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总则编之“诉讼时效”相关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008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

第九章诉讼时效第一节时效的概念和种类一、时效的概念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即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
应具备两个条件:1、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这种事实状态指占有财产或不行使权利的客观状况;2、这种事实状态持续了一定的时间。
只有一定的事实状态与一定的时间相结合,才构成时效并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时效是一种法律事实,由于时间的经过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故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时效完成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由法律明文规定。
二、时效的种类时效有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之分:取得时效(占有时效),指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经过法定的时间,即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的制度。
消灭时效(诉讼时效),指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的时间,即依法产生该项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的制度。
我们这里只对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进行阐述。
第二节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在诉讼中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应具备下列要素:1、有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存在;2、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到了法定的期间;3、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引起了其丧失胜诉权这一法律后果的产生。
注意:197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又称诉讼时效的客体。
民法典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未作规定,但一般认为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如所有权、人格权、身份权等,也不适用于形成权、解除权、催告权及承认权等。
(一)债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为客体已无争议。
这包括:1、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如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利息请求权。
2、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主要是损害赔偿请求权。
3、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主要有必要费用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4、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
5、其他债权请求权,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赔偿请求权。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总则编更是整个民法典的基石和纲领。
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重要内容作出了基础性的规定。
一、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根据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例如,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人通常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 8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如公司,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非营利法人像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非法人组织则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二、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利益范围和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总则编对各类民事权利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是保障人的尊严和自由的重要权利。
身份权如亲属权等,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关。
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债权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诉讼时效案例分析

诉讼时效案例分析在司法实践中,诉讼时效是指起诉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行使起诉权的期限。
如果起诉权利人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行使起诉权,其起诉权利将会丧失。
诉讼时效的规定对于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例对诉讼时效进行分析,以期加深对诉讼时效的理解。
案例一,小明与小红合同纠纷案。
小明与小红曾签订一份合同,约定小明在一年内向小红支付一定金额的货款。
然而,小明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导致小红提出起诉要求。
然而,小红在合同约定的一年内未提起诉讼,直到一年零三个月后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定,小红的起诉行为已超出诉讼时效期限,因此驳回了小红的诉讼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小红未能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行使起诉权,导致其起诉权利丧失。
案例二,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纠纷案。
某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与公司从事竞争性的活动。
然而,员工在离职后不久即与公司从事了竞争性的活动。
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员工停止竞争性活动并赔偿损失。
然而,公司在劳动合同约定的一年内未提起诉讼,而是在一年零六个月后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定,公司的起诉行为已超出诉讼时效期限,因此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未能及时行使起诉权,导致其诉讼请求被驳回。
综上所述,诉讼时效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诉讼时效期限,及时行使起诉权,以免因诉讼时效而丧失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当严格依法审理诉讼时效案件,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案例分析能够对诉讼时效有所启发,引起大家对诉讼时效重视的重视。
诉讼时效案例分析

