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闽侯县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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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污水处理收费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污水处理收费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污水处理收费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03.21
•【字号】闽价商[2011]65号
•【施行日期】2011.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污水处理收费问题的批复
(闽价商〔2011〕65号)
厦门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执行闽政办〔2001〕239号文污水处理收费问题的请示》(厦价综〔2011〕3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城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2001〕31号)关于“在城市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污水处理费”、《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关于“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征收”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4〕188号)关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自备水源用户必须按开采量缴纳污水处理费”等有关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费要全面开征,在城市供水范围内的自来水用户及城市规划区内的自备水源用户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州市市、县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州市市、县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州市市、县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
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告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福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5.08.26
【实施日期】2015.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州市市、县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告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123号)精神,根据省政府《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办[2015]31号)、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闽价服〔2015〕241号)规定,现将福州市市、县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通告如下:
一、福州市市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共计16项,详见附件1;县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共计4项,详见附件2。

二、市、县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收费政策有变动,我局将在“中国福州”门户网站(http:///)、福州市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上适时更新。

特此通告
附件:1、福州市市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2、福州市县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福州市物价局
2015年8月26日
附件1
福州市市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26•【字号】闽政办[2001]239号•【施行日期】2001.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1]23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问题迳向省物价局反映。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加快污水处理产业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是指我省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为建设、运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向城区用水和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费用,它是城市供水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地城市供水价格的调整要优先将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标准调整到满足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第三条为促进我省城市污水处理产业的发展,提高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从2001年起,凡已建成、在建或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筹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市、镇可开征污水处理费。

第四条制定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基本原则是:综合考虑当地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的需要、污水处理率、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的承受能力等各方面因素,鼓励推行污水处理厂采用市场化招投标手段建设运营,促进我省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

第五条为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鼓励污水处理走产业化发展道路。

对经市场化竞标确定污水处理厂投资建设和运营主体并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地方,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可按项目中标的年投资回报、还本付息和运行费用平摊城市前三年年均供水量(即自来水售水量和自备水用量之和)计算。

福州2022年自来水收费标准

福州2022年自来水收费标准

福州2022年自来水收费标准根据发布的福州水价收费标准,福州市居民用水收费标准为第一阶梯2.1元/吨,第二阶梯2.4元/吨,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0.95元/吨。

以下是福州水价阶梯式收费详情:地名类别自来水基础水价污水处理费文件依据执行时间福州四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2017.1.1抄见量起—2019.12.31抄见量止2020.1.1抄见量起—2023.12.31抄见量止民用水 2.10元/吨 2.40元/吨0.95元/吨榕发改价格[2016]217号2017年1月1日抄见量起执行其他行业 2.30元/吨 2.60元/吨 1.40元/吨特种行业5元/吨 1.80元/吨备注:一、民用水1.供水企业应承担供水到楼高九层(含九层)以下建筑所产生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修养护费用,用户不再分摊与供水服务相关的费用;对楼高九层以上高层建筑内的用户,供水企业按政府制定的终端价格抄表收费到户(不再分摊水损耗),其二次增压供水所发生的设施维修养护费用及增压电费仍按现有管理模式另行分摊。

2.对由供水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所有终端用户实施阶梯价格制度,第一阶梯水量为18(含)吨/月·户以内用水量,第二阶梯水量为19-29(含)吨/月·户用水量部分,第三阶梯水量为30吨/月·户以上用水量部分。

阶梯水价比例为1∶1.5∶3。

3.对多户共用一表的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执行合表价格,合表价格按基础水价1.1倍执行。

二、非居民用水根据棉价商(2005)65号文件规定,对除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外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

