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实施细则

一、总则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业主及业主大会(一)业主权利与义务1. 业主享有以下权利:(1)依法享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2)依法享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使用、管理、维护等权利;(3)依法享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事务的参与、监督和决策等权利;(4)依法享有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评价和建议等权利。
2. 业主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2)按照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3)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活动;(4)履行其他法定义务。
(二)业主大会1.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自治组织,负责制定、修改和实施物业管理规约,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2. 业主大会的设立、解散、合并、分立,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3. 业主大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召集方式、召开时间和议事规则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自行决定。
4. 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应当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前期物业管理(一)前期物业管理是指新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的物业管理。
(二)前期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1. 制定物业管理规约;2. 组织业主大会;3.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4. 建立物业管理档案;5. 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6. 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事务。
四、物业管理服务(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以下服务:1.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2. 公共环境卫生的维护;3. 公共秩序的维护;4. 公共安全防范;5. 公共停车管理;6. 其他约定的服务。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2. 严格执行物业管理规约;3. 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4. 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5. 依法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
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

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当事人和物业的基本情况;(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四)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五)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使用、管理和收入分配办法;(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面的约定;(七)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约定;(八)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九)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事项主要内容包括:(一)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绿化的日常管理;(三)协助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安全防范、消防、交通等事项;(四)物业装饰装修和垃圾清运管理服务;(五)应业主要求进行的室内特约服务;(六)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的事项,当事人不承担责任。
原有住宅小区经综合整治实行物业管理的,可根据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和业主的需求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相应的服务事项。
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9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接到告知书起3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讨论决定选聘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续聘原物业管理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7日内,与原物业管理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决定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原物业管理企业,原物业管理企业在合同期满后7日内,与业主委员会或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移交手续,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经审计后的费用帐册以及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等。
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和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
1.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2.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参与。
3.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管理工作,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章物业服务内容
1.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基础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等服务。
2.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业主委员会会议,协商解决物业管理工作
中的争议和问题。
3.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为业主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提升社区
居民的生活质量。
第四章物业费管理
1.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标准收取物业费,不得擅自调整。
2.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明示物业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接受业主监督。
3.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费收取和使用的核算制度,确保资金
使用透明公开。
第五章督查检查与处罚
1.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
以纠正。
2.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公示相关信息。
3.业主也可以对物业管理机构的不当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
处理。
第六章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本省各地的物业管理工作具有指导作用,同时与
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共同构建和谐社区,保障业主权益。
以上为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内容,希望各物业管理机构和业主能够共同
遵守,共同维护社区秩序和稳定。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二)2024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二)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江苏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共同生活区域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目标是建立一套科学、公正、有效的物业管理制度,确保小区环境的整洁、安全,建筑设施的正常维修,居民生活的便利和舒适,提高业主和租户的生活质量。
第三条物业管理主体物业管理主体包括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以及居民组织等,各自承担不同的职责和义务。
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协调物业公司的工作,居民组织负责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是全体业主的代表组织,负责处理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物业管理规约、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协调业主之间的纠纷等。
第五条物业公司的职责物业公司是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小区的维护、保洁、公共设施的维修、停车管理等工作。
物业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并按照业主委员会的要求进行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物业服务费是指业主按照一定比例按月向物业公司缴纳的费用,用于支付小区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费用。
物业服务费的收取、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费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物业管理的权益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人员有权要求业主履行相关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缴纳物业服务费、遵守小区规章制度等。
物业管理人员也有责任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
第八条物业管理违规行为和处理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约、损害小区利益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业主委员会有权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使用公共设施等措施。
第九条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投诉业主委员会、居民组织以及业主可以对物业管理的问题进行监督和投诉。
物业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回应和处理相关问题,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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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江苏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江苏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那么2018年江苏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业主自治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依法、诚信、自愿原则;(四)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四)按照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九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二)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四)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与解聘;(五)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六)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最新】物业管理法实施条例-易修改word版 (1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物业管理法实施条例物业管理法实施条例【1】常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常州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政府部门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价格相符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满足部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需要或者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按照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的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第六条新建普通住宅物业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办法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

