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民法典草案与旧法对比表-总则编部分

合集下载

侵权责任编新旧法对照表(草案-审议稿-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新旧法对照表(草案-审议稿-民法典)
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
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
人承担连带责任。
人承担连带责任。
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实施侵
能力人实施侵
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
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
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
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
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
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
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
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
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
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
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
其规定。
其规定。
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
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
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
费等合理费用
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
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
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
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
但是侵权人已支付该费
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
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
用的除外。
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费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
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
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
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
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

最详细的2020年《民法典》条文解读-民法典法条解读

最详细的2020年《民法典》条文解读-民法典法条解读
最详细的2020年《民法典》 条文解读
民法典法条解读
2021/7/2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
得得
得得
法典解读
2021/7/2
目录
CONTENTS
民法典介绍
单击添加文字说明
民法典的作用
单击添加文字说明
民法典内容解读
单击添加文字说明
民法典七大关键点
单击添加文字说明
2021/7/2
目录
THE BUSENESS PLAN CONTENTS 01 民法典介绍
民法典内容
一、总则
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
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

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第
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

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
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

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
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第一
编共10章、204条。
2021/7/2
民法典内容
二、物权编
物 权 编
2021/7/2
民法典介绍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 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 民共 和
嘚嘚
嘚嘚
嘚嘚
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 典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 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和保障书。
民法典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 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提交全国人 大常委会审议。为体现 嘚嘚
对合同的保护,二审稿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 阶段

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新旧对比

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新旧对比

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新旧对比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 年12 月25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 月29 日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推进”原则,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 件新的司法解释,将在2021 年1 月 1 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

其中《民法典》物权编的司法解释(一)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同时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以下为新旧司法解释详细对比以及重点解读(附解释涉及到的相关民法典条文)。

物权编的司法解释(一)《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相关修改对应的民法典条文及解读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

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

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未做修改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未做修改第三条异议登记因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

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第三条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

总则编新旧法对照表(单行法-民法典)

总则编新旧法对照表(单行法-民法典)

总则编新旧法对照表《民法总则》旧法《民法典》总则编备注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合同法编与合同法的修订对照表

民法典合同法编与合同法的修订对照表
第四百八十二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获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殿日期开始计算。妥的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讥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行政;⅛4⅜强忌冬用书画戏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影衣。一当.事■人约定采.用书1⅞∙班式的r庭
【总则纳第一百三十五条对删除部分有相应规定】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乩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戏内容的彩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叶调取查用的数据也文,视为书面毋式。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
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
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定县■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6勺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状式订立合同,在答字或者盖聿之前,当事人一方已挣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荻者当事人为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就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020年民法典草案全文

2020年民法典草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经过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起草民法典。

此后,由于反右斗争扩大化,立法活动被终止。

1962年,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议程,并于1964年完成了草案(试拟稿)。

后因“文化大革命”而停止。

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组织民法典起草工作,至1982年形成民法草案第四稿。

虽然草案并未正式通过成为法律,但现行的民法通则都是以该草案为基础。

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民法草案。

之后,由于物权法尚未制定,加之对民法草案认识分歧较大等原因,民法草案最终被搁置下来。

2014年11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

2016年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副秘书长、发言人傅莹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民法典编纂工作已经启动,从做法上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是全面整合民事法律。

民法总则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出来,预期6月份能够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2016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进入立法程序。

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新增离婚冷静期。

12月23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12月23日,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合同编(分则)新旧法对照表(旧法-民法典)

合同编(分则)新旧法对照表(旧法-民法典)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
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
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
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
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
1.删除了“除依
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
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
承担。
当事人不能就风险
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
转移另作约定;
担。
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
3.“根据合同约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
定”改为“按照约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
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
定”;
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
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
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
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
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
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
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
将“但”改为“但
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
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
是”。
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
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
为“期限”;
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
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
2.将“标的物收
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
到”改为“收到标
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
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

2023民法典 新旧对比

2023民法典 新旧对比

2023民法典 新旧对比
2023年没有新版民法典颁布,现行的民法典为2020年颁布的版本。

以下是2020年民法典相较于之前版本的主要变化:
- 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目的。

- 完善了民法的基本原则,确定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并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 规定胎儿有权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起始时间由10周岁调整为8周岁。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紧急情况下被监护人无人照料的,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 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
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
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 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 108 条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 适用本法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 108 条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 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 111 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
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
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 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
民法院申请。
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 41 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
第 41 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
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 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
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 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
信息。
人信息。
第 112 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
第 112 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
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 158 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
第 158 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
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 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
总则编部分
旧法《民法总则》
新法(《民法典》草案总则编)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 36 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
第 36 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
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 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
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 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
第 52 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
第 52 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
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 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
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第 53 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
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 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
事责任。
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
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 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
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 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
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 160 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
第 160 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
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 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
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
为的。
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
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 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
计算。
起计算。
第 45 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
第 45 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
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
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 53 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
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 法继承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
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
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 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
第 111 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

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 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
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 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
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 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
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 205 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 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 206 条 本法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 83 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
第三章 法人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 83 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
旧法《民法总则》
新法(《民法典》草案总则编)
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 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