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成分变更前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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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宗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民族成份更改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民宗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民族成份更改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民宗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民族成份更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少数民族事务综合
【发文字号】鄂民宗规[2009]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民宗委
【发布日期】2009.02.26
【实施日期】2009.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民宗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民族成份更改工作的通知
(鄂民宗规〔2009〕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宗委(局),各县(市、区)民宗局:
自我委与省公安厅印发《湖北省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鄂民宗发〔2008〕54号文件,以下简称《办法》)以来,各地在执行中反映了一些问题。

为简化行政程序,方便广大群众,经与省公安厅户籍管理部门协商,现就改进和完善我省公民民族成份更改工作通知如下:
一、原要求申请更改民族成份者提交的更改依据人(即父母中少数民族一方或双方,下同)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登记表,不再由申请者提交。

二、申请者应提交更改依据人婚姻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等)及所在村
(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申请人与更改依据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民族成分变更-办事指南

民族成分变更-办事指南

民族成分变更-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民族成分变更
二、法律依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
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第八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三、申请资料:
1、未满18周岁(以下资料均一式两份):
(附件一)
民族成份变更申请书
XXX (民宗部门):
本人身份证号:,民族:,父亲身份证号:民族:,母亲身份证号:民族:,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申请随(父/母)民族族别变更,由族变更为族。

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由父母代签):
年月日XX省更改、更正民族成份申请表
此件一式二份,分别由县市区和市州两级民族工作部门存档。

更改名字和民族手续如何办理

更改名字和民族手续如何办理

更改名字和民族手续如何办理目录一、办理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须知 (1)二、更改民族须知 (2)三、宝宝的民族随了爸爸,怎样改成妈妈的民族吗? (3)四、想给孩子改名,手续怎么办 (4)五、身份证改名怎么改啊,很麻烦么? (4)六、离婚了给孩子改名 (5)一、办理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须知来源:广州市公安局信息中心:/pub/index_jsp_catid_81_82_id_44061.html一、办理条件(一)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

(二)公民要求将原随父或母确定的民族成份,变更为随母或父的民族成份的。

(三)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

(四)公民申请变更性别的。

(五)公民要求变更文化程度、职业、服务处所、婚姻状况、出生地、籍贯,证明材料齐全的。

二、办理项目变更所需要证明材料1、主要项目变更(1)姓名:申请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提供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或居(村)委同意证明(未满18周岁的公民,还需提供父母同意更改的书面报告、出生证、父母结(离)婚证和居民身份证);需要增加曾用名的,提供申请人的书面报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的依据。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受刑事处罚接受劳动教养的,不得变更姓名。

(2)民族:申请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提供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地市级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

属单位干部、职工的,还需提供单位同意变更证明。

(3)出生日期:申请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提供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人的出生证或以前的户口证件等权威原始依据。

(4)性别:申请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提供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5)变更国外出生地: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国外的出生证明及翻译公证书、护照。

2、次要项目变更(1)变更文化程度: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关于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关于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关于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民委(政)字[1990]217号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局、处)、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厅(局):为了做好民族成份的填报工作,特发出《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请按此执行。

凡属个人要求更改民族成份且符合本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不负责公民民族成份的更改。

属于集团性要求更改民族成份的,仍按照民委(政)字[1989]573号《关于暂停更改民族成份工作的通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一九九O年五月十日《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1990年5月10日)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保障我国公民正确表达民族成份的权利,做好民族成份的填报工作,现对公民确定民族成份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作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二、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五、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六、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七、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经报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民族成分变更公示公告【模板】

民族成分变更公示公告【模板】

民族成分变更公示公告
根据《湖北省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向军等同志申请变更民族成分的情况公示如下:
向军,男,1972年7月出生,家住学院街办,拟将民族成分变更为土家族。

其父亲向希成,1933年5月出生,土家族。

母亲章永菊,1931年8月出生,土家族。

李宛宸,女,2014年1月出生,家住西坝街办,拟将民族成份变更为土家族。

其父李利,1978年6月出生,汉族。

母亲向新俊,1980年6月出生,土家族。

马玉兰,女,2000年10月出生,家住夜明珠街办,拟将民族成份变更为土家族。

其父马海峰,1977年1月出生,土家族。

母亲李婉丽,1974年11月出生,汉族。

张艺豪,男,2012年12月出生,家住云集街办,拟将民族成份变更为土家族。

其父张琳,1970年7月出生,土家族。

母亲胡芳,1980年11月出生,汉族。

广大群众对以上被公示对象的有关意见,可在本公示公告公布7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XX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反映。

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具体真实,署真实姓名,以便调查核实。

公示期间,XX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设立专线电话,电话号码为:********,来信请寄XX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收,邮政编码:******。

XX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4年12月30日。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批操作规范【模板】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批操作规范【模板】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核(二)性质: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二、设定依据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第七条: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号》办理。