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2)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 第⼆⼗⼀条召开业主⼤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前通知全体业主。
召开住宅⼩区的业主⼤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会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
业主可以查阅业主⼤会会议记录。
第⼆⼗⼆条业主可以委托他⼈参加业主⼤会会议。
业主委托家庭成员以外的⼈参加业主⼤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会会议选举产⽣。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公益事业、责任⼼强、具有⼀定组织能⼒的业主担任。
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改变物业使⽤性质、⽆故⽋交物业服务费、电梯使⽤费或者专项维修资⾦、违法出租房屋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会筹备组成员、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担任业主⼤会筹备组成员、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罢免。
业主委员会由五⾄⼗⼀⼈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具体⼈数、任期由业主⼤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代表任期与业委会委员任期相同。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
业主委员会是否实⾏差额选举以及实⾏差额选举的差额⽐例由业主⼤会议事规则确定。
业主委员会实⾏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并在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缺时依次递补。
候补委员⼈数由业主⼤会议事规则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第⼆⼗四条划分为⼀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业主⼤会,选举产⽣业主委员会。
⾸次业主⼤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 (⼀)以书⾯⽅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三)丧失民事⾏为能⼒的; (四)依法被限制⼈⾝⾃由的; (五)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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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常州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常州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那么2018年常州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ﻪﻭ第1条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对您有所帮助!ﻭ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ﻭ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符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ﻭ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ﻭ第四条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ﻪ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ﻪ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ﻭ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等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ﻭ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执行。
ﻪﻭ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分项选择服务等级标准,在相应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或议标,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应与物业买受人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预先约定收费标准,并同时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有关事项。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过程及之后价格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ﻭ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同时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有关事项,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ﻭ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
ﻪ各级价格、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引导与规范,促进物业相关各方依法、合理约定收费及有关事项。
ﻭ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ﻭ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ﻪ第十条物业公共服务费用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ﻪ(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ﻪﻭ(二)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ﻪﻭ(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ﻭ(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ﻪﻭ(六)办公费用;(七)管理费分摊;(八)固定资产折旧;ﻭ(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ﻪﻭ(十)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ﻭ(十一)合理利润,其中:普通住宅较高不超过8%;ﻪﻭ(十二)法定税费。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不能办理权属登记的独立附属房以使用面积计算物业公共服务费;办理权属登记的独立附属房(独立车库)以建筑面积计算物业公共服务费。
ﻪﻭ第十二条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的约定时间作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起始交费时间;没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入住通知书(符合竣工验收交付条件)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起始交费时间。
ﻪﻭ物业服务企业可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分期预收物业服务费,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协议或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ﻪ第十三条纳入物业管理和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ﻪ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ﻪ分期开发建设、分批交付使用的物业,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和环境等污染,先期入住的业主可按规定标准的80%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超过六个月及以上)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申请,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
ﻪ住宅小区内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用房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物业产权人或使用人交纳,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在住宅实际执行标准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ﻪﻭ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经营支出成本后,按30%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经营支出成本后的剩余部分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ﻭ第十五条物业的共用空调、水泵等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帐,合理、公开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和约定方式向业主合理、公开分摊。
ﻪ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电梯运行维护收费、二次供水运行维护收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等,按我市相关的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ﻪﻭ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实行“一费清”制度,统一按规定标准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后,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其他关于装修方面的费用。
关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实行“一费清”制度的相关规定另行发布。
ﻪﻭ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用和装修保证金等,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使用人和装修单位(或装修施工人)进行协商确定。
ﻭ第十八条实行小区出入证管理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为每户业主免费配置不少于3张出入证(含IC卡等)。
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
ﻭ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和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有偿代理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
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ﻪﻭ第2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一年以上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ﻪﻭ第2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将部分专业服务事项转包给其他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ﻭ第2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收支约束。
同一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服务于多个物业管理区域的,服务成本和收支应按物业管理区域分别核算。
实行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对实施管理和服务的具体物业区域实行单独建帐,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公布财务收支状况,接受监督。
ﻪ实行物业公共服务费用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费年度预决算和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的承担,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2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服务地点醒目位置公布。
每年至少1次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公共服务费收支、利用业主共用、共有设施经营*和支出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2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ﻭ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终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在产权或使用权转移前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ﻪ第2十五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本市市区范围内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总体水平时,应以物业公共服务所需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测算,充分听取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社会各界的意见。
ﻪ第2十六条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国家和省物业管理法规及有关规定,未提供相应物业服务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与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ﻭ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