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方服务管理制度

第三方服务管理制度一、引言第三方服务管理制度是指组织为了规范与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合作关系,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保护利益,维护声誉而制定的管理规范和程序。
这样的制度能够帮助组织了解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背景和资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效管理合作过程,提升合作效率和质量。
二、制度内容1. 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背景调查在与任何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建立合作关系之前,组织应该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
了解其公司规模、资质认证、信用记录、服务能力等情况,确保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
2. 合作协议签订双方应该在详细明确的合作协议中规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报酬、服务期限等关键条款,并签订书面协议。
这样可以避免后期出现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 服务质量监督组织应该建立健全的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定期评估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质量,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保证服务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4. 风险管理措施制定风险管理措施,明确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方案。
在合作过程中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保护组织利益。
5. 信息保护与保密明确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应遵守的信息保护和保密规定,保护组织的敏感信息和数据不受泄露和滥用。
建立信息安全管理机制,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6. 绩效考核机制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对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服务质量和绩效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合作方式和合作规则。
促使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三、结语第三方服务管理制度对于组织与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合作关系至关重要。
一个健全的管理制度能够有效规范合作行为,保障服务质量,降低风险。
组织应当认真执行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合作顺利进行,共同实现合作的双赢局面。
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

信托项目前期审批阶段独立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风险管理部在信托项目前期审批阶段对独立第三方机构(包含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律师事务所等)的选聘及管理,强化对独立第三方机构专业性的要求,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所有信托项目,在风险管理部前期审批阶段,凡涉及使用独立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仅约束信托项目前期审批阶段涉及的独立第三方机构服务,信托项目在其他阶段如需聘用独立第三方机构服务,由相关职能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的基本原则为:在信托项目前期审批阶段,公司作为独立第三方机构的委托人,与独立第三方机构统一签订聘用合同,统一支付服务费用,并授权风险管理部统一管理。
第二章独立第三方机构的选聘第四条公司选聘的独立第三方机构须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在全国主要城市有分支机构。
风险管理部负责考察独立第三方机构的资质及信誉度并牵头确定聘用名单。
聘用机构包括首次聘用机构和续聘机构,首次聘用机构指首次与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的独立第三方机构,续聘机构指曾与公司合作过的独立第三方机构。
在选聘独立第三方机构时,风险管理部可视情况选择首次聘用机构或续聘机构,但必须遵循相应流程。
第五条首次聘用机构名单的确定流程如下:对符合入围标准的独立第三方机构背对背询价,与内审稽核部和合规法律部共同协商后确定初选入围机构名单,报首席风险官和总经理审批;审批通过后,风险管理部负责向全公司公示入围机构名单;确认无异议后,风险管理部负责与首次聘用的第三方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期为一年。
第六条续聘机构名单的确定流程如下:风险管理部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聘用合作期满的独立第三方机构。
若决定续聘合作期满的独立第三方机构,须报首席风险官和总经理审批;审批通过后,风险管理部负责向全公司公示续聘机构名单;确认无异议后,风险管理部负责与续聘的独立第三方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期为一年。
第三方服务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单位与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合作关系,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我单位业务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与所有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合作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合作机制,提高服务满意度。
第二章服务提供者资质要求第四条服务提供者应具备以下资质:1. 合法注册的法人实体或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自然人;2. 具有与提供服务相关的专业资质或证书;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状况;4. 具有完善的服务体系和应急处理能力;5.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五条服务提供者应提供以下材料:1. 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2. 专业资质或证书复印件;3. 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服务内容与标准第六条服务内容应明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 服务项目名称;2. 服务范围;3. 服务期限;4. 服务标准;6. 服务交付方式。
第七条服务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1. 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我单位内部规定;2. 保证服务质量,满足我单位业务需求;3. 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4. 保障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5. 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八条合同签订前,双方应进行充分协商,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 服务提供者资质;2. 服务内容与标准;3. 服务价格及支付方式;4. 服务期限及终止条件;5. 违约责任;6. 争议解决方式;7. 其他双方认为必要的条款。
