刑事二审法官在庭审中容易忽视案件的实质公开,将法庭调查视为走过场,具体表现在:法庭注意力过于集中在上、抗诉理由的审查上,未能处理好局部事实调查与全部事实调查、单个证据调查与全部证据调查的关系,法庭调查跳跃性过大,尤其在事实争议不大的案件中,未参与过案件一审的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更难以了解案件全貌,旁听人员的知情权受不到应有的重视。

因此,当事人和旁听人员往往认为自身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并对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产生不必要的怀疑。

笔者认为,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1)“程序第一”的观念淡漠。

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的旧的诉讼观念影响,一部分法官重视案件的结论而忽视结论得出的具体过程。

(2)对公开审判的内涵认识不够。

有的同志认为,庭主要还是开给法官看的,在法庭上把法官要了解的事情搞清楚就达到了庭审目的。

(3)未能处理好刑事二审庭审特点和审判公开原则的关系。

一些同志在强调二审重点审查的庭审特点的同时,没有处理好这一特点与审判公开的关系,有的法官仅调查争议事实,便宣布庭审调查结束。

这种做法在庭审中不自觉地剥夺了没有参加过一审程序的辩护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庭调查阶段对部分案件事实、证据发表意见的权力,诉讼参与人会不自觉地在法庭辩论中发表对事实、证据的意见,控辩双方又会因单个事实或证据争论不休,破坏了庭审进程的有序性,使旁听人员感到庭审跨度大,条理性差,难以理解。

二、几点意见。

1、审判公开应以逐步实现实质公开为目标。

(1)严格掌握庭审程序,处理好刑事二审重点审查和全案审理的关系。

在庭审调查阶段,应围绕案件事实,按照时间先后或罪行主次顺序等,组织好举证、质证和认证。

对原审庭审中已经质证的证据,即便控辩双方均未提及,法官也应就该项证据归纳证据名称、内容等,再征询各方意见,具体可表述为“被告人、控辩双方对原审依据的证人某某关于……的证言有何异议?”,如一方有异议应允许阐明意见,必要时还可进行质证。

裁判文书问题和质量提升经验做法

裁判文书问题和质量提升经验做法

裁判文书问题和质量提升经验做法在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

它不仅记录了案件的事实、理由和结果,而且也是法官权威性和司法公正的象征。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裁判文书存在一些问题,如格式不规范、语言表达不准确、证据应用不严谨等。

为了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我们需要深入了解裁判文书的问题所在,并探讨一些提升经验做法。

一、裁判文书问题的深度剖析1. 格式不规范在实际工作中,很多裁判文书存在格式不规范的问题。

缺少标题、标号混乱、段落结构杂乱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裁判文书的整体美观度和可读性。

2. 语言表达不准确裁判文书作为法律文件,对语言表达的准确性有很高的要求。

然而,一些裁判文书存在表述模糊、用词不当、语法错误等问题,这不仅影响了裁判文书的权威性,也容易引起争议和纠纷。

3. 证据应用不严谨裁判文书的逻辑严密性和证据应用的准确性是其重要特点之一。

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未能严格按照证据规则,导致裁判文书的证据应用不够严谨,从而影响了裁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裁判文书质量提升的经验做法1. 规范化培训为了解决裁判文书问题,司法机关可以加强对法官和书记员的规范化培训。

通过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文书功底,规范裁判文书的格式和语言表达,确保裁判文书的质量。

2. 建立审查和评估机制另外,建立审查和评估机制也是提升裁判文书质量的关键。

通过对裁判文书的定期审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形成长效机制,促进裁判文书质量的持续提升。

3. 鼓励技术应用鼓励技术应用也是提升裁判文书质量的重要途径。

借助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对裁判文书进行自动化辅助,能够提高裁判文书的准确性和规范性,降低裁判文书问题的发生率。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裁判文书的问题是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客观现象,提升裁判文书的质量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通过深入分析裁判文书的问题所在,以及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提升经验做法,相信能够有效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威性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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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辖区法院刑事裁判文书存在问题的调查与分析(1)制作规范的高质量的第一审公诉案件刑事判决书,不仅是从事刑事审判工作法官主要的具体的工作之一,而且是法院提高整体法律文书制作水平,确保公正高效司法的一项具体而又意义重大的工作。

