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法学方法论卡尔拉伦茨读后感

法学方法论卡尔拉伦茨读后感一、初读之感。
1.2 刚开始看的时候,确实有点头疼。
毕竟这不是什么轻松的通俗读物,就像攀登一座高峰,每一步都得小心翼翼。
但这种头疼中又带着一种兴奋,因为能感觉到自己即将进入一个新的知识领域,学到一些真本事。
二、内容剖析。
2.1 书中对于法律解释的论述那叫一个精彩。
他提到的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等,就像给我们提供了一把把钥匙,去打开理解法律条文真正含义的锁。
比如说,文义解释就像是从字面上去理解一个词的基本意义,这就好比我们日常说话,要先明白每个字的意思才能理解整句话。
这是最基础的一步,就像盖房子打地基一样重要。
2.2 体系解释呢,让我联想到拼图。
法律条文不是孤立存在的,就像拼图的每一块都要放在合适的位置才能构成一幅完整的画面。
拉伦茨强调从整个法律体系的角度去解释单个的条文,这真的是非常有见地的。
这就好比我们看一个人的行为,不能只看他做的一件事,还要看他在整个生活环境中的表现。
2.3 目的解释又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这就好比我们做事情都有一个目的,法律条文的制定也不例外。
拉伦茨告诉我们要去探寻立法者的目的,这就像沿着一条线索去寻找宝藏的源头。
只有明白了目的,才能真正理解这个条文为什么要这样规定。
三、对法学学习与实践的影响。
3.1 对于法学学习来说,这本书就像一盏明灯。
以前我们在学习法律条文的时候,可能就是死记硬背,就像小和尚念经,有口无心。
但是读了这本书之后,就知道要从多种角度去理解法律条文了。
这就好比从一个平面的世界进入到了一个立体的世界,看到了更多的可能性。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精选3篇)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精选3篇)当品味完一本著作后,大家心中一定是萌生了不少心得,写一份读书笔记,记录收获与付出吧。
那么你真的懂得怎么写读书笔记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1近日读了卡尔·拉伦兹先生的《法学方法论》一书,收益匪浅。
书中的法学理论思想非常的经典,值得我学习。
提出新的学说,似乎难以回避的问题,就是与这个学说的发展历史辩论。
比如说有没有物权行为?你不是说他是纯粹思维的产物吗?我说从罗马法就有!要么咱们就拿出罗马法的资料辩论一下。
把握理论提出的、发展的脉络,才有利于对它批判或重构,才能找到辩论所指向的点。
当然,有的观点指出:萨维尼通过历史研究的方法,从古罗马法中推导出物权行为理论,在方法论上是错误的。
然而,理论的历史发展,毕竟是我们研究的抓手。
有的学友指出“物权行为不包括物权合意”,他就要对传统物权行为理论发展历史上的观点进行批驳,或者在前人的观点中解释出他的观点。
但是,绕开前人的观点,直接谈自己的观点,这在方法论上似乎难以成功。
因为最起码的问题:你用不用它的概念、你用不用它的体系?倘若用它的概念、体系,又不在它理论发展历史的背景下讨论,别人就不知道你在说些什么。
在读完这本法学方法论的书之后,能切实体会到哲学思潮于法学的作用。
方法的运用往往与这个时代的哲学思潮相联系,不了解哲学思潮,就难以对认识部门法有深刻的认识。
各种哲学思潮对法学的影响非常有意思,越把理论放在历史发展中看就会越能感受到理论的灵活性。
对于法理学发展的一点想法:法理学有自己的研究范畴,然真正与部门法紧密结合,需要部门法的知识。
方法是从思维中总结出的,对于部门法具体问题的思考与操作,是方法的来源。
以这种方法回头去指导部门法,讲起来也显得恰如其分。
部门法的学者,也很有必要将自己的素养上升到法理学层次。
我觉得在中国“部门法哲学”还是很有前途的。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法学方法论顾名思义乃是一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它包含对法学理论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下面给大家分享《法学方法论》的,一起来看看吧!法学方法论顾名思义乃是一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它包含对法学理论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