申请人应先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应材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审(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后提出初审意见,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出具不受理通知书,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初审同意后,上报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核实并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1 —办理公民民族成分变更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此前有关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依照本办法依法执行。

申请人应先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应材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审(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后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核实并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名族成份更改政审操作规范》

《名族成份更改政审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名族成份更改。

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户籍关系在自治区直属单位的未满20周岁符合更改条件的公民。

属迁移户口中因人为差错而错填民族成份的,可持原户口所在派出所的户籍档案材料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更正手续。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依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第七条。

“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四、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审批条件(一)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民政和公证部门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二)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18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18周岁的,不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三)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 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四)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已更改过民族成份的公民不再办理更改手续。

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一) 出具申请书。

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由父母联名提出申请。

申请书必须写明父母双方各自民族成份,子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现民族成份,提出更改民族成分的要求。

经父母双方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无工作单位的可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学校审核,加盖公章。

年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的申请人,由本人提出申请。

申请书必须写明父母姓名、民族成份,申请人出生年月日,现民族成份,提出更改民族成分的要求。

申请书是要经本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学校审核,加盖公章。

课题研究论文: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25456 档案管理论文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任前审核是利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进行提拔考察的一种方式。

干部人事档案是记载个人学习、工作经历、奖惩记录、政治面貌、德才表现、工资待遇等的原始记录,从初中开始建立,直到退休。

一卷人事档案就是人生轨迹的真实写照,是一个有着逻辑联系的整体,对于职工学历提升、职称评审、社保办理、财产继承、子女升学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更是组织人事工作中对个人提拔任用、兑现各种福利待遇、享受离退休政策等的重要依据。

近年来,不少学者开始注意到干部人事档案存在的一些问题[1],尤其是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较为突出,仅在20xx年中央巡视组两轮巡视中,就有15个省存在干部档案造假问题;在20xx年开展的省管干部档案专项审核中,就有420人因档案造假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干部档案的公信力受到严重损害。

为此,中央组织部把整治干部档案造假问题列为整治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六项重点任务之一,要求“凡提必审”,严格实行干部档案任前审核制度[2]。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凡是拟提拔考察对象、转任重要岗位干部人选,都要按照管理权限对干部档案进行认真审核,重点审核干部“三龄两历一身份”、民族、家庭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3]。

三龄即“年龄、工龄、党龄”,两历即“学历、工作经历”,一身份即“干部身份”。

目前贵阳市正在实施的“数据铁笼”计划[4],就是探讨运用大数据技术将权力关在笼子里,其对防范干部档案造假也有重要意义。

笔者从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者的角度,梳理出干部档案任前审核工作中的几个突出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几点建议和对策,初步提出基于“数据铁笼”的大数据理念实施干部人事档案审核的思路。

1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中凸显的问题及原因1.1 姓名、民族成分填写不一致及原因分析。

干部人事档案中姓名填写不一致的情况虽然不多,但会给管档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同一个人档案材料中甚至出现了多达几个以上不同的名字;民族成分填写不一致的也不少,前期材料是汉族,后期材料是少数民族。

黑龙江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民族事务委员会

附件1
黑龙江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父亲情况
姓名
民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发证机关
户籍所在地及联系方法
母亲情况
姓名
民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发证机关
户籍所在地及联系方法
新增人口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医院/卫生所)。
出生证编号
根据《黑龙江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将所育新生儿民族成份确认为族,在18周岁前一般不得变更其民族成份。
2.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确定的民族名称为准。
3.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其母亲(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的民族成份变更。
4.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签字、
年月日(此签字需在民族事务部门经办人处当面签署并捺手印)
县(市、区)民族事务部门初审意见
经办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市(地)民族事务部门确认意见
经办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此件一式四份,市(地)、县(市、区)民委,公安户籍部门,申请人各存一份。)
填 写 说 明
1.申请人须认真如实填写此表格。
附件3
编号:(市(地)+年份+四位编码)
黑龙江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
(样 表)

根据《黑龙江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经审核,(姓名)(性别)

个人更改民族成分申请书

尊敬的XX民族事务委员会:
您好!我谨以此信向您申请更改我的民族成分。

在此,我要陈述我更改民族成分的原因和动机,希望能够得到您的理解和批准。

我出生在一个多民族的家庭,父母分别是汉族和回族。

从小,我就受到了多元文化的熏陶,对各个民族都有着深厚的感情。

然而,在我国,民族成分的认定是根据血统和家族传承来的,这使得我在民族身份的认同上产生了困惑。

在我成长的过程中,我始终没有一个清晰民族身份的认同感。

每当填写各种表格,面对“民族”一栏时,我总是感到无比纠结。

如果我填写汉族,我会觉得对不起我回族的父母;如果我填写回族,我又觉得对不起我汉族的家族。

这种纠结让我痛苦不已,我开始寻求解决之道。

经过长时间的思考,我决定申请更改我的民族成分。

我选择加入回族,并非是因为我排斥汉族,而是因为在我心中,回族已经成为我另外一个家。

在我的成长过程中,回族文化和传统对我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热爱回族的饮食、音乐、艺术,甚至学会了说回族话。

