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20120413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丰宁满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4.25•【字号】•【施行日期】1992.04.25•【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2年4月5日丰宁满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25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治机关第三章经济建设第四章财政金融管理第五章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第六章民族关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丰宁满族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和民族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丰宁满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丰宁满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大阁镇。
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繁荣昌盛的自治地方。
第六条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文化等项建设事业的发展。
自治机关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时,如有不适合本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七条自治机关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
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条例(2023修正)

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条例(2023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丰宁满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6.06•【字号】丰宁满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23.06.06•【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条例(2023修正)(1994年3月15日丰宁满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23年1月14日丰宁满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正根据202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条例〉等四部单行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第四章建设用地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丰宁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开发土地资源,应当从实际出发,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兼顾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维持生态平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珍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土地资源、滥用土地的行为,予以检举、控告。
第三条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依法出让、转让。
出让、转让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
第四条为了发展本地经济、引进资金和技术,需要使用、开发土地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县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耕地质量管理有关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滦平、兴隆、丰宁满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滦平、兴隆、丰宁满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02•【字号】冀政字〔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滦平、兴隆、丰宁满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承德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审批〈滦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承市政〔2023〕31号)、《关于报请审批〈兴隆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承市政〔2023〕32号)、《关于报请审批〈丰宁满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承市政〔2023〕3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滦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兴隆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丰宁满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你市要指导各县认真组织实施。
滦平、兴隆、丰宁满族自治县地处冀西北生态涵养区,是京津冀水源涵养功能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着力将滦平县建成长城国家文化公园重要节点、生态宜居和旅游休闲城市;将兴隆县建成特色林果业基地、毗邻京津的旅游休闲和生态康养城市;将丰宁满族自治县建成清洁能源基地、文化旅游和生态康养城市。
二、筑牢安全发展空间基础。
到2035年,滦平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8.68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9.0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104.24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11倍以内;兴隆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8.23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75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111.83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16倍以内;丰宁满族自治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47.06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26.2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3843.41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13倍以内。
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组成设置组织规则议事程序

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组成设置组织规则议事程序一、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县政府的审议(查)机构,受县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查),向县政府提出审议(查)意见。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城市发展策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审查专业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审查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
(四)审查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设计。
(五)县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和机构设置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由县政府聘任33位委员组成,任期5年。
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县城乡规划项目审查委员会和专家组。
县城乡规划项目审查委员会的职能是受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委托,对县城市规划区内需县政府审批的城市建设项目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作为县政府审批的依据(建设项目出让后涉及规划设计条件强制性内容调整、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或调整等重大项目按规定须由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组的职能是对县城市规划区内需县政府审批的城市建设项目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其论证意见作为县城乡规划项目审查委员会审议的依据,其成员由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确定。
三、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主要组织规则和议事程序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副主任委员召集,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必须坚持回避的原则,凡所审议(查)的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向会议召集人员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城乡规划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可邀请有关主管部门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向委员介绍有关审议(查)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的提问。
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的基本议事程序是:(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拟审议(查)的项目向城乡规划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同时将审议(查)项目的有关材料报送秘书处。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宁满族自治县关于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宁满族自治县关于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丰宁满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7•【字号】•【施行日期】201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宁满族自治县关于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乡(蒙古族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丰宁满族自治县关于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施方案》已经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丰宁满族自治县关于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施方案为加强我县干部队伍建设,聚集高素质人才,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为县直部门和乡镇公开招聘全额拔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人才发展规划,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公开选拔,竞争择优。
二、招聘名额招聘录用50名(包含乡镇计划生育5人)。
其中坝上及边远地区10个乡镇(鱼儿山镇、大滩镇、万胜永乡、窟窿山乡、草原乡、苏家店乡、外沟门乡、小坝子乡、四岔口乡、杨木栅子乡)20名;县直部门和坝下地区16个乡镇(大阁镇、黑山嘴镇、土城镇、凤山镇、黄旗镇、天桥镇、波罗诺镇、北头营乡、王营乡、胡麻营乡、选营乡、西官营乡、汤河乡、石人沟乡、五道营乡、南关乡)30名,分别报考,分别排名。
三、招聘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政策、品行端正、奉公守法;2、学历:(1)报考坝上及边远地区乡镇的需具备国家承认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承德市人事部门为我县委托培养的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2)报考县直部门和坝下乡镇的需具备国家承认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承德市人事部门为我县委托培养的本科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
3、户籍:除在我县参加“三支一扶”正在服务期的及符合条件的“村官”不受户籍限制外,其余均需具有丰宁满族自治县户籍;4、年龄:28周岁以下,即1982年9月30日以后出生的;5、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无纹身,矫正视力双眼分别在1.0以上;6、未受过党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04•【字号】川办发[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川办发[2007]12号)《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国家、省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城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城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设市城市和所在镇常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县应当设立规委会。
其他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决定是否设立规委会。
第三条规委会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规委会的主要职能:(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专项规划。
(二)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因重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
(四)城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包括审议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等。
第五条规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城市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规程制定规委会章程(含规委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规委会的构成与设置第七条规委会委员由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丰宁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丰宁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号