然而不同的法学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适用范围和重要程度不同其又可分为基本方法和具体方法。
通过学习法学方法论之后,对于如何学习法学法学究其性质是何等学科加何解决法律实践中理论的冲突和空白点有了一定的了解。
清末民初法学和其他学科一样经过西学东渐从西方引入中国然而其他学科进步一日千里,唯独法学邯郸学步沉笼于概念法学的阴影之下。
究其原因固然有多方面的因素的影响但究其本质仍然是不知法学方法为何恤“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没有掌握好学习的方法加何把基础打扎实知识体系学牢靠就成为法律人的弊端所在因而但凡在法学中有一定造诣的学者,最终无不回归于法理和法学方法。
因此加深对法学方法论的重要性就在于此。
在中国众多法学方法论书籍中,杨仁寿先生的《法学方法论》是业内出版的比较早的一本,也是在业界一直倍受青睐、获得一致好评的一本专门关于研究法学方法的书。
杨仁寿先生的文字犹如一位法学老者把法学学习之精髓向一位刚入门的法律年轻人娓娓道来,其中很多法学观点以及实践操作经验对于一个年轻的法律人来说犹如醒醚灌顶从中受益颇多。
书本的字里行间也是透露出作为法律人做学问应有的严谨态度以及不断刻苦专研的精神始吾辈法律年轻人起到了一个很好的榜样效果也为吾辈法律人学习指明了方向,以下旨为笔者在拜读杨仁寿先生的大作之后,产生的对法学方法论的一点浅显理解:首先J去学是一门科学,既然是科学,科学的使命乃是探求客观之真理发现科学之命题真伪。
然而科学之上命题包括经验科学的命题和形式科学的命题经验科学的命题必须通过经验事实的观察,综合所有的知识才能断定真伪J而形式科学的命题具有“先验”的妥当性肚七种命题一旦依逻辑的方法判定其为真就不会再受经验事实变化的影响其“真’,恒为真因此有“恒真命题”之称。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篇一: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此书简介:《法学方法论》是台湾法学家杨仁寿先生1986年完成的有关法律解释学的力作,是他从事法学研究20年来的唯一一本书,可见花费的心血之多以及写作之认真。
文中的写作功底和理论水平都足以让人叹服。
199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在大陆发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作序,序中说“该书不仅已初步构建了一门实用而又新兴的学科即法学方法论的体系和框架,而且在中国大陆法学者有关法律解释学的论述基础上多有创新和开拓”。
第一篇:引论引论共两章,第一章是对“诽韩案”的评析,他认为“诽韩案”中原告以韩愈39代孙之身份起诉维护韩愈的名誉权是不应该得到支持的。
尽管刑法规定诽谤死人罪其直系血亲友告诉权,但这是以保护其“孝思忆念”为目的的。
而原告虽为韩愈的直系孙,但年代久远,已不存在法律目的所保护之“孝思忆念”,因此应做“目的性限缩”解释,有告诉权的直系血亲只限于“五服”之内,这样才合乎法律规定的目的,实现实质的公正。
法官的素养不能仅留在概念法学的阶段,而应在立法者之疏忽或不及预见时通过法律解释加以补充完善。
第二章是对“恶法亦法”的讨论。
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适用法律时,不能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备或欠缺为借口而不予受理,更不得以此为拒绝裁判之理由”。
法官是司法者,不是立法者,不能借口法律为一“恶法”而拒绝适用。
法律制定或修改的程序繁杂,短时间不能完成。
如果法律没有恶到令人无法忍受之程度,法官仍应运用法律之阐释方法,加以阐释,使之适合社会之要求,贯彻法律目的或社会目的。
此时法律外表上虽为恶法,但实质上则非恶法。
恶法在法的安定性上有重要作用,“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
恶法亦法必须具备两种性质:一是必须为法律,就是法的恶的程度尚未与正义相悖过甚,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加以阐释,人切合社会之要求。
二是此种“恶法”须具有“法的目的性”。
法律是实现善或正义的手段。
法官在解释法律行为也要以目的为依据,判断应有之内容,进行合理解释或补充。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3篇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3篇《法学方法论》一书的作者是杨仁寿,该书首尾贯连,民刑兼顾,理论实务并重,内容新颖。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这本书的读书笔记,欢迎大家阅读!初读本书,就觉此书过于理*,过于晦*的表达方式确实很容易让人产生想浅尝辄止的感觉。
