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及规范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及规范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一、填写说明1.本申请书适用个人独资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备案及注销登记。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企业设立登记。
填写“基本信息”栏(其中只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投资人信息”、附表2“联络人信息”、附表3“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
“申请人声明”由企业投资人签署。
4.企业申请变更登记。
填写“基本信息”栏中的“名称、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变更”栏有关内容。
“申请人声明”由原投资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
以下事项属于变更事项:名称、住所、投资人、投资人姓名、出资额。
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
申请名称变更,“基本信息”栏中的“名称”填写原名称。
申请投资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投资人的信息(附表1“投资人信息”)。
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企业申请备案登记。
填写“基本信息”栏中的“名称、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备案”栏有关内容。
以下事项属于其他备案事项: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出资方式、联络人。
“分支机构增设/注销”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申请联络人备案的,应填写附表2“联络人信息”。
申请经营范围备案的,根据实际情况选填附表3“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相关内容并提交。
申请出资方式备案,以个人财产出资变更为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家庭成员应签名。
“申请人声明”由企业投资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
6.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中的“名称、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注销”栏有关内容。
“申请人声明”由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
7.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流程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流程一、背景及目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创业,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种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具有设立简便、经营灵活等优点。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管理,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和相关政策法规。
本文旨在介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的流程,以便申请人能够顺利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流程1. 确定企业名称申请人首先需要确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名称预先核准。
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不得与他人已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或相似。
名称预先核准通过后,申请人将获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 准备相关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投资人身份证明:投资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住所证明:提供经营场所的房产证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企业基本信息、设立栏、备案栏等内容,并由投资人签字。
(4)经营范围: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5)其他相关材料:如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部门将予以受理。
4. 领取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发放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个人独资企业合法经营的凭证。
5. 办理税务登记申请人拿到营业执照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
6.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人携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材料到银行开立企业账户,进行资金管理。
三、注意事项1. 申请人应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如有虚假陈述,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申请人应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相关规定,合规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3. 申请人应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以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个GPS国标,免费手机定位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投资人签字:申请日期: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及相关说明相关说明: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签字,字迹应清楚。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投资人或者有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3、第1项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4、第2项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5、第3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及出租人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6、第4项提交投资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由投资人签字并经登记机关核对。
7、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委托人:被委托人:委托事项:被委托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1、修改任何材料;2、企业自备文件的文字错误;3、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4、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委托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委托人盖章或签字:年月日注:1、委托人盖章或签字: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设立登记由股东、出资人盖章、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由全体董事签字;公司、非公司企业变更、注销登记由本企业盖章;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由全体合伙人签字,变更、注销登记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投资人签字。
2、被委托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1、2、3项后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第4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核发《营业执照》及归档情况注:领照人为投资人或其授权人。
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及填写说明填写规范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及规范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一、填写说明1.本申请书适用个人独资资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备案及注销登记。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投资人信息”、附表2“联络员信息”、附表3“财务负责人信息”。
“申请人声明”由企业投资人签署。
4.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
“申请人声明”由原投资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
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
申请企业投资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投资人的信息(附表1“投资人信息”)。
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企业增设(注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投资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
“增设(注销)分支机构”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企业申请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
申请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附表2“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企业投资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
7.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填写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未进行名称预先核准,按拟使用填写“名称”。
8.“经营范围”栏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9.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有关内容。
“申请人声明”由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
10.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二、填写规范1.申请书中“居所”是指投资人的现住址。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个⼈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个⼈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个⼈独资企业登记提交的材料有哪些?那么,下⾯就随⼩编⼀起来看看吧。
【1】个⼈独资企业设⽴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签署的《个⼈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份证明。
3.投资⼈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投资⼈的委托书和代理⼈的⾝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4.企业住所证明。
5.法律、⾏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件。
6.国家⼯商⾏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件。
注: 1.依照《个⼈独资企业法》、《个⼈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的个⼈独资企业适⽤本规范。
2.申请⼈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登记申请的⼈。
【2】个⼈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签署的《个⼈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投资⼈的委托书和代理⼈的⾝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变更投资⼈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件,以及变更后投资⼈的⾝份证明。
4.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新的企业住所证明。
5.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件。
7.国家⼯商⾏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件。
注: 1.依照《个⼈独资企业法》、《个⼈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的个⼈独资企业适⽤本规范。
2.申请⼈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的⼈。