丰宁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正文:---------------------------------------------------------------------------------------------------------------------------------------------------- 丰宁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丰宁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由丰宁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4年2月20日通过,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5月28日批准,经丰宁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现予公告。
2004年6月15日丰宁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4年2月20日丰宁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和促进城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县城、建制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规划先行、建设和管理并重,因地制宜,完善功能,优化环境,体现民族特点。
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与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环境保护和人口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的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镇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内设制城镇建设监察专门机构,行使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管理、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和城镇规划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城乡规划工作规则(全文)

城乡规划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城乡规划的指导协调和统一治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GJ、省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导、协调、研究、检查和落实全市城乡规划治理工作。
第三条规委会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治理,实行“阳光”政务,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维护公众利益,促进全市城乡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进展。
第四条规委会的主要职能:(一)协调处理全市城乡规划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的重大问题。
(二)研究论证城市进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年度建设计划)、操纵性详细规划以及各类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总体规划。
(三)研究论证重大的概念规划、重要地区(城市核心、城市门户、主要道路等区域)及地标性建筑的城市设计。
(四)审查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1、中心城区400平方公里规划用地范围内道路红线40米以上道路两侧的大型建筑;2、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单体建筑和5万平方米以上小区的建筑设计方案。
(五)审查市政道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城区主干路及重要区域道路桥梁的设计文件;大型公共广场、体育场、会展中心、车站等设计方案。
(六)审查城市重点地段景观环境工程设计方案,主要包括城市公共绿地、公园、雕塑、小品等。
(七)审查城市对外交通及高压线、输油输气管线等重大基础设施通道、枢纽地区的空间管制。
(八)审议城市规划治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定。
(九)经市政府确定需要提交规委会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机构第五条规委会由市政府领导和市直有关部门领导组成。
规划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城乡规划的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建规局、住建局、发改委、公安局、综合执法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交通局、水务局、林业局、环保局、统计局、文广局、外事旅游局、双创办、进展研究中心、城投公司、电信公司、高新区管委会、榆阳区、横山县RM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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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宁满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县委、县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县委、县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或审批,并提出审议或审批意见。
第三条规委会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城镇体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的总体规划;
(二)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专项规划;
(三)审议或审批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和城市大型基础设施规划;
(四)审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技术规范。
第二章规委会的构成与设置
第五条规委会委员由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有关乡镇及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具体设置为:主任1名,由县委书记担任;常务副主任1名,由县长担任;副主任6名,分别由主管副书记、常务副县长、县委办主任、主管副县长、人大和政协分管领导担任;委员由政府办主任、县委和政府分管副主任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大阁镇、南关乡、汤河乡、五道营乡、土城镇负责人以及专家和公众代表担任。
规委会下设常务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和办公室。
第六条规委会根据需要聘请县内和外埠资深的城市规划、建筑、交通、市政工程、环境保护、林业、文化艺术及社会、经济和法律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库,就城乡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为县委、县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和咨询意见。
第七条规委会下设常务委员会,负责具体项目审议或审批,规划的局部调整和修改,规委会已审批项目的调整和变更,规委会交办的事项等工作。
主任1名,由县委书记担任;常务副主任1名,由县长担任;副主任2名,由主管副书记、主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办、政府办、监察局、国土局、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六城同创办、城管局、拆迁办等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规委会下设专家委员会,负责对规委会审议事项进行专业技术论证,经规委会授权可行使审议(终审)权利。
专家委员会由固定的专家及从规委会所属专家库中抽取的部分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专家委员会委员由规委会聘任或调整。
专家委员会主任根据实际需要,抽取部分专家参加专家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规委会及其所属常务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委员应当本着对城乡建设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以严谨、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关于回避、廉政、保密等方面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条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任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担任。
办公室负责规委会的日常事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规委会各项章程、工作规则和有关文件资料的起草工作;
(二)负责规委会会议、常务会议、专家委员会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的筹备、记录、纪要起草及公布等;
(三)负责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规委会的会议资料进行归档和管理;
(四)负责县政府聘任、调整专家及公众代表委员的具体组织工作;
(五)按照县域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因重大建设项目使用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的,规委办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报规委会常务委员会审定。
(六)规委办组织专家对项目规划进行审定后,报规委会常务委员会审批。
(七)负责规委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规委会的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规委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常务副主任主持。
专家委员会会议根据规委会的决定不定期召开,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规委会常务委员会根据规委会要求或工作需要,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常务副主任主持。
规委会会议、规委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专家委员会会议可邀请相关部门、有关代表列席。
第十二条规委会会议的程序:
(一)规委会办公室拟出会议议程,报副主任同意后提前将议程及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送达主任、常务副主任及参会委员;
(二)与会委员对会议事项进行审议,重大事项可采取民主方式作出表决;
(三)规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报主任或者主任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主任签发,并在政府网站、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网站同时公布。
常务委员会会议、专家委员会会议的程序参照规委会会议的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经规委会审议通过的规划草案,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审议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后报县政府批准。
经县政府批准的规划,按法定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程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2-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