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总则编详细解读--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2021年公需课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

2021年公需课民法典总则编解读一、引言民法典总则编是2021年所规定的公需课程之一,涵盖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兼具的角度,就2021年公需课民法典总则编进行全面的评估和解读,以使读者对民法典总则编有更深入的了解。
二、民法典总则编的基本概念和内涵民法典总则编是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一部分,共有11章126条,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利益法律来源、民事权利行使与保护、民事法律行为的代表性与典型性等。
这些内容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调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具有里程碑意义。
民法典总则编在我国的民事法制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三、民法典总则编的深入解读1. 民事主体: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章规定了民事主体的概念及其权利与义务的取得和行使,强调了法人的地位和作用。
法人是民法典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具有法律人格、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在实际生活中,法人在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 民事权利:民法典总则编第三章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
其中,人身权利是指个人在生存、身体安全、尊称、肖像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财产权利则包括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多种权利形式。
通过对这些权利的保护,民法典总则编为人们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
3. 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总则编第四章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和效力等,其中重点规定了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正常发展提供了基本保障,对于社会的平稳运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文章持续撰写中】四、总结通过对2021年公需课民法典总则编的深入解读,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这部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内涵,以及其中包含的重要原则和规定。
民法典总则编对于保护个人的权益、规范民事法律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002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概述一、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民法上所称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亦即包括所有民事主体。
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而言的。
自然人与公民:1、自然人是私法概念,公民是公法概念,在公法领域使用。
2、自然人的外延大于公民,基于出生的人都是自然人,而公民仅指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
公民只是自然人中的一部分。
二、自然人的住所(一)姓名姓名是用以确定和代表一个人的符号或标志。
公民必须有自己的姓名。
(二)户籍和身份证户籍是确立公民法律地位的基本条件。
自1984年起开始在实行户籍制度的同时,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
(三)住所的概念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场所。
住所与居所不同。
居所指自然人暂时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场所。
一个自然人可以有多个居所,但是只能有一个住所。
(四)住所的确定25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注:经常住所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疗的除外。
自然人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前,无经常居所的,仍以原户籍登记居所为住所。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凭借这种资格进行活动的结果。
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和条件,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运用民事权利能力进行民事活动所取得的一种利益。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统一性。
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的统一体。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民法典总则编是我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它对我国未来的民法律体系建设和民事法律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总则编虽然是一部基础性的法律,但是其中规定的内容非常丰富,包含了很多关键性的定义和规则。
其中,司法解释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在解释法律的同时,还充当着实践指导的作用。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部法律文书,它对一些涉及民法典总则编的具体问题进行了阐述和解释,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导。
这部司法解释共有六个章节,分别是:“一般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和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和诉讼费用”等内容。
在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中,第一章“一般规定”中明确规定了民法典总则编的适用对象范围,以及如何解释和适用其中的法律概念。
其中,提出了民法典总则编中包含的六种法律概念,也就是法律主体、法律行为、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民事诉讼费用。
这六种法律概念是贯穿民法典总则编的重要内容,也是司法判断和适用的核心要素。
在第二章“自然人”中,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自然人的起始和终止时间,并对自然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的界定。
其中,对未成年人、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死亡情况下的权利和利益继承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为人们的民事活动提供了指导和保护。
在第三章“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中,司法解释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概念、权利义务、代表人行为等方面进行了界定,为各类民事主体的行为提供了指导和保障。
在第四章“民事权利和民事法律行为”中,司法解释重点阐述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条件和效力等。
其中,特别强调了自由意志原则、善意原则和公平原则的重要性,同时也针对民事诈骗、合同解除等问题进行了细致地界定和规定。
在第五章“民事责任”中,司法解释对侵权责任、合同责任、无因管理责任、违约金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为保护人们的民事权益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最后,在第六章“诉讼时效和诉讼费用”中,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的时效性和费用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界定,为人们的法律维权提供了指导和保障。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总则编更是整个民法典的基石和纲领。
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重要内容作出了基础性的规定。
一、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根据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例如,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人通常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 8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如公司,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非营利法人像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非法人组织则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二、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利益范围和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总则编对各类民事权利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是保障人的尊严和自由的重要权利。
身份权如亲属权等,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关。
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债权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01.《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2021年12月30日通过,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1条①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该规定;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②就同一民事关系,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属于对民法典相应规定的细化的,应当适用该民事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③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遵循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
第2条①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习惯。
②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当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提供相应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
③适用习惯,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3条①对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
②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
③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滥用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等有关规定处理。
二、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4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父母在胎儿娩出前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相应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人民法院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认定。
民法典总则篇专题4: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 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李瑞元观点:民事 权利的取得方式 实为民事权利是 法律事实所产生 的法律后果,法律 后果包括权利、义 务和责任。
自主行使原则
权利义务一致原 则 不得滥用民事权 利原则
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 干涉。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 人约定的义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北辰光法务
法条解构
中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民法典解构理论
1-4 民事权利
自然人的人身权
法人、非法人组织 的人身权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人身权利
1、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人 需 要 获 取 他 人
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个人信息的,应当
2、身份权: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 权利受法律保护。 3、个人信息: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依法取得并确保 信息安全,不得非 法收集、使用、加 工、传输他人个人
信息,不得非法买
卖、提供或者公开
他人个人信息。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财产权利