第十条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第五章服务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我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对第三方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十二条监督考核内容应包括:1. 服务质量;3. 服务态度;4. 服务费用;5. 合同履行情况;6. 其他相关指标。
第十三条对服务提供者进行考核,可采取以下方式:1. 定期检查;2. 专项审计;3. 用户满意度调查;4. 其他有效方式。
外聘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外聘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聘专业服务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外聘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提升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专业服务机构是指与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派出专业人员为公司提供合同约定范围内服务,以第三方出具独立意见或报告的机构。
根据公司实际业务需要,公司可以聘请法律专业服务机构和税务专业服务机构,为公司提供法律和税务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第三条外聘专业服务机构原则上按照程序通过竞谈、询价等方式公平、公开、公正选择确定。
公司外聘的法律专业服务机构应在集团法律专业服务机构库内。
公司确因业务发展需要聘请未进入集团法律专业服务机构库的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应上报集团,经集团法务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聘请。
第四条外聘专业服务机构包括常年服务机构和专项服务机构。
聘请常年服务机构的服务合同实行一年一签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外聘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总经理办公会职责:(一)审批公司外聘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二)审批公司聘请专业服务机构事项。
第七条质量控制部为公司外聘专业服务机构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工作职责:(一)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的选聘和谈判;(二)指定专人负责与专业服务机构沟通联系,协助、监督其派出专业人员的工作;(三)监督所聘用机构及其派出专业人员遵守执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公司利益,按照公司要求提交书面工作成果;(四)对外聘专业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和质量进行考核。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职责:(一)提出需要外聘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事项;(二)收集、提供服务所需相关材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三)配合外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四)对外聘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外聘专业服务机构基本要求第九条外聘专业服务机构的选择应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原则,综合衡量专业服务机构的信誉及实力、指派人员专业能力、实践经验、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收费标准,择优聘用。
委外机构管理制度

委外机构管理制度为规范委外机构的管理,提高运作效率,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委外机构的定义1. 委外机构是由本单位委托特定机构或个人进行管理和运作的组织或单位。
2. 委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委外、财务委外、IT委外等各个方面。
三、委外机构的设立1. 委外机构的设立需要经过本单位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和审批,并签订合同。
2. 委外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具备从事相关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3. 委外机构的承诺和责任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确保双方权益。
四、委外机构的管理1. 委外机构应按照合同条款履行相关义务,并定期向本单位提交运营情况报告。
2. 本单位要定期对委外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其按照合同履行职责。
3. 委外机构应积极配合本单位完成相关工作,确保工作进展顺利。
五、委外机构的绩效考核1. 本单位应定期对委外机构的绩效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2. 对于表现出色的委外机构,可适当提高合作费用或续签合同。
3. 对于表现不佳的委外机构,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在必要时解除合作关系。
六、委外机构的费用管理1. 委外机构的费用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得超出合同额外增加。
2. 对于额外费用的产生,需经过本单位相关部门审批,确保费用合理合法。
3. 委外机构的费用应按时支付,不得拖欠或延迟付款。
七、委外机构的解除1. 在合同期满或有特殊情况下,本单位可解除与委外机构的合作关系。
2. 解除合作关系前需提前通知委外机构,并达成一致意见。
3. 解除合作关系后需清理相关事务,确保双方权益。
八、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关规定如有变更,经本单位相关部门审批后施行。
2. 对于委外机构管理制度所未能具体规定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
以上为本单位委外机构管理制度,望各部门认真执行,确保委外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聘请第三方管理实施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聘请第三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加强对聘请过程的制约监督,防范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行为,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和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选聘与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第三方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
除前述第三方证券服务机构外,若存在公司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可参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合规部为公司律师事务所选聘与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律师事务所选聘工作以及律师备选库。
资管运营管理部负责统筹除律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资质审查;负责审查聘请协议;负责督促与协调聘请第三方的工作;负责对第三方的管理与考核;负责聘请第三方的费用请款划付。
第四条资管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对相关聘请事项进行合规审查,包括聘请流程、聘请协议等。