因此读此书并非是一件浏览识记,消极接受的轻松之事,而要“正襟危坐”,心平气和地用心阅读,才能厘清大师晦*难懂的意思。
本次阅读因只浅涉第三章“法条的理论”的一、二、三节,故虽本人理解能力有限,仍能读完这部分内容。
在第三章的一开始,作者就提出了对“法律命令说”的批评。
对于法律命令说中机械地将法条规定为“不是课予特定人作为义务,就是课予其不作为义务”的说法,作者提出了关于权利转让等几个例子,有力地回击了这样一种显然不足以完全涵盖所有法条的说法。
将法条视为一种命令,使它天生就具有向他人要求特定行为的*质,但是这样的说法显然无法将那些与自身行为而非他人行为有关的法条涵盖其中。
命令的目标在于服从,而在拉伦茨的法条规定说中,规定的目标是在于“视被规定者为规准而适用之”这是拉伦茨在对命令说提出异议时,对自己学说的解释。
然而,读到这里,我想暂时撇开作者的观点,来妄谈一下自己的浅见。
如果从一种阶级观念较浓的角度来理解法律法条,那么将法律视为一种命令似乎并无不妥之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只是统治阶级更好发挥统治作用的工具,此时的法律并无半点保护公民权利的意思。
但在意识形态渐淡化,阶级观念渐减弱的当今,将法律视为命令确是与时代步伐格格不入。
现代强调的自由、*等核心观念都将被这种被视为命令的法律戴上了沉重的镣铐。
因此,我认为像法律命令这样的学说也只能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存在,尽管它对法学发展有贡献,但终将被历史大潮所抛弃。
在回归到“法条的理论”中来,在第二节说到了不完全法条的分类时,我着重关注了“作为指示参照的法定拟制”这一款。
在刑法领域上,“法定拟制”与“注意规定”常易混淆与交织。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苏胜利2008年11月03日 16时02分此书简介:《法学方法论》是台湾法学家杨仁寿先生1986年完成的有关法律解释学的力作,是他从事法学研究20年来的唯一一本书,可见花费的心血之多以及写作之认真。
文中的写作功底和理论水平都足以让人叹服。
199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在大陆发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作序,序中说“该书不仅已初步构建了一门实用而又新兴的学科即法学方法论的体系和框架,而且在中国大陆法学者有关法律解释学的论述基础上多有创新和开拓”。
第一篇:引论引论共两章,第一章是对“诽韩案”的评析,他认为“诽韩案”中原告以韩愈39代孙之身份起诉维护韩愈的名誉权是不应该得到支持的。
尽管刑法规定诽谤死人罪其直系血亲友告诉权,但这是以保护其“孝思忆念”为目的的。
而原告虽为韩愈的直系孙,但年代久远,已不存在法律目的所保护之“孝思忆念”,因此应做“目的性限缩”解释,有告诉权的直系血亲只限于“五服”之内,这样才合乎法律规定的目的,实现实质的公正。
法官的素养不能仅留在概念法学的阶段,而应在立法者之疏忽或不及预见时通过法律解释加以补充完善。
第二章是对“恶法亦法”的讨论。
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适用法律时,不能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备或欠缺为借口而不予受理,更不得以此为拒绝裁判之理由”。
法官是司法者,不是立法者,不能借口法律为一“恶法”而拒绝适用。
法律制定或修改的程序繁杂,短时间不能完成。
如果法律没有恶到令人无法忍受之程度,法官仍应运用法律之阐释方法,加以阐释,使之适合社会之要求,贯彻法律目的或社会目的。
此时法律外表上虽为恶法,但实质上则非恶法。
恶法在法的安定性上有重要作用,“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
恶法亦法必须具备两种性质:一是必须为法律,就是法的恶的程度尚未与正义相悖过甚,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加以阐释,人切合社会之要求。
二是此种“恶法”须具有“法的目的性”。
法律是实现善或正义的手段。
法官在解释法律行为也要以目的为依据,判断应有之内容,进行合理解释或补充。
王利明法学方法论读后感

王利明法学方法论读后感
哎呀妈呀,那王利明的法学方法论可真是让俺开了眼界啊!这书里讲的东西,那可真是老有用了!
