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教育、公安部变更民族成份规定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5(0)3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号《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5月20日国家民委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民委主任王正伟公安部部长郭声琨2015年6月16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工作,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族成份,
【总页数】3页(P50-52)
【关键词】登记管理办法;民族成份;中国公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管理工作;户口登记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
【相关文献】
1.新颁发的《中国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 [J], ;
2.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4.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J],
5.全省民族宗教系统实施《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培训班举行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怀化民族成分更改新规定

2016怀化民族成分更改新规定
2016年11 月18 日消息,目前怀化民族成分更改有了新,即已满18 周岁公民,如需要更改民族成分,父母双方必须都是少数民族才能更改。
市民宗委政法科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国家民委、公安部2 号令规定,公民民族成分一旦经过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更改。
变更须具备下列条件:未满18 周岁的公民如要更改民族成分必须符合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分与直接抚养一方不同的;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分与继父(母)的民族成分不同的;其民族成分与养父(母)的民族成分不同的。
该工作人员表示,满了18 岁的话一般是不能更改了,如果是父母亲双方都是少数民族,而子女不是少数民族的,可以来公安机关纠错,父母只有一方是少数民族的话,现在新规则不允许进行民族成分更改。
与此同时,未满18 周岁的公民如需变更民族成分,应当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18 周岁的公民申请民族成分变更,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个人民族成份更改(2011年版)。
考生擅改民族成份将被取消高考资格

支持者 认为 , 杨教授说 出了家
长 们 的心 声 , 日趋 功 利 化 和 低 龄 化 的奥 数 教 育 , 学 生 过 早 地 陷 入 功 使 利 的 陷 阱 , 坏 了 部 分 教 师 的 师 德 败 形 象 , 全 面 推 行 素 质 教 育 也 产 生 对
了不 利 影 响 。
成 份 。考 生填 报 的 民族 成 份 必 须 与 其户 口簿 、 身份 证 内 容 相 一致 , 当 由
地教 育行 政 部 门在 指定 的考 生 报 名
点指 派两 名以上人员负责审核 。如
发 现 考 生所 填 报 的 民族 成份 与本 人 居 民 户 口簿 、居 民 身份 证 内容 不 相
或其委托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考 试 资格或录取 资格 ,并记入考生电
子 档 案 。 已 经 入 学 的 ,取 消 其 学 籍。
44 湖北教育・ 时政新闻
符 ,相关教育行政部 f-转 由地市 7 ̄ 3
级 以上 民族 事 务 主 管部 门和 公 安 机 关户 政 部 门进 行认 定 。一
观点 ~ 视 月点
举 措 … …
体育家庭作业受欢迎
近 日,浙江省舟 山市 普陀二中给 学 生布 置体育家庭作业 的做 法引起 关
注 。 校 要 求 学 生 每 天 安排 1 钟 的 该 5分 自主锻炼 时间 , 要喜 欢 , 乒 乓球 、 只 打 跳 绳 、 哑铃 等 都 可 以。此 举不 仅 深 受 举
部分 城 市 取 消 了相 关 的 加 分 政 策 , 但 作 为 更 普 遍 的现 象 , “ 升 初 ” 在 小
棒 子打 死 , 只是由于学校过 度的
追捧 、 家长过 分的盲从 以及 教育考 试政 策的不适 当导 向 , 才造成 了奥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服务指南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服务指南一、项目名称公民民族成份变更二、办理依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号令)。
自年月日起施行。
三、需要提供的材料申请表格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全部一式三份。
(一)申请变更人未满十八周岁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申请表。
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手印);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申请的,由养父母共同签署(手印);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由与申请变更人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手印)。
.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变更人与父母或继(养)父母户口在同一户口簿且户主为父母或继(养)父母一方的,出示和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变更人与父母或继(养)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或在同一户口簿但户主不是父母或继(养)父母一方的,出示和提供父母或继(养)父母及申请变更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申请变更人《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无《出生证》的,需提供申请变更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属收养子女的,出示和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原件和复印件。
.父母或继(养)父母婚姻关系证明。
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出示和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出示和提供生父(母)或继(母)父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同意书。
如父母离异的,需提供同意书,由非直接抚养方签署(手印)。
如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并由公民本人同步签署(手印)。
(二)申请变更人年满十八周岁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申请变更人本人签署(手印)的申请表和同意书。
.申请变更人与父母或继(养)父母户口在同一户籍且户主为父母或继(养)父母一方的,出示和提供户口簿及申请变更人和父母或继(养)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批操作规范【模板】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核(二)性质: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二、设定依据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第七条: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号》办理。
申请人应先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应材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审(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后提出初审意见,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出具不受理通知书,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初审同意后,上报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核实并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1 —办理公民民族成分变更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此前有关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依照本办法依法执行。
申请人应先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应材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审(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后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核实并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2号《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5月20日国家民委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王正伟公安部部长郭声琨2015年6月16日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工作,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族成份,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
第四条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
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第六条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
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第七条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第八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九条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书面申请书;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6)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6)第一条为了规范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工作,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族成份,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
第四条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
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第六条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
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第七条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第八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九条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书面申请书;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