最近,海南中院刑二庭在认真查阅了近500份辖区基层法院2001年刑事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后,认为有必要提出来加以说明和指导,以期在今后的工作中作进一步的努力和改进,使一审刑事判决书的质量有一个显著的提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编写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以下简称“样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以下简称“解答通知”)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等4份补充样式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的规定,刑事判决书的制作分为首部、事实部分、理由部分、判决结果、尾部五部分。

以下就按这五部分的制作顺序,就判决书中存在的普遍的和典型的问题有选择地进行列举、评析和研究。

一、首部(一)对被害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监护人的表述不规范。

按照“样式”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系本案被害人的监护人或亲友的应在写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职务”“住址”之后接写“系本案被害人×××的××”,然而不少判决书却写成,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被害人之母)”。

(二)对被告人所犯前科和因涉嫌何罪所受强制措施,表述不规范,比较混乱、冗长、抓不住主要内容。

如:有一份判决书对被告人基本情况的表述是“被告人李×,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省×县×乡人。

1998年4月20日因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1998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

1998年11月24日×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轻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在上诉期间,×县看守所以被告人李×服刑期满为由,于1999年4月19日将李×释放回家,2001年2月5日被告人李×因本案重新被捕收押。

现关押在×县看守所。

按照”样式“和”解答通知“的规定被告人曾经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处分、或者又在以上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内逃跑、可能构成累犯或者有法定、酌定情节的,应写明其事由和时间。

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应表述为”因涉嫌犯××罪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逮捕。

“如有变更强制措施的,也应写明,以便折抵刑期。

因此,这份判决对被告人基本情况的表述只要抓住被告人曾经受过的刑事处罚和现在所受的强制措施的起止时间、罪名、强制措施种类,即可作出规范、简明扼要的表述为:被告人李×,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省×县×乡人。

1998年11月24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9年4月19日刑满释放。

2001年2月5日因涉嫌犯×罪被×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某县看守所。

另外,有的判决书在表述被告人依法被逮捕的起止时间前,还写了一段”×年×月×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

按照”样式“的规定,对被告人所受强制措施的表述,只要求写明强制措施的种类及起止时间即可,没必要把强制措施的程序写出。

还有的判决书不写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只表述为”被告人于×年×月×日被依法刑事拘留,于×年×月×日被依法逮捕“。

我们认为这也是欠妥的,因为哪个执行机关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依法都要通知被告人家属,所以判决书应写明执行机关以明示案件当事人。

(三)对辩护人系被害人的亲友的表述不规范。

大多数的判决对辩护人是律师的表述都比较规范,但对辩护人系被害人的亲友的身份和关系的表述则与“样式”大相径庭,大都不表述辩护人的工作单位和职务,只表述辩护人与被告人的关系。

如: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系被告人之父。

(四)在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段,没有客观反映法院在起诉后的立案日期和延期审理的情况。

这一点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不仅只是告知当事人案件立案日期和案件审理期限的问题,而是关系到便于当事人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法院对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执行情况,体现审理案件的公开和透明度,提高办案效率的问题。

按照“解答通知”的要求,公诉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之后,续写“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需要延长审限的,属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部分,应当写明:“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应当写明:“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再延长审限一个月。

”如果案件是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则在经过的“×××人民法院二审后,于××年×月×日作出(××××)×刑终字第××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之后,续写:“本院于×年×月×日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如有延期审理的情形,则按照以上所述写明。

(五)案件由来和审判经过段未说明不公开开庭审理的理由。

一审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其一为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其二为个人隐私的案件,其三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审判实践中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比较少见,大部分是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补充通知”专门在刑事判决书样式的案件由来和审判经过段规定了不公开开庭审理的理由是“因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或本案涉及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但所制作的未成年被告人的判决书中却没有写明这一理由,应引起重视。