【3】个⼈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或者清算⼈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4.在异地设有分⽀机构的个⼈独资企业,应当提交分⽀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5.清算⼈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的证明。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国务院⼯商⾏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件。
注: 1.依照《个⼈独资企业法》、《个⼈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的个⼈独资企业适⽤本规范。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五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第九条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二)投资人身份证明;(三)企业住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自然人个人投资设立的企业,不受自然人与企业法人的分别制约。
在中国,个人独资企业属于民营企业,根据《公司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创建和运营时需要遵循特定的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制度1.设立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在申请注册时,必须提供居民身份证、住所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r同时必须选择企业的名称,经核准后即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缴纳登记费用并领取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个人独资企业还需要进行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注册并取得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完成后,个人独资企业将有资格进行合法的经营活动,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3.劳动合同个人独资企业也需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有效防范劳动纠纷,保障员工的权益。
4.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财产,需要加强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通过申请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来保护其技术和品牌,在商业活动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5.股东关系个人独资企业只有一个股东,而股东与企业法人是不同的概念,因此在股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上需要特别注意。
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者有权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和决策,但不同意同一人的股东并不会影响企业运营。
6.财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需要进行财务管理,即编制和保留财务账目。
财务账目是个人独资企业向外界展示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数据,也是企业进行税务申报的必需品,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仔细保管。
7.税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地纳税。
包括增值税、所得税和其他税费等各项税种。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合法、准确、及时地开具和接收发票,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税款。
结论个人独资企业是我国民营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法律法规保护,运营起来也较为简单。
然而,由于管理员和股东是同一个人,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隐患,需要特别注意。
一人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的设立登记,申请文件以及法律依据

一人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的设立登记以及法律依据一人公司概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中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2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一)登记机关: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凭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在行政审批大厅工商局窗口办理)。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凭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在行政审批大厅工商局窗口办理)。
前置审批办理:前置审批是指企业登记注册前,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查。
(1)发改委立项;(2)企业土地流转手续;(3)环境保护手续(即环评报告书);(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在银行开设企业验资账户,交存企业注册资金。
在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均可开设企业验资账户。
5、在会计师事务所办理法定验资手续并领取验资报告。
6、在工商局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二)设立材料: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准备的资料:1、股东身份证2、法人简历一份3、公司联系方式4、住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5、租房协议、发票6、经营范围(三)注册流程: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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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办事指南(完整版)
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BSZN-1100496001
2018年9月26日发布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红塔区行政区域内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三、实施机关
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登记机关,委托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不予批准情形
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六、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理局网站下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二条)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管理所办事大厅
玉兴管理所(地址:红塔区凤凰路33号;交通方式:可乘坐第1、3、8、10路公交车到达)
凤凰管理所(地址:红塔区红塔大道45号;交通方式:可乘坐第2、8、13路公交车到达)
玉带管理所(地址:红塔区红塔大道45号;交通方式:可乘坐第2、8、13路公交车到达)
大营街管理所(地址:红塔区大营街街道办事处思民路26号;交通方式:可乘坐第21、22路公交车到达)
北城管理所(地址:红塔区北城街道办事处荣昌街79号;交通方式:可乘坐第31路公交车到达)
春和管理所(地址:红塔区春和街道办事处九龙路中段;交通方式:可乘坐第32、33路公交车到达)
研和管理所(地址:红塔区研和街道办事处研兴街40号;交通方式:可乘坐第12路公交车到研和研兴街站下车)
高仓管理所(地址:红塔区明珠路南段高仓邮政所旁;交通方式:可乘坐第12路公交车到高仓邮政所站下车)
洛河管理所(地址:红塔区洛河乡玉洛路洛河农贸市场旁)
李棋管理所(地址:红塔区李棋街道办事处李棋路8号;交通方式:可乘坐第16、17路公交车到达)
小石桥管理所(地址:红塔区小石桥乡统计站)
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收件凭证:不能当场予以登记的,受理窗口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
2、网络受理
网址:。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
(三)审核
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当场或在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许可决定
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定相应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
2、送达方式
(1)纸质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到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领取。
(2)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在微信或支付宝中搜索电子营业执照即可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然后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1.窗口咨询
申请人可以向该申请事项接收窗口进行现场咨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2.电话咨询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办事大厅联系电话,咨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玉兴管理所电话:
凤凰管理所电话:
玉带管理所电话:
大营街管理所电话:
北城管理所电话:
春和管理所电话:
研和管理所电话:
高仓管理所电话:
洛河管理所电话:0877-
李棋管理所电话:
3.网络咨询:
4.咨询回复
(1)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2)网络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直接到受理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
查询电话: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办事大厅联系电话号码。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红塔区纪委驻区市场监管局纪检组
地址:红塔区福寿街4号;
电话投诉:
信函投诉:红塔区纪委驻区市场监管局纪检组
通讯地址:红塔区福寿街4号;
邮政编码:653100
网络投诉: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的部门: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的部门: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管辖规定确定。
十一、附件
附件1:
办事流程示意图
提出登记(申请)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件2: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附表1
投资人信息
附表2
联络员信息
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附表3
财务负责人信息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中,有关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
2、市场主体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时,应由企业加盖公章。
4、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5、根据实际情况,在房屋权属和房屋性质栏的对应□中打“√”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企业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其他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委托书适用于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等办理登记(备案)、股权出质等业务。
2.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变更名称申请人为本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
3.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分公司申请人为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
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4.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本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分公司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公司,加盖公司公章;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加盖隶属单位(企业)公章。
5.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6.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8.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