1、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2、物权定义: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 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 保物权。 3、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 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4、物权法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5、物权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 护。 6、物权限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 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 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民法典解读--总则编1

例如, 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时, 会与自然人或法人形成行政法律关 系, 这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行 政机关从事民事活动, 如因购买商品而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民法要求其必 须以机关法人的身份进行, 此时机关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 是平等的, 这种买卖合同关系则由民法调整。
其次,物权编、 合同编、 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 继承编、 侵权责任编 与其他民事单行法律的关系,相对于其他民事单行法律而言,民法典的各 分编则属于一般性规定, 在民事单行法律有特别规定时, 需要优先适用民事 单行法律。 比如, 《民法典》 第 188 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 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3 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不可剥夺的特征。 自然人生存期间, 其民事权利能力不 因任何原因丧失、 消灭。 自然人受到刑事处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 都 不能导致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减损或者消灭。 法律包括公法都不得对自然人 的民事权利能力进行限制或者剥夺。 自然人即使因被判处刑事处罚而在监 狱服刑, 或者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其民事权利能力这一法律资格也不受影 响。
二、民法典的规定与ຫໍສະໝຸດ 他民事单行法律的关系《民法典》 第 11 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民法典出台后,将作为一般法,各民商事单行法作为特别法,根据立法法 的规定,特别法的规定将优先适用。
对于民法典的规范适用问题,需要注意的是: 首先,民法典总则编与物权编、 合同编、 人格权编、 婚姻家庭编、 继承 编、侵权责任编之间的关系,总则编也是一般性规定,其他各编中对相同 问题有特殊规定的,应当先适用其他各编的规定。 比如,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民法典》 第 153 条规定,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 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 154 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 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二、监护和住所
(一)监护
1、什么是监护? 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 法权益的监管和保护制度。
2、监护人的主要职责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 —— 法律赋予的,自然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
民事义务的能力。
2、自 然人民 事行为 能力的
划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智力健康的自然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 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权益的保护
● 《民法典》第16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 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 “视为”:法律上的拟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 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预留财产,未赋予胎儿法律人格)
● 概念:自然人依法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解析: ● 1、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基础。 ● 2、不是具体的民事权利。 ● 3、由民法直接赋予的。 ● 4、始于自然人出生,终于自然人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脱离母体
出生时间 的认定
三、《民法典》总则编中民事主体的分类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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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征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有: 1.不可剥夺性。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生存期 间,权利能力不因任何事由丧失、消灭。同理,也不可转让或剥夺。 2.平等性。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是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必 然要求。权利能力的平等是抽象的平等。 3.一定的自然性。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因主体出生而获得,因死亡而消灭, 无须登记、自然取得。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消亡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对于死亡,有呼吸停止说、心跳停止说、脑 电波消失说等。医院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被推定为死亡时间,此外,宣告 死亡的时间也被推定为死亡时间。 数人死亡而不知先后顺序的,各立法例通常对死亡顺序作出推定。在相互 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 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 先死亡,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
自然人经常因种种原因下落不明,生死未卜,为了及早确定法律关系,各 立法例中,通常规定失踪后经过一定时期,可以通过法院作出宣告,推定 被宣告人已经死亡。《民法典》第46条规定了宣告死亡制度。我国《民 法通则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 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 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对于申请人有无先后顺 序,存在争论。
民法典总则编详细解读-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汇报人:XXX 2020年xx月xx日
目 录 CONTENTS
01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理解 02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
取得和消亡 03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性
04 案例评析
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 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本条是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取得和终止的规定。
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 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本条是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取得和终止的规定。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本条是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的规定。
01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理解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03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性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性
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 等。从根本法的角度确定了公民的法律地位平等。民法中规定自然人的民 事权利能力平等是公民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必然反映,是宪法规定在民法 上的集中体现和具体表达,是民法上的宪法精神的表现之一,也是私法自 治特性的基本要求。
(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具有 紧密联系,民事权利必须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两者须臾不可分离。即 便认可胎儿的继承权,也是以拟制的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的,并不能说明 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离。 同时,二者又有区别: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 务的一种可能性,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获利可 能性。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也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一般民事诉讼当事人所 需要的诉讼法上的能力或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具有诉讼 权利能力。
02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和消亡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始于出生,只要胎儿全部脱离母体,且在分离 之际有呼吸行为,为出生完成。“出”,指胎儿的身体与母体分离; “生”,则是脱离母体的婴儿应有生命,而不论其生命保持时间的长短。 按照当代医学公认的出生标准,出生应为胎儿完全脱离母体,独立存在, 并能自主呼吸。自然人出生,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民事权利,承担 民事义务。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 指能够通自己独立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的资格。本质上, 民事行为能力关注的是人的理性。相较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抽象平等 性,民事行为能力更多考量了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等实际影响权利取得 和义务承担的因素,并按照上述因素的不同,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 同时,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具有天然性、永 续性,需具备一定条件方可取得。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主体密不可分,不可转让、亦不可剥 夺,而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如《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的第992条 规定“人格权不可放弃、转让或者继承”),民事主体可以放弃或转让其 享有的具体民事权利。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范围不因民事主体的具体资质状况(如年龄、 智力)有所区别,与之相比,各类民事权利的客体、内容、取得、行使方 式和存续期间皆有不同。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性别、年龄、民族、职务、文化 程度等方面的差异而存在区别,都有平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若 外国人需要与我国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般需要其所属国家对 等地给予我国公民国民待遇。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民事活动,也与 我国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
对于域外自然人、非无国籍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认定。在国际私法上,对于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适用,基本上都以“属人法”来确定,“属人法” 相关的地域因素主要有籍贯、住所、国籍、居所等, 这些都是“属人法” 的连接点。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 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住地法律。可见,我国立法是采取以“属人 法”中的“住所地法主义”的方式来规定的。这对于具有“一国两制四法 域”特点的我国而言,是解决区际私法冲突最具可操作性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