诉讼时效案例分析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权利在一定时间内有效的期限。
在我国,诉讼时效是保护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如果原告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他将失去诉讼权利。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分析诉讼时效的适用情况。
案例一,小明与小红之间的借款纠纷。
小明向小红借款10万元,并约定在一年内归还。
然而,小明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年后,小红要求小明归还借款,小明拒绝履行。
小红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明返还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红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故判决驳回小红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纠纷。
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在一年内提供一定数量的原材料。
然而,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履行合同义务。
一年后,公司要求供应商履行合同,供应商拒绝。
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的诉讼请求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故判决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租房合同纠纷。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约定租期为两年。
然而,乙方在租期届满后没有按约定退还房屋。
甲方要求乙方退还房屋,乙方拒绝。
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方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故判决驳回甲方的诉讼请求。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可以看出,诉讼时效在实际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对于原告来说,必须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失去诉讼权利;对于被告来说,诉讼时效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保护,可以避免长期被诉讼的纠缠。
因此,当事人在遇到诉讼纠纷时,务必要了解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以免因诉讼时效问题而导致诉讼权利的丧失。
总之,诉讼时效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在遇到诉讼纠纷时,应当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免因诉讼时效问题而失去诉讼权利。
同时,法律机构也应当加强对诉讼时效的监督和执行,确保诉讼时效制度的有效运行。
2011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纂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纂大纲2001年6月1日杨立新编上传时间:2001-6-25浏览次数:11063字体大小:大中小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权利第三章权利客体第四章权利行使第五章期日、期间第六章诉讼时效第七章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二编人法第一分编人第七章自然人第八章法人第九章合伙第十章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十一章住所第十二章监护第二分编法律行为第一章法律行为第二章代理第三分编人身权利第一章通则第二章人格第三章生命健康权第四章其他人格权第五章身份权第四分编亲属第一章通则第二章亲属第三章结婚(包括婚约)第四章夫妻关系第五章离婚(包括分居)第六章同居(亚婚姻)第七章亲子第八章收养第九章近亲属第三编财产法第一分编物权第一章通则第二章所有权第三章共有和相邻第四章夫妻财产和家庭财产第五章用益物权第六章担保物权第七章占有第二分编债权第一章通则第二章发生债的原因第三章债的标的第四章债的种类第五章债的转移与变更第六章债的担保第七章债的保全第八章债权消灭第三分编合同第一章合同通则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六章合同的消灭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买卖合同第九章互易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借用合同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承揽合同第十七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八章运输合同第十九章技术合同第二十章保管合同第二十一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二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三章行纪合同第二十四章居间合同第二十五章雇佣合同第二十六章旅游合同第二十七章出版合同第二十八章博彩合同第二十九章悬赏第四分编继承第一章通则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四编侵权行为法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归责原则第二章侵权行为形态第三章特殊侵权行为第四章侵权责任第二分编具体的侵权行为第一章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第二章侵害其他人格权的侵权行为第三章侵害身份权的侵权行为第四章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第五章侵害他物权的侵权行为第六章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第七章侵害占有的侵权行为附则规定民法典生效时间和与原有民事法律的关系[总说明]一、编制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编制民法典,是中国法制建设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
法律案例分析诉讼时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的借贷纠纷。
甲于2010年3月向乙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利率为年利率5%。
借款到期后,乙未按时归还借款,甲多次催促,乙以各种理由推脱。
甲于2015年3月再次向乙催讨借款,乙仍未归还。
甲于2016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提起诉讼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
三、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四、案例分析1. 甲与乙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甲享有向乙追讨借款的权利。
2. 根据法律规定,甲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甲于2010年3月向乙借款,借款到期时间为2011年3月。
甲在2015年3月再次向乙催讨借款,此时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3. 然而,甲在2016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距离借款到期时间已超过五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甲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4. 本案中,甲在借款到期后多次催促乙归还借款,乙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甲在2015年3月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
因此,甲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5年3月起计算。
5. 由于甲在2016年4月提起诉讼,距离甲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时间已超过一年,但未超过二十年。
根据法律规定,甲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与乙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甲享有向乙追讨借款的权利。
甲在借款到期后多次催促乙归还借款,乙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甲在2015年3月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
甲于2016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最高院、高院明确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诉讼时效衔接适用规则

最高院、高院明确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诉讼时效衔接适用规则最高法民一庭: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适用规则解答(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4辑(总第72辑))问:民法总则实施前,已逾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但未满3年,权利人起诉应否予以保护?答: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基础上,对诉讼时效制度作出重大调整与重构,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调整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有观点认为,民事主体权利受到损害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前,虽权利人提起诉讼已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但由于2017年10月1日未满3年,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应受3年诉讼时效期间调整,权利人起诉应予保护。
我们认为,首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稳定法律秩序和维护交易安全。
其次,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分别规定3年与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属于相同事项上作出的不同规定,效力等级上处于同一位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为3年。
再次,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9月30日前已经届满的,义务人已经确定取得了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该抗辩权不因民法总则施行而消灭。
另外,按照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10月1日前尚未届满的,义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系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产生,基于新法施行及新法关于诉讼时效规定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等因素考虑,此时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规定产生溯及力,不再适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
北京高院关于《民法总则》施行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参考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了重大调整。
【BT学院】2020年法考 民法 民总编:第七章 诉讼时效