第二段咱就详细唠唠这法学方法论的步骤和注意事项。
就好比你要去东北那旮旯,得先知道咋走,还得注意别跑偏了。
法学研究也一样,得有个清晰的步骤,比方说咋收集资料、咋分析问题、咋提出解决方案。
同时,还得注意一些细节,比如说要严谨、要客观、要有逻辑。
第三段说说这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就像你走在冰面上,得小心别滑倒。
法学研究也得稳扎稳打,不能马虎大意。
要保证研究的过程安全可靠,得出的结论才能站得住脚。
第四段分析一下应用场景和优势。
这法学方法论可不是纸上谈兵,那是能实实在在应用的。
不管是在学术领域还是实践中,都能派上大用场。
它的优势就在于能让你更有条理、更有说服力地解决法律问题。
第五段咱结合个实际案例,瞅瞅这法学方法论的实际应用效果。
比如说某个复杂的法律纠纷,通过运用这方法论,就能抽丝剥茧,找到问题的关键,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这就好比在黑暗中找到了一盏明灯,照亮了前进的道路。
这法学方法论真的是太棒了!它就像一把万能钥匙,能打开法律世界的大门。
不管你是搞法律的还是对法律感兴趣的,都能从中受益。
所以说,还等啥呢?赶紧去读一读王利明的法学方法论吧!你肯定不会后悔的!。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读后感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读后感一、初读之感。
1.2 书中的一些概念乍一看有些晦涩难懂,就像一团迷雾笼罩着。
但是只要静下心来,就如同在迷雾中摸索着前进,逐渐能感受到那隐藏在背后的清晰脉络。
这就好比是在探索一个古老的迷宫,虽然一开始会迷失方向,但只要坚持,就能找到出口。
二、深入探究。
2.1 拉伦茨在书中对于法律解释的阐述相当精彩。
他把法律解释比作是打开法律大门的钥匙,不同的解释方法就像是不同形状的钥匙齿。
文义解释就像是最基础的那把钥匙,从字面上去探寻法律条文的含义,这是最直观的方式,就像我们平时看东西先看表面一样。
但是仅仅靠文义解释往往是不够的,这时候就需要目的解释等其他方法。
目的解释就像是从法律条文的灵魂深处去挖掘它的意义,就像我们了解一个人不能只看外表,还要看他内心的想法一样。
2.2 法学方法论中的漏洞填补部分也很有趣。
法律就像一张大网,但是再细密的网也会有漏洞。
拉伦茨告诉我们如何去发现这些漏洞,并且用合理的方法去填补。
这就像是补衣服一样,哪里破了就用合适的布料补上,让衣服重新变得完整。
这个过程需要技巧,也需要对整个法律体系有深入的理解,不能乱补一气,不然就会像“画蛇添足”一样,适得其反。
2.3 拉伦茨对法学体系的构建有着独特的见解。
他认为法学体系不是杂乱无章的堆积,而是像一座大厦一样,有坚实的基础,有层层递进的楼层。
各个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就像是大厦里的砖块和钢筋,相互支撑、相互联系。
这让我深刻认识到法学不是孤立的学科,它内部的各个部分是紧密相连的,牵一发而动全身。
三、整体收获。
3.1 读完这本书,感觉自己像是经历了一场洗礼。
在法学的思维方式上有了很大的提升,不再是简单地看待法律条文,而是学会从多个角度去分析、去理解。
就像从一个只会按部就班的小工匠变成了一个懂得设计和创新的建筑师。
3.2 这本书也让我更加热爱法学这个学科。
它让我看到了法学背后的深度和广度,就像发现了一片无尽的宝藏。
在今后的学习和研究中,我相信这本书会一直像一盏明灯一样,照亮我前行的道路,让我在法学的海洋里畅游,不断探索更多的奥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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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书简介:《法学方法论》是台湾法学家杨仁寿先生1986年完成的有关法律解释学的力作,是他从事法学研究20年来的唯一一本书,可见花费的心血之多以及写作之认真。