我认为,加入回族,是对我多元文化背景的一种认同,也是对我在回族文化中成长的一种肯定。

我知道,更改民族成分并非易事,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和审批。

但我相信,只要我真诚地表达我的意愿,您一定会理解并支持我。

我承诺,无论民族身份如何变化,我都会继续尊重和传承中华民族的文化,为民族团结和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最后,请允许我再次向您表达我的诚挚申请,希望您能够批准我的请求。

在此,我提前向您表示衷心的感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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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直系亲 属姓名 性别
民族
与申请人关系
民族
与申请人关系
单位人 事部门 或户口 所在村 居意见
负责人(签字) :
(盖章)



县市区 民族宗 教局审 查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
(盖章)
年 市民 族宗 教局 审核 意见


负责人(签字)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盖章)
年 备注
说明:表二用于 18 -20 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
市民族宗教局受理
不符合受理条件,不 予受理,出具不予受 理通知书,说明理由
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 式的,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退 回申请人补正,并一次性告知
市民族宗教局分管局长审批
退还申请材料 市民族宗教局局长审批
在局门户网站上公示
办理证明手续
表格下载
(样表)
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一)
收费标准及依据:无收费 办理依据: 国家民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 规定的通知 (民办(政法)发〔2009〕121 号)中规定:未经地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 审核同意和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公安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手续。
办理流程图:
事项编码: (1)
负责人(签字) : 年 月 日
(盖章)
县市区 民族宗 教局审 查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 年 月 日
(盖章)
市民 族宗 教局 审核 意见 备注
负责人(签字) : 年 月 日
(盖章)
说明:表一用于 18 周岁以下公民变更民族成份。
公 民 变 更 民 族 成 份 申 请 表( 二 )
申请人 工作单位 或 住 址 申 请 事 由 性别 现民族 成份 年龄 籍贯 申请变更 民族成份 近期 免冠 一寸 照片
编 号 : 申请人 工作单位 或 住 址 变更人 工作单位 或 住 址 申 请 事 由 性别 民族 与变更人关系 性别 现民族 成 份 性别 年龄 民族成份 年龄 籍贯 申请变更 民族成份 籍贯 变更人 近期免 冠一寸 照 片
变更人 直系亲 属姓名
性别
民族
与变更人关系
单位人 事部门 或户口 所在村 居意见
民族成份更改前行政确认外部流程图
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承诺期限:20 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 2687227
法定期限:30 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德州市民族宗教局 办理地点:德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民族宗教局窗口 监督投诉电话:2687226
申请人申请 1.申请人申请书;2.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3.派出所户籍证明;4 夫妻双方身份证明;5.结婚证; 6.孩子的出生证;7.户口本索引;8.户口本有关人员内页
办理机构:德州市民族与宗教局民族科 办理地址:德州市政府新城综合楼 D 区 4 楼 402 室 邮编 253076。101 路、6 路、18 路.106 路.5 路、107 路行政中心下车即可 办理电话:2687227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 8 点 30-下午 6 点(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程序:个人申请,填写《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变更表》 ,携带有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县市区民 族宗教局初审,经初审同意后个人携带相关的材料报市民族宗教局民族科;民族科审核材料齐 全后,通知民族成份变更当事人到市民族宗教局当面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在市民族宗教局网 站上进行七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民族宗教局分管领导批准,通知申请人到 市民族宗教局民族科办理同意变更民族成份的相关证明, 然后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 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民族成份。 办理时限:1、20 日 2、可以延长 10 日
(三) 在线申报

德州市民族宗教局业务信息资源报送规范
一、报送内容
(一) 办事指南 民族成分变更前审核
申办主体:个人 申办条件: 20 岁以前,父母一方是少数民族 的可以提出申请,由汉族随父(或随母)变更成少 数民族。 申请材料: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材料名称 申请人申请书 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派出所户籍证明 所在村(居)社区或单位证明信 夫妻双方身份证明 结婚证 孩子的出生证明 户口本索引 户口本有关人员内页 要求(原件/复印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复印件 复印件 复印件 复印件 数量 1 1 1 1 1 1 1 1 1 备注


书面申请格式
申 请 书
市民宗局: 我叫×××,民族×。丈夫(妻子)×××,民族×。 于×年×月结婚,×年×月生一子(女)×××,民族成份 随父×××(母×××) 。现经夫妻双方协商同意,申请为 子(女)×××的民族成份由汉族随父(或母)变更为×族。
申请人:父亲(签名) 母亲(签名)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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