【躲坑练习4】上例中,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审理过程中,甲并未提出乙的债权已经超 过诉讼时效。审理结束后,法官适用诉讼时效制度驳回了乙的请求。法官的裁判是否合法? (不合法,法官不得主动援引诉讼时效)
2020年法考——民法总论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七章 诉讼时效
【本章学习内容】 不知不觉我们已经到了民法总论的最后一章啦!前面的知识点都掌握牢固了吗?学习完 最后一章后,需要从头至尾复习一遍整个民法总论的知识点哦! 这一章讲的是诉讼时效制度。什么叫做诉讼时效呢?说白了就是法律给你行使你的权 利规定了一个期限,督促你在一定的期限内积极地行使你的权利。那你心里可能在想,我 自己的权利,法律管的真多,还要给我的权利加上一个期限。你这样想是非常正确的。因 此,法律仅规定了特定的权利—请求权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有例外),其他的权利比如 你的Th命权,物权等等,你想有多久就有多久。这个就是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3.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 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5.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 日起计算。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长短与起算★★★
【BT法考·应试技巧】 Q:诉讼时效,题目常考:让你判断下列情形是否已经经过诉讼时效? A:木木教你一招,快速破题: 第一步,判断该情形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直接排除,这是干扰选项; 第二步,判断该情形对应诉讼时效的长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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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编之“诉讼时效”相关案例裁判规则汇编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民法典》颁布涉及多个与诉讼时效相关问题的调整。
本期北大法宝汇编整理6例与“诉讼时效”相关的案例裁判规则,以供参考。
一、指导性案例
1.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
【关键词】业主共有权;专项维修资金;法定义务;诉讼时效
【裁判规则】
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而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
业主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索引】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规则日期】2011.09.21
【法宝引证码】CLI.C.8539373
二、公报案例
1.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致使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有权主张解除抵押权登记
【关键词】诉讼时效;抵押权消灭;抵押权登记
【裁判规则】
诉讼时效以请求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至法定期间的状态为规制对象,目的在于让罹于时效的请求权人承受不利益,以起到促其及时行使权利之作用。
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将导致抵押权消灭,而非胜诉权的丧失。
抵押权消灭后,抵押人要求解除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案例索引】王军诉李睿抵押合同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7期(总第249期)
【规则日期】2016.10.25
【法宝引证码】CLI.C.9241980
2.涉港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合同争议本身及诉讼时效问题,可适用当事人选择的香港法律
【关键词】涉港民商事纠纷;冲突规范;适用法律;诉讼时效
【裁判规则】
涉港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应当参照我国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的规定以及国际私法理论,针对涉及的不同问题采用分割方法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本案涉及的定性、程序事项适用法院地法——内地法律;先决问题因涉及法定继承、夫妻财产关系,根据我国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内地法律;合同争议本身以及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我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当事人选择的香港法律。
当事人有义务向法院提供其选择适用的香港法律。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案例索引】黄艺明、苏月弟与周大福代理人有限公司、亨满发展有限公司以及宝宜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7期(总第237期)
【规则日期】2015.06.29
【法宝引证码】CLI.C.8348547
3.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关键词】连带保证;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诉讼时效
【裁判规则】
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行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在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的情况下,方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在担保债务已经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情形下,不再适用有关保证期间的规定。
【案例索引】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与贵阳开磷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0期(总第156期)
【规则日期】2009.01.15
【法宝引证码】CLI.C.202756
三、典型案例
1.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应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
【关键词】保证期间;主张权利;诉讼时效
【裁判规则】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凡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以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以及采用直接、委托或公告送达清收通知书等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或者保证人自行认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都可以产生解除保证期间、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以公告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应符合三个前提条件:(1)保证人下落不明;(2)公告的内容需有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3)公告的媒体应当是国家级或者保证人住所地省级有影响的媒体。
债权人不符合上述条件采取公告方式主张权利的,不产生主张权利的法律效果。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发布十个典型案例之五:陈昭海与陈骏、胡秀娟、淮安市浩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德全民间借贷纠纷案——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应参照
诉讼
【法宝引证码】CLI.C.83101759
2.超过诉讼时效的欠款不受法律保护
【关键词】诉讼时效;还款期限;抗辩
【裁判规则】
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到期后债务人不偿还的,债权人需及时催讨。
若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至法院,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债务人以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案例索引】江苏十大典型民间借贷案例:卜某与冯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法宝引证码】CLI.C.6827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