第五条业务承做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确定第三方服务的事项;参与第三方的选聘、为第三方完成服务事项提供支持;负责第三方费用商定、支付手续的办理;参与对聘请第三方工作的监督与考核。
第三章第三方资质审查及考核第六条业务承做部门可根据不同类型第三方服务需求,申请除律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进入备选名单。
进入备选名单的第三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执业三年以上,无不良执业记录;(二)具有良好声誉,并具有满足服务需求的能力;(三)具有相应的服务资质,具有处理类似业务的经验和业绩;(四)管理规范,具有健全、规范的服务质量控制及内部管理制度;(五)恪守业务领域内的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勤勉尽职。
无锡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

无锡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预算绩效管理水平,规范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第三方机构是指向市财政局提供预算绩效管理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恪守独立及利害关系回避原则,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第三方机构的选择第五条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第三方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三)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处罚,诚信档案无不良记录;(四)具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的其它要求。
第六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条件的机构,可通过政府采购、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入围无锡市级预算绩效管理第三方机构库。
每次确定入围的第三方机构服务周期原则为3年。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市级预算绩效管理第三方机构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第三方机构按照以下顺序获得项目随机抽签资格:(一)本周期内考核等级为“优秀”;(二)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入围(按照第三年考核得分高低);(三)招投标时得分高低。
第三章委托管理第九条第三方机构选定后,市财政局应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主要职责和义务如下:(一)负责管理、指导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二)制订相关工作标准和工作规范;(三)接收备案受托第三方机构提交的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四)审核受托第三方机构提交的预算绩效管理报告;(五)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关系;(六)支付委托费用。
关于聘请第三方机构做好三资管理工作的请示

关于聘请第三方机构做好三资管理工作的请示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不仅是一项经济管理工作,也是一项政治工作,是党在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需要,是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更是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同时更能很好的做到防患于未然。
实践证明,管好农村集体“三资”,有利于巩固壮大集体经济,有利于改善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做好这些工作,我觉得应做好如下几点:一、通过认识,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学习和落实,狠抓党员干部思想教育,通过综合素质,提高法制观念。
二、严格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级每年必须将工程建设、项目发包、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全部纳入公开范畴,要把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分季度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村务公开要严格按照村务公开项目进行公开,实现打印张贴在村务公开栏、下发村民小组长,便于村民就近查询了解。
三、建立民主管理与审计监督制度。
一是建立健全村务、财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村集体组织“三资”民主管理机制。
二是建立完善村集体组织“三资”审计制度和监督渠道,乡镇可组织定期审计、不定时抽查等方式监督管理,并公布审计结果。
四、推行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制度。
由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抽调人员突击整理并实行“台帐式”管理办法,对此进行有效管理。
通过对村级资产资源登记造册,建立资产管理台帐。
各村台帐一式两份,村委会和“三资”服务中心各执管一份,每年组织一次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五、加强财政经管队伍建设。
县局主管部门吸纳一定人员壮大该队伍,同时加大对“三资”管理服务工作人员培训力度,每年至少培训一次,提高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从而达到依法依规管理农村“三资”。
六、健全监督体系,推进权力公开,严肃纪律,加大查处、打击农村“三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
通过严格监督,查找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重点是查处以权谋私、私分、挪用、侵吞涉农的各项补贴的案件及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和财务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违纪案件,加大打击力度,向全乡宣读案件的查处,以此来教育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应自觉遵纪守法,切实肩负起对农村“三资”的管理责任,从而维护农民群众的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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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项目前期审批阶段
独立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风险管理部在信托项目前期审批阶段对独立第三方机构(包含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律师事务所等)的选聘及管理,强化对独立第三方机构专业性的要求,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所有信托项目,在风险管理部前期审批阶段,凡涉及使用独立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仅约束信托项目前期审批阶段涉及的独立第三方机构服务,信托项目在其他阶段如需聘用独立第三方机构服务,由相关职能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的基本原则为:在信托项目前期审批阶段,公司作为独立第三方机构的委托人,与独立第三方机构统一签订聘用合同,统一支付服务费用,并授权风险管理部统一管理。
第二章独立第三方机构的选聘
第四条公司选聘的独立第三方机构须内部管理规范,
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在全国主要城市有分支机构。