用户用水定额内的水量按各用户用水类别基础水价计价;用水量超定额10%以内(含10%)部分,加价15%;用水量超定额10%以上至20%(含20%)部分,加价35%;用水量超定额20%以上至30%(含30%)部分,加价80%;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部分,加价150%。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研究,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将《福建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物价局反映。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文件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9日福建省定价目录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管道燃气通过跨设区市管道销售给城市燃气公司、燃气电厂的印尼合同天然气门站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车用气除外)授权市、县人民政府2供排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内跨设区市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辖区内跨县(市、区)和设区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县(市、区)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来水价格城镇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辖区内农村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3电力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4交通运输车辆通行费政府还贷公路(含隧道、桥梁)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公路(含隧道、桥梁)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者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建主管部门4交通运输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货运、行李运价率和普通旅客列车硬座、硬卧票价率省价格主管部门道路客运价格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市场竞争程度,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放开政府定价管理的具体道路班车客运线路本省内市、县、区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及毗邻区域间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涉及市民基本需求的城市公交(含地铁等轨道交通、轮渡)票价、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网络预约出租车运价除外交通运输相关服务收费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保存及货物处理、保管等具有垄断性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汽车客运场站提供的车辆站务和旅客站务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范围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5教育公办学历教育收费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省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属以外的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历教育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5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独立学院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辖区内由设区市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办幼儿园教育收费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属以外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我省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6医疗养老省级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省医疗保障管理部门新增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由省医疗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辖区内省级以下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政府投资并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普通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7殡葬服务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和骨灰寄存收费等四项殡葬基本服务;遗体寄存(冷藏超过72小时)、吊唁设施及设备租用等两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全额投资的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墓穴租用、建墓工料、安葬、护墓管理等四项收费公墓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殡葬基本服务中单一开展骨灰寄存业务的除外8环境保护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包括建筑垃圾、渣土、餐厨垃圾等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作为生活垃圾管理的固体废物辖区内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9文化旅游有线电视收视基本维护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共体育服务收费省级政府投资建设并由体育主管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由体育主管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景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鼓浪屿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管理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4A、3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2A(含2A)以下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在榕省属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定价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省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辖区内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11重要专业服务司法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包括部分司法鉴定、律师服务、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具体定价范围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代理综合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因私出国签证综合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林业中介服务、道路(除高速公路外)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牲畜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重要专业服务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建设工程、节能环保类权益、矿业权、省级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粮食、农副产品等专业批发市场和省级以外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服务收费标准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高速公路不停车电子标签、加油IC卡、闽通卡、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等全省范围内使用具有垄断性质的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公交、地铁IC卡等辖区内使用具有垄断性质的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供电、有线或光缆电视工程建设收费标准;部分供用电服务收费标准11重要专业服务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供水、供气工程建设收费标准说明:一、列入本目录定价项目的定价形式包括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制定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宁德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闽价[2002]商411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宁德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闽价[2002]商411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宁德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正文: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宁德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闽价[2002]商411号2002年8月16日)
宁德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宁德市自来水价格的评审意见》(宁价费[2002]72号)和《关于宁德市自来水成本审核的补充意见》(宁价费[2002]82号)悉。

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宁德市自来水价格,现批复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原1.10元/吨调整为1.30元/吨

二、商业用水价格由原1.30元/吨调整为1.80元/吨

三、营业用水价格由原1.60元/吨调整为2.10元/吨

四、工业用水价格仍维持1.30元/吨。

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从2002年9月1日起用水开始执行。

自来水价格调整后,除污水处理费外,不得向用户征收任何价外基金和附加费用。

——结束——。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4.03•【字号】苏价工[2008]126号•【施行日期】2008.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8〕126号2008年4月3日)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市物价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全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07〕9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江苏省“十一五”水价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46号)要求,现将太湖地区污水处理费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污水处理费。

太湖地区污水处理费标准平均每吨调整到1.3-1.6元,具体调价水平和执行时间由当地价格部门报同级政府确定。

在污水处理费中必须提取不低于0.20元/吨用于污泥处置,并要将污泥处置费用单独列账,以确保污泥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实行差别价格政策。

按照生产类(工业和服务业)高于生活类,重污染行业高于一般工业服务业的原则,拉开各类用水征收标准的差距。

根据苏政发〔2007〕97号文件,暂确定化工、医药、钢铁、印染、造纸、电镀等行业为重污染行业,其污水处理费标准按高于一般工业服务业1.5倍的幅度调整。

三、已实施城乡区域供水执行同网同价的乡镇,随水价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应单独列账,专项用于乡镇污水处理。

未实行同网同价的乡镇,按居民生活用水不低于0.30元/吨,工业用水不低于0.80元/吨的标准,于2008年底前开征乡镇污水处理费,具体标准由各县(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有条件的地区在乡镇以下可试行征收污水处理费。

四、对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工业污水,各地价格部门可按照不重复交费的原则,根据接入污水的浓度制定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州市市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告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州市市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告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州市市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7.12.26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
正文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州市市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
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告
为了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闽政[2017]24号)精神,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建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闽价服[2017]320号),现将《福州市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福州市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

原公布的市级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国家和省政策有变化的,依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

附件:1.福州市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2.福州市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福州市物价局
2017年12月26日
附件1
福州市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注:我市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请单项目共计10类15项,其中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2项
附件2
福州市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注:各县(市)的具体项目内容由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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