文中的写作功底和理论水平都足以让人叹服。
199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在大陆发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作序,序中说“该书不仅已初步构建了一门实用而又新兴的学科即法学方法论的体系和框架,而且在中国大陆法学者有关法律解释学的论述基础上多有创新和开拓”。
第一篇:引论引论共两章,第一章是对“诽韩案”的评析,他认为“诽韩案”中原告以韩愈39代孙之身份起诉维护韩愈的名誉权是不应该得到支持的。
尽管刑法规定诽谤死人罪其直系血亲友告诉权,但这是以保护其“孝思忆念”为目的的。
而原告虽为韩愈的直系孙,但年代久远,已不存在法律目的所保护之“孝思忆念”,因此应做“目的性限缩”解释,有告诉权的直系血亲只限于“五服”之内,这样才合乎法律规定的目的,实现实质的公正。
法官的素养不能仅留在概念法学的阶段,而应在立法者之疏忽或不及预见时通过法律解释加以补充完善。
第二章是对“恶法亦法”的讨论。
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适用法律时,不能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备或欠缺为借口而不予受理,更不得以此为拒绝裁判之理由”。
法官是司法者,不是立法者,不能借口法律为一“恶法”而拒绝适用。
法律制定或修改的程序繁杂,短时间不能完成。
如果法律没有恶到令人无法忍受之程度,法官仍应运用法律之阐释方法,加以阐释,使之适合社会之要求,贯彻法律目的或社会目的。
此时法律外表上虽为恶法,但实质上则非恶法。
恶法在法的安定性上有重要作用,“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
恶法亦法必须具备两种性质:一是必须为法律,就是法的恶的程度尚未与正义相悖过甚,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加以阐释,人切合社会之要求。
二是此种“恶法”须具有“法的目的性”。
法律是实现善或正义的手段。
法官在解释法律行为也要以目的为依据,判断应有之内容,进行合理解释或补充。
还举“威尼斯商人”的案件为例。
第二编:法学认识论本编共分五章,分别为法学之任务、事务认识之客观性、法学认识之客观性、从逻辑分析方面认识法学之客观性、从经验事实层面认识法学之客观性。
现一一详述。
法学之任务:从罗马法到罗马解释道德国法,逐渐演变形成“法律万能主义”,即认为法律规定的法典自成体系,可以解决一切问题,法官解释或适用法律仅能依逻辑推演,无须法官进行目的考量或或利益衡量,更不能法官造法。
同时由于历史原因认为法官解释法律会损害立法权,造成混乱。
19世纪中期德国法官基尔息曼演讲中抨击概念法学,引起对概念法学的反思。
法学与自然科学不同,自然科学为因果律控制,无价值衡量,而法学作为社会科学有实践性,应为利益衡量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实践。
并且应该从法典外的活生生的法律中去寻找加以补充。
将法律解释置于无生命的机械逻辑里,其结论较具确定性及普遍性,自有法运动后赋予法律生命,切合人类需要,但较为自由,难免搀有主观色彩。
法律解释有无客观性成为一个争论的问题。
事物认识之客观性:认识事物可从认识主体观察其客观性与认识结果观察其客观性。
认识主体不能很难摒弃自我。
认识结果的客观性须满足结果具有“合理讨论之可能性”及“批判可能性”。
有两种方法可以获致:一是逻辑的、形式的方法,二是经验的、实证的方法。
法学认识之客观性:法学者以追求客观性为首务,并将法律解释之客观性,悬为研究的基本课题。