二、事实部分(一)叙述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时,层次不清楚,重点不突出,文字语言不够精炼准确,时态助词的运用过多。

如有一份判决书对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是这样表述的:1996年11月12日晚上9时左右,被告人罗某酒后在甲镇乙村与他人发生争执被打后,便回家拿一支长管火药枪(已装弹药)前往乙村报复,当时其妻文某劝阻无效后,怕他出事就陪同前往乙村。

当俩人行走到保令田时,被告人罗某丢失手电筒后前行时突然向前摔倒,手无意中触动火药枪的扳机使枪走火,枪响后击中在前面的文某腰腹部致其死亡。

这段不足二百字的经审理查明的事实的表述,时态助词“后”出现了五次,给人以强烈的时态混乱的感觉和表述的单一、乏味。

若能按照语言精炼、逻辑严谨的记叙文章的写作要求作些修改,则该段表述层次就较清楚,重点便较突出,时态助词运用也得当,语言文字也显得精炼许多。

如1996年11月12日晚9时许,在甲镇乙村,被告人罗某酒后与他人发生争执被打,便回家拿一支长管火药枪(已装弹药)返回乙村报复,其妻子文某劝阻无效,担心出事遂陪同罗某前往乙村,二人行走至保令田时,罗某因丢失手电筒突然摔倒,手无意中触动枪的扳机使枪走火,击中走在前面的文某的腰腹部致其死亡。

(二)例举经审理查明的证据时,往往出现如下一些问题:1、关于投案自首的认定。

不少判决书只例举公安机关证明某一被告人或某几个被告人投案自首的证明材料,而不例举被告人投案自首的笔录。

我们认为,认定某被告人是否符合投案自首的情形的权力在法院,法官只有通过对被告人当时投案自首的具体情况也就是公安机关制作的投案自首笔录加以了解、分析、审查,才能确认投案自首是否成立。

2、关于被告人身份证明的确认。

不少判决书对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极其简单的表述为,“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或被告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

这种证据表述毫无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效力和说服力,只不过说明被告人有一张身份证而已。

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对被告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告人是十分重要的,它关系到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和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的适用。

因此,在例举这一证据时应写明:被告人的身份证编号和出生年月日,并说明被告人犯罪时是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还是达到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还是属于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3、对鉴定书的表述极不准确和规范。

刑事案件所涉及的鉴定书的种类是比较多的,如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司法技术鉴定书、物证鉴定书、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司法会计鉴定书等。

应当说,鉴定书在故意伤害、涉毒、贪污等案件上的证明效力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是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而且也是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受害人如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赔偿费用的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依据。

因此,判决书例举证据时,对鉴定书的表述一定要具体、准确引用鉴定书的全称和编号,切不可泛指,如“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或“法医鉴定结论”之类。

正确的表述应当是:如×检技鉴会字[200×]××号司法会计鉴定书,×厅[200×]公物证鉴字第××号物证检验报告,×司法鉴字[200×]第××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刑技法医[200×]字第×号刑事技术鉴定书等。

4、少数判决书将事实部分和证据表述成一事实一证据,最后又综述证据。

这样将事实和证据割裂开来的表述方式,不仅有悖于“样式”的规定,而且导致叙述的事实不连惯,犯罪行为脉胳不清,证据重复。

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有个别判决书将审理查明的刑事部分的事实叙述完了后紧接着就例举刑事部分的证据,然后再叙述民事部分的事实,接着例举民事部分的证据。

这样的写作方式也是不符合“样式”的规定的,“样式”要求,“经审理查明……(既要写明经法庭查明的全部犯罪事实,又要写明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事实;其次写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

因此应当按照”样式“规范行文。

5、按照”样式“的要求,对证据之间有矛盾或者主要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还应进行分析论证。

这一点,大部分判决书都没有做到。

6、”补充通知“在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的刑事判决书的样式中明确要求:在例举证据的自然段后另起一行写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概述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平时表现等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密切相关的情况,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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