风险管理部负责考察独立第三方机构的资质及信誉度并牵头确定聘用名单。
聘用机构包括首次聘用机构和续聘机构,首次聘用机构指首次与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的独立第三方机构,续聘机构指曾与公司合作过的独立第三方机构。
在选聘独立第三方机构时,风险管理部可视情况选择首次聘用机构或续聘机构,但必须遵循相应流程。
第五条首次聘用机构名单的确定流程如下:对符合入围标准的独立第三方机构背对背询价,与内审稽核部和合规法律部共同协商后确定初选入围机构名单,报首席风险官和总经理审批;审批通过后,风险管理部负责向全公司公示入围机构名单;确认无异议后,风险管理部负责与首次聘用的第三方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期为一年。
第六条续聘机构名单的确定流程如下:风险管理部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聘用合作期满的独立第三方机构。
若决定续聘合作期满的独立第三方机构,须报首席风险官和总经理审批;审批通过后,风险管理部负责向全公司公示续聘机构名单;确认无异议后,风险管理部负责与续聘的独立第三方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期为一年。
第七条在信托项目前期审批过程中如需聘用独立第三方机构服务的,由风险管理部在已与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的或公司中后台人员推荐的独立第三方机构中选择,并视情况与
之签订具体项目的服务合同。
第三章独立第三方机构的服务内容
第一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内容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与现场尽职调查;
(二)对项目公司财务报表、项目特定财务问题等进行审计;
(三)出具财务尽职调查报告;
(四)提供必要的口头与书面咨询;
(五)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监管机构要求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在特定类型信托项目中提供的其他服务;
(六)公司认为需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须对项目公司财务报表、项目特定财务问题等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属义务及价值进行有效鉴证。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须在信托项目决策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出具财务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节资产评估机构服务内容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与现场尽职调查;
(二)出具预评估报告;
(三)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四)提供必要的口头与书面咨询;
(五)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监管机构要求必须由资产评估机构在项目中提供的其他服务;
(六)公司认为需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须在信托项目决策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出具预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须在信托计划发行前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若正式评估报告与预评估报告存在就相同事项结论不同等不一致的内容,应在正式评估报告中对相关内容作出专项说明,并主动向公司提示。
第三节律师事务所服务内容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与项目前期谈判;
(二)参与现场尽职调查;
(三)非现场审查法律尽职调查材料;
(四)项目方案法律可行性论证;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起草、制定、修改法律文件;
(七)提供必要的口头与书面咨询;
(八)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监管机构要求必须由律师在特定类型信托项目中提供的其他服务;
(九)公司认为需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须就非现场审查法律尽职调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与合规性出具意见。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须对项目方案法律可行性作出明确判断,充分揭示法律合规风险,提出完善建议。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须在信托计划发行前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在起草、制定、修改法律文件时,须与信托经理共同保证法律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合规性与一致性。
第四章独立第三方机构服务的监督
第十九条若信托业务部门对独立第三方机构的服务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将相关情况告知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须及时与独立第三方机构沟通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至信托业务部门。
第二十条若风险管理部对独立第三方机构的服务有异议,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相关情况告知信托业务部门,并与
独立第三方机构沟通协调。
第二十一条在与独立第三方机构合作期限届满前,风险管理部应考核该机构约定工作的履行情况,综合信托业务部门意见,对该机构的服务作出评价,并以此作为是否续聘该机构的依据。
第五章独立第三方机构费用的支付与承担
第二十二条独立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用由风险管理部与独立第三方机构协商拟定。
第二十三条独立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用由公司设立的专项资金统一对外支付。
在公司统一对外支付后,按公司相关财务制度,该类费用由对应信托业务团队承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信托存续项目,若因项目管理需要,信托业务管理部需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服务的,可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若信托业务部门、独立第三方机构和其他关系人认为风险管理部在对独立第三方机构的聘用及监督过程中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内审稽核部投诉。
第二十六条涉及政府类信托项目政府要求公司必须使用其指定的独立第三方机构服务等特殊情况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受本办法约束。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风险管理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风险管理部推荐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名单
附件风险管理部推荐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名单
一、会计师事务所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已在联系中,会计师事务所中综合评价排名靠前)
二、律师事务所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已有合作,专业能力受信托业公认)、君合律师事务所(已有合作,有信托业相关经验)
三、资产评估机构
深圳市国策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已有合作,在重庆有分公司,便于沟通)、北京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已有合作,服务质量过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