但法律解释的客观性为何,却没有统一的标准,客观中不可避免有主观因素掺入,如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法律解释之客观性与三权分立思想有关。
法律也可通过公开的讨论和批判获得客观性,但法律的客体无论如何描绘,都不具有自然科学的客观性。
法律作为社会科学不同于自然科学的逻辑和经验获知客观性,否则就成为“教条”。
法律的客观性可以通过逻辑分析方法和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为之,据此提出主张,附合理的理由公开,因其具“批判可能性”和“讨论可能性”而使其客观。
通过逻辑分析的方法可以提高法学的客观性,保证法律的固定性和体系化,但不能过于强调,否则导致将流于概念法学,以法律为目的,而忽视法学的实质目的。
法学之主要的任务是透过法律的适用,实现法律的目的或社会统制目的。
法学的诸多命题中事实上含有“经验命题”在内,可以通过对此进行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提高法学的或法律解释的客观性。
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和法律社会学的兴起不无关系。
在具体案件中,如果事实不清,可以通过经验事实验证,如果是由于目的方向上的原因,则应由法官进行目的衡量和价值判断。
法学不是纯粹理论认识的学科,而是一门混合理论和实践的,透过法律之应用,才能实现社会目的,满足人类生活中的需求。
第三编:法学发展论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不同的阶段,19世纪初,欧洲大陆法学界认为法律的解释与适用,是一种纯粹理论认识的作用,不仅无须掺杂评价的态度,且严格禁止法律之解释渗入评价值因素在内。
这种趋势演变到19世纪中叶,法德被概念法学所笼罩,19世纪末20世纪初自有法运动才认识到法学兼具理论认识和实践之价值判断两方面因素。
在法国,孟德斯鸠认为法官系一种自动适用法律之机械,三权分立眼球法官不能干预立法权,法官在审判中不能进行目的考量和利益衡量。
这种思想在法国大革命中有很大影响,使人们认为“法典万能”,注重法典的完善和自洽,以及明晰使人人都能懂得法律,而不允许法官造法,法典是唯一的法律渊源。
这是过度理性主义的表现。
德国19世纪仍没有近代法典,但法学方法论和法国相似。
有人认为应该像法国那样凭理性主义早就一部法典,但遭到萨维尼等人的反对,他们认为法典是人类历史产物,编纂法典之前必须深入了解德国的历史和法学发展历程,以自然法思想制定法典未必符合德国之需要。
其实在12、13世纪,德国已受罗马法影响,很多人去那里学习法律然后回德国任职。
罗马法成为主流,日耳曼习惯法成为补充。
萨维尼之后经过普希达和温德夏特的发展,温德夏特认为法律的任务在于探求立法者的意思,但此意思指的是立法者明白表示的意思,对于具体问题如果立法者无法预见的问题产生法律漏洞的问题并没有解决。
概念法学在德国兴起,后来基尔希曼对其质疑,引起很大反响,之后很多人发起自由法运动,纠正了概念法学的危害。
在概念法学产生的矛盾日益严重的时候,自由法运动作为对其的纠正发展起来,耶令格是发起人,他主张法律乃是人类意志之产物,有一定目的,受“目的律”支配。
与自然法则以“因果律”为基础,有很大区别。
法律解释只有以目的为出发点才能产生良好的效果,这就是目的法学。
耶令格之后又有野尔立息、康德罗兹、叶尼、海克、庞德等的发展最终取代概念法学,成为主导思想。
自由法学派强调法学与社会的联系,为实质的实证主义(利益衡量、价值判断)。
概念法学与自由法学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概念法学独尊国家制定的成文法,特别是法律,即国家的实证法为唯一的法源。
而自由法则强调法律应为“科学之自由探求”,活生生的法律是真正的法源。
2、概念法学强调法律体系具有“逻辑的完足性”,而自由法学则认为法律漏洞存在。
3、概念法学对法律的解释偏重于逻辑的操作,排除法官对具体案件的利益衡量和目的考量。
