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吊索具安全使用规定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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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526

起重吊索具安全使用规定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起重吊索具安全使用规定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 目的

规范起重吊索具的使用管理,防止发生起重事故。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使用起重吊索具的各相关部门、车间(含外包队)。

3 内容

3.1 起重吊索具包括:吊钩、吊卡、卡环、吊杠、钢丝绳吊索、尼龙吊带、纤维绳、麻绳、链条。

3.2 吊钩

3.2.1 吊钩在使用前,应检查吊钩上标注的额定起重量不得小于实际起重量。

3.2.2 吊钩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吊钩的表面情况,保持光滑、无裂纹、无刻痕、无锈蚀、转动灵活。

3.2.3 使用时要将吊索挂至吊钩底部。

3.2.4 不得使用铸造吊钩。

3.2.5 应特别注意检查吊钩危险断面的磨损、裂纹等损伤情况。

3.2.6 吊钩的报废标准:

a) 裂纹

b) 危险断面的磨损量达到原尺寸的10%

c) 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d) 钩身扭转变形超过10%

e) 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应报废衬套

f) 板钩心轴(销子)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报废销子。

3.3 吊卡

3.3.1 使用前应检查吊卡是否有裂纹、扭曲、变形等,部件润滑良好。

3.3.2 严禁超载使用。

3.3.3 被夹持物件的厚度要符合吊卡的夹厚范围,不准超出,被夹持物件伸入夹口里的长度达到标准线以上。

3.3.4 不准随意焊、割、改动原结构,不准在高温和强酸场合下使用。

3.3.5 吊卡上任何部件被电焊击伤禁止使用。

3.3.6 吊装过程中,不准让被吊物件受到碰撞,尤其要避免在竖直方向往下碰撞,以免发生脱口事故。

3.3.7 QJ型简易吊卡两点夹持起吊时,吊索之间夹角不得大于25度。

3.3.8 使用QJ型简易吊卡翻转物件时,操作者一定要

站在外侧,并且物件翻转正反半径之内不得有人,以免发生事故。

3.3.9 QJ型简易吊卡不得进行上板作业。

3.3.10 QY型预紧吊卡两点夹持起吊时,吊索之间夹角不得大于60度。

3.3.11 QD/QS型钢板吊卡必须4个为一组使用,并且不准起吊小于单卡额定负荷1/5的钢板或超薄板。

3.3.12 使用QD/QS型吊卡吊钢板时,操作者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置于钢板的下方,需往钢板下放置和调整垫木时,应用长形物件操作。

3.4 卡环

3.4.1 应按规定的许用负荷使用。

3.4.2 卡环如发生裂纹、螺纹松动或弯曲变形应禁止使用。

3.4.3 带有螺纹的卡环应在螺纹处涂上油脂、以防生锈。

3.4.4 使用时应避免从高处抛落、以防损坏。

3.4.5 起吊前应检查卡环螺纹是否上满,开口销是否插好,一般不准卡环侧向或斜向受力。

3.4.6 标记不清或未经试验的卡环不能使用。

3.5 吊杠

3.5.1 吊杠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4倍。

3.5.2 吊杠及其上的眼板无裂纹、开焊,不应有水平旁弯。

3.5.3 吊杠上的吊具应对称分布,且吊杠与吊具承载点之间的垂直距离应相等,以保证吊杠的平衡。

3.5.4 吊杠的上吊索肢间夹角不能过大,并且吊索应有防止从吊钩滑脱的措施。

3.6 钢丝绳吊索

3.6.1 自插钢丝绳吊索无论是顺插还是花插,每一端索扣的插编部分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10倍。

3.6.2 自插钢丝绳吊索每一股至少应穿插五次,并且至少五次中的三次用整股穿插且必须由整根绳索制成,中间不得有接头,环形吊索只允许有一处接头。 3.6.3 钢丝绳在使用前应根据物件重量及吊运方式合理选用吊索规格,严禁超过允许拉力,同时应避免冲击力,不得使用单根吊索进行吊运。

3.6.4 在吊运棱角快口的物件时要加包垫,不准钢丝绳吊索直接接触这些物体,防止割损。

3.6.5 吊运时钢丝绳吊索肢间夹角不宜过大,一般不准超过90度,特殊情况最大不准超过120度。

3.6.6 钢丝绳吊索禁止与带电的金属接触或被电焊、电弧等击伤,无法避免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3.6.7 使用前应仔细检查钢丝绳吊索的磨损、锈蚀及断丝等损伤情况,达到报废条件的吊索禁止使用。

3.6.8 钢丝绳吊索报废的主要条件如下:

a) 钢丝绳在一个捻节距内断丝数达到总丝数的10%

b) 钢丝绳单丝表面磨损或腐蚀量达到原单丝直径的40%

c) 钢丝绳直径减小量超过原公称直径的10%

d) 断股

e) 钢丝绳受热或电损伤出现明显的颜色变化

f) 笼状畸变,绳股严重挤出、严重弯折、扭结等

3.7 纤维绳吊索和吊带

3.7.1 纤维绳吊索和吊带弹性较大,因而应待吊索完全卸载后方可松索。

3.7.2 使用时要避免接触高温表面,防止电焊火花、气割火焰烧伤吊索。

3.7.3 使用时安全系数应不低于6倍,并应考虑吊挂方式系数。

3.7.4 在吊运带棱角物件时,必须加衬垫保护好吊索。

3.7.5 应避免与化学药品接触,要经常用水冲洗。

3.7.6 纤维绳吊索报废的主要条件如下:

a) 纤维绳被切割、断股、严重擦伤、绳股松散或局部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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