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公民民族成更改审批
柳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公民民族成份更改审批操作规范(修改)审批事项名称:公民民族成份更改审批性质:非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审批编号:37--01编制日期:2009年3月18日2009年8月25日(修改)公民民族成份更改审批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35--01):名称:公民民族成份更改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适用范围:公民民族成份更改审批适用对象:具有柳州市户口的公民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1、事项设立的依据: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民委(政)字[1990]217号《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凡属个人要求更改民族成份且符合本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2、办理程序的依据: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第二条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先向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后作初审意见。
初审同意后,上报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
对其中符合变更条件的,再转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逐级呈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
未经地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公安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手续。
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民委(政)字[1990]217号《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第一条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作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第二条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第三条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高考生擅改民族成份是加分政策惹的祸
针对近年来⼀些地⽅出现个别考⽣为享受少数民族⾼考(论坛)、中考加分等优惠政策,违反有关规定变更民族成份的现象,国家民委等三部委近⽇联合下发《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
⼀经查实,将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并记⼊考⽣电⼦档案;已经⼊学的取消其学籍。
(《京华时报》5⽉5⽇)
此举⼀出,不少友认为擅改民族成份缘于变味的“⾼考加分政策”。
⾼考分数这么⾦贵,多⼀分少⼀分命运迥异,换作谁,都愿意擅改民族成份以换取个⼈利益。
换句话说,这恐怕是⾼考加分政策惹的祸。
由于加分制度设计本⾝不够严密,由于对权⼒的制约监督形同虚设,由于运作过程的不透明不公开,致使⾼考加分政策在⼀些地⽅严重异化,成了⼀部分⼈以权谋私的⼯具。
如果⾼考加分政策做不到透明和公正,不能全⾯堵住政策漏洞,擅改民族成份仍难以绝迹。
对擅改民族成份将取消⾼考资格这项规定,只是作为⼀种事后惩治⼿段⽽已,⾼考加分政策做不到公平,仍⽆法阻拦某些考⽣擅改民族成份。
诚如教育部新闻发⾔⼈王旭明所⾔,加分政策是探索多元化⼈才培养的⼀种⼿段,“经好,但被和尚念歪了”。
对念歪经的和尚,应坚决打击,同时也应考虑,“政策设计上是不是还有需要完善的地⽅”。
民族宗教局对宗教活动及场所的监督管理制度
民族宗教局对宗教活动及场所的监督管理制度对民族成分变更和核发清真标识的监督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宗教活动及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违法宗教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场所,促进宗教活动的和谐开展和场所的有序发展,保障全市群众的信教和不信教权利,贯彻好宗教工作促和谐的工作方针,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宗教活动及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已登记宗教活动及场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1、是否存在未依法申报登记宗教活动场所的行为;2、是否存在未依法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行为;3、是否存在未依法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义工培训班的行为;4、是否存在未依法举办宗教活动的行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所辖区域内进行宗教活动场所的日常巡查;(二)局对乡镇(街道)上报情况进行评查;(三)局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开展宗教活动及场所法制监督和相关行政许可事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局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开展宗教活动及场所法制监督,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宗教活动场所所属乡镇(街道);(二)工作人员向宗教活动或场所负责人出示工作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三)听取宗教活动或场所相关情况的汇报;(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许可人履行行政许可法定义务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等情况实施核查并制作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五)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六)向宗教活动或场所负责人下发《整改意见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宗教活动或场所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宗教活动或场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1、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且造成严重后果的;2、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规接受境内外捐赠以及对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未建立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3、擅自修建、制作大型露天宗教景观的;4、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5、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且造成严重后果的;6、擅自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7、在宗教活动场所外或未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主持、组织宗教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未经批准举办宗教培训活动、未经认定并备案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8、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
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个别考生为享受少数民族高考、中考加分等优惠政策,违反有关规定变更民族成份的现象。
这种行为违背了党的民族政策,侵害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为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
父母双方均不属少数民族成份的,本人不得变更为少数民族成份。
考生在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报名时填写的民族成份必须真实有效,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二、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须严格按照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办理。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先向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后作出初审意见。
初审同意后,上报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
对其中符合变更条件的,再转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逐级呈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
未经地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公安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手续。
三、考生民族成份的确认,应坚持考生本人所填报的民族成份与考生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内容相一致的认定办法。
考生少数民族成份的审核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指定的考生报名点指派2名以上人员负责。
考生报名时,必须出示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16周岁以上的考生还须出示居民身份证原件。
如发现考生所填报的民族成份与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内容不相符,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可转由地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进行认定。
四、各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考生要认真把关,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民确定和变更民族成份的政策和规定,规范工作程序。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
对于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将汉族成份变更为少数民族成份的考生,一经查实,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并记入考生电子档案。
已经入学的,取消其学籍。
五、各级民族、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规范程序,公开透明,监督到位。
要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政策咨询工作,切实维护民族政策的严肃性。
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考生民族成份确认工作明确到部门,落实到人员,严格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玩忽职守,违规将考生汉族成份变更为少数民族成份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