而自由法学则强调活的法律的探求,法官对于具体案件进行逻辑演绎外还要进行利益衡量和目的考量。
4、概念法学否定司法活动的造法功能,而自由法则肯定司法活动的造法功能。
5、概念法学认为法学是一门纯粹理论学科,而自由法认为法学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包括评价因素在内。
第四编:法学实践论本编内容主要是对法律解释的具体方法的阐述。
谈法律解释的应然性方法。
第一章法学之基本理论法学可分为理论科学与应用科学两种,理论科学以法理学和法经验科学为主要内容,以逻辑分析的方法和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为主要方法。
应用科学以法解释学和社会政策学为主,以理论科学为基础,具有一定程度的客观性。
法解释学以法规范为其研究对象,以确定其法意,不确定的法律概念须加具体化,法规之冲突须加以调和。
法律解释的终极目的在于穷究法之目的,不能离开法文字句,法律解释的不能超过法文的可能的文义,即不能超过文义的“预测的可能性”,而不是仅仅拘泥于文义。
概念法学固守文义,最终使法律僵化,法律解释必须兼顾人类社会生活及经济的层面,自由地发现法律的奥义,法律才能成为活生生的法律。
法社会学认为成文法只是“第二次规范”,第一次规范是人类社会中隐隐之间的一种规范性质的存在,是潜在的“内在的秩序”。
成文法只是则社会的惯行的必须遵守者,以维持最低的秩序。
法解释学的研究不能仅以成文法为已足,而应研究、探寻居于指导地位的活生生的法律。
法律解释的指导思想:法律的解释,可使法律具体化、明确化及体系化。
若法律为抽象的原则,概念不确定的,应予具体化;规定不明确,容易引起疑义或争议时,必须加以阐明,使之明确化。
法律之间有互相矛盾或抵触之处,需要阐释其正确的含义使之臻于统一。
法律是一种理性、客观、公正而合乎目的的规范。
解释法律必须兼顾法律之安定与理想。
妥当性位法律解释的指导理念之一。
社会的发展中必然有立法者立法当时所未料及之事件,这需要衡量现行环境及价值判断之各种变化,以探求立法者若在今日立法所可能表示的意思。
因此,解释的现在性也是法律解释的指导理念之一。
法律解释中对立法技术的原因是法文不明、错误或批次抵触的,短时间内无法修正法律,此时需要解释的创造性,这也是法律解释的指导理念。
另外解释法律必须注意其社会性,进行本诸社会学的解释。
法律的阐释即广义的法律解释,包括1、狭义的法律解释。
2、价值补充。
3、漏洞补充。
狭义的法律解释指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时,以文义、体系、法意、比较、目的或合宪等解释方法,探究法律之规范意旨。
其旨在澄清法律疑义,是法律含义明确化、正确化。
若社会发生剧烈变迁,或需为社会效果预期,以切合社会实际需要,则更须为社会学的解释。
解释法律时,应先为文义解释,有复数解释的可能性时,才能为其他解释方法。
价值补充介乎狭义的法律解释和漏洞补充之间,是对不确定法律概念及概括条款的一种解释方法。
这些条款如“重大过失”、“显示公平”、“或其他非法的方法”、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等都是需要法官进行斟酌和衡量的,需要法官结合个案中的具体情况,进行价值补充,使之具体化。
漏洞补充是指法律对于应规定的事项,由于立法者的疏忽、未预见或情况变更,致使某一法律事实未设规定,造成法律漏洞,应有司法者予以补充。
这里就是法官造法。
法律规定不明确,属于法律解释的范畴,而法律欠缺规定,则属补充问题。
第二章狭义法律解释探究立法旨趣为目的。
1、文义解释:无复数解释的可能时,只能进行文义解释。
法律条文有限,社会事实无穷,不能就每一事项,纤细无误的予以规定,故条文字句多抽象晦涩,必须加以阐释,始得明确。
阐释时不仅应尊重法律之安定性,抑亦应注意其现在性,使法律能适应社会生活,发挥规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